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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论熙宁初年刑名之争(2)

(二)关于谋杀已伤可否首原的问题。这是一个争论时间最长,宋神宗曾四次为此下诏而仍然争论不休的问题。王安石、司马光、吕公著等皆曾提出,断狱“当先原立法之意”。但从对阿云谋杀案定罪量刑的争论中看,司马光等人并没有真正从所谓的“圣人制法”的原意上去考虑。吕公著等在详断王安石与司马光的论争时曾说:臣等窃寻圣人制法之意,“苟杀人未至于死,于物尚可以偿,于事犹可以自还者,皆得以首,是原首以开善者也”。王安石亦曾提出:“断狱务在生之。,”《宋刑统》中规定:“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另条规定:“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各得减罪二等坐之。”《疏议》中亦说:“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这些规定表明,所谓的圣人立法之意,在于给犯者改恶从善的自新机会。从宋代的司法实际中看也是如此。

《宋史·刑法志》中称:宋代之君,“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怨”。“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宋仁宗《嘉祜编敕》中亦规定:“应犯罪之人,或因疑被执,赃证未明……但因盘问便具招承。如此之类,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阿云所犯,“被问即承”,当系按问欲举,所因之罪应当原减。因此说,王安石、许遵提出阿云之罪“合从原减”,是符合律敕规定和“圣人好生”之意的。而司马光等人对阿云之罪,则坚持“首而不原”,“按文杀之”,显然是“未尽圣人制法之意,而于律文有所不达也”。

因此吕公著等在评断司马光的上章中说:“今于损伤尚有刑可以相当,而必令不得首其可悔之谋罪,而即偿以死,恐不尽圣人好生之心,而无以开愚民改恶之路。”由此看来,司马光并没有真正“原立法之意”,而是武断地“一切按文杀之”。所以权河北盐牧使崔台符称谋杀自首之法,是“数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韩维也说:“安石、许遵前议谋杀人未死许首,犹曲宥其自新,意义甚美。”但司马光仍坚持己见说:“阿云谋杀其夫,重伤垂死,情无可愍,在理甚明,已伤不首,于法无疑……今议论岁余而后成法,终于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他甚至以教训的口吻对宋神宗讲:“人有礼则生,无礼则死”;“分争弁讼,非礼不决”;“阿云之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他又说:“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其貌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况又有伤之之迹乎!”

司马光之所以如此的怨愤,是因为在决断阿云之狱中,有悖于封建礼教纲常之故。在司马光看来,礼应是分弁是非曲直的惟一标准,决断刑狱,亦应如此。凡是违礼的犯罪行为,不管首与不首,应当一切按而杀之,不准自首,更不许原减,否则就是“开奸凶之路,长贼杀之源”。在这里,司马光的封建礼教纲常卫道士的面目充分的表露出来了。他还指责宋神宗不应管田妇有罪之类的小事情。他说:“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所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邪?”又说:“以田舍一妇人有罪,在于四海之广,万机之众,其事之细,何啻秋毫之末。朝庭欲断其狱,委一法吏足矣,今乃纷纭至此,设更有可疑之事大于此者,将何以决之?”阿云之狱引起的刑名之争,本来是一场人命关天的大事,而司马光却把它看作是明君贤将不应该留意的小事情。

在他看来,刑名之争,田妇之狱一类的事情,应是文法俗吏的事。至于他们如何曲法妄断,按而杀之,并无关紧要,只有严守“祖宗成宪”,维护礼教纲常,才是最重要的大事。可见司马光还是一个视人命如草芥的重刑主义者。他在宋哲宗元祜任宰相之后,“以复祖宗法度为先务”,废除了熙宁按问自首之法,使“四方死者视旧数倍”。连守旧的范纯仁也说司马光的“以辟止辟”的重刑政策,“深亏宁失不经之义”。

(三)关于敕在断狱中的地位问题。在阿云之狱的争论中,王安石、许遵、吕公著等皆主张敕律并用,而法司、刑部、司马光等人却“弃敕不用”,坚持按律文而杀之。所以搞清敕在宋代司法实际中的地位,也是辨别这场论争中的是非的重要问题。

汉朝杜周曾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律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是国家通用的行为规范。令是皇帝发布的诏敕,命令。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后主的敕令既可以补充、修改、甚至废弃法律,也可以对特定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文于不顾。《宋史·刑法志》中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即编修后主的敕令,成为宋代的主要立法活动。通过对散敕的编修,使敕上升为全国通行的法律。

