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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崇法护法礼义并彰(1)

“峻法”法

我们对待下属的办法,有两方面应该宽,有两方面应该严。应放宽的是利名,应严格的是礼义。

治理天下,法为准绳

原文

世风既薄,人人各挟不靖之志,平居造作谣言,幸四方有事而欲为乱,稍待之以宽仁,愈嚣然自肆,白昼劫掠都市,视官长蔑如也。不治以严刑峻法,则鼠子纷起,将来无复措手之处。是以壹意残忍,冀回颓风于万一。书生岂解好杀,要以时势所迫,非是则无以锄强暴而安我孱弱之民。牧马者,去其害马者而已;牧羊者,去其扰群者而已。牧民之道,何独不然。

译文

世风渐不淳厚,人人各怀不安分的心思,平时造谣惑众,希望天下大乱好趁起作恶为害,稍对待他们宽容一些,就更加嚣张放肆,光天化日之下在都市抢掠财物,将官长视同无物。不用严刑峻法惩治他们,坏人就会纷纷涌起,等将来酿成大乱就无法收拾了。因此才注重应用残酷手段,希望起到哪怕点滴的作用,来挽救颓废破坏的社会风气,读书人哪里会喜好杀戮,关键是被眼下的形势所逼迫。不这样,就没办法铲除强模暴虐之徒,安抚我们软弱和平的人民。放牧马群,去掉害群之马就可以了;放牧羊群,去掉扰乱群羊的坏羊就行了。治理民众的道理,为什么独独不是这样呢?

解读

曾国藩所处的晚清时代,适逢中国内忧外患,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尖锐,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的时代。要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保国安民,制夷图强,就必须崇奉礼义,注重法制。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中既保留了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又有一些洋务派的主张。

曾国藩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认为治国以纲常礼义为先。因为纲常礼义是“性”与“命”,即所谓“以身之所接言,则有君臣父子,即有仁、敬、孝、慈。其必以仁、敬、孝、慈为则者,性也;其所以纲维乎五伦者,命也。”无论是“三纲”还是“五伦”,都是一种天性天命的礼,谁也不能违背。曾国藩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自内言之,舍礼无所谓道德;自外言之,舍礼无所谓政事。

礼之所以能治国治天下,曾国藩认为礼体现为仁与义,仁、义能使人“心纯”,“心纯”则贤才辅佐,而贤才辅佐则“天下治”。“天下治”是由于仁、义能“化万民”。同时指出,如以仁、义治天下,必然会出现“仁政”,并将“仁政”视为治理国家的规矩和准绳。

礼和仁义的集中表现是纲常伦理。曾国藩认为,“三纲之道”是“地维所赖以立,天柱所赖以尊”的天经地义,君臣父子上下尊卑,不可倒置。为了维护纲常伦理、实行仁政、修身齐家、泽民和物,首先是礼而不是法,即所谓“治国以礼为本,不当以赏罚为先”。

曾国藩虽主张“治国以礼为本”,强调肇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以礼自治”和“以礼治人”,把礼看作统治权术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宝,但他又认为,要天下真正大治,也离不开法制。为此,极力赞赏周敦颐的法制观:“圣人之法天,以政养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性,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论焉。故得刑以治情伪微暖。”他甚至将唐虞以后的五刑称作为“不易之典。”

活学活用

法,律也,范也,乃指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准则。峻法,即指法律的严厉,法律的威严。治国不能不讲法,人人尊纪守法是实现国泰民安的重要基础。

梁启超在总结历史的经验后指出:“立法善者,中人之性可以贤,中人之才可以智。不善者反是,塞其耳目使之愚,缚其手足而驱之为不肖,故一旦有事,而无一人可以为用也。”也就是说,立法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官吏和百姓的素质,进而影响到国运的兴衰。

法是统一天下人行动的准绳,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安定的工具,所以,一国之君在执法时,也应该是“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意思是:个人的喜好,怨恨可以抑制、平息,而国家的大法不可背离,骨肉可以处罚,亲戚可以诛灭,国家大法不可损害。

在古代中国法治与人治是融为一体的。“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论述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就人为政治的主体而言,政治不就是“管理众人的事”吗?但如何培植了解政治原理的人,使他们能够运用实行呢?这可以说是政治的第一要义,所以中国古圣把政与教合为一体,不能说没有道理。因此,古代中国十分强调政治领袖要以身作则,转移天下的风化。立法的好坏,执行的好坏,与当政者是有密切关系的。

战国晚期的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从法的角度,对君臣吏等的不同职能,发表自己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作为君主,应该是处势、任法和用术三者并举。

处势。韩非十分重视势的威力,他说:“势者,胜众之资也。”“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于高山之上,下临千仞之溪,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韩非通过形象的比喻说明了势对于君主的重要性:“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君主失去威势,也就失去了力量,失去了赖以运行的工具,就不免会丧国辱身。因此,韩非告诫君主一定要严守势位,“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韩非要求君主严守势位,意在鼓动他们独揽大权,“威不贰错(通“措”。置立),制(权力)不共门”,不给下臣提供取而代之的机会。

