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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建章立制,作汉律

西汉王朝建国之初的国家各项制度建设,是在丞相萧何的领导之下进行的。从被封汉王,到定陶称帝,在这四五年间,刘邦在与项羽作战的同时,数回关中,在萧何的协助下,立太子,建汉制,已建立起汉初政治制度的雏形。这套政治制度,到公元前195年4月他逝世前,经过不断增补,已基本趋于完善。所谓的“汉袭秦制”,是指这套政治制度基本因袭秦朝。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打破了传统的分封制,将大权揽于自己之手,在全国建立起中央、地方和乡村基层三级统治网络。西汉政权也是如此。

汉的中央政府和秦王朝一样,设“三公九卿”,皇帝则总揽大权。

所谓“三公”,即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为三公之首,主要任务是辅助皇帝处理国家政务。秦设左右丞相,而刘邦只设一相,到孝惠帝时,才增设二相。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首脑,主管国家军事。御史大夫,也可称副丞相,为全国最高监察首脑,他的任务比较繁杂,既要协助丞相处理政事,又要掌管符玺、图籍、秘书及朝内文件,还要受理百官奏事,监察百官。公元前206年,刘邦拜萧何为丞相,留守关中,公元前197年,刘邦将丞相改为相国,复拜萧何为相国。太尉,汉始未设,直至公元前195年,刘邦北征陈豨,才拜周勃为太尉,领兵随往。汉初第—位御史大夫是周苛,为汉元年所拜。公元前202年,周苛守荥阳被项羽所杀,刘邦复拜其弟周昌为御史大夫。公元前197年,周昌被徙为赵相,翌年江阴侯赵尧又接任此职。

三公以下,就是九卿,即:一是奉常(太常),掌宗庙祠祭,朝廷礼仪,并主持考试,所属太史令掌史书、历法、天象、灾异之事。二是郎中令(光禄勋),皇帝的最高警卫官和朝廷政务秘书长,管理宫殿掖门户,所属诸大夫、议郎,负责顾问应对。三是卫尉(中大夫令),宫内警备长官。四是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五是廷尉(大理),全国最高司法首脑。六是典客(大行令、大鸿胪),负责各少数民族事务。七是宗正(宗伯),管理皇族事务。八是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全国最高财政首脑。九是少府(考工),皇帝私人财政长官,管山海池泽税收。对于汉初担任过九卿的官员,史书中记录的不够全面,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叔孙通在公元前199年任过奉常;王恬起在公元前201年任过郎中令;郦商在公元前200年任过尉卫,夏侯婴、上不害分别在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00年任过太仆;义渠在公元前201年任过廷尉。除此之外,襄担任过治粟内史,阳咸延担任过少府。

“三公九卿”制,源于秦,传至汉,基本没有什么改动,构成了秦、汉王朝的最高统治机构。以后,历代沿革,名称虽有所改动,但其职权范围,基本上和汉代保持了一致。

汉初,在地方上,也仿效秦廷,力求推行郡县制。

秦朝初年,秦始皇将全国分成36个郡,而到末年,增加到40个。

刘邦封汉王,到楚汉战争结束,这期间,他每占一个地方,每平定一个诸侯国,都依秦法,力求设置郡县:

像汉元年(前206年)八月,他还定三秦,就将关内之地,分设为渭南、河上、上郡三郡。

汉二年(前205年)十月,他将河南国改成河南郡;三月,虏殷王印,置河内郡;六月,拔废丘,将雍地分为中地、北地、陇西三郡;九月,韩信破魏玉豹,又把其地分为河东、上党、太原三郡。

汉三年(前204年)十月,韩信兵下赵地,刘邦又将其地分设了常山、代郡二郡。

如此等等,刘邦所设置的这些郡县,到后来虽有所变化,但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记载,达15个之多,但具体哪15郡,书中并未记全。钱大听《廿二史考异》上认为,这15郡应为:河东、河南、河内、东郡、颍川、南阳、汉中、巴、蜀、广汉、陕西、北地、上郡、云中并内史。而项立岭、罗义俊在《刘邦》这本小册子中,认为云中为地名,非郡名,钱大听先生误将地名当成了郡名,应将云中改为上党。

