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34700000011

第11章 扶养

1、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宣讲要点】

广义上的“扶养”,包括尊亲属对卑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狭义)和卑亲属对尊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类型。狭义的“扶养”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也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感情不和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理由。

【典型案例】

张某(男)系早年的大学毕业生,****期间迫于无奈在农村与比自己大五岁的刘某(女)结婚,并生有一子。由于刘某文化很低,夫妻之间一直没有共同语言。改革开放后,张某回到以前在城里的单位上班,长期居住在单位,很少回家,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仅维系着表面上的夫妻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刘某的身体越来越差,在64岁时患脑血栓瘫痪在床,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为治病,刘某四处求医,开销很大,无力负担,而张某却不愿为重病的妻子提供医疗费用。刘某在无奈之下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为其支付医疗费,承担扶养义务。在诉讼中,张某以与刘某夫妻感情不好为由拒绝扶养妻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刘某与张某感情不好,且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刘某没有必要负担张某的医疗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刘某无钱治病且无生活来源,张某作为丈夫必须扶养妻子。

【专家评析】

我们在这里一定要区分好抚养、扶养和赡养这几个概念。法律意义上的扶养,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尊亲属对卑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狭义)和卑亲属对尊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类型。我国《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所称的“扶养”,都属于广义的。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特定条件下,兄、姐对弟、妹也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所称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概念,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将抚养、扶养、赡养等概念区别开来。因此,我们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碰到“扶养”一词时要知道其所指称,不要搞混淆。

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扶助。它是一定亲属间伦理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表现,对于保障老弱病残者的生活,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有关夫妻间互相扶养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即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都有接受和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三是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必须扶养,不必附加任何条件;四是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即扶养义务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则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关于扶养的方式,一种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同住一起;另一种是定期支付扶养金,或以实物进行扶养,包括定期的体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间的扶养金应当包括日常生活起码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

夫妻间的扶养可以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一般来说,夫妻间扶养义务消灭的原因有三:(1)当事人死亡。扶养权利人或扶养义务人一方死亡,扶养义务即消灭;(2)当事人身份改变。夫妻离婚,可导致夫妻扶养义务消灭;(3)扶养要件消灭。扶养权利人放弃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丧失扶养能力等,也可导致夫妻间扶养义务消灭。

总之,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互相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法律义务,尤其在一方年老体弱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该主动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借故不尽扶养义务,就是违法的,也极不道德。

本案中,刘某与张某虽感情不深,但二人仍是夫妻,双方仍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刘某要求张某支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属夫妻间扶养金的范围,张某应予承担。张某以与刘某感情不和为由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是不正确的。张某应在刘某生病期间给予刘某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安慰。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姐姐被人收养后,还有扶养未成年同胞妹妹的义务吗?

【宣讲要点】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但姐姐被收养后,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关系也随之解除,互相不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即姐姐不再有扶养未成年亲妹妹的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

董某(女)4岁丧父,2012年14岁时丧母,生活失去了依靠。母亲临终时告诉她她还有个姐姐,1岁多就被隔别县的赵家收养了,让董某在其死后去找她的姐姐。董某按照母亲嘱托找到了姐姐赵某,希望得到姐姐的经济帮助。赵某此时已经参加工作并已成家,正有孕在身。赵某的养父母都已去世,留有一个亲生女儿,现年10岁。赵某表示自己家庭条件也不宽裕,无力扶助董某,并劝说董某去投奔其他亲属。董某在他人的提示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履行对自己的扶养义务。

【专家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赵某与董某是具有自然血亲的姐妹关系,但由于赵某从小就被人收养了,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子女的被收养而解除,亲兄弟姐妹间的关系也随之解除,互相也就不再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因此,赵某与董某之间的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便终止,赵某也就不再承担扶养董某的法定义务。当然,如果赵某有能力且自愿抚养董某,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应予以充分肯定和赞赏。但这种帮助也只是道义上的,而不是法定的义务。本案中,在赵某拒绝扶养的情况下,董某可以要求其他有抚养能力的亲属抚养。如果没有可以抚养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国家救济。

赵某与养父母的亲生女儿虽然原本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但赵某被收养后,其不仅与养父母产生了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且也与养父母的亲生女儿产生了养姐妹的关系,随之产生与亲兄弟姐妹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赵某的养父母双双去世,他们尚未成年的亲生女儿有权要求赵某承担扶养义务。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2开 红皮压纹烫金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2开 红皮压纹烫金版)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新修正本)

    第二次修改的检察官法是旨在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
  •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是否和谐不仅影响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还会影响到由此决定的其他社会关系,影响到家庭其他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在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稳定的态势下,也在进行着艰难的转型,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劳动关系双方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私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续签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有些用人单位存在着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比较研究

    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比较研究

    《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比较研究》采用比较研究和法解释学和规范分析两种研究方法对刑法和侵权法的关系问题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与侵权之历史演变;侵害观念与法律救济与之协调;违法本质与行为类型化比较;归责立场与责任判断等。
  • 民事程序理念与证据规则

    民事程序理念与证据规则

    本书共9章,内容包括: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宪法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证据制度与证据规则概述、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规则、提供证据的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等。
热门推荐
  • 陛下为何要反

