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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秦汉赈济救灾

救灾的关键在于满足灾民衣、食、住以及医疗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食”最为重要。秦汉时期,普通农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家里存粮一般很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整个灾区在很短的时间里就陷入了饥饿之中,此时只有指望官府仓储藏粮拯救众生。同时,政府还要提供其他一些抚恤、补救措施。《周礼》荒政十二条中有“散利”,郑司农注:“散利,贷种食也。”贾公彦疏:“谓丰时敛之,凶时散之,其民无者,从公贷之。或为种子,或为食用,至秋熟还公。据公家为散,据民往取为贷,故云‘散利,贷种食’。”汉代赈济救灾的措施根据提供物资类型不同,分为施粥、赐爵、赐谷、赐衣帛、赐医药、赐棺钱、假贷耕牛粮种、赋贷园田等几种情况。

一、赈灾物资的筹集

汉代的赈济物资一大部分是来自农业和工商业税收,分别由大司农和少府掌管。这个传统源于先秦时期,《周礼·地官司徒》载:“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阨,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羇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秦汉时期,国家仓库同样起到这样的作用。韩非子向秦始皇游说时说:“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西汉政府的官员也说:“王者塞天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民,丰年岁登则储积以备乏绝,凶年恶岁则行币物流有余而调不足也。”“均输之蓄,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故均输之物,府库之财,非所以贾万民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赈困乏而备水旱之灾也。”《盐铁论·力耕》。这些言论表明,秦汉时期国家财政收入除了用于军事支出外,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救灾。除国家财政外,救灾物资还有一部分来自官民自发捐献或政府的临时筹集。汉代临时筹集救灾物资的方式有:鼓励义赈、卖官鬻爵、假王侯富民等几种。

(一)鼓励义赈

鼓励义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民间相互救助,二是鼓励富民向国家捐献救灾物资。这种措施先秦时称为“劝分”。《左传》载,鲁僖公二十一年(前639年)夏,鲁国大旱,僖公“欲焚巫尫”,臧文仲曰:“非旱备也。修城郭,贬食,省用,务穑,劝分。”注“劝分,有无相济”。此后晋文公即位(前636年),也采取了包括“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在内的一系列仁政。注:“懋,勉也,勉稼穑也。劝分,劝有分无也。省用,减国用也。足财,备凶年也。”从这些记载看,鼓励义赈最迟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汉代鼓励义赈的最早记载见武帝时期。武帝元狩三年秋“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元鼎二年“三月,大雨雪。夏,大水,关东饿死者以千数”。是年汉武帝除下诏调集巴蜀之粟救济外,还特别提出“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仅限于口头表扬并不能起到真正作用,富人并不愿意拿出东西来救济灾民。史载,元狩三年水灾,武帝“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县官大空。而富商贾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给焉。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政府加大了对捐助引导力度。一是强行摊派,二是用官爵交换。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春正月,诏曰:“盖闻农者兴德之本也,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乐府减乐人,使归就农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诏书中的“上书入谷”是无偿捐助还是借贷尚不清楚,从事理上推测当属前者,如果确实如此,这当是汉代灾年国家向官吏派捐的重要记录。

(二)卖官鬻爵

通过拜爵的办法筹集救灾物资出现于战国时期的秦国。秦王政四年(前243年)十月(一说七月),“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秦下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这个措施就是通过纳粟拜爵的办法来筹集救灾物资,筹来的粮食用来救灾是毫无疑问的。汉代以爵位、官职和除罪作为交换条件筹集救灾物资始于汉文帝时期,当时晁错建议:“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于是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晁错又建议:“(今)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时有军役,若遭水旱,民不困乏。”当时奖励入粟只是备荒之策,到了景帝时期则成了名副其实的救灾应急措施了,史载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粟于县官以除罪”。王莽地皇元年九月,大雨六十余日。“令民入米六百斛为郎,其郎吏增秩赐爵至附城。”

卖官源于汉武帝,当时,“豪富皆争匿财,唯卜式数求入财以助县官。天子乃超拜式为中郎,赐爵左庶长,田十顷,布告天下,以风百姓。初,式不愿为官,上强拜之,稍迁至齐相”。又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此后,成帝永始二年下诏说:“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安帝永初三年,“京师大饥,民相食”,“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卖官最初是为了救灾,后来筹钱用于皇帝的个人花销,大大败坏了吏治。桓帝、灵帝都做过这样的事情。灵帝光和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中平四年,又“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

(三)假王侯富民

假王侯富民即国家向王侯富人借粮食、钱物救灾,过后再归还。这种情况东汉比较突出。东汉顺帝、桓帝时常有朝廷向诸侯国借贷之事。史称“天下饥馑,帑藏虚尽,每出征伐,常减公卿俸禄,假王侯租赋”。有些主要用于战争开支,顺帝永和六年(141年)春,“诏贷王、侯国租一岁”。“秋七月甲午,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有的直接用于救灾,如桓帝永寿元年(155)“二月,司隶、冀州饥,人相食。敕州郡赈给贫弱。若王侯吏民有积谷者,一切貣十分之三,以助禀贷;其百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桓帝延熹四年(161)秋七月,因为旱灾,“京师雩。减公卿以下奉,貣王侯半租。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