在汉初,刘邦直接统治的就这15郡,后在铲除异姓王的过程中,虽也立了一些同姓王,但也同时增设了一些郡县,在他逝世前,这种郡县已增加到20余个。

汉初郡县官员的设置,也几乎与秦王朝相同:郡设郡守,掌管一郡行政;郡尉,主管一郡军事。

郡下设县,县的设置主要根据人口稠稀而定,“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因县有大有小,所以设置的官员也略有差异;够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以下的则设县长。县令、县长,是一县最高的行政长官,下配副手县丞,协助县令、县长处理一县政务。一县军事,则由县尉担负。这些县级的主要官员,一律由汉朝廷直接任免、调动,也直接向汉朝廷负责。

西汉的乡村基层组织,也是仿效秦制,从下向上的组织形式是:伍、什、里、亭、乡。五家为一伍、有伍长;十家为一什,有什长;百家为一里,有里正(魁)、里监门;约十里为一亭,有亭长;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秩、啬夫、游徼。其中三老主教化,秩、啬夫掌民事纠纷,收赋税;游徼则主抓地方治安。因乡政权仅次于县,地位十分重要,所以汉初对三老有专门的规定: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由此可见三老的位置,也反映出汉初对乡村政权建设的重视。

这套从中央到地方由三层组成的政权机构,从下至上构成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封建统治网络。这套网络,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用郡县制代替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分土封侯”的分封制,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二是国家的军政大权和对郡县主要官吏的任免权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这对抑制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发展经济教化。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上,萧何采取的是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的政策。

自秦二世元年(前209年)至汉五年(前202年),连续8年的战争,再加上天灾,给社会生产带来了极大的破坏,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凡米百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及“天下既定”,百姓已粮枯财尽。百姓的贫困,造成了朝廷的供给不足,当时的刘邦,都配备不齐四匹一色的马,王侯将相也只得乘牛车出入。为此,刘邦称帝后,为医治战争创伤,恢复社会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措施。

发展生产,首先要解决生产力的问题,而生产力的重要组成因素是劳动力——人。那么,汉初劳动力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

可见;汉初人口损失之大。

汉七年(前200年),刘邦北征匈奴归来,路径曲逆(今河北完县东南),他登城四望,见房屋连片,范围十分广阔,遂惊叹道:

“此县真大呀!朕行遍天下,唯洛阳能与之相比。”

说完,转身询问御史:

“曲逆有多少户口?”

御史答道:

“秦时有三万余户,因多年战乱,百姓多已逃亡,今仅存五千余户。”

汉初人口,和秦时相比,减少的数量何止过半!那么,这些减少的人数又到哪里去了呢?除战乱,天灾死亡外,有相当部分,为避战祸而躲入了深山大泽。

为解决劳动力的问题,汉朝推行了如下政策:

一是招集逃亡劳动力。汉五年(前202年)五月,刘邦称帝不久,立即颁下“复故爵田宅”之诏,诏说: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答辱。”

诏中明文规定,凡因战乱,天灾避难于山林、大泽中的百姓,都号召他们返回故土。恢复他们的爵位,归还他们的田地和房屋,使他们安顿下来。发展农业生产。

诏令还明确规定各地官吏,要宣传和做好这项工作,对散于各地的难民,只能说服,不能强迫,更不准打骂和驱赶。

诏令所指,多为确有田宅可归者,其中除部分中小地主外,多为有自己田、宅的自耕农,也就是秦时的“黔首”。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更民名为“黔首”,实行的是“黔首自实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所以,这些人均为土地私有制的受益者,对秦时的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秦末暴政,楚、汉战争,使这种情况遭到严重破坏,汉初经济处于十分困难之中。

刘邦的“复故爵田宅”令颁布以后,得到很快实行,在郡县的努力下,大批难民逐渐返回家园,充实了农村劳动力,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的生产。到汉景帝时,社会经济已呈现出初步繁荣的景象。

