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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古老信仰的副产品(3)

凡被砍头的(须将其身首缝合在一起)、受绞刑的、站笼站死的这三种可以赶。理由是,他们都是被迫死的,死得不服气,既思念家乡又惦念亲人,可用法术将其魂魄勾来,以符咒镇于各自尸体之内,再用法术驱赶他们爬山越岭,甚至上船过水地返回故里。凡病死的、投河吊颈自愿而亡的、雷打火烧肢体不全的这三种不能赶。其中病死的其魂魄已被阎王勾去,法术不能把他们的魂魄从鬼门关那里唤回来;而投河吊颈者的魂魄是“被替代”的缠去了,而且他们有可能正在交接,若把新魂魄招来,旧亡魂无以替代岂不影响旧魂灵的投生?另外,因雷打而亡者,皆属罪孽深重之人,而大火烧死的往往皮肉不全,这样的尸同样不能赶。赶尸原本只赶死在战场上的尸,发展到后来,也帮那些被官府冤枉杀死的人赶尸回乡。

随着现代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及民俗学家的深入调查,有关古代苗族赶尸巫术的各种内幕也逐渐为人了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流传千年的民间巫术,无论是对于了解苗族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和民俗文化,它都具有一定的价值。

情蛊毒

所谓蛊,是一种以毒虫作祟害人的巫术,这种神秘而古老的巫术主要流行于中国南方各地和一些少数民族中。蛊术在中国古代江南地区早已广为流传。最初,蛊是指生于器皿中的虫,后来谷物腐败后所生飞蛾以及其他物体变质而生出的虫也被称为蛊。古人认为蛊具有神秘莫测的性质和巨大的毒性,所以又叫毒蛊,可以通过饮食进入人体引发疾病。患者如同被鬼魅迷惑,神智昏乱。先秦人提到的蛊虫大多是指自然生成的神秘毒虫。

长期的毒蛊迷信又发展出造蛊害人的观念和做法。据学者考证,战国时代中原地区已有人使用和传授造蛊害人的方法。

中国蛮荒一带,自古就笼罩一层神秘面纱,魑魅魍魉四处游走,瘴气纭绕山林。存在着各式奇风异俗,其中养蛊这种神秘巫术一直为人称奇,谈蛊色变。在苗族地区,蛊俗称“草鬼”,相传它寄附于女子身上,危害他人。那些所谓有蛊的妇女,被称为“草鬼婆”。

有苗族学者调查后认为,苗族几乎全民族笃信蛊,只是各地轻重不同而已。他们认为除上述一些突发症外,一些较难治的长期咳嗽、咯血、面色青黑而形体消瘦等,以及内脏不适、肠鸣腹胀、食欲不振等症状为主的慢性疾病,都是着了蛊。属于突发性的,可用喊寨的方式让所谓放蛊的人自行将蛊收回就好了;属于慢性患者,就要请巫师作法“驱毒”

了。

传说中制造毒蛊的方法,一般是将多种带有剧毒的毒虫如蛇蝎、蜥蝎等放进同一器物内,使其互相啮食、残杀,最后剩下的唯一存活的毒虫便是蛊。蛊的种类极多,影响较大的有蛇蛊、犬蛊、猫鬼蛊、蝎蛊、蛤蟆蛊、虫蛊、飞蛊等。

虽然蛊表面上看是有形之物,但自古以来,蛊就被认为是能飞游、变幻、发光,像鬼怪一样来去无踪的神秘之物。造蛊者可用法术遥控蛊虫给施术对象带来各种疾病甚至将其害死。

对于毒蛊致病的法术,古人深信不疑,就连《千金方》、《本草纲目》等医书中都有对中蛊症状的细致分析和治疗的医方。

在苗族的观念世界,蛊有蛇蛊、蛙蛊、蚂蚁蛊、毛虫蛊、麻雀蛊、乌龟蛊等类。蛊在有蛊的人身上繁衍多了,找不到吃的,就要向有蛊者本人(蛊主)进攻,索取食物,蛊主难受,就将蛊放出去危害他人。放蛊时,蛊主在意念中说:“去向某人找吃去,不要尽缠我!”蛊就会自动地去找那个人。或者在几十米开外,手指头暗暗一弹,蛊就会飞向那人。甚至有人说蛊看中了谁,即爱上了谁,就叫它的主人放蛊给谁。不然,蛊就要它主人的命,所以有蛊者不得不放。

