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提高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无论是对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还是对于证券市场本身,都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利益上的经济性。企业可以通过真实、及时而充分的信息披露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状况、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降低资本成本;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投资风险,维护自身利益;证券市场也因会为信息披露而使得信息更加流畅,资源配置更加有效。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财政部与证监会有相对明确的职责划分: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规范所披露信息的内容实质,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准则规范所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也大大增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但也应该看到,会计准则虽然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并非唯一的主角,但它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保护。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一直坚持“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思路,会计工作以核算与监督作为主要目的,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尤其是证券市场建立之后,信息披露制度才引发了各方关注。不断改革的企业会计制度丰富了上市公司强制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力地推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开始于1991年,当年6月10日,当时中国“老八股”的首次年报在《上海证券报》试刊号上第一次集体亮相。当时由于尚没有统一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甚至没有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本着简明实用的原则设计了《1990年经营状况说明书》,内容涵盖四个方面:公司概况,公司财务状况,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股票发行和分红情况。由于该说明书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少,刊登8家上市公司的上述文件才用了一个半版(上海证交所,2008)。这个时期,沪深交易所虽然先后建立了自律性的简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但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并且两市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1992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开始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司法与公共权力管制阶段”(上海证交所,2008)。1992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其后又发布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财务制度,合称“两则两制”。有了这些规范,股份制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有了相对统一的标准。于是从1992年年报开始,每家公司年报的篇幅迅速扩展为一个整版。
1993年,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94年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期限、报表内容,并规定了需要披露的8项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口径,并在其后进行多次修订。自1997年5月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其他一系列具体准则陆续出台,这些准则均适用于上市公司,形成披露规范的一部分。1998年《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和证交所又制定了大批与会计信息披露有关的规则。1998年《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和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先后发布,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
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作为配合制度,证监会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范。据统计,自中国证监会1993年3月下达《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做出明确要求到2007年,出台的有关信息披露的行政法规达78个。2008年,继9月份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后,证监会12月份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各种披露规范不断得以修订和补充,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成熟。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内容方面主要由《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及其属下的各种准则进行监督;形式方面主要由《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属下的各种条例、细则等进行规范。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
(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象
尽管我国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从无到有、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会计失真现象却并没有根本性消除,相反日益普遍化、持续化,令监管部门头疼,让社会震惊,让投资者受伤。在1996-2007年受到中国证监会与沪深两交易所处罚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中,信息披露违规所占比重高达78%。在深交所对深圳上市公司2008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的考评中,及格与不及格等级的公司占到35%(上海证交所,2008,序言)。
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日益规范。但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一方面,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依然比较严重,比如2007年杭萧钢构违规披露案、2009年五粮液虚假陈述案、2011年紫鑫药业财务舞弊案。另一方面,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方式有了新变化,违规信息披露的动机更复杂,手段更隐蔽,与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相结合的倾向性更加突出,从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危害性更强。由此看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
