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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的遗体,市区内的,应当安葬在专门公墓内,乡(镇)、村内的,应当安葬当地专门公墓或者指定地点。市区内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进行土葬,必须持死亡人员户口、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到市专门的殡葬服务站办理土葬手续。乡(镇)、村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需进行土葬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到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土葬手续。

78.死亡证明书有什么用途?

死亡证明书有以下用途:

(1)移往殡仪馆办理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在两年内皆可办理,超过即不受理;

(5)病故本人有农保,受益人在两年内可申请丧葬津贴;

(6)病故本人有公保,在五年内皆可办理;

(7)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依所买契约理赔;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

(9)定期存款除户后,携带户籍誊本与死亡证明书一张,解约提款;

(10)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只需准备除户后的户籍誊本即可,不需要死亡证明书)。

79.在倡导火葬的同时,该如何兼顾对环境的保护?

在大力倡导火葬方式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火葬带来的环境污染,殡仪服务的清洁生产,是一个重要的新课题。按照环境保护的理念,在殡葬服务的过程中节省使用资源,清洁实施殡葬服务和相关的生产,也就是所谓的“绿色殡葬”。简单地说,就是推行殡葬改革,减少资源消耗,减低污染排放。

具体的改革措施主要是:要求殡仪馆使用绿色遗体火化系统,并按照规范操作,减少烟尘排放,使用对环境和人类无毒无害的遗体消毒防腐液等,并且提倡理性消费,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资源,减轻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80.职工因公死亡,其补助金该如何发放?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放,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致残一级至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因工死亡的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放。

上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81.丧葬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1)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2)遗体整容;(3)遗体告别;(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82.通常情况下,骨灰安放方式有哪几种?

通常骨灰有以下几种安放方式:

(1)骨灰堂。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建设骨灰堂,应当能够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骨灰存放需求,方便辖区居民祭祀,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但申请建设骨灰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

(2)骨灰墙。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83.丧葬祭扫有哪些注意事项?

丧葬祭扫应当有以下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服务站来办理,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一类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类公墓民政部门将逐步予以取缔。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具的《移运证》;(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严禁在骨灰堂、公墓、林地烧纸和其他动用明火的行为。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关于遗体的处理,《殡葬管理条例》有什么规定?

处理遗体是殡仪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时法规规定必须由殡仪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遗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自行处理。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2)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处理遗体时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85.对于经营性公墓改做非殡葬事业经营业务的情况,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某市一处经营性公墓是经过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当地的工商部门也颁发了营业执照。然而,营业不久,就有当地人向民政部门举报称该公墓单位利用其人员、资金和场地从事非殡葬业务,做起了其他生意。这种行为违法吗?

对于已经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如发现其改做非殡葬事业经营业务的,由原批准机关调查核实后,有权将原批准的墓地及设施,划归当地殡葬事业单位接管使用。

86.怎样处理刑事案件被害人遗体?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遗体,应一律进行法医鉴定。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签发《被害人遗体火化通知书》,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在10日内,将被害人遗体送往殡葬部门火化。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火化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部门在期限届满后10日内强制执行火化,执行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强制火化后,办案部门应通知被害人近亲属在10日内领取骨灰。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取的,应当记录在案,骨灰不予保存。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由鉴定申请人支付。但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相同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办案机关支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任何机关都不得以被害人遗体火化问题为由,拒绝受理刑事案件,或者违反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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