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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税务稽查的程序与方法

税务稽查任务主要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作为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税务稽查的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稽查方法包括建立和执行税务稽查办案规程的方法和税务稽查的组织方法,以及税务稽查的工作策略、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狭义的税务稽查方法是指依据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的方法。这里阐述的是狭义的税务稽查方法。

7.1 税务稽查的方法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专门性工作。税务稽查的方法是实现税务稽查目的、完成税务稽查任务的重要手段。它主要运用查账方法发现问题,并通过账外的资料和情况,从正面、反面、侧面来印证核实,查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正确、足额、及时地缴纳税款,是否有偷、逃、骗税和其他违法行为。根据税务稽查的目的以及被稽查单位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稽查方法。一般采用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7.1.1 账务稽查方法

账务稽查方法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不同,可分为详查法与抽查法;按检查的顺序不同,可分为顺查法与逆查法;按检查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

1.详查法和抽查法

(1)详查法。

详查法是指对被稽查单位在被稽查期内全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逐一审查核对。采用这种方法,检查比较全面,检查出来的问题较准确,结论较可靠,但工作量极大。审查面太广、费时费力,造成工作成本高,稽查周期长。对经济业务较少,问题多且严重,或者账务核算紊乱的个别企业,可采用详查法。

(2)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程序时,从稽查对象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抽查法的运用可以根据稽查的目的、要求,被查项目在稽查中的重要性或容易发生问题的可能性,选取某类会计科目、某类凭证或某项专题进行检查;也可在整个会计延续期间确定某一段时间,对其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有目的的重点检查。由于抽查的范围有限,未查部分容易漏掉问题,如果以抽样的结果推断总体的结论,会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抽查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抽查对象确定的准确程度。具体抽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

①判断抽样查账法。根据稽查目的,以及被查单位内部控制完备程度和所需的证据,由税务稽查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能力,确定抽查的内容和数量,并据以判断总体的方法。抽取哪些业务作为样本,税务稽查人员应在设计样本时考虑以下因素:

稽查目标;稽查对象总体及抽样单位;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可信赖程度;可容忍误差;预期总体误差。

②统计抽样查账法。是以概率论、数理统计的原理为基础,由税务稽查人员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抽取样本,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总体进行判断的抽样审计方法。以下介绍其中的区间抽样法、分层抽样法和整群抽样法。

区间抽样法(或等距抽样法、系统抽样法)是将总体的项目排列成一定的顺序,然后从任一随机点出发,在总体中每隔一定间隔选取样本的一种随机抽样方法。

抽样区间计算公式:

抽样区间(J)=总体项目(总体数)(m)÷抽查数量(样本数)(n)

在第一个区间内确定随机起点i,作为第一个抽查项目,将i加上区间J选第二个样本,如此抽出足够的样本数。

如从1000张发票中抽50张审查,则

抽样区间(J)=1000÷50=20即每隔20张抽1张审查。在第一个区间20张内假设随机抽样起点是1,则第1张、第21张、第41张……将被抽出检查。

分层抽样法是将总体划分为若干层次,税务稽查人员根据各层次的重要性及其他特性,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如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抽查,可分类采取不同的抽查方法:

百万位发票100张100%审查

十万位发票50张等距抽查10张

万位发票70张随机抽查20张

整群抽样法是把总体项目按某一标志分成若干群,然后按群抽取样本的随机抽样方法。

运用统计抽样法进行查账,它的优点是:第一,能科学地确定样本规模;第二,各项目被抽中的机会均等;第三,能保证稽查结论在规定的可信(靠)程度之上和一定的精确限度(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第四,便于稽查工作规范化。

统计抽样的缺点是:第一,要求被查的总体具有同质性;第二,方法比较复杂,要求稽查人员有较高的数学水平;第三,有一定的误差,只适用于核算基础健全、资料比较齐全的单位。

