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要明确资格管理和职务管理的概念。第一,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解为资格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层面,使职务管理在资格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职务管理的权利在国有企业出资人,而资格管理的权利在党的组织系统。第二,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分级体制相对应,在中央、省(市)、地市设立三级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此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方法,对本级范围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第三,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除了政治标准外,应有管理能力方面的标准,此外还必须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对已经成为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由负责对此人管理的国企高管人员的人,由负责对此人管理的国企高管人员管委会对其实施跟踪监管。第四,任何有志加入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的人,将按照有关标准及程序进行相符性考核、评定。第五,任何国有企业出资人都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聘任或推荐任何一个具有资格的人做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建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由高管人员管委会建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用档案。
再次,在管人过程中要进行与其业绩相一致的激励。从按劳分配为主向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并重转变。一是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仍可实行现行的干部管理方式;二是对非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可取消干部的行政级别,采取国际通行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办法,至于能否当选为董事长,则由营运主体或企业董事会选举确定;三是对非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总经理人选一般不推荐,更不得直接任命,而应完全由董事会依法定程序确定。实践上可通过年薪制与期股制相结合等形式使企业的劳动者和经营管理者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真正地紧紧地捆在一起。
加大激励力度,仅靠高收入是不够的,还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让经营者面向未来,通过股票期权来解决企业长远发展问题。
美国重视对首席执行官的长期激励,一般长期激励计划占薪酬的65%左右,这是美国企业能够发展的重要原因,我们应予以借鉴。
从操作角度,有5种方式的股权连接机制:(1)干股,即经营管理者获取岗位股份,享有分红权,离岗后自然取消;(2)奖励股份(从购买角度看,属于虚股,因为持有者无须出资;从获益角度看,属于实股,持有者不仅享有分红权,而且拥有净资产分配权和限期转让权);(3)收益转化股(允许经营者将应得收益按比例转变为股份);(4)优惠购买股,指企业允许经营者以贴息贷款和延期付款等形式持有股份;(5)期股或期权。通常由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一般3至5年),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或股份。奖励股份和优惠购买股也可采用期股、期权形式。
相对于薪金分配而言,股权分配更是着眼于长远激励和约束的分配形式。
总之,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下,管人方面要严格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从制度建设和法律体系对干部进行考核、监管,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系统地培养具有高素质、会经营、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完善而有序的国企高管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加大对国企经营者有效的激励手段,使其高效的管理目标、积极的分配手段、良好的管理业绩相统一,将个人利益和企业的长远效益,即国有资产的收益更好地结合起来。
2.如何管资产
首先,资产管理要以预算为龙头。以国资委——资产运营机构——实体企业“三层次”体系为例来说,不同层次的机构在管理资产方面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国资委的主要功能是预算管理,即以预算管理为龙头;中间层次的资产经营公司则要以投资为中心,以投资决策为龙头;第三个层次的实体企业则应以财务管理为龙头。
新的国资体系建立后,将形成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并产生政府的双重收入来源。如何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必须在预算上把公共预算和资本预算分开列支,公共预算主要考虑“吃饭”问题,资本预算则应以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以及同级政府国有资本的增值这一发展问题为主。这样,就要统筹安排未来政府的双重财政收入。
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在每年年初作出,并提请人大通过。在预算中,至少要包括当时国有资产有多少,怎样构成,在年内准备如何运作,目标存量是多少,等等。不仅应当提出目标,还要提出手段,如国有资产经营的方针、政策等。这些内容应当报告给公众,并提交给人大审议通过,在年末的时候,还要对年内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只有这样作出的决策,才能够使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的运作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意愿。编制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之一。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应采取价值管理办法。新的模式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国有资产应采取价值管理方法。什么叫价值管理?就是仅从资产的价值角度对资产进行管理而不涉及资产的具体经营和它的实物形态,只考虑国有资产价值的保值增值,不考虑如何保值增值。因此,国资部门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价值形态的产权,至于实物形态的资产,则由企业以法人财产权的形式运营。
同时,国资管理部门管理产权的途径主要是由派出的产权代表在企业内部实现,即由国有股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主张权力,实现利益,而主要不是采取由企业上报审批的传统方式。
国资委的主要功能是预算管理:以预算为管理龙头,从中央角度统计是相对的,但对每个地方政府的国资委来说,又都力求绝对准确。
3.如何管事
管事要注意对企业的中观和宏观管理,国资管理今后总体上要逐步实现从以往的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从注重微观管理向注重中观管理和宏观管理转变。主要是通过立法、政策、授权、委托,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流动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等来进行国有资产的中观和宏观管理。
在管事方面,切忌过去的管头管脚的方法和模式,以免将企业管死。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国资部门“管事”方面的事,主要是审查和批准国有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国资监管部门对“人”和“资产”之外的事,一定要自律、慎重。
在操作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事”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处理上,即对企业职工的处理上。前阶段,国企三年脱困中,在建立国有职工流动机制、改变企业办社会状况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今后工作的重点是使这些机制得以巩固完善。要使这些新机制的萌芽成为不需要政府干预、可以通过市场自动运行的机制,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为此,必须以政府主导,由政府、企业、社会中介共同做出努力。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
