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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个体私营企业的成长

提要

个体私营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生的经济力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改革开放30年来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实际,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萌芽再生(1978~1987年),曲折发展(1988~1991年),快速成长(1992~1997年),鼓励引导(1998~2003年)和理性发展(2004年至今)五个阶段。改革开放30年来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成就主要表现在:在经济贡献上,总体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促进了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在社会贡献上,就业和税收大幅度增长,增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在体制贡献上,计划经济体制外围成长,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在科技贡献上,民营科技企业迅速成长,提升了自主创新能力。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个体私营企业方面,我们取得的基本经验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务实的政策引导;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发挥民营企业家的作用;及时解决成长的政策与市场问题;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当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外部条件需要进一步改进,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发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最后,本文对个体私营企业发展从八个方面进行了展望,并给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现已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及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积极贡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路线的无比正确性。

一、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历程

综观改革开放30年,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环境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承认,从承认个体经济到承认私营经济,从限制其发展到鼓励和引导其发展,从歧视其发展到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过程。相应地,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萌芽再生、曲折发展、快速成长、鼓励引导和理性发展五个阶段。

1.萌芽再生阶段(1978~1987年)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理论上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在实践上扼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曾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明确提出了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幅度发展生产力必须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这是新时期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政治前提。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当时最引起世界瞩目的主要是两点: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促进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二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促进了中国工业和小城镇的发展。其中,乡镇企业中有一大批就是个体私营企业。事实上,在当时的政策环境下,不少私营企业戴上了“乡镇集体企业”等具有集体经济色彩的“红帽子”,以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乡镇企业产权改革要求“脱掉红帽子”成为一个重要内容。

在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以前,私营企业并没有合法地位,因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有关部门在调查统计时,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用“专业大户”、“个体大户”、“雇工企业”、“新经济联合体”等来代替。这时候,私营企业的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现实生活中,私营企业以扭曲和变异的形式,顽强地反复地产生和出现,乃至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具有活力的一支;二是在社会主义实践和拨乱反正的过程中,人们对私营经济的认识逐步加深,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条例逐步形成。私营企业经历过一个从不承认到承认,从承认个体经济到承认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这里正式承认了个体经济的存在,并认为个体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作用。随着个体经济量的增加,其中一批积累较多的个体工商户,追求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了国家关于个体经济请帮手、带徒弟的数量规定,发展演变成为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对于私营经济的出现,理论上准备不足,看法上也很不一致。当时党中央的态度是,既不禁止,也不宣传,先调查研究,看看再说。政策基点是引导私营经济向合作经济转变,认为“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有的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如从税后利润中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作为集体公共财产,规定股金分红和业主收入的限额,从利润中给工人一定比例的劳动返还等,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应当帮助他们继续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

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首次肯定了私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它采取的基本政策。文件指出: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必要的。对它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逐步引导”,不再是引导私营企业向合作经济发展而是引导私营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该报告特别强调“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私营企业的存在性及其积极作用已得到党和政府的承认,但它还没有法律上的地位,并且其地位局限于“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2.曲折发展阶段(1988~1991年)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首次从法律上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及合法发展,修改后的宪法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的规定,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关于私营企业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标准、开办条件,私营企业的种类,明确了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还规定了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也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税金征收管理和利润分配及投向等基本内容。不久,《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等相继出台。从此,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被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私营企业在国家法律保护和规定的范围内稳定发展。

但是,由于1988年开始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国家实行宏观紧缩政策和1989年的“政治风波”,使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受到重创。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舆论开始对私营企业极为不利。一些如“私营经济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社会基础”、“发展私营经济是搞私有化”、“私营企业主是制造动乱的中产阶级”等论点甚嚣尘上。在同时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大检查中,还出现了一些对个体私营企业惩罚过重的现象,以致某些地方的私营企业主“上半年戴花,下半年戴枷”——从“座上宾”沦为“阶下囚”,一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人人自危。私营企业进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低谷,许多经济指标急转直下,很多人怀疑改革开放的方向要被扭转,怀疑还要来一次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快速成长阶段(1992~1997年)

