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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赡养(8)

21、赡养纠纷当事人均为高龄老人,原告起诉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现实中,有的赡养人自身也年事已高,赡养能力弱甚至不具备赡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赡养人起诉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家庭情况,作出合理处理。

【典型案例】

原告文某已是95岁高龄老人,有一子三女,现均已成家。2012年11月前,文某一直随已73岁的小儿子李乙生活,但李乙因下身瘫痪,常年卧床不起,每月仅领取400元的退伍军人津贴,因此李乙并没有实质性的赡养能力。文某生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其长子李甲独自承担。2012年12月,文某与李乙之间发生矛盾,经乡、村多次调解未果,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乙对其尽赡养义务。

【专家评析】

本案虽是一起简单的赡养案件,但有其特殊性:原、被告均为高龄老人,均为被赡养人;被告虽有赡养义务,但下身瘫痪,自身都无生活能力,更无赡养能力,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每月领取400元的补助费并不低,被告有赡养能力。

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法官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意见,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告理解体谅被告的困难。当得知被告长子李甲对原、被告都非常照顾,在当地口碑很好,遂指导当事人签订了附义务的房屋赠与协议,即:李甲同意承担原告以后的生养死葬义务,原告亦同意将其房产赠与李甲。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一家人又重归于好。

【法条指引】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2、拒绝赡养老人致其自杀,应当以何罪起诉?

【宣讲要点】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典型案例】

郑某早年丧母,一直随其父(68岁,三年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2011年8月初,郑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8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三天后,郑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因女儿家住房条件比较困难,所以其父未同意。8月10日早上,郑某之妻任某借故对公公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8月15日晚上,其父见儿子和孙女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郑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盛了一碗饭正吃时,任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8月16日,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之后因生活无着,含愤服毒而死。

此案在立案起诉过程中,对郑某、任某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郑某、任某的行为应定虐待罪。其理由是:被告人郑某、任某对父亲负有赡养义务,但二被告人却对虐待老人,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行为应定遗弃罪。其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父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赡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人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专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及其身心健康;(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4)行为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的平等权和身体健康权,而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受赡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前后只有6天,且并未有摧残、折磨行为,主要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不作为;再次,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故意内容不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而是故意逃避赡养义务。

第二,被告人郑某、任某的行为应构成遗弃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扶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

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二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其次,二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拒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被害人给被告人郑某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任某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二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二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儿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显然是负有扶养义务的。

【法条指引】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3、长期谩骂老人,是否构成虐待罪?

【宣讲要点】

虐待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长期谩骂老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

【典型案例】

单加蓬夫妇均是退休教师,二人已年近70,只有一个儿子,历尽千辛万苦将儿子养大成人,又给买房子娶媳妇。正当准备安享晚年的时候,不想蛮横无理的儿媳妇却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想将单加蓬夫妇帮他们购买的房屋出租,他们与单加蓬夫妇同住,在遭到拒绝后,两口子就经常上门谩骂,时间长达数年之久。老两口实在无法忍受,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儿子、儿媳的刑事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单加蓬的儿子、儿媳不够成虐待罪,只是一般的谩骂行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加蓬的儿子、儿媳已够成虐待罪,应该按照虐待罪定罪处罚。

【专家评析】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区别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的,具有相对连续性。“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阴部、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当然,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可以根据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认定。

本案中,单加蓬的儿子、儿媳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用谩骂的方式对待老人,时间长达数年之久,构成虐待情节严重,应该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法条指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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