二是解放奴婢。“复故爵田宅”令还规定:

“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诏令中的“免”,意为释放,“庶民”,即为自由民。这就是以官方文件的方式,解放奴婢,承认他们自由民的身份。然而,汉初所存在的奴婢,除“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外,更多的是奴隶制遗留下来的。像陈涉起义军中有一支由吕臣领导的苍头军,秦时呼奴隶为苍头,很显然,这是一支由奴隶组成的军队。可见,秦时仍普通存在着奴隶。

释放奴婢,是解决农业劳动力的又一措施,颁诏释放奴婢,这就使大批劳动力从当时官吏、豪杰、商贾家中挣脱出来,走上农业生产第一线。这些被释放出来的奴婢,如果耕战有功,还可以获爵奖田,这就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三是鼓励百姓生育。汉七年(前200年)春,汉政府规定:

“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老百姓生了孩子,可免除徭役二年。这是鼓励百姓生育,促使劳动力增长的有力措施。

“秦时全国人口约二千万,被征发造宫室坟墓共一百五十万人,守五岭五十万人,蒙恬所率防匈奴兵三十万人,筑长城假定五十万人,再加上其他杂役,总共不下三百万人,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五。”如此巨大的民力损耗,再加上秦末、汉初的天灾、人祸,至刘邦称帝时。全国人口已不足秦时的一半,城郭被毁,土地大量荒废。在这种情况下,以免除徭役刺激人口的增长。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四是大赦囚徒,以补充社会劳动力。刘邦从称帝到去世,在位7年。在这7年中,多次颁布大赦令:

汉五年(前202年)一月,颁布大赦令说:

“兵不得休八年,万民与苦甚,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诛死以下。”汉六年(前201年)十月,刘邦智擒韩信后,又大赦天下,令说:“天下既安,豪杰有功者封侯,新立,未能尽图其功。身居军九年,或未习法令,或以其故犯法,大者死刑,吾甚怜之。其赦天下。”

汉十一年(前196年)一月,刘邦平定陈豨后,再“大赦天下”。

汉初监狱中的犯人多得惊人,大部分是秦二世时被关起来的农民、奴隶,少数为汉初违法的罪犯。通过大赦令,把除死罪以外的囚徒一律放出,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也为农业发展提供了一批劳动力。

在解决劳动力的同时,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尽快好转,汉初还采取了“十五而税一”的“轻田赋”政策。汉朝廷明确规定:

“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根据官员的俸禄、各级政府的开支,确定所收赋税的数量。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力地促进了汉初农业经济的发展。

然而,仍不断出现地方官、诸侯王多收赋税,以献朝廷的现象。对此,刘邦于汉十一年(前196年)二月,又颁布了“省赋令”。

“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

诏令以人口为准,规定“给献费”,有力限制了诸侯王和地方官的擅自增税。

汉初这种节约开支,“轻徭薄赋”政策,起于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之时,是汉廷为迅速恢复经济所采取的一项让民措施,这和秦时“收泰半之赋”相比,农民确减轻了不少负担,得到了一定实惠。

汉初重农,也奖战,以鼓励老百姓从军戍边。凡在战争中立有战功的,大可封侯,小可拜官,就是普通士卒,也可赐予爵位,减免赋役。

楚汉战争期间,刘邦为了奖励耕战,采取了萧何的建议,于汉二年(前205年)二月规定:

“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

并于同年下令开放“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田之”。

这项规定无疑会得到巴、蜀及关中百姓的拥护,为刘邦打败项羽创造了条件。

楚、汉战争结束以后,刘邦下诏“兵皆罢归家”。为鼓励这些复员的吏卒从事农业生产,于汉五年(前202年)五月,刘邦接连颁布了“以有功劳行田宅”和“复从军吏卒”两道命令。

“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厦户,勿事。”

又令:“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商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诏令规定:按军功大小,从军长短,给复员吏卒以不同的待遇。

凡从军的军官、士卒,有因犯罪而被赦免了的,或无罪而失去爵位的,以及爵位不到大夫的,一律赐与大夫爵位。原来在大夫以上的,都加爵一级,并令食邑。第六级爵位以下的,都免除本人及全家的福役赋税。