2.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

顺查法是指针对稽查目标,按照会计核算程序,依次进行核对检查。它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按财务会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即从检查原始凭证开始,逐个核对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最后审查会计报表;二是按记账时间顺序进行检查,即从月初到月末,从年初到年末,从上一年到下一年;三是按会计科目的分类顺序和核算顺序进行检查。采用顺查法,优点是全面、系统、精确,不容易遗漏问题,而且容易发现会计记录及财务处理上的弊端。缺点是费时费力,成本高、效率低,难以抓住问题的中心,影响重点深入。对于那些业务规模小,凭证资料少,尤其是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严,手续不完备,存在严重问题的被稽查单位,采用此法较为有效。

(2)逆查法。

逆查法是指针对稽查目标,按会计核算的相反顺序进行检查,即由报表、账簿查到凭证的一种稽查方法。逆查法主要采用审阅和分析的技术方法,并根据重点和疑点,逐个进行追踪稽查。其优点是:从大处着眼,从面上观察,确定重点,工作量大大减少;缺点是:报表上未反映的问题和违法记录往往被忽视。主要适用于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大中型企业。

3.审阅法与核对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对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原始资料进行仔细阅读和审查,以判断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和合理的方法。一般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审阅。如对会计报表的审阅,可以了解被稽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经济指标有无异常变动,各类资金有无混用,报表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对账簿的审阅,着重注意记账是否正确,核算有无错误,费用开支是否正常,账账之间是否相符;对凭证的审阅,则应注意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字迹有无涂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分录和科目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对其他资料如计划资料、经济合同、托运记录、预决算等资料,审阅时应注意其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合理,发生的时间和金额是否与会计记录一致。

(2)核对法。

核对法是以同一笔业务、同类业务或直接衔接的资料,按对应勾稽关系进行核对。包括证证核对,证账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表表核对,表中核对。这种方法可结合抽查法,对有疑问的业务资料进行核对,以检查其业务的来龙去脉,是否有差错、脱节、串项、变改、更名等情况。

核对法中还包括复算。复算又叫重算,如对某一笔有疑问的材料成本进行核算,对应付税金的重新计算。

7.1.2 调查方法

1.询问法

询问法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询问被稽查单位内外有关人员,了解书面资料未能详尽提供的信息以及书面资料本身存在的问题的一种稽查方法。询问资料可作为税务稽查辅助证据。询问法包括面询和函询。

(1)面询。

面询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向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当面征询意见、核实情况的一种稽查方法。即当面口头询问。面询前要做到有计划、通盘安排,确定时间、地点、当事人,并拟订提纲,以免遗漏重要问题。

(2)函询。

函询法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稽查的需要,设计出一定格式的函件寄给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对方的回答来获取有关资料,或对某些问题予以证实的一种查询方法。

函询按要求对方单位回答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积极函询和消极函询。积极函询是指对函询的内容,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都要求对方直接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答复。主要用于金额大、时间长、疑点多的账项的审查。消极函询是指对于函询的内容,只有当答复认为还存在异议时,才要求对方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税务稽查人员作出答复,否则到一定时间被视为确认无异议。一般适用于金额小、疑点少、往来款项正常的查证。函询时应注意几点:

①函询的目的要明确,文字要简洁易懂,态度有礼。

②函询内容要详细,数字要准确、清晰。

③函件上应写上回信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信人姓名,并作登记。

④对答复式函询,如遇逾期不复的单位,应再次催问;对退回信件要引起重视,研究原因;如因单位撤弃,更应进一步查核。

2.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对发生怀疑的外来凭证或外地往来款项,通过到发生地调查或请发生地税务部门协查以取得证明的一种方法。外调可函调,也可派员外调。外调往往需要对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协查,才能快速有效地查清问题。

函调与函询在要求上有相通的地方,但两者也有区别。函询是直接发往被询对象,函调则通常发往对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当地税务部门协助调查有关问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常用此法。

外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外调的目的要明确,函件(也可以是表格形式)文字要简练、规范,内容准确全面。

(2)发票检查,应按照统一的发票核对卡的栏次,依次填清核对单位名称、发票填开日期、发票字迹、号码、商品名称、金额(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应分开价款与税款金额)及有关应列明的项目。

(3)派人外调要求外调人员要熟悉案情,应变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

(4)外调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注意印章齐全,内容具体。

3.观察法

观察法就是通过到仓库、工地等现场对企业的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程度及基建施工等情况进行实地察看,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的一种方法。运用观察法,可以核对账证资料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观察法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

