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是农村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这种特殊商品对农业生产的重大作用,因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否,而且生产资料本身的质量及水平高低直接决定着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近年来,各地制售假劣农业生产资料的事件时有发生,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必须完善和规范农资市场,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现状
农业生产资料是指用于农产品(农作物)生产和保证农产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物质材料。根据对农作物生产的作用和形态划分,农业生产资料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再生性农业生产资料,伴随着农作物的生产周期,这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可再生出来,如种子、种畜禽、种苗等。二是辅助性农业生产资料,这类农资产品起到保护、促进农作物健康、快速生长的作用,如农药、化肥、农膜、农电等。三是工具类农业生产资料,如播种机、收割机等农机具。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现状总体上是: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农机具等主要农资产品市场供给充足,但假冒伪劣问题比较严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混乱。主要表现是:①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农资行为。②合法农资生产企业假冒他人商标、产品名称、包装等生产和经营劣质、失效、变质农资产品或者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等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③充斥市场的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全、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产品有效期限等行为。④利用广告等手段对农资产品质量功效、适用范围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⑤假冒伪劣农资普遍存在,坑农害农现象时有发生。
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分析
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之所以在市场中泛滥,表面原因是违法经营的企业及个人为争取暴利铤而走险,深层次的根源是在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流通领域政府监管不力,管理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缺乏保护自己生产利益的能力等。农资产品假冒伪劣问题严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有效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机构和政府职能有了很大转变,传统体制下农业生产资料按计划分配的制度早已打破,但市场机制仍不完善,行之有效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远未建立。虽然全国上下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供销、经贸以及公、检、法等部门联合行动,多次开展农资打假工作,但收效有限,仅仅依靠"集中打击、重点整治"的行政手段,并不能确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缺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基础根源。
2.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行政监管不力
①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行政监管的力度有所弱化,在市场机制及其他监管手段不完善的条件下,必然造成农资市场的无序运作。②目前,在农资市场监管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多头管理,执法主体职权划分不够清晰,权责不够统一,判罚缺少统一标准,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和弊端,给违规企业和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③有些农资流通中管理与经营一体化。如在种子销售中,种子管理机构与经营业务没有彻底分开,执法主体在市场中同时又是经营者,受经营者谋取利益行为的支配,管理监督的职能就难以公正、严格地执行。④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大多在农村市场,销售网点分散,且产品品种多,来源广,市场管理的难度大,管理力量相对太弱,结果是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大行其道,坑害农民群众利益。⑤对违法经营者的管理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有些生产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利润,采取减少必要的生产工序,降低材料质量等不正当手法降低生产成本,使产品质量下降,甚至达不到最低质量标准,形成劣质产品,损害使用者的利益。
3.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和消费者缺乏辨认真假、优劣农资产品的办法
农业生产资料最终要由广大农户购买和使用,一方面,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受自身科技文化素质低下的限制,大多数农户没有识别、辨认真假、优劣农资产品的能力;另一方面,农资产品本身品种多样,差异很大,有生物制剂、化学物质,也有机械设备、种畜种禽等,真假区分、质量检测往往需要一定的仪器设备,一般农户单位不具备这些条件。广大农民群众不知假、不能拒假、缺少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与假劣农资盛行有直接关系。
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混乱
农业产前、产中、产后都需要社会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农资产品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之一。目前经销农资产品的组织有:供销社、商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农机站、种子公司、农技推广部门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些组织绝大多数不会真正为农民利益着想,缺乏农业服务功能,注重利益原则,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有些农资产品经销商不惜成为假劣农资产品生产者的"帮凶",借农业社会化服务之名,行坑农害农之实。
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建设的对策
当前,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表现出的不规范性既有生产经营企业、农民自身及市场机制方面的问题,也涉及机构改革、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和执法水平提高的问题。所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不能局限于某一小的区域,以下结合农资市场面临的大环境提出几点对策。
1.推动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完善有关农资市场的法律、法规。现存的规范农资市场运作的法律、法规不少,既有《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基础性法律,也有《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种子管理条例》等专项法律、法规。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强,原来的许多法律条文已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客观上要求尽早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界定特定行政执法领域,协调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关系,农业部应成为农业投入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行政立法的主体,要把过去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有关农资方面的行业性行政法规进行统一协调和规范,做到"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当然,从长期看,我国完善、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需要完成由以行政执法为主向以民事和刑事司法为主的过渡。②建立和完善农资产品的标准认证体系。首先,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认证权应归口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作为农业行业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统一的标准化制度、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资格认可制度规范下对农资产品的质量认证进行全行业统一管理。其次,建立规范的农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由取得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规范的、严格的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书及认证标志。其三,对农资产品的质量认证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模式,从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实行全程监督,形成一套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和封闭式的管理方法。③建立农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资企业实施监管;其二,建立农资企业信用档案。把监管到的产品质量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统一存储在农资企业信用档案中(信用数据库),由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凡信用评价指数达不到规定的最低信用等级,便取消该企业的农资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从而也取消了该企业的行业准入资格。同样,行业准入资格也应归口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加快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目前,农资市场行政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多头管理,执法主体职责划分不尽合理,也不够清晰,有的部门管理与经营没有彻底分开,难以形成一个整合的农资市场行政监管体系。通过机构改革要突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市场监管方面的主体地位,统一负责监管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农资企业行业准入;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违规案件开展行政执法;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负责有关涉及农资产品的刑事、民事案件,从而形成我国农资市场的行政监管体系。
3.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识假、拒假和打假的能力农资产品最终使用者是农户,假冒伪劣农资产品造成的危害最直接的承担者是农户,所以农民打击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动力最大,由于受自身素质及单个农户力量薄弱等因素的制约,无力抗衡整个农资市场普遍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的千家万户农民联合起来,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应对市场的能力,会增强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识假、拒假的能力。即使假劣农资给他们造成了损失,以合作组织出面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也高,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制约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蔓延。
同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涉农事务提供了组织平台,会降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农资市场的成本,从而有助于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