汉十一年(前196年)六月,刘邦又规定:

“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

汉十二年(前195年)三月,刘邦逝世前再次下诏:

“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

这些从军吏卒原来的社会地位都是比较低的,赐爵后,他们的政治地位提高了,经济上的待遇也相应改善了。不仅调动了他们返乡后的生产积极性,也成为汉初政权的有力支持者。

对生还的军吏如此,对战死的将士,也采取了带有人道色彩的抚恤政策。

汉四年(前203年)八月,刘邦下令:

“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衾棺敛,转送其家。”

汉八年(前199年)十一月,刘邦针对在平叛过程中阵亡的将士,又下令:

“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櫘,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

这种做法,也是奖励耕战政策的重要环节。对战死的将士,不是弃之山野,而是由官方给予厚葬,这是封建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俗话说:礼葬死人,激励活人。这不仅可鼓励活着的将士更加英勇杀敌,也可使死者的家属得到安慰,从而获得他们的理解、支持。

在奖励耕战的同时,对商业则采取的是抑制、打击政策。

工商业在奴隶社会,是由官方控制的,称为“工商食官”。随着奴隶社会的灭亡,封建社会的建立。不少失去权力的旧贵族、豪强见从商有利可图,便纷纷“好贾趋利”,转而经商。这不仅促使了商业人口的增加,也推动了全国商业经济的发展。利之所在,人人眼红。不少巨商大贾的暴富,吸引了不少新兴地主,甚至政府官吏,他们有的弃农从商,有的和商人勾结起来,投机取巧、囤积居奇,或以放高利贷的方式,不择手段,牟取暴利。很多农民因此丧失土地,卖儿鬻女,偿还债务,甚至重新沦为奴隶。

封建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业的膨胀,富商大贾的放纵,不仅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受到损害,也影响了官府的税收。这就形成了商人与农业争人争地,与政府争财争利的局面。同时,耕战政策的实施也遇到了严重的阻挠和干扰。因此,封建政权一旦确立,就必须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重农”,就是重视、发展农业;“抑商”,就是打击商人,抑制商业的发展。

秦始皇时,富商巨贾虽遭到一定打击,但仍大有人在:

有赵人卓氏,“用铁冶富”。秦并赵后,迁徙卓氏。卓氏见被迁人中,有不少以钱财贿赂官吏,求徙近处,唯卓氏愿远迁临邓(今四川邛崃),他说:

“我听说汶山之下,土地肥沃,灌溉方便,永不发生饥荒,且市场发达,易于商贸。”

及到临邓,遂依铁山冶炼,货倾滇、蜀之民,家至巨富,有仆僮千余人。

还有梁人孔氏,以冶铁为业。秦灭魏,迁孔氏于南阳(今河南南阳市)。不久,又重操旧业,“连车骑,游诸侯,以资给之,兼通商贾之利”,乃得游闲公子之名。他所赚的钱,远远超过所馈赠之资,成为当地巨富。

这些人虽遭打击,但在秦时仍有一定市场。他们乘当时“徭役繁兴”,“被征发人困急,重利盘剥,夺取田宅子女”,使百姓苦不堪言。

到了楚、汉战争期间,富商大贾的活动更加频繁起来。他们操纵物价,任意暴涨,米一石贵至五千至一万钱,马一匹贵至一百金,百姓“人相食”,而他们则以此致富。

当时有一任氏,为秦督道仓吏。秦灭之后,豪杰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藏粮食。楚、汉相持荥阳之时,百姓无法耕种,米涨至一石万钱。豪杰无粮可食,遂以金玉换取任氏的粮食,任氏由此致富。

到了汉初,“海内为一,开关梁,驰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流之物莫不通”。他们乘汉政权初建立之际,设立市场贩卖奴隶,“连车骑,交守相”,勾结官吏,从事商业投机。据史书记载,凡诸侯王所在之地,往往为商贾集中地区:

齐地依山临海,产布、帛、鱼、盐,“其中具五民”。“五民”,指士、农、商、工、贾。

邹、鲁之地,虽地小人众,但“好贾趋利,甚于周人。”

越、楚之地,“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

颍川、南阳之民,性本纯厚,自秦末徙民于此之后,遂“俗杂好事,业多贾。”

就连陈豨叛乱时所任用的将领,如王黄、曼丘臣等人,也都是过去的商人。

这些遍及各地的商贾,上连官吏,下欺百姓,“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他们凭借手中的财力,与汉政权争地、争利,严重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威胁着中央集权的统治。

汉初之时,对商人采取了打击,对商业采取了抑制的政策。主要措施有四:

一是降低商人的社会地位。即商人不准穿丝织品,不准持兵器,不准乘车骑马,不准为官,削弱商贾在社会上的地位,达到控制他们的目的。

二是从法律上规定,不准商贾买卖奴婢。汉五年(前202年)五月,刘邦下令,凡商人买饥民子女做奴婢的,要无偿释放,限制了商贾对人口的控制。

三是加重对商贾的税收。汉四年(前203年)八月,“初为算赋”,算赋(人丁税)规定:凡15岁至56岁的男子,每人每年上交一算(120文),而商贾则要多交一倍。以加重税收的方式,从经济上加重对商人的打击。

四是迁徙富商巨贾于关内。汉五年(前202年),刘邦下令,将大批楚、齐之地的豪门贵族徙往关内,其中不乏巨商大贾,这不仅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关内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证上述政策得到实施,汉政府还对秦以来的“什伍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在全国实行了编户制,对劳动力和财产进行注册,严禁户口外流。这种编户制度,是汉朝农村基层的一种组织形式,同时也用来加强对人口的控制,限制商人的活动、商业的膨胀。

汉初这一系列强本弱末、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的政策,促进了汉初社会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挤的发展,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新建的封建政权。

在萧何为汉帝国制定各项制度时,他首先是参照秦王朝的各项制度,并结合汉王朝的实际,制定了汉王朝的各项制度。汉王朝的法律制度建设亦不例外。刘邦率义军进入关中,为解除秦朝苛法给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同时也为着安定秩序,争取民心,发布了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然而,接之而来的是楚汉战争,战乱不已,加之三章之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又不足以有效地起到“御奸”的作用,于是制定新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和民事法规,便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主持制定汉王朝法律的相国萧何,正是以秦法为基础,取其适合于汉王朝实际情况的部分,制定了汉律九章。

汉律九章,即是在战国初年李悝为魏国所制定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汉律九章》的条文并没有流传下来。为对汉律九章有个大致的了解,不能不从《法经》六篇谈起。

据《晋书·刑法志》的记载,李悝参考当时各国的法律,撰写了《法经》六篇。李悝认为:社会秩序的遭到破坏,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来自社会上的刺杀和偷盗活动,因而将《盗法》与《贼法》两篇列于《法经》之首。《盗法》讲的是对盗的惩治,是有关惩处盗窃犯罪的法律条文;《贼法》讲的是对贼的惩治,是有关惩处杀人及伤人犯罪的法律条文。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然而“盗贼需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即是说,为逮捕和审讯盗窃和杀人及伤人的罪犯,又著有《捕法》,讲的是捕亡,是有关逮捕刑事罪犯的条文;而《囚法》讲的是断狱,是有关审讯刑事罪犯的法律条文。《法经》的第五篇是《杂律》,讲的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犯罪的惩治,是对有关轻狂犯法、偷越城墙、赌博、欺诈、贪污贿赂、荒淫奢侈、所用器物超越身份等级上的规定等几种违法行为的惩治。第六篇《具法》讲的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某些具体规定。

《法经》六篇的内容表明,它是一部刑法法典,讲的是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正因为它是一部法典,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法经》六篇被沿用下来。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表明,秦国后期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法经》六篇的继续和发展,而且远远地超出了商鞅《秦律》的内容,见于云梦秦律的律名就有《捕盗律》等32种律目,而这32种律目还不能说是秦律的全部。