除上述办法外,汉代还通过因灾赎罪、灾年减少官俸等办法,筹集物资。这两部分内容前已详述。

二、赈济方式

赈济就是通过提供救灾物资的方法以达到救济灾民的目的。从提供方式上可分为禀赐、借贷、工赈三种,前两种方式比较典型。

(一)禀赐

禀赐指无偿供给或免费发放粮食、衣物、钱帛等,这是救济灾民的主要手段。如顺帝永建四年(129年)五月“五州雨水,秋八月庚子,遣使实核死亡、收敛、禀赐”。

禀的含义有三种:

(1)禀原作。许慎《说文解字》释其音为“力甚切”,禀又作“稟”、“廩”或“廪”《说文字原》:“,累禾露积为。”原指仓库,多指粮仓。(元)周伯琦:《说文字原》。常用作“仓廪”或“仓廪府库”。如《汉书》卷七《昭帝纪》:“乃者民被水灾,颇匮于食,朕虚仓廪,使使者振困乏。”颜师古注:“仓,新谷所藏也。廪,谷所振入也。”

(2)禀又作发放财物讲。禀,《说文字原》:“经史多借用稟,从禾。禀,赐谷也。”例如《汉书》卷四《文帝纪》:“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师古曰:“禀,给也。”

(3)禀也表示所给口粮。《汉书》载,王莽末年,“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置养澹官以禀之,吏盗其禀,饥死者什七八”。师古曰:“禀,给也,盗所给之物。”史书常有“给禀”、“受禀”之词。《后汉书》载:光武六年春“诏曰: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髙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续后汉书》载:“焦先,字孝然,河东人。……(建安)十六年,三辅大乱,失其家,独窜河渚间食草饮水,无衣履。太阳长朱南望见之……遂注其口籍,给廪五升。”“扈累,字伯重,京兆人。……(建安二十年,徙洛阳)县以其孤老,给廪日五升,五升不足,颇佣作以益之。”“时有石德林者,安定人。(建安)十六年关中乱,南入汉中……郡县以其鳏寡,日给廪五升,食不足,颇出行丐。”

禀作为一种赈济方式,主要指免费发放粮食。赐则指无偿发放一切有形、无形的物质,其中包括粮食、衣物、棺材、钱、帛等有形财物,也包括爵位等无形资产。

(二)假贷

假和贷意思相同,都是借给粮食、土地、钱帛。假贷与禀赐的区别是,假贷一般要归还,或要收取一定的租税、利息。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三月“丙午,立皇后王氏。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颜师古注:“振起之,令有作业。赋,给与之也。贷,假也。”与假、贷类似的词有:赊、贳、赁、雇等。赊与贳意思接近,都是买物暂欠货款之义。雇、赁意思相近,都是租用之义。不过上述词汇之间往往通用,没有太大区别。如章帝元和元年(84年)二月,因为蝗旱牛疫等自然灾害,政府下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书中的“雇耕佣”就是出钱雇人耕作,“赁种饷”,就是借种子,“贳与田器”就是赊买农具。

(1)借贷的利率。借贷利率的多少,史书记载不详,这里可以做个推测。借贷之事,先秦已经很普遍。《周礼·地官》载:“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郑玄注:“谓以国服为之息,以其于国服事之税为息也,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王莽时民贷以治产业者但计赢所得受息无过岁什一。”百姓向官府借贷,可以是钱,如果是实物,则要折成定价,以便还本付息。《食货志》“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颜师古注“《周礼》泉府之职曰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人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谓人以祭祀丧纪,故从官赊买物,不过旬日及三月而偿之。其从官贷物者,以共其所属吏定价而后与之,各以其国服事之税而输息,谓若受园廛之田而贷万钱者一期之月出息五百。”郑玄是东汉人,他推测古代因祭祀或办丧事借贷分别在10日或3月内还本付息,利率是5%。王莽曾设有司市这一机构放贷给工商业者,规定每年只就其赢利部分收取利息,利率不超过10%。这是官府的借贷利率,民借贷利率则相对较高。《汉书》记载,商人“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贪贾三之,廉贾五之”。颜师古注引刘奉世曰:“此谓子贷取息也,贪贾取利多,故三分取息一分,廉贾则五分取一耳,所谓岁万息二千也。”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高利贷,最高者利息超过30%,低者也达到20%。

(2)假贷的实施。汉代假贷一般由使者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朝廷“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颜师古注:“财与裁同,谓量其等差而振贷之。”有时官府还通过挪用其他资金放贷贫民以谋取私利。如东汉“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刘昭注:“走卒,伍伯之类也。”“此言钱者,令其出资钱不役其身也。”