    陛下为何要反

    “陛下为何要反?!”本朝护国公、师尚父、主征伐、出号令、钦赐圣号九千九百九十九岁的许谨贤,目露凶光地盯着大楚皇帝杨炯逼问道。“???”“我吃饱撑得了,干嘛要反我自己?!”杨炯看着对方身上的金黄色滚龙袍,一脸懵逼的感觉。
  • 百无一是为情深

    百无一是为情深

    深情似乎是这世界上最可笑,最没用的东西。────安柠希【纵是情深奈何缘浅】
  • 万年寻找吾挚爱

    万年寻找吾挚爱

    简单地说就是题目了题目就是传说中的简介……好吧!主要人物:慕容泪璃【或者慕容莫弃、或者锁月,总之是一个人……】月宿链丝【或者月宿,锁月她老公】月宿祸【锁月他儿子】月宿童君月宿冥君【两只是月宿祸他儿子】配角:天帝,天后,冥皇,冥王,小冥王……等等等等……真正的简介:慕容泪璃,她究竟是什么身份?月宿链丝呢?更加是一个谜一样的家伙,明明是本文的重要男主角,莫名地在前面出现了几次就……是惩罚……这一切都是惩罚她和他都是不该出生的
  • 我的室友是天道

    我的室友是天道

    本书又名《和天道大师兄的日常生活指南》张铎的生活本来平平无奇,吃吃喝喝像个普通憨憨,但是他怎么会想到他的舍友是天道呢。你说体验生活的天道偶遇平凡少年然后成就千古大业,怎么可能,那都是老套路,这只是普通的修真生活,拯救世界都是书里才有的。偶尔蹭蹭平行世界刷刷存在感,你还想知道内容,我才不剧透呢……
  • 系统让我做反派

    系统让我做反派

    修仙界里有这么一朵奇葩,他随修正道,人们却说其杀戮成性。他实力强悍,人们纷纷诋毁与他,但他却不与这些人们计较。因为他知道那些诋毁他的人,不过是妄自菲薄罢了。他所杀之人,所伤之人无一不是犯下滔天罪恶之人。无一不是伤他之人,害他之人,触及逆鳞之人!这么一朵奇葩,人们不知道其为何喜爱作死。同时也不知其早已是被系统绑定早已抛下俗念,对于修仙一路更是无比崇尚。在浩茫的修仙界里闯出一番功与过!世人发指又如何!世人唾骂又如何!这些都比不过是秦鸣心之所念,心之所及。【现在小说已经签约了,本书书友QQ群号:1078706088,欢迎各位书友的到来!】(QQ群会在发红包前有通知,各位群友积极加入吧。)
  • 快穿反派:我家宿主是精分

    快穿反派:我家宿主是精分

    (注:本文无男主,因为女主辣么帅是不需要男主的。女主是精分,不接受反驳。谢谢。)“叮,恭喜你成功契约宇宙最强最帅最受欢迎的反派系统0号,请问你有什么获奖感言吗(微笑脸)”“蠢货”“…………”“宿主宿主,这些个男人辣么帅你怎么就不动心呢,这不合逻辑呀(疑惑脸)”“噢,你真是个愚蠢又可爱的小白痴”“…………”#论有一个精分宿主的感觉#(悲伤脸)
  • 新任女神狂三

    新任女神狂三

    在约战世界完成历练的狂三成为了新任的女神。
  • 我在东京当偶像

    我在东京当偶像

    重生东京,男,普通高中生。没钱,交不起学费,天堂岚正要被迫退学。回家路上,苦恼不已,路口转角处。撞人,偶遇西装光头大叔,是个制作人。“少年,你,女装,绝对大卖”就此,天堂岚在女装的道路上一去不复返。全民偶像?当就是了!。。。难道是我打开方式不对?看看别人,重生东京一个个又是剑仙又是和尚忍者的。但为毛我穿越到异世界要女装啊?!只有女装才能维持生活的样子?
  • 绝命守护,傲娇甜妻

    绝命守护,傲娇甜妻

    她有父亲,却自称孤儿。她身体奇异,自身便是天大的秘密,却不自知。她恨世界上所有妖娆的女人,特别是小三。她有着最最悲惨的童年,所以便养成了她冰冷的性格,寒霜的外表下有一个脆弱的灵魂。她是最年轻的教授,古筝钢琴界的神话。他是最年轻的少校,温润如玉,容貌俊美,身手敏捷,心思缜密,身负少校军衔,却是特种兵出身。他的生活日日与死亡为伍,日日充满危机,与最阴险狡诈的人斗智斗勇,与最凶狠毒辣的人切磋过招。原本在休假的他,本以为可以好好的相相亲,解决一下人生大事,结果一道军令让他奔赴的不是前线,而是一个少女的闺房....
  • 前夫先生又来偷心了

    前夫先生又来偷心了

    白尚城微眯着眼睛,眼里闪烁着危险:“老婆,听说你要出墙。”简汐疑惑:“哪里来的墙?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们已经离婚了。”白尚城:“……走,马上复婚去。”白尚城拿着两个鲜红色的结婚证,一脸得意:“这回有墙了吧!你要是敢爬墙,我就……”简汐笑眯眯道:“你就怎么样?”白尚城立马怂了:“我就把墙挪远点,让老婆永远爬不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