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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戏说之祸——《杨白劳与黄世仁》批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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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2003年3月24日是著名小品演员黄宏一生都忘不了的大日子,也可能是他作为演员永远都值得纪念的大日子。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没征求过黄宏的意见,他不一定认同。但无论如何,这一天黄宏要忘记也难。因为,山东退休工人杨立荣在这天把他和作家出版社同时送上法院。

杨立荣在起诉书上说,黄宏所著《从头说起》一书第316页写了这样一段话:“《杨白劳与黄世仁》是一个不错的小品,借助两个人物和人民熟悉的人物关系反映出当今三角债的问题: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

这一段话,由于指称杨白劳为欠债不还的老赖,杨立荣认为是虚假、失实的,并因这虚假失实而长期想不通,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要求黄宏和作家出版社赔偿精神损失费800元,双倍赔偿购书款共计44元。此外,杨立荣还认为黄宏这段话是攻击了旧社会受穷受难的贫农杨白劳,使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附带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登报公开更正《从头说起》一书中的虚假、失实报道,消除不良影响。

和其他明星官司一样,黄宏的官司立即引起传媒注意,多有报道。明星就是不一样,一举一动都在传媒的目光底下,像先前的刘晓庆漏税官司,稍后的张铁林性交易官司一样,都是充满娱乐性,实景连续演绎。自然,当事人是否觉得有趣,是另一码事,至少,在片场外也是火了一把。

北京朝阳区法院审查后认定杨立荣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据说杨立荣是个告状迷,他的私人名片上印着“告状大王杨立荣”的字样,在他老家四川,是以爱打官司出名的。曾有家报纸,不慎将“朱德元帅”印成了“朱德无帅”,他一怒之下把人家的一字之错告上法庭。

杨立荣不服一审的裁定,上诉至二审中院。二审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杨立荣姓杨,但与杨白劳,与《从头说起》一书所描述的剧情等内容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裁定驳回上诉。

黄宏逃过了官司。有报纸报道说:“这起罕见的‘杨白劳官司’却有一个意外的结局。”这家媒体的眼光差了些,其实,官司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关乎黄宏个人的事。这场官司的牵涉面很大,比黄宏担心的人多的是。这是一场公益性官司,关乎整个文艺圈子,关乎整个社会氛围,黄宏大概是用不着成吃萝卜、淡操心的。这个日子值得纪念,是因为这场官司至少可以证明他的艺术是特别成功的,甚至,他可能因这场官司而永垂史册了。但是,成功的艺术,就是好的艺术吗?就是于我们社会有益的艺术吗?

“我姓杨,杨白劳就是咱自家人。我听奶奶说,爷爷当年就是一个杨白劳似的人物。我爷爷家里穷,五六岁卖给庙里当和尚,十二三岁家里才把他买出来给地主家当长工。我年轻那会儿看电影《白毛女》真是热泪盈眶,就觉得里面讲的是自己家的事。”杨立荣称自己在电视里看过几次《杨白劳与黄世仁》,每看一次心里就难受一次,“告状能让我心里好受一些”,他向记者解释说。

黄世仁最后给杨白劳下跪,这一幕,上亿中国人看过。我来了,我看过了,我大笑了。而哈哈大笑之后,杨白劳是一个“老赖”而不是一个“受压迫者”的新印象,就印入脑海里。从此众口铄金,杨白劳的新形象唱遍全国。

笑是入的一种生理反应,笑着的人,面上会露出愉快的表情,嘴里会发出欢喜的声音,心里会觉得高兴。看过《杨白劳与黄世仁》这个小品,人们着实是愉快的,是高兴的,是欢喜了一回的。但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是不’是有些不道德,是不是有点儿卑鄙?这一亿人的高兴,这欢喜,至少是建立在杨立荣的痛苦之上。因杨立荣的痛苦而开心,这是健康的吗?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是可以接受的吗?

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国传统就是这样认为的。父亲借债,还不了儿子还,儿子还不了孙子还,孙子还不了,就世世代代地还,这是借债的信用。

这种还债天经地义的观念,是封建旧道德观,虽然讲信用,但不值得歌颂。文明社会,更要讲人权,父债子还的经义,是不人道的,已被法律禁止。父亲借的债,父亲还不了,那是父亲的事,债务不能必然地由儿子承担。当然,债务人有钱不还,弄得债权人举步维艰,也是让人同情的。有不少国有企业就是被债务问题给拖垮了的,国营银行也有许多呆坏账收不回来,这些实例都是债权人利益受损的例子。在《杨白劳与黄世仁》的小品中,债权人黄世仁对债务人杨白劳又是作揖又是磕头,低声下气,百般作践自己,只是想讨回两石粮食的债,在某种程度上,是栩栩如生地表现了当今欠债是大爷、要债是孙子的社会问题。