(3)假贷适用的条件和对象。汉代假贷一般适用于恢复生产,汉代文献中称为“振业”。所贷之物主要包括食物、粮种、农具、耕牛、园田等。其对象一般都是贫困人口,一类是弱势人群,一类是遭灾严重的家庭。汉文帝元年(前179年)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六月,下诏:“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此外,假贷救灾还广泛用于安辑流民,帮助他们获得土地、种子、耕牛等生产资料,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平帝元始二年(2年)秋,“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假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汉代假贷不仅用于农业生产,还可能用于工商业。王莽改制时设有司市,“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师古曰:“均,谓各依先后之次。除其费,谓衣食之费已用者也。”莽传称:“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如淳曰:“出百钱与民用,月收其息三钱也。”

(4)假贷的免除。由于灾荒较多,汉代农民常有拖欠租赋和所贷钱物的情况。因此,如果连年受灾,或遇国家庆典、皇帝巡幸,免除拖欠租赋和所贷钱物也是常见的救灾措施。这样一来,贷与赐就区别不大了。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宣布:“行所巡至博、奉高、蛇丘、历城、梁父,民田租、逋赋贷已除。”颜师古注:“逋赋,未出赋者也。逋贷,官以物贷之而未还也。”昭帝元凤三年(前78年)因水灾下诏:“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颜师古注:“应劭曰: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后丞相御史复间有所请。今敕自上所赐与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顾”通“雇”,顾税,即租用官府耕牛要交的租税。

(三)工赈

工赈又叫以工代赈,就是政府在灾年吸收灾民参加社会劳动并支付钱物报酬,用这一办法代替直接向灾民无偿发放钱物,或实行假贷。这个办法的好处是,既间接救济了灾民,又可利用社会闲散劳动力进行公益性或基础设施建设。工赈之法始见于春秋时期。“景公之时,饥。晏子请为民发粟,公不许。当为路寝之台,晏子令吏重其赁,远其兆,徐其日而不趋,三年台成而民振,故上悦乎游,民足乎食。”晏子是在齐景公不同意发粟救灾的情况下,将路寝之台的修建工程转化为救灾工程,在吸收灾民劳动时,增加工钱,延长工期,达到了变相救灾的目的。秦汉时期,工赈事例较少。平帝元始二年(2年),发生蝗灾。王莽“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诣吏,以石斗受钱”。就是根据捕蝗多少而给赏钱,这样做既有利于减少蝗灾危害程度,又改善了灾民的生活状况,这就有工赈的性质。王莽地皇三年(22年)“夏,蝗从东方来,飞蔽天,至长安,入未央宫,缘殿阁。莽发吏民设购赏捕击”。王莽这次设购赏捕蝗与元始二年的做法性质相同。同时,王莽还召集人讨论过黄河治理问题。司空掾桓谭认为:“(治河)费不过数亿万,亦可以事诸浮食无产业民。空居与行役,同当衣食;衣食县官,而为之作,乃两便,可以上继禹功,下除民疾。”桓谭主张发动灾民治河,以工代赈,可惜这个主张没有实行。

三、赈济措施

(一)施粥

施粥就是官府或民间无偿向灾民提供粥食的临时救灾办法。灾荒之年,贫人地荒人饥,流浪逃命,身无分文,饥饿是生存面临的首要问题,施舍一口饭往往能救活一命。古代常将施粥作为灾年临时救急的办法。施粥之事,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礼记·檀弓下》载,“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又载:“昔者卫国凶饥,夫子(卫文子)为粥与国之饿者。”先秦时期有定期给老年人施粥的仪式。《礼记·月令》载,每年的仲秋之月,官府都要“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汉代继承了这一传统,但每年八月施粥,针对的对象都是90岁以上的老年人,与救灾关系不大,但在灾年可能会特别加强这一政策的执行。汉代关于施粥救灾的例子甚少,列举如下:

(1)王莽地皇三年(22年)

二月,关东人相食。四月……莽曰:“惟阳九之厄,与害气会,究于去年。枯旱霜蝗,饥馑荐臻,百姓困乏,流离道路,于春尤甚,予甚悼之。今使东岳太师特进褒新侯开东方诸仓,赈贷穷乏。太师公所不过道,分遣大夫谒者并开诸仓,以全元元。”……又多遣大夫谒者分教民煮草木为酪,酪不可食,重为烦费。

酪是一种糊状食物,也就是粥。粥一般用五谷熬制而成,或用米,或用豆,王莽教民用“草木”制粥,可能是用野菜、野果、树叶、树皮之物熬汤。

(2)王莽地皇四年(23年)

(更始政权立,)莽愈忧,不知所出。崔发言:《周礼》及《春秋左氏》,国有大灾,则哭以厌之。……莽自知败,乃率群臣至南郊,陈其符命本末,……又作告天策,自陈功劳千余言。诸生小民会旦夕哭,为设飧粥,甚悲哀及能诵策文者除以为郎,至五千余人。