1992年春,小平同志发表了“南方谈话”,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来判断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打破了长久以来人们心头的疑虑,私营企业再次迎来了发展机遇。其后,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方针,使得个体私营企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1992年10月通过的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这一时期,全国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文件,有力促进了各地个体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但另一方面,国家政策仍然认为个体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补充作用的地位。

这一时期,个体私营企业规模增长很快,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92年全国私营企业有13.9万户,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比重分别为55.3%、32.0%和12.7%,1997年全国私营企业有96.1万户,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比重分别为40.3%、13.6%和46.1%,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重出现下降,而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私营企业比重大幅度上升。这表明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私营企业运行机制质量有所提高。

4.鼓励引导阶段(1998~2003年)

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特征是政策一再强调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的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与此同时,积极出台相关法律,规范私营企业的发展。比如,1999年8月30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是我国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之后,制定的第三部涉及规范私营企业市场主体的法律,至此,我国关于私营经济三种主要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法律已经基本齐备。

这一时期,民营企业大量参与了国有企业改制活动,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特别是,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民营企业抓住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大好机遇,通过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以及股权投资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盘活企业资产,安置企业员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如,2003年云南省有1279家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使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个体私营企业参与面达到51%,实现了国有企业改革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双赢”。此外,这一时期有不少私营企业产生于国有企业,如在江苏,有24%的私营企业直接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

这一时期,个体私营企业组织形态进一步优化。1998年全国私营企业有120.1万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重分别为36.8%、11.5%和51.8%,2002年全国私营企业有365.1万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比重分别为23.4%、5.1%和71.5%,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重进一步下降,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私营企业比重进一步上升。

5.理性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初,我国经济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尤其是固定资产投资出现历史上少有的急剧增长,导致煤电油运等资源“瓶颈”约束加剧。为防止经济过热导致“大起大落”,中央采取了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严把信贷和土地两个“闸门”,一些企业深感不适应,其中私营企业尤其感到不适应,“铁本事件”是其中的最典型代表。一时间,在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出现了“民退国进”现象。宏观调控给私营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迫使私营企业走理性发展和科学发展的道路。同时,也促进国家决策层考虑今后私营经济发展的支撑点究竟在什么地方。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称“非公经济36条”),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7个方面36条的重要政策措施。强调“非禁即入”的精神,即“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该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非公经济36条”对于打破原有国有企业垄断局面,鼓励个体私营企业进入新的更多的产业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中央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针政策的推动下,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推出了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的措施,大多数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截至2006年底,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核规章文件130多万件,共清理出5000多件与“非公经济36条”不一致的规章和文件。根据清理情况,对主要内容与“非公经济36条”不一致的,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非公经济36条”不一致的,按权限和程序予以修改。党中央和国务院政策的制定,部门和地方配套措施的相继出台,预示着中国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框架已经逐步基本建立。不过,由于体制惯性,要落实这些政策,尚需时日。

此外,2004年我国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最高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作用;确立了新社会阶层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地位,完善了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为个体私营企业进一步发展从根本上扫除了制度障碍。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通过《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等内容,拓宽了合伙制领域,降低了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民营合伙企业的发展。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所有这些,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形成稳定的发展预期,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走上理性发展和科学发展的道路。

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取得重要成就,突出地表现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等方面。

1.经济贡献:总体规模呈几何级数扩大,促进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企业无论在企业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还是在产值、营业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进出口贸易额等都有了显著的增长,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地区分布的特点是:东部沿海地区个体私营经济最为发达,而中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经济还不够发达,这说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

