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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环境保护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简称《环保法》。1989年12月26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保法》共6章47条,主要规定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相关法主要包括环保法律、环保法规和环保司法解释等。

环保法律

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许可法》《建筑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环境的内容。其中《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管理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法》分别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渎职罪”等3个章节中规定了22个危害环境罪的罪名,并对其罪刑做出具体描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文物管理和社区管理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企业。

环保法规

至2003年,国务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制定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30余件、部门规章90余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000余件。另外,国家环保局共制定环境标准430项,其中包括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等50余项污染控制标准,4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10余个样品标准等。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制定了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环保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环境监管失职案的立案标准做出具体规定。

人口与环境

人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随着人类的发生、进化和发展,改变了原始自然环境、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发展了人工环境、人工生态系统,加上人类社会文化、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使人类环境系统的功能、物质、能量与信息的迁移化也趋于复杂。使人类与其生存环境向着更高阶段发展。因而人口与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于环境,不但可以促进环境健康发展,也可以抑制环境健康发展。

不可抗拒

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2种。其中自然现象如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塌陷、崖崩、海啸、泥石流等。由上述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经排污单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无法挽回的,排污单位可免于承担责任。

城市规划

城市各项建设发展的综合性规划。制定城市规划时应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1989年1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至2002年,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中,均规定了城市规划中所含环境保护的内容。2003年3月中美两国在北京召开“城市绿色环境建设高层访谈会”,互相交流城市绿化与景观建设技术。

罚款

排污方违反环保法的规定,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理部门给予的经济上的处罚。构成罚款的行为主要包括拒不交纳或拖欠排污费,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性排放,拒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向其他单位转嫁污染,隐瞒、伪造污染物成分、浓度等监测数据或排放数量,采用渗井、渗坑等不正当手段排污等。具体罚款金额依被污染环境或破坏事故的程度而定。

环保行政部门

分全国和地方2级。其中前者是国家环保总局,是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后者是各省、市、自治区的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也均为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环境突发性事件。因违反环保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主要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7类。事故处理部门均为当地环境保护部门。198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对事故的概念、程度、处理机关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2001年中国共发生1 800余次损失1 000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其中水污染与破坏事故1 000余起,废气污染与破坏事故500余起。农作物受害面积2.2万hm2,污染鱼塘7 000余hm2。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

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所做的工作文件。涉及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领域。报告书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等相关部门规章,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具体规定。

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制度。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中首次提出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等的情况。具体有“三同时”执行情况;结合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净化处理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测设备情况及监测记录;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载;限期治理情况和环保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情况和资料等。

人文遗迹

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环境中文化活动迹象的遗存。如城堡、住室、作坊、寺院和坟墓等。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文遗迹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环保法律体系组成法之一的文物法对人文遗迹的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诉讼

主要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3种。环境诉讼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被告举证制、共同危险责任制;对过失犯、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采用特殊刑法加紧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环境诉讼案件,除可适用原有的行政、民事、刑事诸类诉讼的诉讼程序外,还必须遵守环境法中针对环境诉讼的特点而规定的特别程序。

环境纠纷

主要分环境行政纠纷、环境民事纠纷、涉外环境纠纷3类。环境纠纷一般通过双方协商、民间调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1998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及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联合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该中心成立后,先后免费提供法律服务4 000余人次,支持30余起污染损害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4月该中心又启动了西部环境维权活动。至2002年,该中心共在西部支持了5起典型的环境诉讼案件。1998~2002年全国环境纠纷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1年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约40余万件。

事故报告制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排污方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人员受害情况等。1987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速报是从发现事故后起48h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特大事故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于7月20日以前和1月20日以前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

特别保护区域

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特别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行政复议

单位或公民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均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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