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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民事部分(2)

第一种情形是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所谓"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一般是指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一方为三人以上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标的同一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串案。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在申请再审阶段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即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涉及法人或者单位的案件,实践中有可能一审原告、被告不全是公民,或者二审阶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全是公民的情况,但只要申请再审阶段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为公民,则符合该条件。

【典型案例】

曹某是某村村民,户籍在其居住的村组,1986年10月外嫁到该县县城,与县城的李某结婚,但曹某户口仍在原地,承包地也没有被该村组收回。2010年5月,因国家建设需要,对曹某所在的村组部分土地进行征地拆迁,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该村、组进行征地补偿以后,村民决定对该征地费用进行分配,在村民大会多次协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后,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曹某这类的"外嫁女"只分配征地费用的两层,该村民小组涉及这类"外嫁女"共16户。村民代表大会补偿决定公布以后,这16户"外嫁女"认为没有得到与村民一样的同等待遇,到处上访。后16户"外嫁女"共同作为原告,以该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为被告告到法院。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判以后,16户"外嫁女"仍然不服,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法官告知他们,应先向作出二审判决的市中院提供材料申请再审,由市中院进行审查。16户"外嫁女"又到市中院申请再审。市中院法官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以后,解释说明该判决是公正的,要求当事人息诉服判,不必再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市中院对其不公正,有偏见,10天以后仍然坚持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接受了他们的材料,并予以受理。

【专家评析】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当事人首先向其所在地的省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并不意味着生效法院(市中院)的上级法院(省法院)就会立即受理。实际上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使用的术语是"可以",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再审选择权,即应首先向生效法院申请再审,如坚持向生效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就本案而言,本案符合一方人数众多的情形(涉及16户),省法院告知当事人首先向原生效法院(市中院)申请再审,并由市中院做好判后释明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以此说明省法院推诿不办,有案不立。在本案当事人不愿意到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坚持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受理本案,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哪些材料?

【宣讲要点】

当事人作为再审启动主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是其启动再审必须具备的,也是启动再审申请程序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再审申请权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没有当事人的启动,就不会有法院进行再审审理的程序性活动。因此,再审程序的开始必须依赖于当事人外在的书面形式,就是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等,那么,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当事人应提交哪些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法院才能受理呢?

一是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二是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明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是提交地址确认书,以及联系方式,可能当事人在再审申请阶段地址、联系方式与原审中不一致,因此需要确认。

四是提交证据材料部分,包括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分别列明所证明的事实。

五是提交授权委托书,如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提交法定代理人与再审申请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薄,相关机构的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提交再审申请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材料。公民作为代理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组织的证明。

【典型案例】

舒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任某某与舒某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舒某某将其面积81.5㎡的住房以10万元出让给任某某,并由舒某某办理房产证及水电气管四通,首付订金3万元,任某某入住时付款3万元,舒某某办完产权证及水电气手续后任某某支付尾款4万元,购房证件的办理概由舒某某负责。协议签订后,任某某同日支付舒某某购房款3万元。2009年1月,任某某支付李某某购房款1.5万元。后任某某以舒某某、李某某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某某、李某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一审法院认为舒某某、李某某作为卖方按协议约定负有交付安置住房并将产权转移给任某某的义务,故对任某某要求舒某某、李某某交付住房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予支持。判决:由舒某某、李某某将住房一套交付给任某某,同时协助任某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舒某某、李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后,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其上诉。舒某某、李某某仍不服,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已经赠与其子女,其子女已经入住为由,书写了一份再审申请书,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舒某某、李某某书写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没有提供证据材料,没有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因此,不予登记立案。

【专家评析】

为什么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后法院没有立案,其主要的理由是当事人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材料,且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再审申请书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再审申请书中要求明确写明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条哪一项,比如适用法律不当,生效裁判哪条法律适用不当,应适用哪条法律,在该条中应当写明理由和证据。二是再审申请书份数不符合要求,要求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供,本案虽然仅仅一个被申请人,但是法院应当存档一份,给当事人发送一份,至少应当交纳两份再审申请书,如果其他案件涉及更多的被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再审申请书。三是无地址确认书,法院无法主动寻找被申请人,这为审判工作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询问当事人。四是无证据材料清单和证据材料,没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法院无法审查,因此,法院不予受理该案是正确的。应当强调的问题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公民作为代理人受到严格限制的,不是所有当事人委托的公民都能成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组织机构的证明,才能作为案件代理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5.法院如何依职权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宣讲要点】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作出以后,发生法律效力,如出现裁判文书确实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或者提出申诉,如何处理?是仍然遵从"不告不理"的原则,置之不理,还是采用国家干预的原则,依职权主动纠错,存在一个价值判断的选择和取向。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显然我国采用的是国家干预原则,发现错误,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纠错,启动再审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和本级法院院长。根据审判实践,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有:

一是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提审。

二是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或者相类似的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的案件,不同的法院或者同一法院,作出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裁判的案件。发现上述情况,当事人又未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启动再审,通过审理,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判,统一司法尺度。

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裁判文书对主体的确认、案件性质、主要事实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严重不符,以及裁判文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情形,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法院应主动纠错。这类案件主要发生于本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启动程序在本级人民法院。

当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调解书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依职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可以直接提审或者指令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下级法院再审。

【典型案例】

陈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某公司归还借款280万元及利息。经某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80万元及自2009年1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当日某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经审查发现本案确有错误,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再审。再审认定:原审原告陈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因亲戚关系而熟识。2007年下半年开始,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以个人和公司名义先后十几次在原审原告陈某某处借款累计数百万元,截止2008年6月6日,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审原告陈某某借款280万元。在原审原告陈某某的要求下,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出具了280万元的借条一份给原审原告陈某某,约定归还期限为2009年1月6日,并加盖了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的公章。该280万元借贷款项无一笔进入公司财务帐目,其中的10万元是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个人欠他人而他人欠原审原告陈某某的旧帐。逾期后经原审原告陈某某数次催要,原审被告某某公司均拖欠未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个人与单位之间,借贷数额较大,且借贷款项均未进入公司财务帐目,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根据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本案中,原审原告陈某某未能提供其已将借款款项交付给原审被告某某公司的充分证据,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原告陈某某要求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调解有误,应予以撤销,于是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属于本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发现调解书所确定款项的给付对象存在错误,偏离事实,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案件进入再审并最终纠正原调解书。

在理解再审程序中,应当注意当事人提供证据启动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区别,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启动主体不一样,一个是案件当事人,一个是人民法院。二是启动程序不一样,一个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再审,法院被动审查,另一个是法院(本级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主动审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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