1992~2005年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与1992年相比,2005年我国私营企业户数增长了29.9倍,从业人员增长24.1倍;注册资金增长276.3倍;产值增长132.8倍;营业额增长266.4倍;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69.8倍。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在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金、产值、营业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方面分别增长0.6倍、1倍、8.7倍、9.6倍、10.7倍和8.6倍。个体工商户增长速度似乎不如私营企业,但增长速度仍然是非常快的,这里还有个体工商户随着规模的扩大,逐步转变成私营企业的原因。

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表现在进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上。据海关数据统计,私营企业进出口贸易额从2000年的37.5亿美元迅速增加到2006年的2435亿美元,年均增长46.4%,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从0.8%迅速上升到13.8%。其中,私营企业出口额从2000年的23.8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706.7亿美元,年均增长34.9%,占全国的比重从1%上升到17.6%。

2.社会贡献:就业和税收大幅度增长,增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1)个体私营企业是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2000~2006年,全社会非农就业人员增加7796万人,年均增长3.32%,其中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增加4269万人,年均增长7.82%,是全社会非农就业平均增长的两倍多,新增就业人员超过50%进入个体私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由20.7%上升到26.8%,上升了6.1个百分点。这也意味着在非农部门,每4个社会劳动者中,至少有1人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

(2)个体私营企业缴纳的税费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992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只有203亿元,占全国税收比例为7.8%,2005年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增加到4101.6亿元,占全国税收比重上升到13.2%。此外,个体私营企业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也是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县、市一级,个体私营企业缴纳的税费甚至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体制贡献:计划经济体制外围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

(1)个体私营经济是在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外围成长起来的,这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新旧经济体制的转换,避免过高的“转换成本”。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之所以取得显著的成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这是国有企业能够实施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的一个重要条件。

(2)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竞争,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重要条件。私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创造了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对公有制企业效率的提高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概括的那样,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3)个体私营企业“天然的”追求利润的本性,使得它们最有动力“钻计划经济体制和政策空子”来谋求自身利益,这对于瓦解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有积极的贡献。但是,也要看到,在某些领域、某些时期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个体私营企业“钻空子”并不全是好事,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走私贩私”、“倒买倒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但这也从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堵塞各种体制和政策“漏洞”。

4.科技贡献:民营科技企业迅速成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也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来源。据有关机构统计,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已有约15万家,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取得的科技成果占高新区的70%以上。据科技部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95%以上为非公有制企业。最典型的是深圳,该市已经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其标志是“五个”90%,即90%以上的研发机构在企业,90%以上的研发人员在企业,90%以上的研发经费来自企业,90%以上的专利由企业申请,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对全国43383家企业及其申请的310554件专利的大型调查,其中私人企业专利申请占41%,明显高于国有企业(23%)、集体企业(13.9%)、外商及港澳台资企业(11.9%)。全国有7个省市私营企业申请专利量占比超过50%,其中重庆和浙江达73.1%和71.1%;19个地区私营企业专利申请占比高于其他类型企业;有6个省市的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贵州、西藏、海南超过70%,浙江为59.7%;有13个省市区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占比高于其他类型企业。

三、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历史经验

1.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务实的政策引导

在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始终离不开正确的理论指导。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个体私营企业姓“资”姓“社”、存不存在“剥削”等问题,争议很大。针对这个问题,1983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我们又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经济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动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在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又有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出了质疑,甚至认为“私营经济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社会基础”,严重挫伤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甚至担心再来一次社会主义改造。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春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赶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撤除了高悬在个体私营企业主心头上的“利剑”。1997年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全面展开,针对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退出,个体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大举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又有人对这种现象表示深深的忧虑。针对这种情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并由此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主张“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与此同时,政府务实的政策非常重要,当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和舆论还处于争论阶段之时,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就出台了一些可操作的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文件,促进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而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实践结果又不断地修改了人们原来对个体私营企业片面甚至错误的观念和看法,这样,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禁区”就不断地被突破了。

