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完全契约普遍存在
根据代理理论,管理层出于解除契约责任和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而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其中自愿的前提是契约与契约责任的完整严密。但是,完全契约也并非现实生活的常态。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最大程度地明确规定了未来所有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将来各方均不需要再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不完全契约则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对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未能提及而对另外一些情况下的责任规定则比较粗略或模棱两可(Hart,1998)。在经济生活中,不完全契约更为普遍。不完全契约的直接后果便是契约各方的权责不明确或不对等。信息优势一方可以利用其优势在订立契约时促成契约的不完全,从而合法地侵占对方利益,而且在违约后也可以轻易逃避罚则。这种不完全契约,在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中尤其典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依靠企业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混乱。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如本节前半部分所述的确定股票内在价值、减轻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外,信息披露的对投资者的保护还体现在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等方面。前两个功能已经多次谈到,此处仅简要提及,以求结构完整;本文接下来的内容将主要讨论后两个方面。
(一)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定价功能
信息披露有助于确定股票价值。如果没有信息披露,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便无从获知,股票市场对公司的定价就可能偏离内在价值,形成股价的扭曲,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治理功能
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这是因为:其一,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而拥有了“用脚投票”的潜在机会,这无疑有利于股东保护自身利益。其二,当经营状况不佳的公司被接管并经过有效重组大大提高经营效率、进而进一步提高股价时,中小股东也会因此受益。另一方面,经理人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即使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要为股东利益服务。
(三)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关于信息披露影响资本成本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两个分支(何玉、张天西,2006)。第一个分支的思路是:更多的信息披露会增加股票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增加对证券的需求,进而降低资本成本(Diamond和Verrecchia,1991)。第二个分支的思路是: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将对降低投资者预测公司未来收益的风险,从而降低投资者对该信息风险索取的风险溢价,从而降低资本成本(Handa和Linn,1993)。一个小问题是:如果企业可以通过更多的披露来降低资本成本,那么企业为什么不选择完全披露呢?Verrecchia(2001)认为,风险分担、代理成本和所有权成本等构成了企业完全披露的阻止性因素。
既有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信息披露对资本成本的影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信息披露的数量
一般认为,信息披露的数量和企业资本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Botosan的系列文章为信息披露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早的证据(黄娟娟、肖珉,2006)。Botosan(1997)根据对122家工业企业的研究得出结论:对于分析师跟踪较少的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与权益资本成本负相关。Botosan和Plumlee(2002)将样本扩展到多年度的跨行业公司,研究发现:权益资本成本与年报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与更具及时性的其他公告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Hail和Zurich(2002)特意选择了自主披露较多而强制性披露较少的瑞士交易所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其结果同样表明,信息披露水平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显著负相关。
2.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般认为,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企业资本成本会越低。
与Botosan等人比较重视披露数量不同,Bhattacharya等(2003)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了考察财务信息中的收益指标是否“富有信息含量(informative)”,他们提出“收益不透明度(earnings opacity)”的概念,并且设计了衡量指标:收益激进度(earnings aggressiveness)、损失规避度(loss avoidance)和收益平滑度(earnings smoothing)以及这三个指标的联合——总收益不透明度(overall earnings opacity)。其研究结果表明,公司收益不透明度越低的国家,权益资本成本越低,同时交易量也越高。
3.信息披露的特征
信息披露特征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信息披露中私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构成比例。通常来说,私人信息比例越高,资本成本越高。
(2)知情投资者比例。一般结论是,知情投资者比例越高,资本成本越低。
(3)信息披露方式。通常认为,信息披露的渠道越多、信息受众越广、信息的公开化程度越高,资本成本越低。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
1.会计信息披露提高证券市场公平
证券市场所要遵循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政策中,“公开”便是指“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认为是由公开而达至公平的核心制度。只有通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据以评估风险,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地做出投资决策,从而体现公平。
2.会计信息披露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透明度,其结果便是市场效率的提高:一方面,资金得以流向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实现高效率的资本配置与利益分配市场机制。另一方面,高透明度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抑制欺诈行为,避免利益冲突导致的低效率。难怪美国一位证券法学家评论道:“最近几十年美国证券监管的哲学就是披露——披露——再披露”(郭峰,2009)。
本节小结
本文分析了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学原因,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整节的核心观点如下:
第一,会计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首先,会计信息通过披露过程可以传递股票的内在价值,成为投资者判断投资方向的最基本证据;其次,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减轻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管理层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二,对会计信息披露实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尤其是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特点与外部性所造成的供给不足。虽然监管可能存在低效率、高成本的情况,但是在强式有效市场无法达至的情况下,代理理论、信号理论都难以完全实现,自愿披露的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因此信息披露监管依然是必要而且有效的。
第三,除了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外,会计信息披露还可以通过在微观上降低上市公司资本成本、在宏观上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与公平来进一步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
第五节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是指其规则体系的内容结构(平来禄、刘峰、雷科罗,2003),包括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两种。前者以FASB的GAAP为代表,后者以IASB的IFRS为代表。按照有关评论的观点,二者最简明的对比是: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相对比较具体、复杂,原则导向的准则相对简单明了、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2001年之后安然、世通等公司的会计丑闻引发了两种准则导向孰优孰劣的大争论。
我们的问题是:两种导向真地存在本质差别吗?一向自以为最完善、也被许多国家奉为圭臬的GAAP为何顷刻之间成为众矢之的?原则导向真地可以解决规则导向引发的问题吗?会计准则制定导向又如何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一、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争的缘起与实质
1997年9月29日,时任SEC主席Arthur Levitt在美国国内发展银行做了那场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著名报告。按照有关学者的分析,这只是FASB及SEC用来抵制IASC扩张权力所采用的一种策略(何凡、刘峰,2006)。这意味着IASC的会计准则必须要符合SEC提出的几个条件才能得到世界(主要是美国)的认可。事实证明,这种策略是有效的,IASC被迫在2001年改组为IASB,并几乎完全模仿了FASB的结构模式。顺理成章地,美国人也在IASB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IASC改组当年,安然事件爆发,美国FASB制定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神坛地位轰然倒塌。根据安然公司向SEC提交的报告以及媒体报道的资料,安然公司的主要会计问题之一是将本应纳入合并报表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SPE)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导致1997-2000年安然利润被高估4.99亿美元、负债被低估几亿美元。而这种做法,则是利用了美国GAAP中的一个惯例。按照该惯例,如果独立第三方拥有某个SPE总资产的3%以上,再辅之以相应的是否具有“控制权”的判断,该SPE的财务报表就可以不予合并。安然利用这个惯例的漏洞,设立了数千个SPE,并将三个存在巨额亏损和负债的SPE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报表未能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安然东窗事发后,投资者损失惨重,世界舆论也一片哗然。安达信全球总裁为了推卸责任,便推出了GAAP惯例中的这个3%作为替罪羊。他辩解说,美国的会计准则越来越细致,容易让人重视形式而非实质。
安然事件发生之前,GAAP是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典范,美国自己也以世界上最完善的会计准则自诩,但安然及其后的世通、施乐公司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毁灭了这种神话,包括美国在内的整个世界对GAAP的质疑甚至指责由此迸发。
2002年2月14日,美国参议院召开安然事件听证会,时任IASB主席的David Tweedie作为专家证人出席。他在会上不失时机地提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一套详尽的指南往往鼓励那种规则大全式的操作(a rule-book mentality)……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效率低下,并助长了那些刻意寻找规避准则的行为,而不是力图应用准则来提供有用信息。简言之,增加详尽的操作指南,可能会使准则本身更模糊,而不是更具体、明确。”在Tweedie进行上述表述后,有关会计准则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的争论正式开始。
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萨班斯法案》,对会计和审计业进行全面整顿,其中之一便是要求SEC研究美国采用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可能性。IASB通过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概念成功反击了FASB通过“高质量会计准则”对其进行的打压,并迫使SEC和FASB在接受IFRS上不得不做出重大让步(何凡、刘峰,2006)。
从整个过程来看,沸反盈天的所谓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争论,实质是美国与欧洲在会计准则领域对世界主导权的争夺。
二、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的利弊分析
(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则导向:演变的结果
美国的规则导向并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长期演变的结果。众所周知,会计准则起源于1929-1933年的那场大危机。事实上,美国最早的原则的内容只有六条,按照今天的标准,应该属于原则导向。后来,随着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会计准则不由自主地转向了规则模式,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准则本身也变得日益复杂。
林钟高、吴利娟(2003)认为美国的准则制定导向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73年FASB成立之前奉行原则导向法,1973年到2002年《萨班斯法案》出台采用规则导向法,而《萨班斯法案》出台则意味着回归原则导向。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导向:妥协与斗争的策略
一般认为,IASB确立了原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应该说,选择这种模式确实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李玉环,2011)。
首先,IASB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规则到原则的过程。1989年之前发布的准则,由于要考虑到各国多方面的差异,对同一事项也详细规定了多种方法以供选择,并且也曾设定过一些具体数量界限。从这一点上说应该属于规则导向。进入20世纪90年代,IASC开始将着眼点放在提高可比性和制定核心准则上,准则的原则性有所加强。进入21世纪,IASC改组为IASB,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国际影响,更多地强调其原则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