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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政策与法规、班主任工作规范(3)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法律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学生、体罚学生、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运用的刑罚。我国的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体罚学生、侮辱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因玩忽职守造成师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应当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拓展延伸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五节 班主任与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上的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补救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律救济的渠道有三种:(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主要是调解的渠道。

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含义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了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否属实,需要申诉处理时核实,但教师只要认为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提出申诉。

3.申诉的受理机关

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教师申诉是一种法定的申诉制度,它不同于一般的上访,所以申诉必须要向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要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人民来信办理。

4.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②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性别、职务等;③申诉要求。主要写明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因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单位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④申诉理由。主要写明被申诉人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针对被申诉人的侵权行为或处理决定的错误,提出纠正的法律、政策依据,并陈述理由。⑤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2)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的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①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申诉书未能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进行全面的核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理结果;②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③被申诉人的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令其补正;④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处理事实不清的,可变更处理结果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处理;⑤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可撤销原处理决定,若是原处理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责令其修改或废止。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从有管辖权的主管教育部门接到移送申诉案件的次日计算期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久拖不决的,其申诉内容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教育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大体经过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步骤。

1.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缉织提出复议申请,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天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等),还有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和申请日期。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之结果和理由。

3.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被申请人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行政复议终止。

4.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定复议决定书。

5.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当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由最初作出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三、教育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按《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级别管辖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①移送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②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3.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大体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

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人民法院管辖;还要符合起诉的法定期限。

起诉的法定期限有两种:起诉前先行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起诉,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应当在知道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3)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庭审理一般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被告改变其行政执法决定,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4)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权威性的判定,叫判决。

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起3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

③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救济渠道

这里所说的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指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使纠纷获得解决。一般有三种形式的调解:1.民间调解,这里主要指校内调解。2.行政调解,国家授权给一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3.司法调解,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

校内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和可起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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