2.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发挥民营企业家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模式,而这些成功的经验和模式并不是从政府官员的“办公室”或学者的“书斋”中产生的,而是来源于广大民营企业的社会实践,来源于基层群众的实践创造,比如,我们有民营企业发展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等,这些都是当地民营企业发展实践创造的结果。党和国家正确的政策来源于充分汲取基层群众的实践创造,肯定他们的成功之处,再结合国际国内形势,使之上升成为指导全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也就是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是我们政策具有生命力的法宝。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广大民营企业家的努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营企业家的作用,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就明确肯定私营企业主群体不是社会主义异己力量,而是社会主义建设者。随后,我国不断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统战工作,使民营企业家能够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使他们的声音和利益诉求能够传递到中央决策中来。民营企业家群体逐步完成了从社会边缘群体到重要的参政议政群体的转变。据统计,目前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进入各级人大的有23143人,各级政协的有48359人,其中有全国人大代表139人,政协委员90人、政协常委3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7人;有省级人大代表1127人、省级人大常委17人,省级政协委员1359人、省级政协常委165人,省级工商联会长5人。特别地,在2001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代表党中央作的报告中指出:“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做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样分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样,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也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肯定了民营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贡献,极大地调动了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

3.及时解决成长的政策与市场问题

个体私营企业一开始是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生存的,在成长伊始就遇到了政策允许不允许的问题,在成长的过程中一再出现许多政策“禁区”。与此同时,在计划经济还没有褪去,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善之时,个体私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市场方面的问题,如原材料有没有保障,产品能不能销售出去,资金、土地、雇工如何取得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党和政府及时解决,因势利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就不可能顺利。近年来民营企业在产业准入方面遇到不少问题,针对这种情况,200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确定了“非禁即入”的原则,使民营企业有机会进入新的产业领域。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先后在大型国有银行内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制定更加宽松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政策;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帮助具备一定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等。

4.放松经济性监管,加强社会性监管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退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在经济领域逐步放松了经济性管制,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收缩项目审批权限,减少项目审批数量,对项目审批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等,相信企业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能够处理好自身发展问题;采取清理、废止一些过去不合理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等措施,促进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为防止无序发展和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在放松对个体私营企业经济性管制的同时,加强了社会性监管,比如,在产品质量、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加强了监管。这样,保证我们的政策始终是鼓励和引导相结合,使得个体私营企业始终在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运行。

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外部条件需要进一步改进

(1)产业准入限制仍较多。尽管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强调个体私营企业“非禁即入”的原则,但产业准入总体上进展比较缓慢。主要是在一些垄断部门和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个体私营企业的进入遇到大量的“玻璃门”现象,即看得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比较突出的是以资本实力、技术水平和从业资历等各种理由抬高行业准入门槛,提出比过去更为苛刻的条件,使得个体私营企业实际上进不去,甚至使一些原已进去某一领域的个体私营企业也因条件与门槛的提高而被迫退出。比如,国资委明确提出国有经济要在7大行业领域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这在客观上推动有关部门在许多方面有可能比过去更加限制个体私营经济的进入。

(2)融资难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融资难始终是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造成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个体私营企业先天性缺乏信用、缺乏担保物等企业内部原因,也有我国金融制度不健全、融资环境差等外部原因;而个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状况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造成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难度。近年来,主要以民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担保机构总体规模较小,实力较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行业管理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企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1)企业制度构架不健全。到2006年底,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已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77.6%,说明私营企业逐步向制度和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但是,不少私营企业并没有相应建立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或者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这些治理机构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离制度化、规范化企业运作还有不少距离,影响了企业长远发展。

(2)企业运行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是家族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家族制管理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有积极性的一面,如企业内部各主要成员间互相信任,从而有助于较小规模企业实现更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另一方面,它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只相信“自己人”,从而限制了企业在更广范围选择更有能力的人更有效地配置企业资源。现在,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在逐步壮大发展的同时,感觉到有必要聘用外部的职业经理人,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水平状况又使私营企业主们不敢放手让职业经理人们打拼。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在聘用外部经理人后,发现难以控制企业发展,便又退回来仍旧依靠本家族成员。当前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处于既想摆脱家族制管理,又难以招聘到合格的职业经理人的尴尬境地。此外,现阶段一些家族制企业存在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一旦这些企业进一步做大,有可能使家族成员提出重新界定产权的要求,甚至导致企业由于分家而走向衰落。