任法。韩非认为,仁政或暴政,都于国不利,“仁暴动,皆亡国者也”。要想国泰民安,必须推行法治。用他的话说就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偏私)。”“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释法术而心治(任凭胸臆处事),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意度(随意估测),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比较)短长,王尔不能半中(半数准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实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那么什么是法呢?韩非回答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镜执清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裁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韩非主张,立法首先应当以普通百姓的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根据,“察士(明察之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其次,还应当将法令制定得详备具体,“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因为如同圣人之书写得简约会引起弟子们的歧见和争执一样,法令制定得省略必然要导致人们的争论不休,(“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这就不利于法制的实施。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法莫如一而固。”

韩非针对君主“舍常法而从私意”的情况,明确提出君主也应当恪守法令,做到“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难能可贵的行为),不以显焉”。韩非的任法主张含有行政规范化的思想倾向,这一点必须肯定;而它更主要的还在于使所有的臣民都是变成法的奴仆,由独处于法上的君主通过法来主宰,对这一点更应有足够的认识。

“信赏必罚”。根据法令,下臣有功即予奖赏,有罪予惩罚,以此约束群臣,使之不敢妄为。

臣的守职之道。韩非从维护群主权威的目的出发,提出了臣的守职之道,主要是:

竭诚事君。韩非主张,“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可见,韩非理想中的人臣品格,就是尽心奉上,一切服从君主的意志。根据韩非的君臣关系理论,君主得到这样的下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韩非明白这一点,所以他又指出:“所谓忠臣,不危其君。”从而把对人臣的品德要求限定在比较现实的竭诚事君上。

告恶谏过。申不害曾说:“治不逾官,虽知弗言”。韩非对此评论说:“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不告发罪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韩非主张,人臣有揭发罪恶之责,如果知恶不告,则与之同罪。另外,韩非认为,人臣还应当善谏君过,“夫为人臣者,君有过则谏,谏不从轻爵禄以待之,此人臣之礼也。”

循法遵令。韩非认为,君主制定了法令,下臣就必须恪守,而不得越雷池半步。他说:“法也者,官之所以师也。”“人臣循令而从事,案法而治官。”在韩非看来,法是下臣行动的惟一准则,至于道德仁义,皆不可为据。在这里,下臣完全变成了君主和法的工具。

勉力职事。韩非要求,“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镆铘傅体(剑锋将及身体),不敢弗搏”,“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夙兴夜寐,卑身贱体,辣心白意(敬心诚意)……”这就是说,人臣应当不畏劳苦,尽职尽责,为君主排忧解难。

智慧金言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难在哪里?一是权与法的关系难以摆正,二是情与法的矛盾难以处理。这两个问题是实行法的两只拦路虎。只要狠心处理违法者,法律是不难得到贯彻执行的。宋太宗时期,有个叫陈利用的人,依仗其是皇帝的红人,胡作非为,杀人害命。宰相赵普不顾皇帝的讲情、干预,硬是将陈利用处死。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女婿犯罪以后,被朱元璋赐死。从以上两例看出,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尽责执法是决不可含糊的。

以法治众,依法办事

原文

医者之治瘠痈,甚者必剜其腐肉而生其新肉。今日之劣弁赢兵,盖亦当之为简汰,以剜其腐者;痛加训练,以生其新者。不循此二道,则武备之弛,殆不知所底止。立法不难,行法为难。凡立一法,总须实实行之,且常常行之。

译文

医生治疗瘦弱的痈疮病人时,如果病情严重,也必定剜除他身上腐肉,以便长出新肉来。现在军中品行恶劣、身体太弱的士兵,也应该予以淘汰,就好比剜去人身上烂肉一样。再严加训练,以生成新的、强劲的战斗力。如果不按照上述两种办法整顿军队,则武备的废弛,不知要到何时才会停止。立法并非难事,难在依法办事。每制定一项法令,都要实实在在地施行它,并持之心恒,长久坚持下去。

解读

曾国藩主张立法执法必须严肃认真,认为立法是必要的,立了法就一定要认真执行。他说,凡立一法,出一令,期在必行;若待而不行,尔后更改,则不如不轻议法令为好。他强调执法必须从严,但并非漫无条律,而是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为此,他提出了以下重要意见和措施: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曾氏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只有“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而若刘景升、季玉父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这样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数,又故轻贳之。厥后众士傲慢,常戏侮其管辖之官。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贼。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军,也治不好家。

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他指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而思曲全。又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而不议。此与律意相违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云防御阿祥二案,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可避免。正如曾国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求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不准拖拉;保定发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止文书差役敲榨勒索;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予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者犯人的关心爱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的创见。

活学活用

公元226年春天,诸葛亮展开了对魏国的军事攻击。他故意宣传蜀军要从斜谷道夺取郿县,又派赵云、邓芝作为疑军,虚张声势,占据了箕谷,自己则亲自率领各路军马攻取祁山。蜀军阵容整齐,号令严明。南安、天水、安定三郡也都脱离魏国,响应诸葛亮。魏国毫无准备,突然听说诸葛亮出兵攻打,全国上下一片惊慌。魏明帝曹睿急忙亲自向西镇守长安,并命令张邰带兵抵御诸葛亮。

诸葛亮派了马谡统帅各军在前,与张郃战于街亭。街亭是蜀军进退的咽喉之道,由于马谡违背了诸葛亮的军事部署,被张郃的部队打败,致使街亭失守。听到马谡兵败的消息后,诸葛亮挥泪杀掉了马谡,又赶忙集合了西县一千多户老百姓,与蜀军一起回到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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