进行实地观察时,可由被查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陪同,对被观察对象,一般事先不通知。观察时可结合询问法,观察的情况要作成书面记录,请有关人员签章证明,或进行录像或摄影。

4.鉴定法

鉴定法就是请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运用专门技术对书面资料、实物和经济活动进行辨认和确定的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鉴定笔迹和指纹,以及书面资料的真伪。

(2)鉴定材料、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和质量。

(3)鉴定固定资产、产品、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值。

(4)鉴定某种操作、技术或经济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

5.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被稽查单位的财产物资的清点、计量,证实证明反映的财物是否确实存在的一种稽查方法。盘存的范围应视检查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可就消耗金额比重大的主要材料或怀疑有问题的品种进行盘查。其他财产物资可适当抽查。如果进行重点检查,需要全面盘存,就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得力的盘点班子,采用适当的盘点方法,以加速盘点进度,保证盘点质量。盘点法可分为直接盘点法和监督盘点法两种。

(1)直接盘点法。

直接盘点法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通过亲自盘点有关财物来证实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的一种盘存方法。其要点是:

①盘点时要停止收发。

②如有几个仓库应尽可能同时盘点,防止拆东墙补西墙,将已盘点过的实物拿到另一地点抵数。

③盘点时原实物经管人和主管人员应自始至终在场,不应离开,特别是盘点现金和贵重物品时,如经营人员中途离开,应停止盘点,暂时封存,等经营人员回来后再继续盘点。

④盘点时一般要结合审查物品的质量和所有权。

⑤盘点得到的数量、质量情况应当场进行记录,并由被审单位原经营人员、主管人员和审计人员签字盖章,以明确责任。

⑥货币资金和贵重物资一般用突击盘点方法。

(2)监督盘点法。

监督盘点法是指在盘点有关财物时,税务稽查人员不亲自盘点,而通过对有关盘点手续的观察和在场的监督,来证实有无问题的一种盘存方法。其要点是:

①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盘点计划,审计人员可对盘点方法提出建议。

②盘点前一般事先出通知,盘点时停止收发;审计人员要控制待盘点的物资。

③盘点时除了观察物资的数量外,还可结合检查物资的规格、质量,确定所有权。

④对大宗物资,如不便逐一过磅计量,可抽样检验。

⑤具体点数,尽可能不由原经营人点数,而由第三者点数。

⑥盘点结果应当场记录入盘点清单,并由原经营人员、主管人员和审计人员共同签字盖章。

⑦深入审查物资溢余、短缺的原因。

7.1.3 分析方法

1.比较分析法

对被查项目的数据资料在相关的时期之间、指标之间、企业之间、地区或行业之间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发现疑点,找出线索。比较可分为绝对数对比和相对数对比。绝对数对比,即直接以各种相关指标的绝对数进行对比;相对数对比,即计算出两种有关指标数字的百分比来观察相对值的变动。运用对比分析法,要注意指标的可比性,对比口径的一致性,否则,比较的结果不能说明问题。

2.控制计算法

这是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相互制约的道理,用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来验证账面记录或电报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以支控销以及计算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交税能力。

3.推理判断法

推理判断法是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运用逻辑学原理,推想事物形成的原因或可能产生的结果或可能有类似事实的一种分析方法。进行推理时,应注意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合乎逻辑,不能脱离实际、凭空臆想,也要注意避免钻牛角尖,把事情复杂化,不利于快速破案。

4.运用计算机技术分析法

税务稽查人员应充分运用计算机将资料库内的资料进行分类比较,建立各行业历年的相关资料,如产品销售利润率、销售成本率、销售费用率、投资利润率等。这里资料库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历年的销售、成本、费用、利润以及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详细资料。

税务稽查人员应运用计算机将辖区内企业的上述各项指标计算分类,并结合各类指标的税务控制参数建立数学分析模型,确定稽查重点及相应的稽查方法。

7.2 税务稽查的形式

税务稽查的形式是指开展税务稽查活动的行为方式。研究和掌握正确的税务稽查形式,有利于组织人力、物力,迅速有效地查办税案,达到并提高稽查效果。

7.2.1 日常业务稽查与联合稽查

1.日常业务稽查

日常业务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构日常开展的对本辖区内企业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查。税务稽查机构通过广泛而深入的案源调查,及对稽查信息的采集和分析,以确定稽查对象和范围。这是税务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的最主要形式。