王莽担心政权灭亡,命人“哭天”,并设粥食招待“哭天”人员,哭得起劲、能说会道者招为国家办事人员。此次施粥对象不是灾民,而是救灾人员。

(3)东汉明帝永平十年(67年)左右

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世为族姓。祖父闳,字子春,建武中为尚书令。美姿貌,喜着越布单衣,光武见而好之,自是常敕会稽郡献越布。续幼孤,仕郡户曹史。时岁荒民饥,太守尹兴使续于都亭赋民饘粥。续悉简阅其民,讯以名氏。事毕,兴问所食几何?续因口说六百余人,皆分别姓字,无有差谬。兴异之。刺史行部,见续,辟为别驾从事。以病去,还为郡门下掾。是时,楚王英谋反,阴疏天下善士。及楚事觉,显宗得其录,有尹兴名,乃征兴诣廷尉狱。续与主簿梁宏、功曹史驷勋及掾史五百余人诣洛阳诏狱就考。

陆续施粥是在郡太守指挥下进行的,其职务为“户曹史”,东汉三公之一太尉下属有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郡守下属户曹史职掌如户曹,兼有救灾职能,类似于现在的民政部门。东汉政府施粥救济灾民有一定的章程,小吏对食粥的灾民,要“悉简阅其民,讯以名氏”,太守还要询问情况。“十一月,楚王英谋反,废,国除,迁于泾县,所连及死徙者数千人”。据此,推断会稽施粥事约在永平十年至十三年之间。

(4)和帝永元四年(92年)

(曹褒)迁射声校尉……褒在射声,营舍有停棺不葬者百余所,褒亲自履行,问其意故。吏对曰:“此等多是建武以来绝无后者,不得埋掩。”褒乃怆然,为买空地,悉葬其无主者,设祭以祀之。迁城门校尉、将作大匠。时有疾疫,褒巡行病徒,为致医药,经理饘粥,多蒙济活。七年,出为河内太守。时春夏大旱,粮谷踊贵。褒到,乃省吏并职,退去奸残,澍雨数降。其秋大孰,百姓给足,流冗皆还。后坐上灾害不实免。

《后汉书·百官志》载:“将作大匠一人,二千石。”本注曰:“承秦,曰将作少府,景帝改为将作大匠。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木土之功,并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将作大匠主要负责宫廷建筑工程,与救灾关系不大。此次施粥当属曹褒的个人行为,在永元四年至六年,暂记作四年。

(5)安帝元初四年(119年)

秋,京师及郡国十雨水。诏曰:“今年秋稼茂好,垂可收获,而连雨未霁,惧必淹伤。夕惕惟忧,思念厥咎。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赈护寡独,称朕意焉。”

东汉时期有每年八月给老人施粥的政策,不过执行的并不好。安帝认为大雨、水灾都是人怨所致,不认真施粥是造成水灾的原因。他将施粥作为修德弭灾的措施,有迷信色彩。

(6)汉献帝兴平元年(194年)

三辅大旱,自四月至于是月。帝避正殿请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轻系。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无降。帝疑赋恤有虚,乃亲于御坐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让有司。于是尚书令以下皆诣省阁谢,奏收侯汶考实。诏曰:“未忍致汶于理,可杖五十。”自是之后,多得全济。

献帝受董卓挟持,逃到长安,年仅13岁。汉代帝王亲自监管施粥,救济灾民,仅此一例。

(7)汉献帝建安六年(201年)

(袁绍攻东郡,城内)初尚掘鼠,煮筋角,后无所复食,主簿启内厨米三斗,请稍为饘粥,(东郡太守臧)洪曰:“何能独甘此邪?”使为薄糜,遍班士众。

此为军队发生饥荒,长官向士兵施粥。

(8)汉献帝建安七年(202年)

朱桓,字休穆,吴郡吴人也。孙权为将军,桓给事幕府,除余姚长。往遇疫疠,谷食荒贵,桓分部良吏,隐亲医药,飧粥相继,士民感戴之。迁荡寇校尉,授兵二千人,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遗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后丹杨、鄱阳山贼蜂起,攻没城郭,杀略长吏,处处屯聚。桓督领诸将,周旋赴讨,应皆平定。

此为县长施粥救济灾民。孙策死于建安五年,曹操表权讨虏将军,领会稽太守。朱桓从将军幕府出为余姚长,需要两三年时间,又《三国志·吴书·孙权传》载:“(建安)八年,权西伐黄祖,破其舟军,惟城未克,而山寇复动。还过豫章,使吕范平鄱阳,(会稽)程普讨乐安,太史慈领海昏,韩当、周泰、吕蒙等为剧县令长。”与《朱桓传》中“丹杨、鄱阳山贼蜂起”时间相当,因此,施粥事在建安七年左右。

以上几则施粥之事反映出汉代施粥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效果如何多凭官吏的品质而定。

(二)赐爵粟

爵原是一种酒器,先秦饮酒时讲究礼仪,不同身份的人用爵有不同的规定。后来爵演化成一种身份的标志,商周时已经出现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度。不同级别的爵享有不同的经济、政治特权。商、西周赐爵主要根据血缘关系,贵族才有爵位。春秋战国赐爵转向功绩,秦国商鞅变法,实行军功赐爵制度,士兵作战“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军功越多,爵位越高,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田宅及养老、免除赋役等许多权利,爵位还可以抵罪和卖钱。西汉初年继承了秦的军功赐爵制度,实行二十等爵。《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簮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汉高后二年(前186年)国家颁布的法令,规定了不同爵位及在赐田、赐宅、禀鬻、受杖、免老等方面享受的不同待遇。

