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的目标,就是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会计信息。本章主要介绍财务报告的概念、构成、分类和列报方法。
【学习目标】
1.了解财务报告的构成;
2.掌握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
3.掌握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4.掌握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方法;
5.掌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方法。
【能力目标】
1.能正确编制资产负债表;
2.能正确编制利润表;
3.能正确编制现金流量表;
4.能正确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财务报告的概念与构成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企业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其中,“财务报表”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结果和综合性描述,财务报表应当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财务报告的目标为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表作为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的报表体系,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股东权益变动等不同侧面列报企业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具体是指一些重要的非财务信息,以弥补财务数据信息的不足。这些信息一般包括:企业经营业绩信息,如市场份额、用户满意程度、新产品开发和服务等;有关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前瞻性信息,即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管理部门的计划等。
二、财务报表的分类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分类
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二)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分类
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是由企业在自身会计核算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它主要用以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根据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详见《新编财务会计Ⅱ》(第六版)。
三、财务报告列报的基本要求
财务报告列报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列报基础、一致性、重要性、抵销、可比性五个方面。
(一)列报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本章讲解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财务报表列报问题;相反,如果企业出现了非持续经营,则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在考虑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从而正确判断财务报表的列报基础。
(二)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的经济决策。重要性影响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方式,即单独列报或合并列报。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仍以上述存货为例,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并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四)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相互抵销,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完整,信息的可比性大为降低,难以在同一企业不同期间以及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实现相互可比,报表使用者难以据此作出判断。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
1.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能反映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属于上面所述的抵销。
2.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的主营业务,且具有偶然性,从重要性方面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和费用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对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抵销后反而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因此,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并不属于抵销。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示。
(五)可比性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