早在宋太祖《建隆重详定刑统》中,已经吸收了不少的前代敕令条款,作为因袭唐律的补充而存在,并确定了敕在断狱中的地位。在吸收的唐长庆三年(823)的敕节文中规定:“伏缘后敕,合破前格,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又准后唐长兴二年(931)八月十一日敕节文:“今后凡有刑狱,宜据所犯罪名,须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无正文,然后检详后敕,须是名目条件同,即以后敕定罪。后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内又无正条,即以律文定罪。”《宋刑统》所引这两条敕文的规定,明确了适用敕律的顺序。自宋太宗至仁宗年间,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以敕补律。而在宋仁宗的《天圣编敕》中,始有“丽于法者”,即开始附有刑名。这一变化,不仅对《刑统》有了重大的修订和补充,而且“皆在律令外者也”。对此宋仁宗曾宣布:“敕令者,治世之经”,“自今有司毋得辄请删改”。可见仁宗时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了。苏颂曾说:刑统“虽历数百年,其间敕条之更改者多矣”。吕公著等也说:“今律所不备,别以后敕从事者甚众。”许遵亦讲:“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由此可知,在宋神宗熙宁之前,依敕断狱已经是很普遍地执法行为,而且减等断遣亦非神宗所创。但在审理阿云之狱时,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却故意“弃敕不用”,甚至将宋神宗的敕令“封还中书”,扣压“不即下”。

在谋杀刑名的论争中,司马光等人对敕的适用避而不谈,死死抓住律文不放,乃至“多引奇罪”进行搅辩。他们如此的不择手段,甚至意气用事,更表现了这些人不仅守旧、而且顽固。

三、阿云之狱论争的实质

阿云案件之争,明人丘溶早有评断:“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富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颉、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原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丘溶把阿云案之争归结为敕律地位之争,抓住了这场论争的实质。但在敕律地位之争的背后,更深层的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原因丘溶没有看到。

主张“变风俗,立法度”的王安石等人认为,要变革不适时宜的旧法度,调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必须冲破祖制的束缚,扫除长期形成的因循守旧势力的阻挠和破坏。要做到这一点,只有握有最大权力的皇帝,凭借强大的国家力量,利用他的最高立法权,才能办得到。所以他们极力主张提高皇帝敕令在现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王安石、许遵等人力主以敕律决断阿云之狱,强调奏听敕裁,都是从其变法改革的政治目的出发的。宋神宗在阿云之狱的论争中也看到了提高敕令地位的重要性,所以他多次以诏令的形式支持王安石、许遵等人的意见。司马光等人也清楚地意识到,谋杀刑名的论争,不仅仅是阿云之狱本身如何断遣的问题,而是关系到能否坚守祖制、固守祖宗成宪的大问题。如果在阿云之狱的审判中承认了宋神宗敕令的优先地位,就等于承认了宋神宗支持王安石事事变革更张先朝制度的合理性。所以他们在阿云之狱的审判与论争中,对敕的适用避而不谈,弃而不用,甚至不顾神宗几次降诏,仍然拼命坚持依律从事。这自然与他们坚守祖制和反对变法改革的政治目的相一致的。

阿云之狱的争论,至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参政并主持变法之后发生了变化。论争的内容已超出了对阿云如何定罪量刑的范围,反对派攻击的对象也由原来对许遵的用刑妄法,议法不当,转向对王安石执政和主持变法的攻击。这是阿云狱论争性质发生变化的重要表现。

早在宋神宗欲用王安石主持变法之前,参知政事唐介就说:“安石好学而泥古,议论迂阔,若使为政,恐多所变更,必扰天下。”妄图阻挠正在议论中的变法的开展。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拜参知政事之后,守旧派对王安石的攻击更突出的表露出来。吕诲首先说王安石“不通时事,大用之,则非所宜”。判刑部刘述等人也上章攻击王安石,说王安石执政未腧数月,因轻易法度,致使“中外人情嚣然胥动”,要求宋神宗早罢安石,“以慰安天下元元之心”。六月丁已,御史中丞吕诲上疏劾安石,他说:“安石自居政府,事无大小,与同列异议”,“安石初无远略,惟务改作立异”,“如久居庙堂,必无安静之理”。他又私下对司马光说,王安石“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司马光却狡猾地说:“今未有显迹,盍待他日。”可以看出,此时反对派的攻击矛头已经集中在王安石执政和主持变法上。他们认识到,只有把王安石从执政的位子上拉下马,才能阻止变法更张。所以他们又把王安石执政与变法改革结合起来加以攻击,使这场谋杀刑名之争转向变法与反变法的斗争。而法司、台谏成为这场论争中的急先锋。