这个小品生动是够生动了,可反映的是社会的真实吗?艺术的夸张,无论怎样天马行空,是不应该离开基本的真实,这是西式艺术观念的真谛。

“真、善、美”三位一体,艺术是探索社会真理的手段。黄宏的这个小品,在社会上影响极大。据说有一起债务纠纷案,司法机关主持债务人签发债务法律文书,在要求其加盖手印时债务人戏言:“这不是逼死杨白劳的做法吗?”债权人则回报以戏言:“现如今不是黄世仁逼死杨白劳,而是杨白劳逼死黄世仁。”法官听了,也忍不住笑起来。

但是严格来说,杨白劳是没资格做老赖的。报纸上透露出来的老赖是怎样一种情况?不是没钱还,而是有钱不还。而且借的钱不是小数目,只有大数字,才让债务人有大爷起来的条件。生活中的老赖,一方面欠债不还,另一面又开着奔驰车,包二房三房,到处高消费。这与杨白劳的情况一样吗?杨白劳借的那点粮食,弄到黄世仁举步维艰了吗?黄世仁也得靠那两石口粮为生?若这样,杨白劳与黄世仁倒是同病相怜了。

有经济学家这样分析杨白劳与黄世仁的交易模型,认为静态地看,春天,杨白劳家里揭不开锅,向黄世仁借一石粮食,并且答应到秋天还两石。黄世仁觉得有赚头,同意借粮食给杨白劳。双方签字画押,自由贸易,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是一份双赢的契约。黄世仁到秋天能得到两石粮食,他赢了。杨白劳得到粮食能够活到秋天丰收的日子,他也赢了。

我总是弄不明白“双赢”这个概念到底指的是什么意思。杨白劳与黄世仁签约时真的是双赢了吗?也许在签约时是这样,但实际上呢?老天爷出了叉子,秋天到来,杨白劳没有丰收,他没有粮食还给黄世仁。黄世仁不仅赚头没了,本也丢了。而杨白劳则喝肥皂水自杀,喜儿自个儿逃到深山老林。谁也没赢,都是输家。

有法律专家分析说,在任何债权、债务案件中,都有一个履行能力的问题。即债务人在借钱时要考虑好自己的还钱能力,杨白劳没有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就借债,在自己无法履行合约时又不积极想办法清偿债务,也没找债权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而是出门躲债。杨白劳这种对待债务的态度,对人、对己特别是对喜儿,自始至终都是极不负责任的。所以,为消除债务履行过程中的“无奈和不公”,有必要为杨白劳之死“正名”。可以这么说,同情杨白劳,就是姑息纵容欠钱不还、不讲信用的人,就是对所有守法公民的残忍。

这样的分析貌似有理,却并不完善。首先,就合约的签订来说,是自由的吗?虽然双方是自愿画押,表面上看没有强迫行为。但实际上杨白劳在签这份合约时,并不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迫于生存的压力,是为生活所迫不得不为之,只有黄世仁是基于自由意志签的这份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黄世仁在和杨白劳签这份合约时,利用杨白劳受到的巨大的生存压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他。因此,这份合约是否有效是值得怀疑的。而即使合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天灾就是不可抗力。责备杨白劳借债时没有考虑自己的还钱能力是不公平的。因为,他是被迫借债。如果要责备什么的话,该受责备的是黄世仁自己,是他投资不当,造成投资损失。高回报的投资当然就是高风险的投资,黄世仁要怪,也只能怪自己没有做好风险控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他发现出现天灾时,他应该申请解除合同,这样,他至少是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要回杨白劳手中没有吃完的粮食。

在实际生活中,友情出借的不计,以谋利为目的的个人债务,黄世仁需要向杨白劳作揖吗?举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赌场里就常有举债的。但是,没听说过债权人要向借债的赌仔作揖吗?有许多国企老总,不是要乖乖地回来贪污也好,腐败也好,总之就是要把赌债给清了,有敢装大爷的吗?

所以,杨立荣的起诉是应该支持的。黄宏“借助两个人物和人民熟悉的人物关系反映出当今三角债的问题:欠债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不恰当,如果按照黄宏的这个比喻的逻辑,那么,欠薪的包工头是债务人,他成了杨白劳。白辛苦的民工是债权人,成了黄世仁。包工头是杨白劳,出苦力的民工是黄世仁,这样的比喻,还不成了黑白颠倒?

3

没有平等,那来人权?