后来随着战争的减少,汉代赐爵逐渐演化成为一种福利性的赐予,对象除官员、士兵外,还面向全社会的男性平民,以起到鼓励农民著籍、稳定国家赋役来源的作用。西汉赐爵的记载多见于皇帝即位,立皇后太子,改元,巡幸或国家出现祥瑞等情况,为救灾而赐爵的情况不多。其中有一次赐爵与灾害有点关系。成帝河平元年春三月,诏曰:“河决东郡,流漂二州,校尉王延世堤塞辄平,其改元为河平。赐天下吏民爵,各有差。”这是汉成帝为庆祝堵塞黄河决口的成功,水患得到解决,更改年号,并向全国的官吏和百姓赐爵。东汉赐爵除与西汉相同的原因外,为灾异而赐爵、赐粟的情况也有不少。先将史料列举如下:

(1)光武建武六年(30年),诏曰:“往岁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人用困乏。朕惟百姓无以自赡,恻然愍之。其命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抚,无令失职。”二十九年(53年)“春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庚申,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三十年(54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三十一年夏五月,“大水。戊辰,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六斛”。

(2)明帝永平十八年(75年)四月己未,诏曰:“自春已来,时雨不降,宿麦伤旱,秋种未下,政失厥中,忧惧而已。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及流民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

(3)和帝永元十二年(100年)春二月,因为旱灾,“诏贷被灾诸郡民种粮。赐下贫、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及郡国流民,听入陂池渔采,以助蔬食。”三月又下诏“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三级,民无名数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六月,舞阳大水,赐被水灾尤贫者谷,人三斛。”

(4)安帝元初六年(119年)六年春二月乙巳,“京师及郡国四十二地震,或坼裂,水泉涌出。”诏“赐人尤贫困、孤弱、单独谷,人三斛;贞妇有节义十斛。”延光元年(122年)“京师及郡国二十七雨水,大风,杀人。”诏“赐压、溺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其坏败庐舍、失亡谷食,粟,人三斛”。

(5)顺帝永建元年(126年)春正月甲寅,诏曰:“……人庶怨讟,上干和气,疫疠为灾。……其大赦天下。赐男子爵,人二级,为父后、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流民欲自占者一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贞妇帛,人三匹。”

(6)桓帝建和元年(147年),“春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赐吏更劳一岁;男子爵,人二级,为父后及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贞妇帛,人三匹”。永寿元年(155年)六月,“洛水溢,坏鸿德苑。南阳大水。……诏被水死流失尸骸者,令郡县钩求收葬;及所唐突压溺物故,七岁以上赐钱,人二千。坏败庐舍,亡失谷食,尤贫者禀,人二斛。”永康元年(167年)八月,“六州大水,勃海海溢。诏州郡赐溺死者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者,悉为收敛;其亡失谷食,禀人三斛。”

从以上史料看,东汉赐爵的特点有:①以天下男子为对象,即在全国范围内,不限于灾区,因此比较接近于社会福利。男子是指在官府进行了户口登记的男性庶民,包括成年和未成年男性,流民、妇女、奴婢和罪人不在此列。②一般每次赐爵二级,有时包括“流民无名数欲占者人一级”,鼓励流民占籍,“三老、孝悌、力田三级”这是对农村基层领导的优待。

东汉赐粟的特点是:①与赐爵同时进行的福利性赐粟,其对象多限于“鳏、寡、孤、独、笃癃、贫不能自存者”,属于极端贫困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所占人口比例较小。②赐粟的标准通常为五斛或三斛。针对灾民的赐粟也限于极端贫困群体,并非受灾人群都赐粟,标准通常为三斛,相当于成年人一月的食量。例如:《论衡·祀义》称:“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羹,乃能饱足。”说:“(月)二人食粟六斛。”这两处记载,皆指丁男的月食量。前者说每日食粟一斗,一月为三石;后者云一人月食粟三斛(石)。

(三)赐棺敛葬

灾害中常有死者,国家埋葬尸骨,既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一个交待,也是安定社会、恢复生产生活的前提,同时也是国家仁政的体现。这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吕氏春秋·异用》载:“周文王使人抇池,得死人之骸,吏以闻于文王,文王曰:更葬之。吏曰:此无主矣。文王曰:有天下者,天下之主也,有一国者,一国之主也。今我非其主也。遂令吏以衣棺更葬之。天下闻之曰:文王贤矣,泽及髊骨(骨有肉曰髊,无曰骼)。”先秦时期,国家每年孟春之月(即正月)有“掩骼埋胔”《礼记·月令》。的政策,因此,汉代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形成了灾害死亡者赐棺敛葬的制度。汉初规定:“一室二肂在堂,县官给一棺;三肂在堂,给二棺。”“赐棺椁而受资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椁级三百;无爵者棺钱三百。”《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这个规定表明,在西汉初年即已形成赐棺敛葬的法律制度。汉代保留了不少关于救灾过程中赐棺敛葬的诏令,为便于分析,列举如下:

(1)汉宣帝本始四年(70年)“夏,关东四十九郡同日地动,或山崩,坏城郭室屋,杀六千余人。上乃素服,避正殿,遣使者吊问吏民,赐死者棺钱”。

(2)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关东大水,郡国十一饥,疫尤甚”。第二年又发生地震、海溢,“关东饥,齐地人相食”。元帝“罢省不急之用,振救困贫,赋医药,赐棺钱”。

(3)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三月,“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其为水所流压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贱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成帝绥和二年(前7年)“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杀人民,坏败庐舍。……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

(4)平帝元始二年(2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

(5)建武二十二年(36年)九月地震,“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

(6)安帝元初二年(115年)二月因为地震“遣中谒者收葬京师客死无家属及棺椁朽败者,皆为设祭;其有家属,尤贫无以葬者,赐钱人五千”。安帝元初六年(119年)“夏四月,会稽大疫,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疾病,赐棺木”。安帝建光元年(121年)十一月,“郡国三十五地震,……遣光禄大夫案行,赐死者钱,人二千”。安帝延光元年(122年)“京师及郡国二十七雨水,大风,杀人。诏赐压、溺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若一家皆被灾害而弱小存者,郡、县为收敛之”。

(7)顺帝永建三年(128年)春正月,“京师地震,汉阳地陷裂。甲午,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被害,郡县为收敛”。顺帝阳嘉元年(132年)十一月,“望都、蒲阴狼杀女子九十七人,诏赐狼所杀者钱,人三千”。顺帝永和三年(138年)春二月,“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地陷”。夏四月“遣光禄大夫案行金城、陇西,赐压死者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为收敛之”。

(8)冲帝永嘉元年(145年)五月因为旱灾,质帝下诏称:“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朕甚愍焉。昔文王葬枯骨,人赖其德。今遣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

(9)质帝本初元年(146年)二月庚辰,诏曰:“九江、广陵二郡数离寇害,残夷最甚。生者失其资业。死者委尸原野。昔之为政,一物不得其所,若己为之,况我元元,婴此困毒。方春戒节,赈济乏厄,掩骼埋胔之时。其调比郡见谷,出禀穷弱,收葬枯骸,务加埋恤,以称朕意。”“五月庚寅……海水溢。戊申,使谒者案行,收葬乐安、北海人为水所漂没死者,又禀给贫羸。”

(10)桓帝建和三年(149年)九月己卯,地震。……十一月甲申,诏曰:“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又徙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桓帝永寿元年(155年)六月,洛水溢,坏鸿德苑。南阳大水。诏“被水死流失尸骸者,令郡县钩求收葬;及所唐突压溺物故,七岁以上赐钱,人二千。”桓帝永康元年(167年)“六州大水,勃海海溢。诏州郡赐溺死者七岁以上钱,人二千;一家皆被害者,悉为收敛。”

据以上史料,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汉代对灾害中死亡的百姓赐棺敛葬的情况以地震、水灾居多;其次,旱灾、疫灾也占一定比例;狼灾可能属于特例。赐棺的对象是7岁以上的死亡者,标准通常是每人二千或三千钱。最高的一次是安帝元初二年,京师地震,对于极端贫困、无钱敛葬的家庭赐棺钱每人五千;最低的一次是汉平帝元始二年旱灾,因为受灾范围较大,规定“二尸以上二千”。

汉代受失德天谴观念的影响,认为枯骨不收会造成天灾,常将收葬视为消灾的办法。东汉时,“周畅性仁慈,为河南尹,夏旱,久祷无应,因收葬洛阳城旁客死骸骨万余,应时澍雨”。人们就认为,“客骸暴露,阴气为沴,阴阳不和,旱魃斯虐,故泽及枯骨则上天亦降大泽矣”。汉灵帝光和元年,尚书卢植上书提出五条救灾措施,其中一条为“御疠”,并解释说:“御疠者,宋后家属,并以无辜委骸横尸,不得收葬,疫疠之来,皆由于此。宜敕收拾,以安游魂。”卢植的说法主要是受了天人感应观念的影响,从现代卫生学的角度考虑,陈尸街头过久,也是有可能引发传染病的。

(四)赋贷苑田

赋贷苑田就是开放国有土地、山泽、园囿、池苑供灾民采薪、捕鱼、觅食、开垦等,借以度过灾荒。其方式有“假”、“贷”、“赋”、“赐”等。贾公彦疏。赋贷园田也是先秦古法,《周礼》荒政十二条中的“舍禁”就与此相关。“舍禁者,山泽所遮禁者,舍去其禁,使民取蔬食。”赋贷园田,战国时的秦国已经实行。秦昭王三十八年(前269年)秦大饥,应侯请曰:“五苑之草著、蔬菜、橡果、枣栗,足以活民,请发之。”昭襄王……曰:“令发五苑之蓏蔬枣栗足以活民,是用民有功与无功争取也,夫生而乱不如死而治,大夫其释之。”虽然应侯范雎的建议未被批准,但也说明秦可能存在这样的传统。后来秦孝文王即位(前250年)后,就采取了“弛苑囿”的措施。