在这场论争中,使宋神宗认清了守旧分子的真面目,看到了守旧势力的顽固,也认识到提高敕令地位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因此,在阿云案争结束之后,宋神宗很快就宣布:“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并把自唐以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律恒存乎敕之外”。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为大规模的变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又从组织上创置了“制置三司条例司”和“详定编敕所”,使之成为制定新法和编定神宗敕令的最高立法机关。以保证变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这场论争势在必然

熙宁之前的宰执大臣,多“因循苛且,逸豫而无为”,以“祖宗之法不可变”为其理论依据,反对任何变法改革。视墨守成规为老成,视变法图治为生事;以“同俗自媚于众为善”,称改革之言为异端邪说。这些流俗之见,在宋代朝野上下形成了一种顽固势力,成为社会前进的严重障碍。在宋代的官僚中,“游谈之众,因得以乱真。交私养望者,多得显官,独立营职者,或见排沮,故上下偷惰取容而已”。像富弼等,“智略无以过人”,“但能一切合流俗以为声名而已”。在这样的官僚群体中,安素守常,明哲保身成为宋代官僚士大夫们的处世哲学;偷惰取容、嫉贤妒能,用其私智,游谈好争成为士大夫们的通病。在这种“官风”的笼罩下,即使一些有识之士欲有所为,“众皆指为生事。必嫉之、沮之、非之、笑之,稍有差失,随而挤陷”。“庆历新政”就是在这种守旧势力的反对和挤陷之下而迅速失败的。在这种邪恶势力的笼罩下,改革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危险区。

王安石对“本朝累世因循末俗之弊”早有清醒的认识。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已明确提出:“圣君”,“贤相”欲“立善法于天下”,“立善法于国家”,就不能被流俗的浮言所感,不能怕流俗的反对,只要创立的法制有利于天下与国家,就应该果断的坚持下去,不管守旧分子喜欢还是反对。他说:“因循苛且,逸豫而无为可以侥悻一时,而不可能旷日持久。”因此,他主张应“视时势之可否,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

宋神宗赵顼即帝位之后,面对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政治经济局势,欲行革弊求治,而那些官高禄厚的元老重臣,多言“祖宗之法不可变”,“积弊不可顿革”。在这种情况下,王安石首先向宋神宗提出,“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慨然有矫世变俗之志”。但是王安石知道,变法革弊并非容易,特别是“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要改变这种顽习,必然会受到流俗的反对。他对宋神宗说:“臣所以来事陛下,固愿助陛下有所为,然天下风俗法度一切颓坏。在廷少善人君子,庸人则安常习故而无所知,奸人则恶直丑正而有所忌。有所忌者倡之于前,而无所知者和之于后。虽有昭然独见,恐未及效功而为异论所胜。”王安石认为,在异论纷纭之下,“若人主无道以揆之,则必为异议众多所夺,虽有善法,何由而立哉”。因此他又告诉宋神宗:“陛下欲以先王之正道胜天下流俗,故与天下流俗相为重轻。流俗权重,则天下之人归流俗;陛下权重,则天下之人归陛下。”所以王安石力主加强皇权。从阿云之狱的论争中可以看出,王安石的这些认识和意见,不是没有道理的。

司马光等人,因袭宋代传统的流俗之见,把提倡变法改革,视为“首倡邪术,欲生乱阶,违法易常”的不法行为。虽然他们对时弊也发过一些不满的议论,但是不满现状不等于革新。而“祖宗之法不可变”才是他们的一贯思想。早在嘉祜六年,司马光就曾对宋仁宗讲:“夫继体之君,谨守祖宗之成法。”他从“天地不易也,日月无变也,万物自若也,性情如故也,道何为而独变哉”出发,认为祖宗之法,应“世世相承,无有穷期”。

所以在神宗即帝位之后,他们首先建议:“凡左右之人,不须才智,但令谨扑小心不为过斯可矣。”但宋神宗却欲有所为,“求治如饥渴”,所以司马光又借给神宗讲述西汉史的机会,大讲“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道理。范纯仁也劝神宗说:“变改法度,人心不宁。”宋神宗刚思革弊变法,这些人就如此地不宁,王安石真要更张祖宗法度,他们又“何为而不汹汹”呢!所以说围绕阿云之狱出现这场论争是势在必然。可以说这场论争是改革与守旧势力的第一次公:开较量,是变法与反变法斗争的一个前奏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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