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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法律职业(1)

【导读案例】

案例1:冒名拒受奖学金一案的各方反应。原告于1996年4月收到美国M大学发来的电子邮件,告知该校将授予其攻读该校博士学位的半额奖学金。但原告久等不见该校正式通知,经查询方知其同学以原告的名义给M大学发去电子邮件,谎称因原告已接受其他学校邀请而拒绝去M大学学习。原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姓名权的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对于这个案件,各方的反应如下:

(1)新闻媒体。作为法律外行的代表,新闻媒体将此案作为网络安全问题的警示信号来关注,它与“目前正热门的”国际互联网发生了联系,它涉及了网民和非网民们最关心的网络安全问题,它又是“首次发生”(勾起读者的求新欲望与好奇心理)并酿成诉讼案(诉讼意味着针锋相对的热闹并可以期待真相大白的结局)的事件,这些构成了吸引新闻媒体(亦即广大民众)广泛关注的事件特殊性——新闻点,当事人关于权利的争议已不重要。

(2)法官。将此案的特殊性归结为事实的司法认定问题。在法官看来本案的关键在于,网络技术的特点使得对于收发电子邮件的行为的事后的司法认定很难,在只能获得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这些证据进行推理、证据充分到何种程度才能对行为人是谁作出司法认定,是法官们从未碰到过的难题。

(3)原告。原告并不在乎本案在网络安全和司法认定上的意义,如果能够的话他完全可以不考虑什么姓名权、责任聚合等法律概念,而仅仅关心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案例2:柯克的故事: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极其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内容讲解】

第一节 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的概述

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是指一种以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人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备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与遵循特定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行业性的共同体。我们把该共同体的成员称为法律人(lawyer,lawyers),资深的法律人又称法律家(jurist)。法律职业的成员范围,因各个国家制度以及文化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认为,法律人不限于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工作,还可能从事立法、公共行政、企业法务以及法律教学等方面的工作。

结合一般职业的特征以及传统法律界对于法律职业自身的定义和要求,也可将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特征概括如下。

(一)法律技能的学理性、体系化

法律技能建立在一套学理性、体系性很强的法律学识之上。法律职业是掌握法律领域中高度专业性的知识和技能,经过学术和实务精练、历史积淀而获得体系性知识的人群。这种体系性的法学知识是精于逻辑的、高度理性的学理性知识和技能。它的获得是长期接受系统教育和训练的结果。法律人作为一种职业人士,不仅关心个别有用技术的习得,而且还关心其背后的理论体系及其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职业有别于单纯的“专家”或工匠。

(二)法学知识与法律服务的稀缺性、垄断性

由于法律知识的学理性、体系性以及内容的极其庞大,法律职业在实质上垄断性地占据着一般人无法涉及的宝贵而稀缺的法学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各种各样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如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法律职业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建构起一套类似于行业垄断的执业模式。

(三)法律服务的公共服务性、伦理性

虽然法律职业与一般的服务业相同,其成员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获取报酬,维持生计。但由于法律职业是一门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的行业,所以,从追求人类正义的角度出发,必然需要它的成员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注意将自身的活动与追逐私利的商业(business)区分开来。在此背景下,对于法律职业的成员来说,他(她)应时刻保持并不断升华一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理想,将实现蕴涵于法治精神之中的社会价值视为其个人及其群体奋斗的主要目标。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律性、自治性

由于法律职业所从事的工作极其重要,直接涉及社会安危以及个人的自由与尊严,同时,又由于其专业知识的庞杂、高深,使得一般的民众对其行为的监督十分困难。所以,以一种行业自律的方式,法律职业内部制定并遵循一套高标准的职业伦理规范就显得相当重要。一般而言,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往往具有技能性的一面。比如法官必须通过程序令被告的意见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听取,这不仅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一种要求,同时也是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一种技术性要求。与大众道德重合的部分,往往具有英雄伦理的特点。这是由传统职业(profession)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二、与法律职业相关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化

职业化(professional)是社会学中的一个学术概念。该概念使用的主要特点是,它是在动态中,即在职业的形成过程中去观察知识的作用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条件的互动关系,而非原来只是静态地列举职业的特征。

法律的职业化,主要是指法律行业专门化、专业化的过程。由于文化传统不同,我们在使用“职业化”这一概念时,我国的职业化与西方传统意义上的“职业化”有着很大的差别。在我国,职业化往往仅意味着专门化的岗位设置和受过专业的训练;在西方传统上,职业化还意味着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的形成,特别是一种享有一定自我管制权力的自治和独立的共同体的形成。

