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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宋代编敕制度述略(1)

编敕是宋代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亦是宋代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宋代的编敕不仅频繁,而且规模大,数量多,范围广。随着编敕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并不完备,但它仍是以前所未有的新创举。本文仅就宋代编敕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编敕所的创置及其变化

宋初编敕和历代立法一样,既无专门机构,亦无专职官员,编敕工作“但属大理寺”掌管。随着编敕的频繁,规模的扩大,始有编敕所之设。宋代编敕所置于何时,各书所载不一,《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和《玉海》中皆称:“天圣编敕,始有详定编敕所。”但据《宋会要·刑法》中记载,宋真宗《大中祥符编敕》、《天禧在京及三司敕》,皆系编敕所删定。可见真宗朝已经有了编敕所。

宋仁宗天圣编敕,始称“详定编敕所”。至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又改称为“详定重修编敕所”。宋哲宗元祜编敕时,为“改熙丰之法,则又以重修敕令所为名”。

自后迄至北宋末不改。南宋绍兴编敕时,大理卿王依请“仍以详定重修敕令所为名”。直至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又改为“详定一司敕令所”。宋光宗绍熙二年(1191),又名为“详定敕令局”。宋宁宗庆元二年(1196),仍复“编修敕令所”之名。自真宗朝创置编敕所之后,虽然其名称不断变化,但编敕所专修海行敕令的任务没有变。编敕所虽非常设机构,各朝时有置罢,但间断的时间都很短,实际上编敕所已成为宋代常设的立法机构。它在宋代立法中的作用也是极为显著的。

宋代的立法机构,除了负责编修海行法的编敕所之外,在宋仁宗嘉裙时还设有“编定禄令所”。宋神宗熙宁诏修一司敕令时,又置“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又有“一司敕所”和“编修令式所”等。这些机构主要分职编修中央各省部寺监及在京通用敕,详定一司一务一州一县敕令。熙宁八年(1075),“饼令式及诸司敕式人一司敕所,遂为一司敕令所”。自此之后,为编修部门法和地方敕令,宋代历朝皆有“详定一司敕令所”之设。

另外,宋代还有两个临时立法机构。一是熙宁时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二是崇宁时的提举讲议司。三司条例司是熙宁二年(1069)宋神宗议行新法而设置的,命陈升之、王安石领其事。制置三司条例司在王安石的主持下,成为制定新法、发布各种法令的总枢纽,是变法派全面控制的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新法的制定和推行起了重要作用。后在守旧派的激烈攻击之下,宋神宗于熙宁三年(1070)五月罢去,以司农寺代替其职能。讲议司是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按照熙宁条例司故事,于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主要讲议“元丰已行法度及神宗所欲为而未暇者”。三年(1104)四月罢。宣和六年(1124)又于尚书省置讲议司,仍“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讲议司与条例司不同,王安石创立三司条例司是为协助宋神宗制定新法,推动变法改革;而蔡京仿用条例司故事创置讲议司,则是托绍述之柄,行其私欲。所以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二、编敕所官员的差遣及其限额

宋初编敕皆由大理寺官员编修。宋太宗淳化编敕,始别差翰林学士宋白等人详定。宋真宗成平编敕,又诏户部尚书张齐贤专职删定。宋仁宗天圣编敕,又“命宰臣吕夷简,枢密副使夏竦提举管勾”。至此,宋代编敕由宰执兼提举官,“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详定官,以职事官任删定官始成定制。由此亦可看出,朝廷对编敕工作逐步在加强领导,一朝比一朝重视。但是编敕官员皆系临时取旨差遣的兼充官,既不专一,亦无定员,无疑难使编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咸平编敕,差官七员”;大中祥符三司编敕“差详定官十员”;天圣编敕,差提举官二员,删定官三员,详定官一员,同详定官五员;庆历编敕差提举官二员,删定官七员,详定官四员。可见每次编敕差官人数并无定额,均由皇帝根据编敕任务的大小临时差充。宋神宗熙宁编敕时,置官更多,分工更细,除宰臣兼领提举官之外,差删定官十员,详定官七员,并增置检详官二员,对点官一员,编排官一员。由于编敕官属“多是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删定官多以选人为之,往往“未尝通练古今,明习法律,经历州县,一切受成吏手,书成抵牾,言者论驳”。

因此,宋哲宗绍圣元年(1094)八月三省提出:“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至此,改变了编敕官单一兼充的传统,增加了专职删定官,并以六员为限额。宋徽宗重和编修六尚书法时,除了提举官、详定官、删定官之外,“诸色人共四十一人”。编修官吏虽多,但并没有能提高编修效率,原因是详定官类多中台长式,或系侍从官,各有本职,无力究心。而“敕令吏人,往往不习法令,又多三省、枢密院给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甚至“一司敕令所上下官属无虑三十余员,而详定官居半”。不仅形成了“十羊九牧”的局面,而且意见不一,属官无所适从。所以宣和元年(1119)十二月,尚书省在措置详定一司敕令所时提出:“删定官系以十员为额”,“详定官今后以三员为额”。并“择其练达典章,深晓法令者俾兼详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司敕令所的官员定额。但这个定员限额,并没有包括真正从事编修工作的各类“敕令吏人”。从政和年间各种编敕官吏的职务名称看,在兼领官、删定官、详定官之外,又有承受官、检详官、检讨官、供书使臣、点进使臣、内差使臣、编修手分、承受手分、知杂司手分、书写人、奏书人,以及未有名目之人等等。

这些人的数量,肯定要大大多于差充官的人数。南渡之后,敕令所曾于建炎四年六月提出:“将以次所差官于衔内带删定官及编修官。”但为了节省烦费,精简人员,宋高宗诏令“大理寺官兼详定重修敕令删定官”,“删定官详一司敕令兼详定重修敕令”。随着编敕规模的扩大,编修官吏亦逐步增多,故在绍兴十二年(1142)徐度又提出:“复置删定官以三员为额,于行在职事官内差兼”。至宋孝宗乾道六年(1170)又规定:详定一司敕令所置“提举官二,以属宰相;同提举一,以属执政;详定一,从官为之;删定官五。视曩时官减三之一,吏胥徒减三之一”。宋光宗绍熙二年(1191),复置详定敕令局,差详定官一员,删定官三员。从以上记载看,南宋时对编敕官吏人数有所省减和限制,但始终也没有能够改变编敕中“官吏猥多,赏费亦滥”的状况。

宋代编修一司一务部门法和一州一县地方敕令,则皆由本司官编录,朝廷差官看详删定。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敕后续降宣敕札子,“仰当职官吏编录”,并“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天禧四年(1020)正月吕夷简也说:“诸州续降宣敕,旧制常令州县纂次。”可见州县敕令的编录工作是由本司当职官承担的。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八月,权吏部流内铨丁度又提出,编修一司一务续降敕,“望差两制以上臣僚管勾、看详、删定”。看来宋代对编修部门敕和地方敕令,亦是日加重视的。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二月诏:“今后应系条贯体例,仰本司官依编敕分门,遂时抄录入册,不得积留别差辟官。

如续降宣敕岁久数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定。”进一步确定了编修部门法的原则。其后各朝编修诸司务州县敕令,皆因此制。但是宋代编修部门法所差官的数量则少于编修海行法。如景德编修《农田敕》,差删定官六员;庆历编修《一州一县敕》,差详定官三员,删定官二员;熙宁六年(1073)“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差详定官三员。从以上差官情况看,显然比编修综合法的差官人数大为减少。而宋代编修部门法和地方法的数量近于海行法的七倍,其实际差官的总量只能多于编修海行法,这是无可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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