国有资产管理立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和内容,只有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才可能有序推进。因此,要加快《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
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出台是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过程中一个重要进展,但《条例》无论在内容涵盖上(国有资产分经营性、行政事业性、资源性三类资产,目前《条例》的管辖范围只是覆盖非金融类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是法律的效力上都不能替代《国有资产法》(《条例》毕竟是政府法规,而不是人大的立法)。因此,应该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调整力度很大,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关于《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据了解,该法在八届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制度改革时,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亲自主持起草,至1997年已是一部基本成熟的法律草案,具备了出台的条件,但迟迟未能进入审议程序。立法的滞后,使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整体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不利。
当前,国有资产分级代表制度的法律化,其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与责任,二是作为出资人的代表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与其派出制度。
首先,法律应规定国资机构和出资人代表的职能。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名称、设置、职责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能的行使,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等问题,因此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出现的诸如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建立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出资人所派出的代表的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关资格考试,然后出资人通过竞争机制聘任代表进入其直接投资的企业,其基本任职条件应与《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的规定相协调。任职代表在企业中可出任董事或监事,有权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或监事的权力,对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并且,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代表应分别对出资人和所在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是对出资人直接负责;二是应遵守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超越职权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等。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出资人派出代表的解除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代表予以解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代表永久性地取消其出资人代表资格。
同时,针对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国有资产的管理还可以分门别类,专门立法,国有资产的交易、转让、减持等等,以便让新的《条例》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第二节) 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国有控股公司
按照国务院新的《条例》精神,国家将分级建立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利,但是国资委不可能直接管理众多的企业,有必要形成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直接经营的企业(控股、参股公司)“三层次”体系。但对有些大型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也可以直接持股,行使所有权,即实行“两层次”体系。因此,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应该由三个层次构成: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委)是第一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是第二层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第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股权性质为国家股。国有资产营运主体作为企业法人,承担着资本经营的责任,是所持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出资人,即股东。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或法人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竞争主体。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最为关键的是中间层的建立和运作,中间层是决定三层次模式功效的关键。
因此,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就是中间层的一个具体操作载体,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功能以及运作上的探讨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控股公司定义
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批准或授权设立,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营运的一种特殊企业组织形式。按国有控股公司有无直接从事工商业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投资控股公司,主要行使国有资本经营职能;经营控股公司,行使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双重职能。这两种类型的国有控股公司都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一类公司在《公司法》中也被称为授权投资机构。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功能、作用
1.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
国有控股公司是一种国有的、独资的特殊企业法人。国有是指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持有的资产为国家统一所有。独资是指国家是国有控股公司的唯一出资人。特殊企业法人主要表现在:设立方式特殊,国有控股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或授权,与一般公司登记设立程序上有区别;法律依据特殊,国有控股公司的行为,不仅要受《公司法》调节,而且主要受《国有资产法》(还未出台)等相关法律调节。
因此,从产权性质上看,国有控股公司就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授权经营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可以称为一种授权经营机构。
我国国有企业的资产属国家所有,但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行政机构不能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这就需要确立一种具体化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由政府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者职能,并承担其占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这种具体化的国有资产经营实体,就是《公司法》中所定义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具体实现形式是授权经营性质的经济组织,如国有控股公司等(也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等其他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