虽说是子虚乌有的东西,但苗族的一些妇女却深受这种观念的诬害。人们认为“蛊”只有妇女才有,只能寄附在妇女身上,传给下一代女性,而不传给男性。比如某男青年“游方”

遇到一个情投意合的“有蛊”姑娘而未征得父母的同意就娶来,那么他们的下一代,凡属女性,均要从她母亲那里将蛊承传下来,并代代相传。在汉文典籍中,放蛊者并不仅限于女性,为什么苗族认为只有妇女才有蛊呢?这与汉、苗两族的社会文化传统有关。在汉族的巫术信仰中,只有正邪之分,没有性别的对立。而在苗族等南方少数民族中,在母权制被父权制取代过程中形成的文化上的性别对立的遗存要强烈得多,这种对立表现在巫术信仰中,就是占据正统地位的男性巫师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一方,而在母系社会曾经居统治地位的女巫则成了秩序的破坏者,被诬为黑巫术的传承者。一切男性巫师无法解释或禳解的天灾人祸,统统被扣在了女巫的头上。于是,妇女有蛊的荒谬结论就这样被推理了出来。

更有趣的是,在苗族地区曾长期流传所谓的情蛊毒。即妇女为了挽留自己的丈夫,在丈夫离家时会与丈夫约定归家日期,之后便对丈夫放蛊。如果丈夫到期未归,蛊毒便会自动发作,取了丈夫的性命。如果丈夫如期归来,蛊毒便自行解除。这是女人制止和防止男人变心的方法,据说很多试图变心的男人都会被蛊毒折磨得回心转意。

中国藏族巫术

藏族是生活在中国青藏高原上的少数民族,拥有独特的宗教文化。在佛教传入之前,藏区的民间巫术极为盛行。即使在佛教占据统治地位后,在藏族人民的生活中,仍能处处看到巫术的影响。比如,时至今日,人类学家仍能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现象:为了避免天降暴风雨、冰雹,防止野兽和其他灾害的袭击和侵扰,藏族群众便请来巫师进行禳祓或施巫,以保人畜平安和庄稼的收成。这些禳祓仪式中的巫术,实际正是藏族原始信仰的一种遗存。

研究者认为,藏族原始宗教范畴的巫术,产生在吐蕃的止贡赞普以前,也就是象雄本教输入藏区以前。在原始宗教观念支配下,藏族先民们认为:无论是在天上、地下或是水中,都有神灵,而且世间万物也都无不听命于这些神灵。例如在青藏高原上所常见的地震天火、风雪雷电、洪水冰雹等自然现象和自然灾害,都被归之于是这些神灵所显示出来的神奇力量。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了藏区的原始巫术和巫师。作为藏族原始宗教祭祀主持人的巫师,在原始部落和氏族时代,大都是由氏族的长者和部落的首领来担任。掌握神权,是他们能否牢牢掌握和控制氏族与部落大权的关键条件。据说这类在远古时代的巫师,都能通神,且能同鬼神通话,能上达民意、下传神旨;可预知吉凶祸福,除灾祛病;还能从事征兆、占卜,施行召魂、驱鬼等巫术。他们是人与神之间的桥梁和媒介,在某些场合还被视为是神的代言人。总之,巫师在藏族先民的心目中,享有十分崇高的威望。

对于这些藏族原始宗教时期的巫师,由于在藏汉历史文献中已无据可寻。因而,对他们的名称、传承、服饰、法器、神坛、咒语、巫术、占卜等等,后世基本上一无所知。

到止贡赞普以后,随着藏区逐渐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经过改进的西藏本教确立起来,而藏区的巫术也成为“本教巫师”的特权。与原始的那种自然巫术相比,本教巫术要繁琐复杂得多。而在施行巫术时巫师的服饰、法器、祈祷词乃至巫师的传承,也更加复杂。有记载表明,当时本教巫师的权力是很大的,他们一直影响吐蕃王朝达二十六代之久。

