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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复式记账法(10)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1.2 汇率

汇率是外汇的价格,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或比价。要将不同国家间的货币进行折算,就要明确标价方法和汇率种类,才能在外汇结算业务中准确进行外币折算。

(1)汇率的标价。

在进行外汇折算时,由于选择计价货币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标价方法:

[1]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本国货币价格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采用此法,我国也是如此。例如:1美元=6.8320元人民币,即表示为用1美元可以兑换到6.8320元人民币。在直接标价法下,固定单位的外国货币兑换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称之为外国货币汇率上升,表示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之则表示外国货币汇率下降,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2]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折算为相应数量的外国货币价格的方法。英国一直采用间接标价法。例如:1英镑=1.8065美元,即表示用1英镑可以兑换到1.8065美元。

(2)汇率的种类。汇率由于其具有时效性强和受环境影响大的特点,按不同的情况有以下分类方法:

[1]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在我国,外汇收支一般均集中在商业银行和政策性单位,它们在收支外汇的过程中实行外汇买卖,以赚取买卖差价,其外汇标价方法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

买入汇率又称买入价,是指银行向持汇人(包括企业)买入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卖出汇率又称卖出价,是指银行向购汇人(包括企业)卖出外汇时所标明的汇率。

中间汇率是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卖价之和除以2。例如,2008年某日,银行当天的美元买入价为1美元=6.8183元人民币,当天的美元卖出价为1美元=6.8457元人民币,则美元中间价为1美元=6.8320元人民币。对于企业而言,银行买入价则是企业的卖出价,银行卖出价则是企业的买入价,切记不可混淆。

[2]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汇率时效性相当强,例如,1月5日汇率为1美元=7.2779元人民币,但1月6日汇率可能是1美元=7.2790元人民币,后天则可能是1美元=7.2765元人民币等。在这种情况下,可按外汇买卖交割时间的长短来划分汇率。

即期汇率是指双方买卖成交后,在当天或于两天内付款,实行交割的汇率。

远期汇率又称为期汇汇率,是指外汇买卖在未来某一约定时期交割的汇率,常在外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和外币约定套期保值业务中为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或进行投机******时采用。

[3]国际汇兑方式下的汇率。电子国际汇兑结算业务中,由于信用工具和外汇收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汇率。

电汇汇率是以电报、海底电缆或电传传达付款时所使用的汇率,由于不受利息因素的干扰,也无外汇风险,一般被视为汇率基准。

信汇汇率是以信函传达付款通知时使用的汇率。

票汇汇率是指银行买卖外币资产、支票或其他票据时所使用的汇率,由于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和远期票汇汇率。

2.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闭户

2.1 开户

(1)开立外汇账户的注意事项。

[1]凡符合《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限于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书到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凡超出3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未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局颁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自动作废。

[4]同一性质的外汇账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账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2)开立外汇账户所需条件。

[1]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2]中资企业外汇专用账户。

贸易项下进口代理、贸易专项账户(贸易专项包括中标项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转口贸易等)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外经营权的批复;与开户相关的合同;有关国内单位外汇来源材料;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捐赠、援助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有些单位须提供民政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人民银行对成立基金会的批件;已生效的捐赠协议、意愿书或援助协议;有些单位须提供接受援助的有关部门的授权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专项代理业务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国家主管部、委、局对经营有关代理业务的批件;货运公司还需提供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海洋运输业务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企业营业执照;交通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国际旅行社外汇账户需提供材料:开户申请函;营业执照;国家旅游局对国际旅行社资格的批件;国家旅游局核准的上年度“一类旅行社退款账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

其他类特殊情况,按外汇局的要求提供有关开户材料。

(3)开立外汇账户的要求。

[1]如需开立外汇账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账户还需说明项目、有关情况和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3]接受捐赠或援助的单位必须是国内民间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国内事业单位,并按捐赠或援助协议规定将捐赠款项用于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2.2 使用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

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账户。

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外汇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

开户单位须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4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4)年检中及日常监管中经常发现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开立外汇账户。

[2]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3]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4]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5]违反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2.3 变更

(1)开户单位经批准开户后,半年内不允许转户。

开户半年后,如因单位迁址,或原开户银行服务不规范,给账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请转户。但如果单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转户程序。

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单位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申请转户。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4 闭户