“假贷”意为百姓向政府租借田,既然是租借,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百姓可能还须缴纳部分资金或地租,汉代称为假税。《九章算术·均输》有道算题:“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一百,问田几何?答曰:一顷二十七亩四十七分亩之三十一。”这里的多少亩一钱,不像是假税,可能是一种附加税。汉代假民公田的事例甚多。如:宣帝地节三年冬十月,诏曰:“乃者九月壬申地震,朕甚惧焉。”“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引苏林曰:“折竹以绳绵连禁御,使人不得往来,律名为籞。”应劭曰:“池者,陂池也。籞者,禁苑也。”

赐田或赋田,通常表示灾民得到了土地,所有权归自己,但仍要承担土地税。汉代常常见到假田和赋田几乎同时在使用的情况。如: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二年三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章帝建初元年“三月甲寅,山阳、东平地震。……秋七月辛亥,诏以上林池籞田赋与贫人”。安帝于永初元年(前107年)二月,因上年“四州大水,雨雹”。“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永初三年“三月,京师大饥,民相食。……诏以鸿池假与贫民”。四月,“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

汉代假税和土地税相差多少,史料不详。一般认为,国家假税比三十税一到十税一(3%—10%)的土地税略高或相等,但肯定低于民间的地租。汉昭帝时,国家就是否将公田分给百姓问题引发争论。民间的代表“文学”们主张,将公田赋予贫民,说:“男耕女织天下之大业也,故古者分地而处之,利田亩而事之,是以业无不食之地,国无乏作之民。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澹,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尽,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籞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假税殊名,其实一也”,应当是指对百姓的负担而言。文学指出,国有土地的使用明显存在着“公田转假”的弊端,即贵族富豪以低廉的假税从国家租得公田,再转租给贫苦百姓,从中渔利。北魏时的一条史料说明了租赁公田的费用比自耕地费用高。《魏书·食货志》:“孝昌二年(526年)终,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这里亩租为五升或一斗,说明公田租赁费用要比普通田租高一些,却又大大低于高额地租。不过汉代的假民公田由于对象是受灾贫民,有时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常常在若干年内不收假税。这种情况下,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的百姓负担是没有区别的,区别可能在于将来产权归属等问题。

四、调粟救灾

调粟救灾就是从外地调集粮食等运往灾区。这种救灾办法商周已经出现,《逸周书·大匡》记载,西周文王在灾荒时要求:“外食不赡,开关通粮,粮穷不转,孤寡不废,滞不转留,戍城不留,足以守。出旅分均,驰车送逝,旦夕运粮。”大意是说,外邦出现粮荒,要送粮去支援。但是要量力而行,自己粮食将尽的就不再支持,也要给孤寡留下口粮,士兵也留下足够守城用的口粮。派出众人帮助运粮,要昼夜兼程。春秋时期形成了灾年请籴、告籴的制度,即诸侯国发生灾荒,可以向邻国借粮或买粮。鲁国大夫臧文仲曾说:“国有饥馑,卿出告籴,古之制也。”各个诸侯国之间通过盟会宣誓“同恤灾危,备救凶患”“无遏籴”,要求各诸侯国之间灾年互通有无,不允许有囤积粮食、见死不救行为。战国时期郡县制广泛推行,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在各个郡县之间实现粮食的调集运输。梁惠王曾说:“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

汉代运输不发达,调集外地衣食钱帛发往灾区的记载并不多见,但两汉时期均有,以运输粮食为主。如,汉武帝元鼎三年(前114年)“山东被河灾,乃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怜之,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使者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赈焉”。这是由四川调集粮食支援中原逃往江淮地区的灾民。元帝初即位(前48年),匈奴呼韩邪单于上书“言民众困乏”,诏“云中、五原郡转谷二万斛以给焉”。这是对少数民族的支援。同年“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东汉也有调集物资救灾的例子。如安帝永初元年(107年)九月,以上年冬“四州大水,雨雹”,“调扬州五郡租米,赡给东郡、济阴、陈留、梁国、下邳、山阳”。永初七年(113年)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又调滨水县谷输敖仓”。质帝本初元年(146年)诏曰:“九江、广陵二郡数离寇害,残夷最甚。生者失其资业。……其调比郡见谷,出禀穷弱。”东汉的几次调粟救灾都发生在长江中下游流域,说明江南地区农业既有了很大的发展,也是农业灾害发生较多的地区。

五、移民就食

移民就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救灾办法,就是统治者引导或放任灾民逃荒。这种办法基本上不需要国家太多投资,但它的最大不足是造成流民大量增加,不便国家控制,容易酿成社会****。一般情况下,移民就食有权宜之计的意思,一俟灾情缓解,统治者都要敦促灾民还乡。但有时也鼓励移民垦荒定居。移民就食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允许或鼓励灾民逃荒觅食

