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境内的石梁河水库,养殖水域遭到严重污染以后,谢印立等97户农民集体起诉山东省临沭县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化工总厂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渔业污染事故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给付事故调查费4.8万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江苏省32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案,为农民们鼓与呼。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1998年8月,安徽省太和县税镇镇政府,以兴建装饰材料专业市场为由,要求孔寨村陶庄拿出26亩可耕地给相邻的东王寨村民建房,遭到陶庄农民的拒绝。1999年7月20日,税镇镇政府主要领导带领部分工作人员和东王寨村村民,将陶庄26亩可耕地里的青苗一拔而光。并且运来砂石材料,在强行占有的可耕地上建房。无奈之下,陶村18户村民于同年8月2日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1999年11月3日,太和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占有耕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消税镇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由镇政府赔偿农民可耕地的1999年秋季青苗补偿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是法律还了农民一个公道。
由此可见,现代农民日渐增强的法律意识让农民尝到了甜头,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仅想到告状,而且还敢于“民告官”。
当然,除了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想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有法律意识。四川省某县的农民吴风,有一块稻田与本村谢某的稻田相邻。由于吴风的稻田地理位置好,靠自然雨水就可以有好收成。但是,2000年,他所在的县遇到了几十年不遇的旱灾,谢某的稻田已干裂,而吴风的稻田因为水土保持搞得好,水量还能维持水稻的成活。后来,村里安排了人工浇灌,但其供水必须经过吴风的稻田。可吴风的家人都不同意,因为一则吴风的稻田里刚刚施过高价化肥,二则谢某与吴风家素有“过结”。何不这一回趁机“治”他一治?
村里普法队的人来给吴风家做工作,由于吴风与谢某两家的稻田相邻,因此两家因不动产相邻而形成的相邻关系,是基于自然原因形成的。法律要求一方对他方的权利给予某种承担的“容忍”,即允许他方的水经过自家的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收益人合理补偿。因此,吴风以平时与谢某有积怨为由,拒绝谢某的排水请求是不符合法律的。当然,由于吴风刚给稻田施过肥,水流经他的田时必然会造成损失,吴风有权要求谢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经过这一番教育,吴风和他的家人才恍然大悟,原来稻田还有“相邻权”这么一说。
在有些地区,农村家庭中最有权威的是“老娘舅”、“老族长”,他们说的话就是真理。特别是有关家庭“分家、分财产”等事,总得是由他们一锤定音。可是现在就大不一样了,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懂得用法律来代替“老娘舅”。
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新贤县街村的张老太太在3个儿子的陪同下,来到县司法局公证处,将自己的5间瓦房及其他财产以公证的形式给3个儿子分了家。她说:“分家办理公证,就有了法律保证,免除了日后子女分家争财产的矛盾,心里踏实多了!”
农民朋友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有了纠纷想到法律,遇到困难也想到法律,这无疑对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中国人口的绝大部分是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