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均等牺牲理论运用于税收的公平方面,依赖于双重因素——均等牺牲模式的选择和收入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就收入边际效用曲线而言,均等牺牲是以每个人的收入边际效用曲线相同为假定前提的。但遗憾的是,收入边际效用曲线本身是难以确定的,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收入边际效用曲线是不同的,没有理由可以认为那些尚未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增加一单位收入取得的效用会与那些已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的效用一样。即便是收入相同的人,由于个人的个性、生活背景和对生活的期望不同,其收入的效用也会不同。其次,收入边际效用曲线本身既不可能是个常数,也并不总是向下倾斜,其中也有可能是有一段会向上倾斜,如消费者由于消费刺激或新产品问世而增加某些消费欲望时,就可能出现效用的提高。而且也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当某人的收入上升时,他的边际效用就一定会继续下降。正因为如此,均等牺牲理论运用于税收实践中很难形成统一的、可操作性的税收政策。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倾向于认为累进税率更符合公平要求。而在税收实践中,累进税率中的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都在不断下降,则反映了各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中对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一种折衷。
二、税收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影响
上个问题,我们讨论的是税收负担本身分配的公平问题。但事实上,征税会影响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所以,税收本身会对收入及财富的分配产生影响,由此税收成为一种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工具。瓦格纳在其税收原则中最具有创新和发展意义的也正在于主张利用税收手段实施社会政策,调节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缓和社会矛盾。
1.税收与收入分配公平的理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分布状况和由竞争决定的生产要素在市场上的价格。但由于劳动者天赋能力的不同、个人拥有财富存量的差别、受教育和训练的机会的多少及其他偶然因素都可能最终引起收入分配的不公。而且,市场竞争由于不同的个人能力、风险意识、目标取向等方面的影响,也可能在生产要素分布状况大致相同的情况下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结果。收入分配过程本身由市场机制决定,但对收入分配的结果和可能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机会,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就税收而言,其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力度侧重于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
税收应如何调节收入的分配,其介入的程度多大?在理论上并没有一致的理解,在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方面,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1)要素分配准则(endowment—based criteria)
这一准则以个人对其劳动成果的天赋权力为前提,承认按生产要素能力所进行的分配及市场竞争所获得的要素价格的分配。具体地说,这一准则还有四种不同的标准;第一是承认并保持在市场竞争中挣得的收入,对要素分配的原则不加任何限制,你在市场上能挣多少就得多少。这意味着不需由政府进行再分配。第二种标准是承认并保持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所获得的收入。与第一种标准相比,这一标准把人们对劳动成果的权力享受范围限制在了竞争市场上的所得,认为在竞争市场上的所得是合理的、公正的,而垄断利润以及工人工资中超过其边际劳动产品的部分是不合理的。因此,对竞争收入不征税或仅征比例税,而对垄断利润则应征高额累进税。第三种标准只承认或保持劳动挣得的收入。这就把准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劳动”一种生产要素,认为资本所得和其他非劳动所得是不公正的。这种思想可追溯到17世纪下半叶自然哲学家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及后来的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他们主张按劳动能力决定收入分配,对资本收入或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应高于对工资收入的征税。第四种标准是在起点条件平等的前提下,承认或保持个人在竞争市场中所获得的收入。这是一种较现代的学说。认为只要人们在起点上被赋予平等地位,对由于个人天赋能力不同,对劳动和闲暇偏好的不同以及节俭程度、冒险性等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最终在收入上的不平等,是可接受的,但对由于财产继承关系、接受教育机会和家庭地位等方面因素产生的收入不平等是不能接受的。
(2)效用准则(utilitar4an criteria)
效用准则由边沁(Bentham)提出,认为收入分配应按社会效用最大化原则来进行。这种观点认为,社会效用为社会中各人的效用之总和,如果每个人的收入边际效用相等,税收应实行完全平等的分配。但人们的收入边际效用总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减,高收入者增加一单位货币收入的效用要比低收入者增加一单位货币收入的效用要小得多。所以,通过税收把高收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因纳税损失的较低的边际效用转变为低收入者因收人转移所得到的较高的边际效用,人们之间的边际效用趋于均衡,从而使社会效用最大化。这种收入分配理论从理论上说明了运用累进所得税对高收人者进行调节的合理性。但由于个人收入边际效用的测算和比较在实践中难以做到,而且,对高收入者采取高额累进税也可能危害效率,所以,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这种理论进行收入的再分配。