萧何的《汉律九章》,其中《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律名是自《法经》以来就有的,其具体条文当然是在秦律的基础上拟定的。至于新增加的三章,其具体情况是:

《户律》是有关户籍、赋税和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不仅有诸多关于户籍、赋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而且附有魏国的《户律》法律条文。可见,汉律九章中的《户律》,是上述秦魏等国《户律》的继续和发展。

《兴律》是有关征发徭役、城防守备方面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有《徭律》(有关徭役的法律)、《傅律》(有关成年男子登记名籍的法律)、《戍律》(有关征发边防戍卒的法律)。汉律九章中的《兴律》无疑是秦律中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和发展。

《厩律》是关于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等有关的法律条文。在云梦秦律中,有《厩苑律》(关于饲养牲畜的厩圈和苑囿的管理)、《牛羊课》(关于考核牛羊畜养的法律)、《传食律》(关于驿站供应饮食的法律规定)、《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汉律九章中的《厩律》是秦律中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继续和发展。

《汉律九章》早已失传,今天能见到的只是一些史籍和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中有些记载。因此,云梦出土的秦国法律文书成了我们借以了解《汉律九章》内容的宝贵参考资料。

需要指出的是,汉初的废除秦朝苛法是逐步进行的,直到汉惠帝四年(前191年)才废除秦朝的《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是在高后元年(甲寅,公元前187年),如此等等。这一事实表明,萧何在制定《汉律九章》时是以秦律为蓝本并经他本人修改增订而成的。

待到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作《朝律》6篇,连同萧何的《九章律》和叔孙通的《傍章》(朝仪)18篇,共计60篇。这60篇法律文书,大体上奠定了汉律的规模。而萧何的《九章律》与叔孙通、张汤、赵禹所制的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法典式的法律文献,因而在西汉的法律体系中居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除了法律制度,萧何还对历法和计量进行了规定,具体实施者是张苍。

张苍是阳武(今河南原阳县东南)人,喜好诗书、音律、历法和算术。秦王朝时在朝廷中担任御史职务,主管收录天下四方文书的工作,后来因犯罪而逃归家乡。沛公起兵后,攻城略地时路经阳武县,张苍以宾客的身份随从攻打南阳(今河南南阳市)。张苍犯法,依法论为死罪。当他被脱掉上衣伏在砧板上时,只见他身体又肥又白,像一个葫芦瓜。统兵将领王陵见状很是惊异,认为他是个美男子,与众不同,便劝说刘邦饶过他,未予斩首。于是,张苍随从沛公西入武关到达咸阳。沛公被立为汉王并还定三秦后,陈余击走常山王张耳,张耳归附汉王,汉王任命张苍为常山郡郡守。张苍随从韩信攻击赵军,张苍俘虏了陈余。赵地被平定后,沛公任命张苍为赵王的相国守备边境,防止敌寇入侵。不久,汉王又改任张苍为赵王张耳的相国。张耳死后,儿子张敖继任赵王,张苍仍任赵相。后改任代国相国,汉高帝五年(前202年)七月,燕王臧荼反叛,高帝率兵亲征,张苍以代相的身份随从攻燕,立有战功。汉高帝六年(前201年),封张苍为北平侯,食邑一千二百户。

不久,张苍升任“计相”,主管朝廷的财政收支。一个月后,又以列侯的身份任“主计”(由计相改名的临时职官)4年。当时,萧何担任汉帝国的相国职务,而张苍由于在秦朝担任过柱下史官职,很熟悉天下的图书典籍、统计报表;又懂得算术、音律、历法,因而使令张苍以列侯的身份居于相国府中,负责管理各郡县及诸侯王国呈报给朝廷的财政收支统计、图表等各项事宜。在担任计相、主计期间,张苍在萧何直接领导下,主持为西汉王朝制定章程的各项工作。所谓章程,“章”是指历法、算术的“章数”,“程”是指“法式”,即有关权、衡、尺、斗、斛等度量衡的统一法式,制作度量衡的标准器,为汉帝国统一度量衡作了大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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