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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民事部分(10)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1.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未准许能否进入再审

【宣讲要点】

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之一。那么,哪些证据法院没有调查收集才构成该条事由呢?是不是所有的再审申请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均要调查收集呢?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该事由构成需要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调查收集的应该是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主要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当事人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三类:一类是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机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类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类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该三类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判断是认定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这类证据的出现有可能与原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不同的案件事实,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论。

二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客观原因包括证据本身当事人无法收集,比如在相关国家机关部门保存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证据材料。也包括当事人自身原因无法收集,比如当事人生病、被关押、拘禁、服刑等原因导致自身无法收集证据。如不是上述两种客观原因,即使原审法院没有收集,也不构成进入再审的事由。

三是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这是法院收集证据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也外在反映了当事人的愿望和意志,书面申请应包括证据待证明的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线索,当事人没有进行收集的原因。

四是原审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收集,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判断以后,可能出于对证据的判断有误,认为申请收集的证据不是主要证据,或者机械地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拒绝进行调查收集。

当然,在再审阶段,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就应当调查收集,或者当事人提出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就应当进入再审。应当说明的是,除了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外,再审法院应该对该证据与待证明案件事实的关系进行评判,对该证据存在和收集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对原审法院未收集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从而认定是否以该条事由进入再审,或者调查收集证据。

【典型案例】

2008年4月16日,杨某某准备向某某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借款金额17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日,杨某某出具《承诺》:"承诺人杨某某,自愿用位于某某路住房(面积177.95平方米)为杨某某2008年4月16日在你社借款壹拾柒万元作做抵押,当日,某某信用社作为贷款人,杨某某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在某某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他字第tx10212号他项权证,他项权人为某某信用社,权利种类为抵押。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同月18日,某某信用社向杨某某给付了贷款17万元。借款到期后,某某用社向杨某某催收借款,杨某某无力偿还,在2011年3、4月间,某某信用社的主任介绍李某某购买杨某某的抵押房屋,杨某某愿意出卖自己的房屋偿还贷款,双方到当地房管部门写了申请,请求过户,最后因价格差距没有谈成,过户申请仍然留在当地房管部门。其后,某某信用联社于2012年8月2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杨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判决其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一、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某某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某某信用社不服,以"在一、二审期间,某某信用社到当地房管部门调取过户申请资料,而当地房管部门不同意调取,理由是要双方当事人到场,而杨某某始终不到房管部门,无法调取,遂要求法院到当地房管部门调取申请过户的资料,拟证明诉讼时效未过,而法院没有调查收集"为由,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事实直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遂调取了当地房管部门的资料,发现当地房管部门确实保存有双方当事人申请过户的申请资料,能够证明诉讼时效未过,因此,案件进入再审并作出了改判。

【专家评析】

本案因为诉讼时效问题,当地房管部门的资料就显得相当重要。在一、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去申请调取,当地房管部门不准许,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调取该证据。从案件事实分析,借款时间为2008年4月18日,借款期限1年,2009年4月17日到期,借款到期后杨某某仍未归还借款,最迟应当到2011年4月17日前,某某信用社应到法院提起诉讼。在中间时段,如果某某信用社向杨某某主张过权利,那么,就符合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本案诉讼时效就未过,某某信用社就有胜诉权,但是因本案关键证据,双方在两年期间究竟协调过没有的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某某信用社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该证据,再审法院收集以后,能够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限未满期间,某某信用社主任为帮助杨某某归还借款,介绍购买人购买杨某某抵押的房屋,三方当事人在场经过协商的事实,说明某某信用社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经过,法院最终作出改判的结果。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法释〔2001〕33号)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2.申请法院鉴定勘验以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否支持

【宣讲要点】

在再审案件审查程序中,经常遇到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原一、二审已经作出的鉴定、勘验结论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并要求以此重新作出的鉴定、勘验结论进入再审。对此,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能否以此为由进入再审?

再审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没有关于重新作出鉴定、勘验结论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权要求原鉴定、勘验机构或者其他鉴定、勘验机构对鉴定、勘验结论再次进行鉴定、勘验,人民法院不会因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而进行鉴定、勘验。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能够进入再审,就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才会进入再审。

如原鉴定、勘验机构或者鉴定、勘验人员无相应鉴定、勘验的资质,那么,在原一、二审阶段,当事人应提出证据,要求法院重新组织鉴定,当事人在原审阶段已经知道鉴定、勘验存在鉴定、勘验资质问题而不提出重新鉴定、勘验,在再审阶段再提出重新组织鉴定、勘验,应视为在原审阶段当事人对该鉴定、勘验结论的认可。

【典型案例】

2007年10月22时许,卢某某(8岁)在某某镇某某街玩耍,奔跑过程中,将正在行走的陈某某撞倒,致使陈某某受伤。陈某某受伤后,在某某中心卫生院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劲骨折",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3万元,出院医嘱,门诊治疗,随访一年。后某某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5月15日,以司鉴字(2006)045号司法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陈某某髋部及右股骨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2.被鉴定人陈某某伤残后存在生活部分依赖。陈某某出院后,在陈某某大药房第二十九连锁店买药,花去药费7000元。后双方因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发生纠纷,陈某某诉讼到法院,案件经过一、二审以后,陈某某仍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原鉴定结论等级偏低为由,要求上级法院对某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06)045号司法鉴定书重新进行鉴定"为由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未准许陈某某的鉴定申请,案件经过审查以后,驳回了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进入再审的十三项法定事由中,没有将"再审审查阶段重新作出的鉴定、勘验结论"作为人民法院进入再审的法定事由。按照司法解释,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因此,只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才能作为新证据进入再审。

在前述案例中,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要求法院对原鉴定结论进行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审查以后,认为该申请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显然,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一个案件经过有关鉴定、勘验机关鉴定、勘验后,案件涉及的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勘验的阶段已经过去,对专业性问题专门机构已经作出了专业的结论,法院一般应当采信。除非再审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原鉴定、勘验人员与一方当事人串通,共谋,那么,在证据采信上,原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勘验并不符合证据的公正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性要求,法院经过综合审查当事人提出串通证据的期间,证明内容等,再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勘验结论。

【法条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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