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人大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最重要的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一不失职、二不越权。依法办事包括依照实体法办事,又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有一系列基本规定,违反了法定工作程序,就是违法,就无法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正常而富有成效的工作。所以,人大工作必须讲求法制、讲求程序。这是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
集体行使职权,这是民主集中制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大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集体行使职权,民主决定问题。就是说,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法律、法规,各种议案、决议、决定,都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审议,最后通过表决集体决定。不能由个人说了算,包括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内,都无权个人说了算,无权个人决定问题。
表决、决定问题时,每位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只有在会上行使,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又一个显著的特点。
第三,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保证。坚持走群众路线,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的必然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走群众路线也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要把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作为依法履职的依据和前提。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智慧;善于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拓宽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做主的权力。
(二)人大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由于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实行合议制,一切事情必须通过民主程序、集体讨论决定,这就离不开召开会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的基本形式有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是各级人大行使权力的主要、决定性场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听取报告和法律法规议案的说明,二是投票选举和表决议案。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集中审议。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按照大会和代表团的安排,审议议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方能举行。常委会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议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列入会议的各项议题;二是指会议的议事程序。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主要由议案组成。所谓议案,是指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会议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权的主体是: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十人以上联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定人数以上联名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案处理的一般程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和专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人民政府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的基本形式分为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一同参加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主要的并有决定性的会议形式。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说明;听取向常委会所作的各项工作报告;通过讨论、审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决定。分组会议是将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开会。分组会议的内容是对提交会议的各项议案、报告等进行充分讨论、审议,为全体会议最后表决或作出决议决定作准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设有联组会议,联组会议在形式上同全体会议没有什么差别,它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分歧较大的议题进行集中讨论,只是最后不进行表决。
按法律规定,会议的议事方式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审议,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评议,发表意见、看法,表明态度和意愿的活动。适应于列入会议议程的各种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二是审查,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有关国家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对,看其是否正确、是否妥当的活动,主要用于审查和批准决算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议题。三是讨论,主要用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适应于人大常委会自身提出的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题。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议事程序一般为: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作有关议案的说明,或听取报告人的报告,然后分组进行审议、讨论,在分组(联组)审议讨论的基础上,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作出结论。
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这一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有效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们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还在不断地成长、发展、完善之中。因此,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坚持、发展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可靠制度保证。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