3.发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

(1)人力资源不足,制约企业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到今天,人才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的调查都反映,在投资、海外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制约着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因素中,人才短缺的问题始终排在前列,在上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中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融资问题。据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我国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的学历状况、技术职称状况、技术等级状况均明显低于全社会企业平均水平,这种状况对私营企业发展十分不利。

(2)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影响企业竞争力。我国私营企业已经超过460万家,但真正开展技术创新的微乎其微,即使是在15万家民营科技企业中,有真正技术创新成果的也只是少数,有发明专利和原创技术的更是极少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1985年我国专利申请制度建立以来的20年中,私营企业申请的专利中,外观设计专利占54%、实用新型专利占33%,发明专利只占13%;而发明专利中,多数又是近几年才申请的。据全国经济普查材料,2004年全国共有大中型私营工业企业4500家,拥有发明专利6486件,户均只有1.44件。近年来,虽然越来越多的个体私营企业开始认识到技术创新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意义,逐步树立起了自主创新的意识与自觉性,但大都苦于人才、技术、资金、管理等条件的严重缺乏,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能力进行创新。

4.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

(1)企业诚信不足,问题很多。不正当竞争、坑害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产品假冒伪劣、广告失真等问题仍在不少个体私营企业中存在,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据统计,2005年立案查处的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案件中,个体、私营企业分别是262887起和34582起,占所有经济案件的29.05%。这里固然有个体私营企业数量多的缘故,但个体私营企业急功近利、经营思想不端正是主要原因。

(2)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需要加强。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任何所有制类型企业都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是,根据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私营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仅为被调查企业的36.9%,养老保险为43.9%,失业保险为22.2%,这离国家政策要求有不小的距离。除了在养老、医疗、失业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外,私营企业在工资发放、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和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这导致了近年来个体私营企业劳动纠纷问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3)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需要治理。尽管我国不断加大清理整顿、关闭环境污染严重、能源消耗高的“问题中小企业”工作力度,但我国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个体私营企业)资源和环境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表现为高能耗行业的中小企业数量多,能源利用水平低,污染物排放点多、面广、量大。据估计,8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有环境污染现象,它们排放的污染物占我国污染源的比重约为60%。近年来,中小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例进一步呈现快速上升的态势,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日益成为我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重点。

五、发展展望与对策建议

1.发展展望

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框架下,在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等文件精神指引下,今后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将继续得到大力发展,主要表现为:

(1)个体私营企业总体规模继续扩大,部分个体私营企业成长成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个体私营企业自身的发展态势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的推进,打破垄断和垄断行业的民营化改革推进等,都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总体规模的扩大。与此同时,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单个个体私营企业规模也有增大的趋势,特别是其中的部分大型个体私营企业,将成长成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区域、跨国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

(2)个体私营企业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长期以来,个体私营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自于体制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个体私营企业原有的体制优势不再。个体私营企业要继续赢得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要靠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狠抓内部管理来获得。随着个体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自身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也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个体私营企业将进入更多的产业领域。长期以来,个体私营企业主要分布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中。随着市场准入政策的放宽以及私营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到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重化工业和基础产业中。原先国有资本占垄断优势的一些产业,如金属冶炼和加工业、石油加工业、电力、汽车、公用事业,以及金融保险、邮电通信、科教文卫等高端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将逐步增加。

(4)个体私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增强。长期以来,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主要采取低成本战略谋求竞争优势,但是,这种低成本战略是有限度的,一是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个体私营企业内部生产成本优势将下降,如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将逐步上升;二是过去许多具有外部性的行为将“内部化”增加企业的成本,如必须治理环境污染,必须保证职工的健康安全卫生(一段时期曾不在企业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等。未来个体私营企业谋求竞争优势将偏重采取差异化战略,这就要求加强企业研发力量,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目前,不少大型个体私营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正采取积极措施,它们将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