《周礼·地官大司徒》云:“大荒大札则令邦国移民、通财、舍禁、弛力、薄征、缓刑。”郑玄注:“大荒,大凶年也。大札,大疫病也。移民辟灾就贱。其有守不可移者则输之谷。春秋定五年夏归粟于蔡是也。”贾公彦释曰:“大荒谓大凶年,大札谓大疫病,则令邦国者谓令天下诸侯邦国也。移民通财者此谓两事,移民谓分口往就贱,财是米谷也。其有留守不得去者则贱处通谷米与之。舍禁者谓山泽之内旧遮禁不听人入者,令皆舍而不禁,容民取蔬食也。弛力者谓弛力役之事。薄征者若据大荒则全无征税,今言薄征者容有小荒仍有征税。案:司稼注云: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者也。缓刑者谓有刑罚宽而放之。”

百姓自发的流动和移民,会造成政府控制户口的减少,影响国家税收和徭役的摊派,因此,按照汉代政府规定,通常情况下,百姓是不允许擅自移民和脱籍的。但是由于灾荒的出现,百姓背井离乡是为了逃命,脱籍不纳税服役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不采取通融的办法,允许或鼓励灾民逃荒觅食,几乎历代帝王都允许灾民逃荒。如汉景帝前元元年(前179年)春正月,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再如宣帝本始三年(前71年)夏,“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就贱”就是移民到物价较低的地方,并对移民免除赋役。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秋,关东大水,政府下令:“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壶口、五阮关者,勿苛留。”鸿嘉四年(前17年)春正月,诏曰:“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流民欲入关,辄籍内。所之郡国,谨遇以理,务有以全活之。”东汉章帝元和元年(84年)二月诏曰:“王者八政,以食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业,致耒耜之勤,节用储蓄,以备凶灾,是以岁虽不登而人无饥色。自牛疫已来,谷食连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为负。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赊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

(二)政府组织灾民转移

在大的饥荒面前,政府一般采取发放借贷物资、减免赋税的办法救济灾民,如果仍不能解决问题,会采取组织移民的办法,护送灾民到指定的地方度过灾荒时期,一般由国家与移入地政府共同发放衣物,安排生产就业等。高帝二年六月,“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汉武帝元狩三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假予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县官大空。”元鼎年间“山东被河灾,乃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怜之,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使者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振焉”。政府组织移民往往投资较大,汉武帝元狩二年的大移民造成“县官大空”的后果。

(三)安辑逃荒灾民

统治者采取的办法有赐钱、赐田宅或假田、屯田,减免赋税、赊贷种食等。武帝建元三年春(前138年),“河水溢于平原,大饥,人相食。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东汉也有大量这样的例子,如章帝元和元年(84年):“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这些措施多属救灾,有时也可作为扶贫政策,古代对贫困户的扶持称为振业,如西汉元帝初元元年诏:“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资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四)国家鼓励地方政府接纳救济和安置灾民

地方政府招收安置灾民,古代称为“劳来”,奖励“劳来”是汉代政府的一贯政策。阳朔四年成帝又下诏称:“间者,民弥惰怠,乡本者少,趋末者众,将何以矫之?方东作时,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致劳来之。”东汉章帝建初元年春正月诏曰:“比年牛多疾疫,垦田减少,谷价颇贵,人以流亡。方春东作,宜及时务。二千石勉劝农桑,弘致劳来。”两汉政府对招徕流民占籍的地方官员还大加奖励。汉宣帝地节三年春三月,诏曰:“今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后来的事实证明,王成流民占籍8万口属夸大数字,其他地方官也有类似的造假行为。东汉政府设有类似的奖励制度,如光武帝刘秀时,丹阳太守李忠“三岁间流民占著者五万余口。(建武)十四年,三公奏课为天下第一,迁豫章太守”。汉桓帝永寿年间第五种“以司徒掾清诏使冀州,廉察灾害,举奏刺史、二千石以下,所刑免甚众,弃官奔走者数十人。还,以奉使称职,拜高密侯相。……流民归者,岁中至数千家。以能换为卫相”。

(五)鼓励流民还乡或占籍

因逃荒百姓成为流民,脱离了官府的控制,不纳赋税不服徭役,这是官府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一旦灾害造成的危险减轻或解除,政府总是鼓励流民还乡或在逃荒之地著籍,继续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纳税服役。东汉章帝因上年发生疫灾,且“京师及三州大旱”于建初元年春正月诏三州郡国:“方春东作,恐人稍受禀,往来烦剧,或妨耕农。其各实核尤贫者,计所贷并与之。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禀,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东汉政府多次颁布赐爵令,“流人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鼓励流民上报户口。东汉和帝永元六年“三月庚寅,诏流民所过郡国皆实禀之,其有贩卖者勿出租税,又欲就贱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十五年春闰月乙未,诏流民欲还归本而无粮食者,过所实禀之,疾病加致医药;其不欲还归者,勿强。”

移民救灾的办法,是古代救灾物资运输和技术抗灾手段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救灾办法,常常造成人民脱离户籍控制,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随着救灾手段的进步,现在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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