(1)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账户。

开户单位如无进一步使用外汇账户的需要,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账户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开户单位应于闭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外汇局。

(2)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

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账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银行闭户证明十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3.外汇管理法规

3.1 外汇收入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国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另有规定外,也应当调回国内。同时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实行申报管理制度,企业在对外汇收入进行管理时,要分清收汇项目、结汇项目以及不结汇项目的区别,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项目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及时办理外汇核销事宜,才能更好地完成外汇结算工作。

(1)全额结售外汇项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应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银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

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收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2)结汇项目。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请,在取得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凭证后,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暂收代付或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3)不结汇项目。

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局核算的开户凭证后,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以保留而不结汇: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2]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3]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汇债务并经过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5]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6]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保留。

[7]外国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4)外汇收入申报制度。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在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事宜都要按要求进行收入申报,以便于国家对外汇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其具体步骤如下:

[1]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单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及时将有关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和核销单存根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以备核销。

[4]出口单位在向受托行交单时,受托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报关时都必须使用自己的核销单。代理报关单位在为出口单位办完报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核销单和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5]出口单位用完核销单后,可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领新的核销单。

[6]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区20天内、远洋地区30天内结汇或收账。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款。

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最迟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

寄售以外的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7]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8]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必须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处理。

3.2 外汇支出管理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1)外汇账户付汇制度。

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4]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2)银行售汇制度。

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情况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以上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经******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

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预算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经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削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限额售汇。

[6]预算外单位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属专项用汇,持合同及相关发票。

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有关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其他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的批文。

(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事宜: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三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外汇局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1个月内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5]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6]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关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5年备查。

3.3 外汇管理的处罚规定

由于国家对外汇有着严格的控制,凡涉及外汇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作为出纳人员必须要熟悉了解有关外汇处罚规定。

(1)逃汇行为。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2)非法套汇行为。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3)擅自经营外汇的行为。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4]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5)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2]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3]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4]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6)其他。

[1]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境内机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外汇账务处理

4.1 外汇的核算原则

外汇业务属于特殊类型的经济业务,其会计核算方法也有其特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外汇业务核算原则

(1)外币账户采用双币记账即反映外币业务时,在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的同时,还要在账簿上用业务发生的成交货币(原币)入账,以真实全面地反映一笔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

(2)外币核算采用折算入账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3)汇兑损益的账务处理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时,按银行买入价、卖出价进行交易与市场的汇价产生的汇率差额,作为外币兑换损益计入汇兑损益。

(4)外币账户月末余额的账务处理企业对各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要以期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以如实反映该外币按月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后的实际期末余额,并将折算的期末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按规定记入该账户和汇兑损益账户。

(5)外币分账制的账务处理对于经营多种货币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业务的需要,采用分账制。即企业对外币业务在日常核算时按照外币原币进行记账,分别对不同的外币币种核算其所实现的损益,编制各种货币币种的出纳报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次性地将各外币会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据以编制企业的汇总会计报。

4.2 卖出外汇

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当日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企业。由于“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是按实得人民币记账的,而“银行存款(外币户)”等外币账户是按当日市汇价或当期期初市场汇价记账的,由此而产生的买入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即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账户和“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账户。有些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取得的外币收入必须及时地结售给银行,从而成为外币兑换业务。

【例5-1】某企业以业务发生日的市场汇率作为折合汇率。2007年3月15日出口产品,售价1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价为$1=¥7.77。3月22日收到外汇并结售给银行,当日市场汇价$1=¥7.76,银行买入价为$1=¥7.71,实际收到人民币7710元。则3月15日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0×7.77)777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703月22日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000×7.71)771

0财务费用50

贷:应收账款($1000×7.76)7760期末,对“应收账款”账户按期末市汇价进行调整,调整后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账户。

4.3 买入外汇

企业买入外币时,银行按卖出价计算并收取人民币。由于“银行存款(人民币户)”是按实付人民币记账的,而“银行存款(外币户)”等外币账户是按当日市场汇价或当期期初市场汇价记账的,由此而产生的银行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即借记“银行存款(外币户)”账户,贷记“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和“银行存款(人民币户)”账户。

【例5-2】某企业没有现汇账户,其外币业务的核算以业务发生日的市场汇率作为折合汇率。某日企业为归还一笔1000美元的应付账款而向银行购入外汇,当日的市汇价为$1=¥6.85,银行卖出价为$1=¥6.86,企业实际付出人民币6860元。则1月15日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1000×6.85)6850财务费用10