在第三章第四节提到,信息披露在四个方面体现投资者的保护机制:定价、治理、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由于我国会计信息可靠性长期偏低且股市的“政策市”特征明显,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机构及配套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会计信息的定价机制与公司治理机制难以完全实现;而对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是否提高进行评价也存在相当难度,故本文主要讨论信息披露对资本成本的影响在我国的实现情况。
至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正降低了资本成本,相关经验研究并没有取得共识。
不少研究认为信息披露降低了资本成本。汪炜和蒋高峰(2004)以2002年之前上交所516家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以这些公司2002年全年临时公告和季报数量之和作为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指数,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权益资本成本。
王华和张程睿(2005)以中国2001年3月15日至2003年12月31日新发行A股并上市的175家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投资者与IPO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股权筹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及总成本)显著正相关。文章作者认为,公司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加主动披露,有利于降低筹资成本。
黄娟娟、肖珉(2006)考察了1993-2001年间我国股权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发现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资本成本之间显著负相关。文章还发现,资本成本不仅受到前一年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还受到前四年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这意味着为了降低资本成本,公司应持之以恒地保持较高的披露质量。
曾颖、陆正飞(2006)以深证A股市场为样本,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股东股权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表明投资者能够区别对待信息披露质量不同的公司。
支晓强、何天芮(2010)研究了2001年至2003年沪市A股制造业中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第t-1年的披露水平对第t年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质量高的公司具有较低权益资本成本。
但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同样存在。叶康涛、陆正飞(2004)认为,在影响企业股权成本的诸多因素中,虽然股票β系数是主要决定因素,但其他变量(如负债率、企业规模、账面市值比等)也很重要。他们认为,信息不对称、代理问题、经营风险等企业基本面指标并非影响股权成本的主要因素。吴文锋、吴冲锋、芮萌(2007)更是深刻地指出,已有的认为“在我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降低股权资本成本”的研究都没有论证该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该文章以2002-2004年度深交所上市公司为样本,比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评级变化前后的资本成本,结果发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没有降低股权资本成本,并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投资者并没有把信息披露质量作为判断公司价值和交易股票的一个影响因素,由此导致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无法增加流动性和降低风险。由此该作者认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降低资本成本的前提条件无法成立。
三、我国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证券市场层出不穷的违规披露案件中,除格式违规外,更重要的是内容的违规,而内容则是由会计准则来规定的。虽然我国普遍存在甚至一度愈演愈烈的会计信息失真是很多深层次原因聚合的产物,但是会计准则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会计准则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任何法规都具有滞后性,而对于我国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需求来说,会计准则滞后性更加突出,很多具体准则的制定与公布都是证券市场危机的产物。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就是一个绝佳的例证。本来,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讨论是按部就班进行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是被安排在1995年9月发布的第五批文件中(一共六批),但是琼民源事件的曝光打破了原有计划。证监会对琼民源进行查处时,发现没有相关的准则制度作为依据,于是1997年5月22日,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提前问世。
《投资》准则也是姗姗来迟。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2月22日以1.6亿元现金收购其大股东珠海恒通置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通电能仪表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应该采用购买法。在购买法下,因为母公司的买价中包含了子公司收购日前获得的净利润,所以收购日之前的子公司利润不能重复计算为母公司投资收益。但由于我国缺乏企业合并相关规范,棱光公司出于增加当年业绩、以便为日后争取配股资格的目的,不合理地采用了权益合并法,将恒通电能仪表公司在收购日前约846万元净利润全部计入棱光实业的长期投资与股权收益,棱光的资产和净利润均虚增846万元,ROE从5.3%虚增至13%,大于当时10%的规定,并因此在1997年实现了配股(陈汉文,2001)。由于权益合并法非常便于操纵利润,该方法被大范围使用,引发了严重的经济后果,证券市场的投资理性受到削弱,“一组就灵”的错误观念弥漫于证券市场(陈信元、原红旗,1998)。两年多后,1998年1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1998年6月《投资》具体准则先后出台,才对企业合并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其他多项准则的出台,也有着类似的背景。可以说,这些准则的出台,都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证券市场危机的发生。冯淑萍(1999)认为,这种“救火式”的准则制定方式是存在弊端的,不仅被动滞后,并且“这样制定的准则在逻辑上也存有缺陷”,但是她强调,“目前我国现实环境下不允许我们坐下来等待条件成熟后才制定准则。现在的准则制定方式,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并且,由于各方面的条件尚未成熟,“一段时间内,这种救火式的会计准则制定方式仍将不可避免”(冯淑萍,2003)。
(二)会计准则本身存在不完善之处
在我国具体准则中,关联方关系准则是并不多见的以信息披露(而非仅仅信息内容)作为重要关注点的准则。无论是1997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还是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从面世之日起便因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受到广泛关注。不过,这两部关联方关系准则在严谨性方面都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