(5)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将更加协调与和谐。随着我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在落到实处,这就必然要求个体私营企业在工资水平确定与及时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等方面进一步改善,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与和谐。

(6)个体私营企业将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随着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积极倡导、完善制度建设和加强管理监督,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讨论和评价,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意识逐渐形成、管理制度的相应建立和社会责任行为的具体履行,这一切,将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进一步成为社会责任的重要承担者,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力量,成为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参与者,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7)各地区个体私营企业将呈协调发展态势。区域协调发展并不意味着各地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水平一致,而是指它们之间呈现有机的互动态势,区域分工协作将加强。具体而言,今后东部个体私营企业将重点推进产业转型和升级,积极向重化工业和高科技领域发展,主要解决增长中“质”的提高问题;中西部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速度加快,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力量,近期仍然是主要解决“量”的增加问题。随着市场机制日益健全,地区封锁和行政区划壁垒将打破,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将更方便,产业地区转移将更频繁,个体私营企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将做出更大的贡献。

(8)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步伐将加快。随着拥有外贸经营权企业的增加,未来个体私营企业的出口在现有基础上将进一步发展。不但出口额继续增长,而且出口份额(占全国总出口额比重)将继续增大。不但出口商品的数量呈现增长态势,而且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效益将改善,出口商品的产品结构也将进一步优化。今后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战略还将发生重要转变,即由商品输出为主转向商品输出与资本输出并重。这是多种力量作用的必然结果:个体私营企业自身发展壮大要求资本输出;绕开国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直接在国外生产销售可以降低成本;对发达国家资本投资,尤其是设立研发基地,可以跟踪国际技术发展前沿等。

2.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全面落实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一是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凡不符合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有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法律法规,凡是不符合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的政策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策,都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及时修改。二是认真检查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此作为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方面,凡未制定“非公经济36条”配套实施政策的,都要及时制定;正在制定的,要加快步伐,尽早完成;凡已经制定了的,要对实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措施的切实执行。三是切实解决行业准入问题。当前,以行政垄断为基础的,集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于一身的垄断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已经带来并还在继续更大程度地带来利益差别的扩大,这是当前行业工资差别过大、收入分配不公、分配关系不和谐的一大原因和一个主要表现。国家应当下决心,鼓励打破垄断,尽快推进民营化改革进程,适合向个体私营企业开放的领域和环节要尽快开放。

(2)推进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政策。金融改革与创新要充分考虑为个体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在金融创新上,各类银行要把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在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金融监管方式和方法上进行创新,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信贷服务。在银行改革上,国有银行在加强与境外战略投资者深度合作的同时,也要积极开展与民营资本的合作,允许其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银行。在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方面,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发展金融业,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金融企业和建立社区银行,这类金融机构以民营资本为主。在发展科技金融方面,可尝试首先在高新区内建立科技银行。在发展直接融资方面,设立进入门槛较低的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便利中小企业筹资和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并在条件成熟时促进与沪、深两市的对接。与此同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6〕90号),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促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解决。

(3)强化个体私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重建市场经济伦理道德。针对当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失信问题比较严重的实际,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尤其是要强化产品、食品安全,职业安全健康与劳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性监管。对于个体私营企业,当前急需做好三件事:一是要建立诚信企业。二是要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交纳社会保险金。三是积极治理企业污染,使环境污染“内部化”,把污染排放减到最小。

专栏34—1

人才问题成为影响个体私营企业长远发展的首要因素

根据全国工商联2006年对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在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投资、自主创新、国际贸易和实施“走出去”的诸多因素方面,人才短缺问题已超过融资难问题,成为影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特别是长远发展的主要因素。下表列出了影响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和技术创新各因素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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