贷:银行存款68604.4外币交易

(1)外币购销业务。

[1]企业从国外购进原材料、商品或引进设备时,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汇或应支付的外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以确定购入原材料等货物及债务的入账价值,同时按照外币的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例5-3】乙股份有限公司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境外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设备价款为250000美元,购入该设备时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50000×6.85)17125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250000美元)1712500

【例5-4】甲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本期从美国购入某种工业原料500吨,每吨价格为4000美元,当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进口关税为1370000元人民币,支付进口增值税2561900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由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500×4000×6.85+1370000)150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61900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2000000美元)13700000银行存款3931900企业出口商品时,按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销售收入折算为人民币入账。对于出口销售取得的款项或发生的债权,按照折算后的人民币金额入账,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出口销售取得的款项或发生的债权,按照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入账,同时按照外币金额登记有关外币账户,如外币银行存款账户和外币应付账款账户等。

【例5-5】某企业向境外出售商品一批,价款10000美元,销售商品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款项尚未收到。该企业对外币业务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核算。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80145

贷:主营业务收入6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45

(2)外币借款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例5-6】某企业从银行借入10000美元,借入的外币暂存银行。借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该企业对外币业务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率核算。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0美元)68500

贷:短期借款――美元户(10000美元)68500

还款时,按还款当时的市场汇率做相反分录。

(3)接受外币投资。

企业接受外币投资时,对于资产账户,采用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对于实收资本的入账,有两种情况:

[1]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汇率对实收资本进行折算,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金额与资产按收到时市场汇率折算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2]投资合同中对外币资本投资没有约定汇率的情况下,按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

应说明的是,对接受外币资本投资业务,无论企业的记账汇率如何选择,对收到的外币款项,只能按收款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例5-7】某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合同约定分两次投入,但未约定折算汇率。中、外投资者分别于1月1日和3月1日投入3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该年1月1日、3月1日、3月31日和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分别为1:7.81、1:7.75、1:7.73和1:7.30。假定该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日的汇率折算。

接受外币投资的,如果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实收资本按合同汇率折算。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汇率,那么“实收资本”按收到投资时的市场汇率进行折算。该企业该年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目的金额=300×7.81+100×7.75=3118万元人民币。

【例5-8】某企业合资外方投资100000美元,收到外币时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投资合同约定的汇率为1美元=6.80元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00美元)685000

贷:实收资本680000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5000

工商

1.工商登记2.内、外资企业年检3.税务登记4.发票业务5.办理出口退税6.社会保险7.住房公积金

1.工商登记

(1)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3]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是指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注销登记。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由公司的清算组织进行,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内、外资企业年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应遵循如下内容办理年检。

(1)年检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企业法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经营单位,都应该按时参加年检;凡上一年度以前设立的企业都应该依法参加年检。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年检内容。

[1]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投资情况。年检中检查的企业投资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以股东身份向其他公司法人的投资,或以联营者的身份在联营企业法人中的出资。

[3]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企业必须如实地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和资产的运用效益情况,向有关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

[4]投资者出资情况。投资者出资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准时足额投入企业的资金数额。

(3)内资企业的年检。

[1]企业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领取《年检报告书》。

《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要求。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年检报告书。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发起人、股东、出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前置审批的重新认证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继续租赁协议。

公司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外,还应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主管机关的公章。其他材料是指年检时,企业因某种情况须向登记机关说明或报告的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记或加盖年检戳记。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通过年检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上贴当年度通过年检的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年检标识分“级”和“级”两种。对遵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良好的企业定为“级”,对有违反工商企业管理法规行为的企业定为“级”。

[4]缴纳年检费,发还营业执照。

(4)外资企业的年检。

[1]参加年度检验的企业,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年检报告书原件。

年度审计报告原件(2003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无须提交)。

营业执照副本。

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

外资企业联络表。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2]年检材料提交注意事项。

企业应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填写《年检报告书》或《联合年检报告书》。填写之前应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如实并准确填写。

企业经营范围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许可证登载的企业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与营业执照登载的相关事项相一致,并确认许可证的有效期。

企业按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且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供核对。

[3]年检基本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

通过年检的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5)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登记

3.1 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1]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2]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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