直到公元6世纪左右,随着印度佛教传入吐蕃并得到王室的接纳,本教才逐渐失势,到后来终于退出了政治舞台,被佛教取而代之。

萨满教

在古代中国北方各民族中,曾长期盛行一种在原始信仰基础上逐渐丰富与发展起来的民间信仰活动——萨满教。与所有原始宗教类似的是,萨满教的巫术色彩极为浓厚。

从严格意义上讲,萨满教主要是指古代中国北方各民族所信仰的一种宗教,尽管也有学者广义地将世界各地原始社会土着民族信仰的原始宗教也称为萨满教。一般认为,萨满教起于原始渔猎时代。直到各种外来宗教先后传入之前,萨吐蕃:7-9世纪时古代藏族在中国青藏高原建立的政权。蕃为古代藏族自称。6世纪时,以山南地区经营农业的雅隆部为首的部落联盟已经建立政权,并逐渐将势力扩展到拉萨河流域。其君称赞普,相称大论、小论。629年,松赞干布继赞普位,建都逻些(今西藏拉萨)。

他制定法律及职官、军事制度,统一度量衡,命人创制文字,与唐、天竺、泥婆罗开展交往,引入先进文化,佛教也于此时正式传入吐蕃。8世纪90年代,吐蕃势力极盛,控制区域西达葱岭,北至天山,东至今四川西部及甘肃陇山一带。自松赞干布起,吐蕃赞普9人,历218年。

满教几乎独占了中国北方各民族的古老祭坛。它在中国北方古代各民族中间的影响根深蒂固。直到后来,甚至在佛教或伊斯兰教成为主流信仰的中国北方的一些民族当中,仍可明显见到萨满教的遗留。满、锡伯、赫哲、鄂伦春、鄂温克、蒙古、土、东乡、保安、达斡尔、维吾尔、撒拉、乌孜别克、塔塔尔、裕固,以及朝鲜等民族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萨满教信仰活动。但是相对地说,萨满教在科尔沁草原的东部蒙古、三江流域的赫哲、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以及部分锡伯族当中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继承。它曾广泛流传于中国东北到西北边疆地区操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蒙古、突厥语族的许多民族中,特别是鄂伦春、鄂温克、赫哲和达斡尔族,到20世纪50年代初仍保存该教的信仰。因为通古斯语称巫师为萨满,故得此称谓。

萨满教有较复杂的灵魂观念,在万物有灵信念支配下,以崇奉氏族或部落的祖灵为主,兼及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的内容。崇拜对象极为广泛,有各种神灵、动植物以及无生命的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它没有成文的经典,没有宗教组织和特定的创始人,没有寺庙,也没有统一、规范化的宗教礼仪。

巫师的职位常在本部落氏族中靠口传身授世代嬗递。随着原始公社解体和阶级社会的出现,萨满教日益衰落,社会上层人士陆续皈依藏传佛教、东正教和伊斯兰教等。该教的一些原始因素不同程度地为上述宗教所汲取和融合。但在民间,仍有其浓厚的影响,甚至以变异了的形态残存下来。

有些学者认为,“萨满”一词源自通古斯语,意指兴奋的人、激动的人或壮烈的人,为萨满教巫师即跳神之人的专称,也被理解为这些氏族中萨满之神的代理人和化身。萨满一般本教:流传于中国藏族地区的古老宗教。一译钵教,俗称黑教。产生于藏族原始社会时期。其发展一般可分为笃本、伽本、觉本三个时期,前两个时期称黑本,后一时期称白本,为本教的主流派。

该教早期主要崇拜天、地、水、火、雪山等自然物,其后守护神崇拜和祖先崇拜逐渐成为主要信仰。该教还崇尚念咒、驱鬼、禳祓等仪式,由巫师主持。8世纪后本教受到藏传佛教的影响,将一部分佛经改为本教经,并据以繁衍教义;而藏传佛教各派也吸收了本教的若干内容与仪式。