社会平等是获得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不尊重平等谈人权是不可能的,只谈抽象平等而不谈社会平等,是虚伪的。

有喜欢反思的人认为,同情杨白劳是中国传统文化锄强扶弱的陋习,同情弱者罢了,并不值得肯定。强者也是可以同情的,也许,强者是更值得同情的。于是就有了关于“善待老板”的论调,相对于雇工,老板当然是强者。

《杨白劳与黄世仁》这个小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这种同情强者的思想要求的反映。但是,同情弱者难道不是合乎人道的吗?难道强者需要的是别人的同情?强者玩着高尔夫球的高级体验,是弱者同情得了的吗?弱者自己都不曾有过那种体验,如何产生同情?那只能是艳羡。人们所以会同情弱者,是因为人都经历过软弱的时候。正是有了共同的体验为基础,才有同情的可能。

近些年,中国人的民族性被歪曲得满可以的了。就仿佛中国人不是地球人,而是人中的异类一样。而一切对中国人的歪曲,往往打着反思中国落后原因的旗号,使中国人自己不得不认同这种歪曲,还以为那是真理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然就是被奉为经典的《丑陋的中国人》一书。

同情杨白劳只是同情弱者,憎恨黄世仁只是憎恨强者,这是情绪化的、不理性的情感,是没有法律意识的。用道德情感代替法律,不公正,对强者不公正。类似的这种看法,也是歪曲中国人的一个例子。所谓人性永恒,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差异,比人们所夸张的要小许多。

对杨白劳和黄世仁的爱与憎,仅仅是对处于强势地位或弱势地位的不同的人的不同态度吗?按这种说法,相对于黄世仁,后来的大春是更强者。如果人们的爱与恨只是单纯的“锄强扶弱”,人们为什么不憎恨大春?当然,就这个问题,是可以进一步歪曲中国人的。那是因为中国人有报仇情结,大春是回来报仇的。人们不恨大春,是因为人们感受到了报仇的乐趣。姑且接受这个解释,但接受这个解释,就等于接受中国人并不必然是“锄强扶弱”的了,至少在可以报仇的时候,人们并不“锄强扶弱”,这与人们应该善待强者的理论出现逻辑矛盾。但事实上,中国人也并不是那么赞美报仇,许多时候,反倒是赞美宽恕,很有基督精神的。人们憎恨黄世仁,是因为他强抢喜儿,严重地侵犯了人权。而人们所以同情弱者,所以会同情杨白劳,是为他无力维护自身的人权而悲哀。

虽然传统中国并没有明确提出人权的概念,但这不等于传统中国没有人权意识。韩信无疑是伟大的强者,但有史以来,人们并没有从韩信不得不忍受胯下之辱而体验到“锄强扶弱”的乐趣,相反,人们同情他那时所感受到的侮辱,并以此作为鞭策。人们同情韩信,并不是因为他是历史的强者,也不是因为他在面对屠夫那帮人时,处于势单力薄的弱者地位。而是同情他的人权受到侵犯,同情他虽然长得又高又大,且带刀配剑,可是,仍然无力维护自己的人权。韩信与那个屠夫的故事,是历史美谈。美在那里?不是美在韩信受到屈辱,而是美在韩信封王以后重回故里,并没有报复当年的屈辱,把那个屠夫给杀掉。而是给了屠夫一个小官当,所谓以德报怨,大器,不过是尊重人权的中国式表述。所以,以中国传统,韩信总是受到称赞,那不仅是因为他是强者,人们崇拜强者,而是在于他强大之后,并没有利用自己的地位去侵犯人权。至少,在那个故事里是这样。正因为韩信的尊重人权,他的故事,也因此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把黄世仁与杨白劳的关系抽象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表面上看客观,平等,没有情绪化,却掩盖了他们两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黄世仁与杨白劳维护自身人权的能力不同。

借债本身是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为了防范风险确保收益,贷款方通常都会考察借贷人的还债能力。比如,向银行贷款,银行会要求有抵拥,这就是为了防范风险。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比如出现腐败了,银行不作任何实质的风险防范就对外贷款,否则,银行总是稳赢的。还不曾听说过一个供楼自住的人可以对着银行充当大爷的,倒是听说过供楼人抱怨税赋太重。

按理说,杨白劳家徒四壁,一穷二白,没有任何还贷能力。虽然可以指望秋天有收成,但农业基本上就是个靠天吃饭的行当,黄世仁不是不知道的。他仍然敢于放贷给杨白劳,他的风险防范机制在那里?一个是喜儿,这是他希望得到的猎物;另外就是狗腿子穆仁智,以及他握在手中的枪杆子,这些是他防范风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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