2.联合稽查

(1)税务机关联合稽查。一是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与稽查部门联合抽调人员组成稽查工作组,对税源较大、政策性强、业务复杂的涉税案件比较适用。这种形式因抽调人员业务水平较高,时间集中,能查得深入、全面,掌握政策和处理问题比较准确,效果好。二是组织基层稽查人员进行分片交叉检查。这种形式有利于以老带新,取长补短,互相交流,提高稽查水平。

(2)税务稽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稽查。这种形式是指税务稽查部门会同检察、公安、工商、物价、财政、银行等部门联合进行稽查,通常适用于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税务案件。

7.2.2 专案稽查与并案稽查

1.专案稽查与并案稽查的概念

税案专案稽查是指对各个互不联系的税案单独组织力量进行稽查。这是常规式的稽查方式。

税案并案稽查是指在税案稽查过程中,对本地和外地相继发生的性质相同或类似的税案,串并起来联合稽查。这是适应税务违法犯罪形势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而产生的一种稽查方式。它有利于集中力量,形成声势,打击惯犯、流窜犯和犯罪团伙,能够得到破新案带积案、破一案带数案的功效。

2.并案稽查的特点

税案并案稽查除了具有专案稽查的一般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所查税案的系列性。税案并案稽查的对象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同一个或同一伙不法分子所为的系列性税案。所谓系列性税案,就是在一个时期内,由一个或一伙不法分子连续实施的一种或多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若干相对独立而又互相联系,在本质上有共同属性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案情、作案手段、证据特征等方面必然表现出某种共同特征,因而可运用并案稽查方式。

(2)稽查力量的联合性。并案稽查是一种地区范围较广的多部门联合作战的破案方式。如骗取出口退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由于系列性税案涉及面广,作案空间大,社会影响大。像这样的税案,查办过程必然涉及众多的稽查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力量联合起来,统一指挥,总体作战,才能达到迅速破案的目的。所以,稽查力量的联合性,是并案稽查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

(3)稽查效益的显著性。并案稽查方式只要运用得当,就能取得显著的稽查效益。因为运用这种方法,能集多案分散的证据于一手,充分利用每起税案获得的线索和证据,为确定稽查方向和查获不法分子提供多方面的依据,便于选择正确的途径和突破口。此外,运用这种方式,还便于多角度、多层次地收集证据,有利于认定违法犯罪,深挖积案,提高稽查效益。

7.2.3 到场稽查和调账稽查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税务查账权,税务查账是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的检查。税务稽查机构行使税务查账权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税务稽查人员到被查单位检查,即到场稽查,这是目前通常的做法。二是把被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调回来检查,或到税务稽查机构指定地点检查。调账检查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被查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来检查,并向被查单位开付清单,办妥手续,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采取调账检查,可以缓和税务稽查和被查单位的矛盾,避免给被查单位生产经营造成不好的影响,也可防止被查单位了解稽查进度和具体问题,而拉关系、说情,甚至涂改、损毁资料凭据等行为,调账稽查还有利于稽查人员交流情况,提高效率,保证稽查办案质量。

7.3 税务稽查办案流程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7.3.1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为了保证稽查案件具有更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应该开展广泛深入的查前调研,调查搜集纳税人生产经营和有关纳税变化资料,掌握经济形势和税源变化,分析偷、逃、骗税动态,以增强案件来源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从而制定各阶段的税务稽查计划。

1.税务稽查对象来源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税务稽查计划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择。

(3)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案件即行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

确定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述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应作笔录或录音,整理成书面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检举人和笔录人双方签名、盖章或押印。无论书面举报还是口头举报,都应为检举人保密。

2.税务稽查对象经初步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上述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20000元的(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原则上各省、市、县分别按各自辖区管辖范围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如有争议,由上级税务稽查机构协调或裁定;涉及同一辖区国家税务稽查机构、地方税务稽查机构交叉管理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应互相通报,分别查处,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7.3.2 税务稽查的实施

