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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4)

【典型案例】

黄某是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担任负责人已经4年的时间了。由于企业人员少,工作多,所以,公司就规定每个员工进入本企业3年时间内,不准结婚、怀孕和生育,否则停发此期间的工资。黄某单位有一个新员工,王某,进入公司不久就和男友结了婚,并且请了一段时间的婚假和路程假,单位没有办法就只好批准了。一个多月之后,王某回到单位继续上班,在月底领工资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在婚假期间的工资被单位扣掉了,就来找黄某。黄某解释说这是当初单位规定的,她在进单位的时候也签了那份合同,况且她请假的时间太长了,扣掉这部分钱是应该的。王某坚决反对公司的做法,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王某想知道在劳动争议中自己有哪些权利。

【专家评析】

可能很多单位领导都认为,单位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就应当给予相应的劳动,员工结婚请假,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理应停发。其实,这种想法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员工请婚假结婚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第一,王某应当获得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

王某结婚,其有权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而单位也必须给予其相应的婚假和路程假。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单位在自己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应当照发王某的标准工资。而途中的车船费等,应当全部由王某自己承担。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合法的婚假和路程假时间外,王某正常请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可以扣除,不予补发。

第二,王某有权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受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的限制。

虽然单位可以与员工签订工作合同,并对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时间以及工资、福利的发放作出约定,但是,由于单位的合同内容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并在签订的时候,大多数员工都是被迫的,并不代表他们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即使该合同已经签订,但“不准结婚、怀孕和生育,否则停发此期间的工资”的条款仍然是无效的。因此,王某无需受到该合同条款的限制,有权向单位讨要自己在婚假、路程假期间的工资。

第三,王某在仲裁中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有:

1.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

也就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自己想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比如,本案中王某的仲裁请求就是单位支付自己在婚假、路程假期间的工资。

2.进行和解和调解的权利。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王某都可以和单位进行和解,或者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3.变更、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

王某在仲裁中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自己的仲裁请求,比如不再要求支付自己在婚假、路程假期间的工资,或者仅要求支付部分工资。

4.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王某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条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51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9.什么是兼职仲裁员?

【宣讲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取得仲裁员资格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人员。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需要指出的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的选任条件及其职责都相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

(1)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典型案例】

年初,佟某和几个同乡来到南方某城市打工,2月份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佟某每个月完成一定的任务,或者工作一定的时间,就可以得到1000元的固定工资,其他的浮动工资随佟某的任务量和效益增加,每月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佟某觉得这样也好,至少可以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如果工作好了,还可以增加收入,于是就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作合同。

同年8月份,妻子打来电话,说孩子生病了,要佟某回去给孩子治病。在向单位请假之后,佟某急忙坐火车连夜赶了回去。孩子的病虽然不是很严重,但治愈需要花一段时间,佟某在家足足待了近半个月的时间带着孩子看病。由于治疗及时,孩子很快就痊愈了,安顿好妻子和孩子后,佟某赶忙返回了单位。但在月底发工资的时候,佟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却只有800元,连当地的最低工资都达不到,询问单位的领导,得到的回复是,佟某没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只能得到这些工资。佟某很困惑,就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佟某发现仲裁员王某是当地的一个大学老师,仲裁委外聘的兼职仲裁员,不知道她是否可以出任仲裁员?

【专家评析】

我国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享受最低劳动报酬后,很多劳动者就产生了一种误解,认为不管自己工作怎么样,用人单位都应当至少给予自己该地区的最低工资,实际上,这种想法是片面的。

(一)佟某虽然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佟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佟某不能获得最低劳动报酬

第一,佟某因给孩子看病所花费的时间不能算做正常的工作时间。

解决佟某是否可以获得最低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确定佟某给孩子看病所花费的时间是否可以被看作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佟某在用人单位工作过一段时间后,都有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间,如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期间,这些都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虽然没有在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依然要依法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但这些带薪休假的时间并没有包括佟某给孩子看病的时间,所以,在佟某没有工作的近半个月的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佟某发放工资。

第二,佟某的工作情况不符合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佟某只有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会依法支付给佟某至少是最低的劳动报酬。如佟某所述,用人单位与佟某签订合同时规定了同样的条件。而现实中,佟某在近半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工作,并且这段时间并不是带薪休假,所以佟某等于只工作了半个月,单位给佟某的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王某作为法律工作者可以出任兼职的仲裁员,并且与其他专职仲裁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首先,王某作为大学教师可以出任兼职仲裁员,并与专职仲裁员具有相同的权利。

我们知道,仲裁委员会由专职和兼职仲裁员组成,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都可以被聘任为仲裁员。同样,王某作为大学老师,如果符合仲裁员的条件,也有资格出任兼职仲裁员。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做为兼职仲裁员,其在仲裁中享有的权利与其他专职仲裁员是相同的,可以与其他仲裁员一同处理佟某和单位的劳动争议。

其次,仲裁委员会将按照多数的原则处理佟某的案件。

通常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将由几名仲裁员处理佟某的仲裁申请,由于每个仲裁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在他们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的规定,按多数的原则处理,所以,即使王某个人的意见与他人不一致,也不会影响整个案件的仲裁结果。

【法条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0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45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最低工资规定》

第3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10.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员回避吗?

【宣讲要点】

仲裁员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存在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其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退出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的制度。回避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申请回避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一项重要权利。回避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等回避的权利,在劳动争议仲裁中,采纳这一诉讼活动的有效方式,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平仲裁或裁决,是十分必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此时,仲裁员必须回避。如果仲裁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有着近亲属关系,那么,此人就有可能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的关系,即使没有,但由于其特殊身份,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影响,很可能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作出倾向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一方的裁决,裁决的公正性也就难以得到保障。退一步讲,即使其作出的裁决是公正的,也很难让人信服。因此,此种情形下,有必要规定仲裁员回避该案件的仲裁。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案件的裁决可能影响到该案仲裁员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这种情况有很多种,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关系也有很多种,如,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是多年的老同事、老同学,或者仲裁员曾是一方当事人的下属等。这些情形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但实质在于因其与当事人、代理人的某种特殊关系,使其作出裁决的公正性让人产生不必要的怀疑。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作为案件的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会见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对案件进行审理、调解的需要,但如果这种会见是私自进行的,也就是没有告知仲裁庭、仲裁委员,也不是仲裁活动的一部分,而是私自进行的,则足以使人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至于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则更是有着明显徇私裁决的嫌疑,而且,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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