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7003600000047

第47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法释〔2000〕36号)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第七条对于1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

(一)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二)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四)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聚众哄抢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八条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问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3日法释〔2004〕11号)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物品。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2月2日法释〔2010〕3号)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同类推荐
  • 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本书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法学方向考试大纲的解析,主要是将大纲要点,考察点进行详细的分析,综合比较真题,找出出题方向,
  • 公共基础知识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

    公共基础知识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

    "连年再版、多次重印,农村信用社考试金牌辅导用书!随书免费赠送智能软件光盘,光盘内容中不同科目对应不同练习题,每个科目的习题采用分章节练习不同题型的模式,读者可直接在题后作答,也可以随时点击“显示答案”查看参考答案及解析。每个科目除习题外,附有“参考资料”供读者阅读。封底有光盘安装序列号,请注意,该号码只能打开光盘上本册相关内容。
  • 综合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综合知识全真模拟试卷

    本书具有鲜明的特点:一、难度适宜。二、贴近考试。三、解析透彻。四、新颖实用。五、超值服务。本书具有针对性强、题量适中、解析精练等特点,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四川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复习用书。
  • 会计基础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1CD)

    会计基础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1CD)

    本套丛书包含《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本教材以及《会计基础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初级会计电算化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三本试卷。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理解和掌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大纲的内容,本丛书编写组从“紧扣大纲变化,精准诠释本省考试风向”的历年出发,在深入研究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编写了本书,以供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及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热门推荐
  • 淡紫

    淡紫

    时间最是能磨平人的伤口,可为什么,再次见面,心还是会痛?情亦是情,多年过去,不知你有没有变。
  • 迷中人

    迷中人

    海归博士柳韬回国欲与女友罗曼团聚,却惊闻女友葬身火海。种种迹象表明,女友之死绝非意外,而是谋杀,且与云天公司商业泄密事件有关。与此同时,命案连环发生。柳韬决心潜伏云天公司,追查事件的真相,却意外发现女友尚在人间……到底是谁泄了密?到底是谁设计了这一切?《谜中人》将带你一一揭开这些谜团。《谜中人》是花想容从未公开之震撼新作。
  • 风魔天尊

    风魔天尊

    少年依旧却不见当年人,何为仙何为魔,何为尊,何为永生,何为当年人,何见当年人。
  • 仙医妙手

    仙医妙手

    天才绝艳的修仙者穿越都市,成为面临高考的高中生林一航,彪悍的人生从此开始。什么,你考试第一看不起我们差生?靠!老子过目不忘,背完课本打好基础,碾压你只是秒秒钟的事情。什么,你是毕业于英国帝国理工学院的高材生,医术牛逼?靠!活死人肉白骨都不会,你敢说自己是医生?我代表祖国人民鄙视你!什么,你是赌石高手,捡漏名人?哦,这个真不会……不知道点石成金算不算?
  • 狭路相逢缘是你

    狭路相逢缘是你

    爽快阳光的资深女编辑与内敛傲娇的大总裁因一个钱包而无意间产生了债务瓜葛。执着自证心气的她,为还债展开了锲而不舍的短信电话攻势;嗤之以鼻冷漠的他,拒她千里之外的心却未料被她的毅力和文字一点点打动。数次不期而遇,她和他对彼此的看法逐渐改观,还成为亲密饭友!一蔬一饭情谊日渐深厚的同时,两人于日常生活工作的互帮互助,更因诸多精神思想上的共鸣而情不自禁地相互吸引、靠近。然而,生活并非一帆风顺。面对各种困扰和非议,两人经受了亲情友情和事业的考验,经历几番波折和悲欢后,最终得以终成眷属。
  • 那么扣动扳机时需要多大勇气

    那么扣动扳机时需要多大勇气

    ‘那么扣动扳机时需要多大勇气呢?’这个问题似乎谁也回答不上来,又似乎谁也能够回答。或许只有在真正需要扣动扳机的时候才能得到自己的答案吧。
  • 不死者的命运之旅

    不死者的命运之旅

    仞空羽一个心灵空虚无比,没有感情的不单纯是吸血鬼真祖的吸血鬼,不死者,在一本命运之书的引导下,在二次元的世界游荡,旅行的故事
  • 异界之巨龙杀手

    异界之巨龙杀手

    起点第四编缉组签约作品。23XX年,人类进入太空殖民时代,一场星际战争中,天才战机驾驶员牧云误入黑洞,结果到达了另外一个世界……未来科技在魔法世界再现,激光炮VS魔法,喷气战斗机VS巨龙,谁会获胜呢?……欢迎加入《异界之巨龙杀手》书友群:35420484
  • 卑微爱之空城

    卑微爱之空城

    他,就像她长长的眼睫毛一样,就在眼前,却从来不会注意,许是因为早已习惯,所以理所当然。繁华过后的城,终究是成了空城,而我们只能卑微的爱着。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