(3)均等准则(equalitarian criteria)
均等准则认为,社会是由个人或家庭组成的,但不是简单的个人或代表平均水平的个人的加总。“有理智”的人们不会同意去追求全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分配的问题主要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相对经济地位问题。
均等准则的首要内容是福利的均等化。在这里,收入分配取决于个人之间的效用函数。在个人的收入边际效用曲线相等的情况下,均等准则与效用准则一样要求实行收入分配的均等化。在个人之间的效用曲线不同的情况下,均等准则和效用准则相反,要求把较大份额的收入给予边际效用较低的人。但这样做的结果,收入分配是不可能实行均等化的,反而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是不可行的。因此,均等准则的第二种观点是,只考虑低收入者的状况,通过对高收入者的征税,把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直至他们的效用最大化。这种观点与效用准则不同在于不主张实行完全的收人分配公平,不主张对高收入者征高税。因为过高的征税可能产生超额负担,反而会降低社会福利。这种主张是由罗尔斯提出的。但是这种观点与市场经济中的奉行的“要素贡献”相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提出了均等准则的第三种观点,这是一个折衷的观点,即对低收入者规定一个最低福利标准。人们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但对个人或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时提供收入支持。
2.税收制度与收人的公平分配
如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完全按上述理论标准来实施对收入再分配是不可能。但上述理论或多或少都对一个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产生影响。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税收、转移支付及公共支出政策三管齐下的方法来实施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从税收来说,通过税收来调节收入的分配,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发挥作用的:从收入来源方面减少个人可支配的收入或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减少实际的购买力。
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具有针对性强,税负难以转嫁的特点,因此,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税收工具。它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缩小个人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力度依其累进程度而定。而它的累进程度主要通过几个方面确定:一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税率随收八的增加而递增。运用累进税率来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关键问题在于税率结构的设置,即边际税率的高低。过高的边际税率虽可加大收入调节的力度,但也容易给个人的经济活动带来负效应,特别是对资本收入的征税,这种税是直接由高收入者负担的。所以如何设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确定其累进程度是一国税收政策的焦点,涉及到公平和效率的两难选择。二是税基,它与累进税率一样会影响所得税的累进程度。最符合公平要求的税基应包括纳税人所有形式、所有来源的收入——工资、租金、利息、股息、资本收益、馈赠、遗产及各类转移收入,无论是实物的还是货币的。一个广泛的税基既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正确确定税收的累进程度,提高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准确性。同时,在税基中对一些项目所作的扣除,如生计费用、为获得收入进行的费用支出,则有利于保护低收入纳税者,提高税收的累进程度。但是,大量的税收减免被视为是对税基的“侵蚀”,有的可增加累进程度,如退休金及保险赔款等,这类所得占低收入者全部收入的比重较高。而对资本收益的优惠,则由于该项所得通常由高收入者获得,则会对所得税的累进程度产生消极影响。
对商品和劳务课征的间接税是从可支配收入使用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与所得税相比较,利用商品劳务税实施再分配有两个较明显的优点,一是较为隐蔽,容易为纳税人接受;二是具有间接促进储蓄的作用。因为商品税的税负落在消费方面,不存在对储蓄的重复征税问题。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的销售税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在存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情况下,销售税的税收负担呈累退,低收入者承担的税额占其收入比重要高于高收入者所承担税额占其收入的比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但如果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免税或者仅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虽然购买者的税收负担未必是累进的,但由于奢侈品的消费者大多为高收人者,所以,税收实际是由高收入者承担的,从而从一个侧面对收入分配的不公平进行了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