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抚育
书中以多述,所谓父母与子女实则雄雌生者与雄雌被生者的关系。
但实际简明处理方法还是没有详尽解决,前文所述论之后得到结果都是以未明确因果解决。
雄雌生者要生雄雌被生者,这雄雌被生者是否答应与否毫无疑不明确,不过四舍五入部分睬想之下这一切都是在雄雌被生者不答应下所产,出生那时雄雌被生者处于绝大部分部分睬想下明确其处于如是无视本质者所言恰似白纸状态及懵懂无知。
如是四舍五入部分睬想之下这一切都是在雄雌被生者不答应下所产,那么此就是剥夺,而剥夺者所属任何事物都不应该存在。
如是以上所言其生者生被生者此情况不应该存在,那么著者现今所属生物种类亦就是要绝后。
以上为不明确,另外再论其衍生之后另外一点及雄雌被生者的抚养责任。
关于此项抚养责任在可存在的有以下几种选择:
一、由父母规定份额抚养,明确大小做到公等,而雄雌被生者此后可独立成长与其生者在无任何双方协议下不明关系,及在不明前文所论述雄雌生者要生雄雌被生者这雄雌被生者是否答应与否之前此对错协议都成立双方不再纠缠,以避免造成罪恶事件趁机出现以造成不应该存在事物所产。
二、由父母规定份额抚养,明确大小做到公等,而雄雌被生者此后可独立成长在归还其抚养衣食住行份额后,与其生者在无任何双方协议下不明关系,及在不明前文所论述雄雌生者要生雄雌被生者这雄雌被生者是否答应与否之前此对错协议都成立双方不再纠缠,以避免造成罪恶事件趁机出现以造成不应该存在事物所产。
总的来说两点就是抚养责任下抚养所供衣食住行所需是否归还的不同。
这两点必须做出取决,要知晓世间因为雄雌生者与雄雌被生者因果混淆造成本不应该存在悲剧以及多不胜举。
以上两点如是非要著者分辨哪点可成立,那么著者支持一,因为如是一成立那么被生者将没有任何事件何时何地的责任债务纠缠达到真正的自由,从而面对罪恶欲望不定时趁机入侵防御几乎达到无懈可击。之所以以上如此所论是引证现今所谓债务纠纷这混淆现象得出,另外其也是为了雄雌生者在生育当中做到对生育增加其郑重其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