分为职业萨满和家庭萨满,前者为整个部落、村或屯之萨满教的首领,负责全族跳神活动;后者则是家庭中的女成员,主持家庭跳神活动。萨满,被称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介者。他可以将人的祈求、愿望转达给神,也可以将神的意志传达给人。萨满企图以各种精神方式掌握超级生命形态的秘密和能力,获取这些秘密和神灵奇力是萨满的一种生命实践内容。

在中国东北诸民族萨满的跳神仪式中,尽管不同民族的萨满有不同的仪式,甚至不同的氏族之间亦不尽相同,但基本程序是完全相同的:请神——向神灵献祭;降神——用鼓语呼唤神灵的到来;领神——神灵附体后萨满代神立言;送神——将神灵送走。

这样,请神(献牲)、降神(脱魂)、领神(凭灵)、送神便构成了阿尔泰语系诸族萨满仪式的基本架构。此外,阿尔泰语系诸族中的一些民族还有许多相同内容的祭祀仪式,譬如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都有祭敖包的萨满仪节;鄂温克族的“奥米那楞”,鄂伦春族的“奥米南”,达斡尔族的“斡米南”,都是同一性质的萨满集会活动。

概括起来,萨满教的世界观可以归结于三点:1.万物都是活的;2.万物相系;3.万物皆神圣。萨满教常赋予火、山川、树木、日月星辰、雷电、云雾、冰雪、风雨、彩虹和某些动物以人格化的想象和神秘化的灵性,视为主宰自然和人间的神灵。特别是由祖先亡灵所形成的鬼神观念以及人间的各种疾病与死亡造成的恐惧,是萨满教神灵观念的核心。认为各种神灵同人类一样有意志、愿望和情欲,更有善恶之分,不能违拗、触犯。各类神灵具有不同的属性和功能,各主其事,各行一方,地位大体平等,极少统属,绝大多数尚无等级差别,也没有主宰一切的上帝。萨满教崇拜的主体是祖神。比如鄂伦春人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祖神,多是氏族内亡故的曾祖父以上男祖先。在祖神崇拜观念的支配下,对于人畜患病多加进祖神作祟的解释。同时特别重视梦境和日常现象的征兆,认为这是祖神预兆吉凶,因此规定了许多祭祀、禁忌和禳解之法。

萨满教供奉的神灵偶像用石、骨、木刻削或草扎、兽皮毛编结,也有彩绘在兽皮或纸上的,多类似人形。制作完成后须经祭祀方具有神圣的性质。每种神像常是数个一组,或一男一女、一雄一雌,两相并列,置于帐篷的上方、家宅门楣以及住地近旁树上,或专门搭盖的小木屋内。迁徙流动则随身携带,禁止妇女接近触摸。鄂伦春和鄂温克人丧葬时,多举行萨满送魂仪式,即扎一草人,系上多根细线,身着孝服的死者子女或其他亲人各牵一线,萨满也握一线念咒祷告,请死者勿恋家人旧地,赶快离去。然后用神棒将线一一打断,尽力将草人远抛,认为死者灵魂就随之远去。尸体入棺后,放在山林风葬,或土葬。赫哲族下葬送魂时,做个穿衣服的小木人,代表死者,点香烧纸上供,或请萨满跳神,用酒肉招待亲友三天。第三天由萨满射箭三支,为亡灵指示去阴间的方向。

萨满教在祈求大自然的庇护时也使用巫术。比如鄂温克、鄂伦春猎人每遇出猎不利,常举行这类仪式,即用柳条编制鹿、犴的模型,置于平常供奉神像的位置上,以弓箭或卸掉弹头的猎枪向模型射击,在场的氏族或家族成员纷纷说:打中了!打中了!猎人随即佯装剥皮掏取内脏,放在棚架上祭祀;或于夜间在猎场上置一空锅,猎人们对月叩祷,次日清晨察看锅内有何种兽毛,就认为可能狩获何种野兽。冬季难以猎获经济价值较高的细毛兽时,便请萨满祈求吉卧克神赐予好运。在求雨和止雨时,林区鄂温克人将打死的啄木鸟放在水上,鸟嘴朝上张开,然后挂置树上,认为可以得雨。取松树条穗,倒绑在细木杆上,再将薄木片一端穿孔系上绳线,用手快速摇转,发出风声,认为可以吹散乌云,止雨放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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