1.不必事先通知的情况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对受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拟定检查提纲,确定相应的稽查形式和方法。随着稽查的深入和案情的发展,稽查形式和方法应适时作出调整,以便快速有效地查结税案。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违法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均应立案查处,由税务稽查人员填写《税务稽查立案呈批表》,呈报稽查机构领导人审批立案。

2.税务稽查人员应注意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经稽查机构领导人审定,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的应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3)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税务稽查可以采取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等形式进行。采取调账稽查形式,须经稽查机构领导人批准,并发出《调取账簿通知书》,将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向被查对象开付《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在稽查中,必须建立工作台账。取证时,首先应找知情人或被查对象了解情况,掌握有关线索。然后根据需要查阅有关账册、报表、票证和纳税资料,检查商品、货物的进、销、存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必要时,经税务稽查机构领导人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储存款许可证明”,查核被查对象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从各有关方面收集违法证据和材料。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票证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提取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提供的单位和个人加具意见并签名、盖章或押印。

在检查中,如需要询问被查对象,应使用《询问记录》表,做好询问记录;需要证人提供证词或证物的,应由证明人填写《证明书》,证明材料必须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证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本人陈述,他人代笔,当面宣读,并经证人认可签字、签章或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时,如有必要,也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

税务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证明材料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为查清案情,涉及专业或技术性问题的,可聘请有关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请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名、盖章。

在检查中,需要被查对象(如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必须按规定发出《提供纳税保证通知书》,并在收取资金性质的纳税保证的同时开出《纳税保证金收据》交被查对象收执,之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税务稽查中需采取阻止纳税人出境措施时,应填写《阻止出境通知书》,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解除阻止出境时,应填写《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通知出境管理机关解除阻止其出境。

在检查中,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出《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被查对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由被查对象填写《纳税担保清单》或由纳税担保人填写《纳税担保书》。

3.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有两种形式,即是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财产抵押。

(1)对于提供纳税担保人这种纳税担保形式,应注意:

①担保人的经济实力。

②担保人的合法性。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下级及下级所属机关、人民银行不能作保;事业单位不宜作保;法人应用自有资金作保;个人作保必须有经济收入来源,用自己的财产作保。

③纳税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确立。

④提供纳税担保人必须是以纳税担保人同意为前提,未经纳税担保人同意的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用财产抵押方式作担保要注意的问题是:

①该抵押物未作其他抵押。

②在抵押期间纳税人不得将其转让给他人或再作抵押。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稽查机构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税务稽查机构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如果被查对象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或者其应纳税款已过了税款所属期限,属于被缴税款性质,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填发《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书面通知被查对象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被查对象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填发《查封(扣押)证》,扣押、查封被查对象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应向被查对象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品种、等级、金额,扣查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执行地点等。

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这样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税务机关拥有对纳税人较大的监督管理职权,强化对行使这些权力的约束,不仅可以避免因手续不全而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还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

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稽查过程中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4.《税务稽查报告》的内容

对经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的来源。

(2)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4)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5)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6)违法性质。

(7)被查对象的态度。

(8)处理意见和依据。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5.经税务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执行程序

对经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未经立案查处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一式两份,报经批准后,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

(2)经立案查处的,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有关审理部门审理。

7.3.3 税务稽查审理

税务稽查取证完毕,办案人员应制作《税务案件检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有关证据,按照“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递交集体讨论定案,并做好《税务案件讨论记录》。

1.检查报告的内容

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1)案件来源及立案情况。

(2)被查企业基本情况及稽查情况。

(3)稽查组提出初步的处理方案递交集体审理定案。

集体审定能够减少失误,排除偏见,是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集体审定使正反两种意见得到充分发表,以集体智慧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审议小组(委员会)由稽查者、主管领导及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业务骨干组成。与处理对象有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感情关系者应当回避。