结合传统职业的概念与特征,可以将职业化的社会条件归纳如下:法律作为一门知识或者科学的地位获得承认;技术教育型法学院,即以实践应用为教育目标、能够生产大量适应社会需求专业人才的法学院的盛行;法律行业的组织化,如律师协会的成立、司法独立的实现以及行业组织自我管制权的获得;一套涉及技术操作、感情取舍等方面有别于生活伦理,但在与大众道德重合的部分,又遵循“英雄标准”的职业伦理的系统化、规则化;职业特权,如法官职位终身制、律师对客户信息保密的道德豁免、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等特权,获得了国家的承认和社会的尊重。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

共同体一词的英文原文是community,哲学家、社会学家往往把它翻译成“社群”、“社区”。它用以指称因种族、观念、地位、遭遇、任务、身份等原因的相同或者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可以包括小规模的社区组织,也可以指更高层次的政治组织,还可以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最高层次的总体,即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既可指有形的共同体(如以疆域为界的国家),也可以指无形的共同体(如因共同信仰而形成的、超越国界的宗教共同体)。

在传统法律界主流的观念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超越疆界、民族和宗教的行业共同体、语言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等。学界主流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可以有效保证法律职业的独立,实现职业团体自身的自治,进而能够维护法律的形式性、确定性和公正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形成自治的共同体,主要为了保障其成员个人能够保持“人格的自立”和“思维的独立”。比如就法官而言,维持其独立或者自治的最大原因在于:司法的运作过程最终表现为法官个人的思维活动。这种思维过程的特点是:为保障判断结果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它要求判断者排除干扰与利诱,保持公正与纯洁,不偏不倚地依既定规则办事。而对于律师,维持其独立,特别是在道德判断中的主体地位,是为了防止律师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营业时,因争取客户而根据委托人的利益来解释和操作法律,从而使法律丧失权威。同时,让律师独立于国家和政府,遵循与大众道德相冲突的“为客户保密”的职业伦理,也是在律师和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必要前提。

按照传统法律职业主义的逻辑,共同体的形成或者法律职业化,首先依赖于法律学科的构筑、法律专业教育的系统化,通过所有的成员都通过法学院教育,接受独立的法学知识的培训,法律共同体形成了一个知识的共同体和一个语言的共同体。在语言和知识共同体的基础上,法律人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思维特征——一个独特的思维共同体,进而形成一个十分特殊、遵循与大众道德有着很大区别的职业伦理的价值共同体(伦理共同体)。通过这种共同体的构筑,使得法律背后的正义理念和其他进步伦理得到宣扬和贯彻。因为,社会的现实是,价值的翅膀是不会自己飞翔的,而形成一个价值共同体可以使得:通过内部一致的“道德声音”的支持,使得共同体的个体在各种压力面前能够坚持原则,维护正义;道德共同体同时也是一个评判共同体,它以一种熟人社会的方式,给成员形成无形的价值压力和评判标准,保证了法律价值和理念在执法者中的坚守和贯彻。

因为法律职业从事是一种与权力冲突、利益竞争紧密联系的工作,很容易就卷入各种道德和政治的冲突之中,所以,很容易受到各种势力和团体的攻击与施压。所以,必须要构筑一个能够防止外力侵蚀的独立机制:法律职业的自我管制(self-regulation)体制,即由职业内部的机构(往往是律师协会,也包括法学院)自主地管理职业内部事务,包括控制职业成员的数量和质量、决定职业培训的内容、颁布职业伦理并对触犯者进行惩戒等。这一体制不仅是用以维持和保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现实中存续的一个体现。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技能

在法制社会的生活实践中,很多时候照搬既存的法律规范知识,就能很简单地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但是,对于专业的法律人来说,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当在机械性做法行不通的时候,分析作为对象的行为和事态、审视其所表达的社会价值与利益、斟酌与其竞合的其他价值和利益的基础上解释法律规范,寻求与既存的法律规范体系整合的形式,将法律规范明确化、周密化,必要时还要修补既存法律规范的漏洞,发展法律规范、创新法律规范,并将法律规范定型化。而要能成功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法律人具备独特的、经过长期培训的法律技能,包括独特的法律职业知识、语言、技术和思维等。在导读材料案例2,柯克法官与国王的对话中,柯克法官用以论证法律职业的独立性,主要理由就是法律职业技能人为理性的一面,即需要经过长期训练和实践的一面,从而将其与某种天赋式的才能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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