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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1)

3.遗弃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应予立案追究。

4.对犯遗弃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如何区别本罪与虐待罪?

一是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虐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二是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是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而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成员。

五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均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6.如何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

首先,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力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其次,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三是主体要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且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是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能力而拒绝扶养;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则是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7.对遗弃行为致人死亡的情况怎么处理?

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如果行为人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践中,遗弃罪的具体表现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街口等人多而又发生危险可能性较小的地方。如果行为人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或不便获得救助的地方,或者危险性很高的地方,致使被害人饿死、冻死、被野兽攻击死亡的,则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典型案例】

1996年至1999年8月间,某精神病福利院院长王某指派刘某、田某、沙某、于某等人,安排该院工作人员将28名病人带出福利院,遗弃在沿途的火车站,汽车站甚至野外。在被遗弃的数十人中,既有80多岁的老人,也有10多岁的孩子。截至案发时,只有1名被遗弃的病人安全回到家中,其他27人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田某、沙某、于某等人身为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对依赖于福利院生存、救助的“无家可归、无依可靠、无生活来源”(以下称“三无”)的公费病人,负有特定扶养义务,应当依据其各自的职责,积极履行监管、扶养义务,而不应将被扶养中的28名病人遗弃,拒绝监管和扶养,构成遗弃罪。法院依照《刑法》第261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25条、第26条第1款、第27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沙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于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专家评析】

本案对被告人判处遗弃罪有一定的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怎样准确理解《刑法》第261条(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即,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否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医院、孤儿园、养老院、精神病院等机构与其医疗、监护、扶养、救助的病人、孤儿、老人、精神病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员可以构成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员不能构成遗弃罪的犯罪主体。

本案中,法院是持肯定态度的。其认为,遗弃罪的主体是指法律上对被遗弃者有扶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的被告人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担负着对精神病福利院公费病人的监护、扶养的义务,与病人之间已形成了监护、扶养与被监护、扶养的关系,具备特定的扶养义务主体资格,因此可以对其判处遗弃罪。

但是也有法院持不同意见,对类似行为不定遗弃罪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如,2003年11月2日,新郑市某医院收治一名因车祸受重伤的男子,该男子不能说话写字,无法落实其真实身份,院方称其为无名氏。后因无名氏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经时任院长苗某、科主任刘某商量,决定将无名氏送到临近的长葛市境内,让当地120将其接走。后11月18日下午,在苗某、刘某安排下,医院司机唐某驾车,协同实习医生杨某、护士武某等人,将无名氏拉至长葛市老城镇某村东丁字路口抛弃。唐海松给长葛市120打电话让其出车拉病人,随后返回新郑。11月19日6时许,该村村民发现无名氏已被冻死。医院原院长、外三科主任以及参与遗弃患者行为的有关当事人均被新郑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发生在非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监护、救助、扶养等关系的遗弃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意见仍然没有统一。不过,从刑法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旧刑法典将本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中;1997年《刑法》在没有单列妨害婚姻家庭罪的情况下,将本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等婚姻家庭罪名并列,立法者的意图比较明显,即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遗弃罪的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但应当作此理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3月15日)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0日)

六、……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接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犯罪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拐骗儿童罪

【宣讲要点】

1.什么事拐骗儿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

2.拐骗儿童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一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即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二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即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

3.拐骗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4.对犯本罪的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如何区别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是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典型案例】

2013年,陈某(21岁)经人介绍到外地一机砖厂打工。2013年5月份,陈某在打工期间与未满14岁的袁某相识,双方产生好感进而交往密切。袁某的母亲发现后,以袁某年纪尚幼对双方进行劝阻。2013年7月2日晚,陈某经事先预谋,利用袁某对自己的信任,诱使袁某私自离家与自己一同前往外地共同生活。袁某的父母发现后立即报案。次日,陈某在列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3个月。

【专家评析】

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是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没有情节或后果要求,行为人一旦实施了拐骗不满14周岁的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的,即构成犯罪。从立法意图上讲,设立本罪的主要考量是儿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周围事物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及相关司法解释都应当加以特殊保护。拐骗儿童的行为,不仅给受害儿童的家庭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而且会严重威胁、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实践中,认定拐骗儿童罪,要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对一些形式上发生了带离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但经综合考虑行为人与被受害家庭、受害儿童的特殊关系等因素,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比如,刚满16周岁的表哥瞒着家人带不满14周岁的表妹“流浪天涯”的情形,就不能认定为拐骗。其次,认定拐骗儿童罪,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可,至于心理动机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仅供量刑时进行参考。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即使陈某与袁某是真心相爱,,但其作为已满21周岁的成年人,以“私奔”为目的,在不做任何形式通知的情况下,秘密带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袁某脱离家庭,应该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陈某是明知袁某为14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陈某不知袁某未满14周岁并且袁某刻意欺瞒年龄,因其身体发育情况一般人从外部特征上很难判断其尚未成年的话,则不能认定陈某为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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