对提出讨论的案件,主要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法律规定权限履行公务,有无违法越权行为;对象是否确切,纳税主体、直接责任人、单位名称与稽查对象、稽查文书是否相符;资料是否完备,记录笔录、通知回执签字、调查核对印证资料、被查人意见是否齐全等;数字是否无误,有无多计、少计、重计、错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能否反映客观事实真相;引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尺度掌握是否适中,责任是否明确,情节、手段、性质是否清楚,退、补、罚有无畸轻畸重等。通过客观、全面、细致、认真的审查,对事实不清、主体不明、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数字不准、缺漏项的,坚决责成有关人员重新调查或补充。

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由有关人员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

(1)被处理对象的名称。

(2)查处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权。

(6)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7)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8)该处理决定文号。

(9)如果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7.3.4 税案处理与执行

检查报告经讨论并由稽查机构领导批复后,应及时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款项。

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认真进行调查审理之后,依据《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结论的一种外发性法律文书。它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处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对提供纳税保证的被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的退回保证金,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查对象,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必须填开《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被查对象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或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经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首先使用《扣缴税款通知书》,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其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填写《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以拍卖所得款项抵缴税款和滞纳金,余额返还当事人。

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强制执行措施后,必须依法处置被扣封物品。实施拍卖时,应当将所扣封物品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国营、集体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被查对象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对已构成犯罪的税务案件,除应追缴其偷税款外,还应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税务案件移送书》,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税务执行人员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馈。

税务违法案件法案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在《税务稽查立案呈批表》中注明“已结案”字样,并把处理结果在《税务违法案件登记簿》中作相应的登记。

对已批准立案查处的税务案件,经调查由于其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举报情况失实等原因,无须继续立案查处的,由经办人填写《税务稽查销案决定书》,报请税务稽查机构领导人审核予以销案,并在《税务稽查立案呈批表)上注明销案决定。

7.3.5 稽查文书送达

1.必须送达的税务文书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扣缴税款通知书。

(3)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4)扣押、查封商品、受物及其财产清单。

(5)税务处理决定书。

(6)其他税务文书。

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四种方式。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原则上宜由送达人直接送达到受送达人手中。

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时,必须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依法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即为送达。

2.文书送达签收的四种情况

文书送达的签收,应区别下列四种情况:

(1)受送达人是公民时,即税法规定的自然人,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必须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时,应该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由该法人单位负责具体收件的人员签收。

(3)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时,应当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由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4)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时,由其代理人签收。

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邮寄函件回执上说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自税务机关公告税务文书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或依法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3.6 稽查档案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有关部门整理于结案后60日内立案归档。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和有关证据等三类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报告。

税务来往文书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账簿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案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税务稽查机构应制定稽查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对其保管和查阅作出规定,以保证稽查案卷管理的科学性和保密性。税务稽查有关案件的资料依照顺序装订成册,填写《卷内目录》归档存查。一般是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实行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7.4 税务稽查的证据收集与收集方法

7.4.1 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收集的证据要符合法律要求,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收集的证据应是被稽查的涉税案件所涉及的纳税人所为。

2.涉及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参加,并出示身份证;制作询问笔录时,不得对纳税人或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需要将已开具发票调出的,应当向被调出对象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到有关单位提取证据时,应填制《提出证据专用收据》,由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3.收集的证据应全面、真实、客观

收集的证据应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同时注重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的支持方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的不足。

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稽查后,对被查企业情况作出判断,形成结论。首先要有定案标准,税务稽查一定要以税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稽查定案标准,然而,没有证据的税案,同样不能作出定案和处理。因此,定案证据与定案标准是缺一不可的,哪一方面资料存在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税务稽查结论的不正确。如果引起税务争议,还会导致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由此可见,税务稽查证据是很重要的。

税务稽查证据是稽查结论的基础,如没有证明偷税的充分证据,就不能够作出“该企业偷税”的结论。它也是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体现,我们根据稽查证据的数量、质量就可以了解稽查工作的质量,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提高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责任感,规范办案规程,严把质量关等。

7.4.2 税务稽查证据的属性

税务稽查证据,就是税务稽查实践中,能证明税务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可以说,与税务案件或其他待证事实有联系的客观事实,都是税务稽查证据。作为税务稽查证据,应具有如下属性:

1.客观性

税案证据都是伴随着税务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事物、痕迹或现象,它们是独立于稽查人员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带有偏见、歪曲真相、主观臆想、伪造材料或任意凑合的数据资料,都不能作为稽查证据。只有具备客观真实性的材料才能作为稽查证据。

2.相关性

税案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税案的待证事实。所谓相关,就是证据材料必须与税案本身有着合乎逻辑的明显的关系,即逻辑上的能证性,否则就作为没有证明意义或缺乏证明力的事实予以排除。税案证据事实不仅与案件事实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而且表现为多种形式:有的是同税案的主要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有的证据事实本身就是税案事实的原因或结果,反映了税案主要事实;有的是同税案事实是有某种条件上的联系,对证明税案事实中的某种情况有意义。证据的相关性既包括肯定税案事实的,也包括否定税案事实的;既可以是对实体问题相关的,也可以是对程序问题相关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办理税案过程中,要判断哪些证据与税案相关,哪些不相关,只有将与税案事项有内在必然联系的证据作为税务稽查定案证据,才能作出正确的定性和结论。

3.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税案证据具有法律事实的性质。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被税务稽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认识了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包含了人的认识因素,凝结了税务稽查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思维活动的结晶,由案件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进而成为案件证据。但是税案证据的法律性不可单纯理解为税案证据的合法性,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合法性是针对证据的取得的规程而言的,只有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以威胁、利诱、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收集的材料,都不具有证据效力。显然,税案证据的法律性,应该包括税务稽查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的内容。但是,办案规程是为认识税案事实服务的,税案事实之所以形成为税案证据,就在于它已被认识变为法律事实而具有证明力的品格。税案证据的法律性,主要是指税案证据法律事实的实质,而不是仅仅理解为税务稽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充分认识证据的法律性,这样才能避免办案的失误。证据的法律性也保证着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

4.充分性

证实或否定税案有关事项的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税案证据的充分性不仅表现在有足够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反映在内容实质上。税案证据的充分性包括证据力和证明力两项内容:一是个别证据资料本身的可靠性的价值,也就是能成为税案证据的程度,称为证据力,这是税案证据资料形式上的价值;二是具有证据力的税案证据,还不一定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只有将证据力转化为证明力,即将证据力进行综合、归纳,再加上税务稽查人员的判断意见,形成综合的价值,这样用于证明税案的有关事项,才具有充分的说明力,这是税案证据实质上的价值。因为个别证据的证据力一般只能反映事物的局部,不能反映事物的全部,只依据个别证据的证据力,可能作出片面甚至错误的结论。

证据的以上属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作为税务稽查的定案证据,必须完全具备以上属性,才称得上证据确凿、充分,所认定的结论才经得起考验。

7.4.3 税务稽查证据的分类

税务稽查证据可按不同标准分类,通过分类,可使税务稽查人员更深刻地认识税务稽查证据的特性,以便有的放矢地收集和分析证据,更好地完成税务稽查任务。

1.按与税案主要事实的关系,可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就是直接证明税案主要事实的证据,它有以下特点:

①从证据数量来看是单独一个证据。

②从证明过程来看,证明税案主要事实时是直接的,不需要经过中间环节,也不必进行推理,只要查证属实,也就是税案的主要事实证据。

(2)间接证据。就是只能证明税案的片断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税案主要事实的证据。综合若干间接证据,才能推断出税案主要事实的结论,故也称旁证或不完全证据。

2.按证据采源,可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就是从税案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属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税案中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所提供的证言、书证的原本和物证的原物,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检查取得的能成为证据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或外调取得的资料原件。

(2)传来证据。就是从派生来源获得的证据,即属第二手或之后的事实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出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等。

我国法律要求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不排斥使用传来证据,在某些原始证据无法获得时,只能以传来证据代替。《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该条款肯定了税务机关处理税案可以收集和使用传来证据。但在收集传来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复制材料须经提供单位证实、盖章。

3.按证据表现形式,可分为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1)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税案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有形的财产物资。这类财产物资通常需要实际观察或者清点以确定其客观存在性,如企业的存货、库存现金等。

