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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合同法在博物馆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韩俊艳

一、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但在民法领域,对合同的定义也有种种分歧: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来自罗马法,依罗马法,合同为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即契约,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意]彼得罗·彭梵德,2005)。大陆法系民法基本上承继了这一说法,将合同定义为一种协议。

英美法系民法最常用的定义为: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英国《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英美法认为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承继了大陆法的概念,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各国制定的调整本国国内各种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律关系是当今社会生活中最为活跃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纵观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商品交换而产生,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交易当事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为己任。中国的《合同法》是中国实施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改变了过去几十年的行政强权干预私人领域的做法;并在立法技巧上,采用大量授权性规范代之以强制性规范,弱化了合同管理及合同条款的意义。《合同法》本身虽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却可以通过鼓励交易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手段之一,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就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

二、关于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和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事实上的判断;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承诺生效而成立。

三、关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撤消

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而合同的有效、无效以及合同的撤消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意图通过合同实现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实现。

1、合同有效

合同有效,是指合同成立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并且当事人又特别约定了合同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特别生效条件,则在该约定生效时间或生效条件到来之前或者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以前,合同所处的一种效力状态。

合同有效,是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效力评价后给予的肯定性的结果。合同有效说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存在可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原因,其对应概念是合同无效。合同有效仅意味着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不得随意毁约但不需要马上履行合同义务或行使合同权利。在具体内容上,合同有效,只产生保护效力和救济效力,不产生履行效力,其效力是不完整的。

2、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要件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于法律上的合同“无效,”中国学者多理解为,“无效”是自始、确定和当然。合同无效为法律上当然无效,无须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判断或者裁定其为无效,也无须当事人之间相互主张无效,其在性质上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向有关机关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受时间和主体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加以严格限制。对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认定要严格限制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项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可见,只有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法定无效合同。

3、合同的撤消与解除

合同撤消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的制度。合同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合同撤消是指有撤消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归于消灭的一项制度。这里有一个关键法律术语“撤消权”。在《合同法》中,撤消行为的行使基于撤消权。撤消权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自己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的一种权利。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合同救济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使合同履行的基础被破坏,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开始消灭或趋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合同的解除,不仅是一种违约救济制度,同时还通过消灭其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对当事人不当订立或事实上已丧失履行基础的合同实施救济,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四、合同法在博物馆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1、博物馆存在的共同问题

资金是博物馆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资金的多少,能关系到一个博物馆事业的兴衰。当前资金匮乏的压力是摆在中国目前每一个博物馆面前的不可回避的主要问题。

博物馆要不要介入市场走经营之路,其实并不是我们遇到的特殊问题,世界博物馆学界早在20年前就开始探讨这一问题,并且持续摸索实践了20年。对于国外同行,这早已是个常识性的问题了。特别是一些博物馆大国,实际上是把博物馆当作企业来经营的,以至现在海外一些论者干脆把当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称为博物馆的企业化。美国是世界博物馆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尝试将博物馆经营企业化的国家,它的这项工作大约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博物馆的营运,已普遍采取市场行销的方法。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博物馆的发祥地,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它的博物馆的许多服务项目都被交给私营公司去承包,于是博物馆的诸多管理内容被高效率地“私营化”了,有人称之为企业化了。毫无疑问,给博物馆注入经营管理的机制,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外国的同行走在了我们的前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博物馆在继续谋求其社会效益的同时,在求生存、谋发展的大背景下,也不得不关注经济效益”。

2、中国的博物馆的特殊作用和存在的现实问题

作为文化传播的公共机构,博物馆在社会主义文化舞台上占有特殊的地位。博物馆利用实物资料,以特殊的语言、直观的形式发挥着社会教育、文化娱乐功能,为促进社会文化与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博物馆的存在与发展,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目前,中国博物馆建设存在两个大问题:资金短缺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大。资金短缺已严重制约了博物馆的发展。扭转这一局面是本世纪博物馆人的最大挑战。“求人不如求己”,除了继续获取政府支持、社会扶植外,博物馆自身必须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现实对博物馆提出了挑战,使经营筹资活动成为博物馆的一项必要而又至关重要的工作。

3、合同法在中国博物馆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博物馆处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资金严重不足的桎梏,中国博物馆参与市场经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的许多博物馆纷纷进行了自身经营管理,加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为更好的运转而开发经济资源。

(1)合同法为博物馆经营行为提供了规范和保障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而所有的契约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博物馆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积累资金的对外经济行为也属于契约经济的范畴。《合同法》恰恰是规范经营活动和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不但适应于商品经济,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市场行为,无疑对规范中国博物馆的经营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保护和依据。博物馆在进行对外巡展,与其他经济实体,如公司等进行盈利性的合作,都需要签订合同或寻求法律保障,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都需要法律来保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对博物馆的经营活动起到了规范和保障作用,它为博物馆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博物馆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也由《合同法》来进行约束

博物馆在与社会其他经济实体进行某些盈利性的项目合作中,利益分配是一个关键而又敏感的问题。合同法中有关利益分配的条文就为双方签订经营合同中的利益分配条款提供了依据。

(3)甲乙双方出现纠纷时的裁决依据

纠纷是博物馆和签订合约的其他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是,只要签订合同,就会有纠纷的可能,因而,博物馆的经营和管理者就要有足够的心里准备。《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情况和解决办法有非常详尽的规定,这就为博物馆与合同另一方出现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上的解决尺度。

4、博物馆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博物馆依法签订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具备以下条款:

(1)博物馆对外签订合同只能以法人名义,不能以博物馆内设机构签订合同。(2)注明标的,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债权和债务关系所指的对象,如房屋、设备、文物资料、文化产品等。(3)保证质量。合同标的质量的好坏、优劣,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质量也是对合同标的的限定。(4)利益分配方法。这是博物馆与其他法人签订合同的关键部分。(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各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是当事人选择对违反合同后果的补救措施,也是因违约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补偿其损失的基本方式。(6)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博物馆与其他法人签订经济合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内容中必不可少的条款。这部分为一旦出现违约和纠纷提供了书面依据。

简短的结语

《合同法》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催生出来的法律条款,中国博物馆既然参与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之中,就要对合同以及《合同法》有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只有知道了合同的相关知识,例如合同的成立、有效、无效、撤消与解除,以及博物馆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的条款,博物馆的经营活动才会得到保障,博物馆也才能真正得到自身运行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参考文献

1.[意]彼得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中文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307页。

2.杜小清:《关于合同成立的比较研究》,《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142-145.

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273.

4.闵泉:《市场环境下的博物馆经营管理》,《中国博物馆》,2001年31-35.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6.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241.

7.严安:《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学术论坛》,2005年第10期127.

8.赵继敏:《经营博物馆理念初探》,《中国博物馆》,2006年第2期33-37.

(韩俊艳天津自然博物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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