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市政债券的积极作用是,部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较短期限里需要大量投资,而政府财政预算周期较短,一般为一年,税收刚性又很大,不可能在预算年度里根据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快速增加税收收入。为了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发行债券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我国暂时不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市政建设的资金需求不断增长,开放市政债券显得日益必要和迫切。
(二)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债券投融资模式的案例基础
在联邦制国家中,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均有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日本是单一制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治权,在中央严格审批下,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尤其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1.美国市政债券
目前,美国市政债券已成为其金融体系中最活跃、增长最迅速的一部分,市政债券与国债、抵押贷款债券、公司债券等共同组成了美国品种丰富的债券市场。在美国,市政债券的历史几乎和国家本身的历史一样长。从1812年美国纽约州首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来,美国市政债券已经有190多年历史。据统计,美国每年新发行市政债券2000亿3000亿美元,市场存量已经超过1.4万亿美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大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都可以发行债券。据统计,美国州或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机构有18000多家。从用途来看,美国发行市政债券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如交通运输、公共设施、住房、医疗、电力、教育及用来偿还旧债。
在美国,按照市政债券的偿还保证和支持方式,一般将市政债券划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当然,也存在附有其他担保形式的市政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州、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以自己名义发行的,以其无限或有限征税能力作为担保的一种政府债券。这种债券信用仅次于国债,安全性高。收益债券是由州、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为公益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医院、大学、收费公路等发行的债券,这种债券为特定项目融资而发行,债权发行者只能以经营该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债务。这种债券的风险要高于一般责任债券,当然其票面利率、收益率比一般责任债券也要高些。
2.日本市政债券
日本在中央集权下承认地方政府自治,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有着政治和法律基础。在日本,以实施行政为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一般称为公共组合,地方公共组合包括普通地方公共组合和特殊地方公共组合。都道府县、市町村是普通地方公共组合;特别区、复合地方公共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是特别地方公共组合。两者发行市政债券受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发行市政债券时,市町村要先报其所属的都道府县知事批准,然后再报中央政府。特别公共团体不是全国各地都存在的一般团体,而是处理一定范围内的事务,从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中派生而成的特殊团体,有时也发行市政债券。
日本地方公债包括普通债和公营企业债。在市政债券计划中,普通公债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设置公共用地及其他公用事业。地方公营企业债的使用相对集中,主要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设施等方面。在日本,市政债券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占相关设施建设总投资的20%40%。
日本地方债券发行分为债券发行和证书借款两种方式。所谓债券发行方式,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债券,由金融机构等认购而筹措资金的方式。债券发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招募、销售和交付公债三种主要发行方式。证书借款是指地方政府不发行债券,而是以借款收据的形式筹措资金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借债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在借入中央政府资金和公营企业金融公库资金时,均采用这种形式。日本市政债券主要靠证书借款方式发行,该方式发行市政债券占总额70%以上。在债券发行方式中,交付公债所占比重很小,招募发行额占市政债券余额的比重为20%30%。证书借款方式流动性较差,在日本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市政债券主要是公募债和债券形式的私募债。
(三)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债券投融资模式的发展方向
研究表明,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化正在迅速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占GDP比重不断提高。除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投资(占20%30%)外,其余70%80%投资需要通过贷款、利用外资、市场融资等方式筹集解决。经过多年市场化改革,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程度得到大幅提高。由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致使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状态进一步加深,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的瓶颈。为此,政府需要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但政府预算内有限的资金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开放市政债券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它可以有效地动员社会资金,为地方政府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拓资金来源,为城市化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要寻找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否则难以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对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来说,开放市政债券发行,或由财政代为发行市政债券性质的国债,可以有效减轻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压力,如果综合运用其他融资方法,则会进一步降低投融资成本,有利于北京市轨道交通的长远发展。
目前,我国开放市政债券主要面临三个法律方面的障碍:一是1993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第3条;二是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第一个是国务院的通知,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第二个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但也设定了除外性条款,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因此,即使在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或重新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只要国务院出台一部行政法规如《市政债券管理条例》,便可赋予地方政府在市政收益项目上的举债权。也可以在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或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试点发行市政债券,为市政债券融资模式的全面应用设置一个过渡试验期。
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正式公开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来帮助地方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此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的名义,但由财政部代发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用。该市政债券在地方信用基础上加上了国家信用,为此次市政债券发行起到增信效果。
四、城市轨道交通境外人民币债投融资模式
境外人民币债是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在境外发行的债券。港铁公司、北控水务、首创置业、中国石油、宝钢集团等都曾成功地在境外发行了人民币债。可在北京城市轨道交通中应用该模式来筹集建设资金,充分利用境外人民币债融资成本低的优点,降低北京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成本,实现投融资方式的多元化。
(一)境外人民币债概况
人民币债券是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单位的债券,定期获得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皆以人民币支付。我国内地机构在香港债券市场发行的以人民币为面值计价的境外人民币债券称为香港人民币债券。在初始阶段,由于该类债券规模很小,所以又被称为点心债券(DimSumBond)。目前来看,在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上,主要存在两种形式的人民币债:一种是传统的人民币债券,即以人民币为面值计价和结算的债券,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主要由这种债券构成;另一种是以人民币计价但以美元结算的债券,称为合成式债券(SynthesisB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