②由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编写而成的各种文字资料,也称书证。例如凭证、账簿、报表所提供的资料,成文的各种制度、计划、合同等资料;从企业外部取得的各种证明材料、信件,以及有关人员的书面证明等。书面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主要方面,也是分析案情,据以定案的重要材料。

(2)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指有关人员回答税务稽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或主动提供的口头陈述资料。一般证明力较小,只可作为实物证据的佐证和补充,或作为取得其他重要证据的线索。在收集和分析言词证据时,要注意有无歪曲、捏造、隐瞒、夸大和缩小甚至颠倒是非等问题。

7.4.4 收集税案证据的方法

1.要求被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初步调查了解,确定稽查对象后,税务稽查人员应发出“稽查通知书”,并可以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能证实被查单位的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运用这种方法时,稽查人员要对被查人及有关人员讲明目的,明确要求,消除他们的顾虑和抵触情绪。

2.审阅

这是搜集税案证据的重要方式。税务稽查人员在审阅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时,通过分析,将发现问题和查实情况的有关账证资料进行复印,复印件要请企业签署意见,并盖章写上日期,以作为书面的证据。

3.询问

审查时为了证实经济业务情况和债权债务等情况,常用询问方法收集证据。查找证人、询问的问题都因案而异。收集证言时,要事先了解证人与被查处对象的利害关系和证人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取证时要请出证人明了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对被查单位有关人员采用面询方法,事先应拟好谈论提纲,谈话记录材料要由谈话人审阅无误,签名盖章或押印。对其他单位人员则多用发信询问的方法,将函询回复信件作为证据。

4.外调

即派人到外单位调查,以取得本单位无法取得的证据。外调前应拟好提纲,派两个人同去。函调即发函到调查单位所在的税务机关,请求协助调查以获取证据。

5.现场观察

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作成书面记录,请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

6.鉴定

为了查清税案真相,需要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请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这是常用取证措施,是税案调查工作和科学技术密切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

7.查档

即查阅有关的档案材料,如查阅被查单位的纳税档案和过去的被查记录。

8.分析计算

这也是取证的重要方法。例如通过计算分析企业的获利水平及交税能力。

上述几种方法常结合使用,以便花最短的时间、最低的稽查费用收集到充分有效的证据。

7.4.5 控制税款及赃款、赃物

追缴税款及其他非法财物、款项,是查办税案的一项重要任务。控制税款和纳税商品、货物、财产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既能获取证据,又能保证国家税款免遭损失。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即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根据案情的需要,一是边检查,边追缴税款;二是暂停支付银行存款;三是冻结银行账户,以便直接扣缴税款;四是查封、扣押财货,凭以抵税;五是清理债务,以债抵税;六是阻止出境;七是快速行动,全面控制人、财、物。

另外,还可以采取联合稽查方式。特别是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可以联合公、检、法部门,采取拘留被告,控制当事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迫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款、罚款及收取非法所得。

7.4.6 税案调查终结

税案调查终结,即税案调查程序的结束。是指税务稽查人员经过一系列调查活动,最终使税案得以破获,对掌握事实清楚明了,获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查对象是否违法犯罪。

税案破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税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

对有税务违法嫌疑的人已经收集到能证实其违法的证据;

对税案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全面真实可靠,已经查证核实。

税案终结时,稽查人员写出稽查报告,提交审核小组讨论,通过后对被查对象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7.5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与税务稽查业务

公开制度

7.5.1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1)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5)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对于税务稽查复查案件,应确定工作重点,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对于确需调整的,必须报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对复查工作计划应报上级稽查局备案。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工作计划。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必须是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复查方法视具体复查对象而定。

复查组对税务稽查案件实施复查后,应向组织复查的稽查局提出复查报告。复查报告报送前,应征求案件原处理单位的意见。

2.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查结论

组织复查的稽查局对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1)原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税务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3)复查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税务决定相关,属于原税务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当在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注明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

7.5.2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

1.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的内容

(1)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2)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3)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4)税务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5)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2.税务稽查义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1)在税务机关对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宣传册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

(2)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3)利用税法宣传活动宣传。

(4)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

(5)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6)税务处理结果均可公开,案件税务处理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7)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税务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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