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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发票使用与税务登记的稽查

9.1 发票使用的稽查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又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9.1.1 发票印制环节的稽查

发票印制是发票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印制环节的稽查,要严查私印、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禁止非法制造发票的防伪专用品,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9.1.2 发票领购环节的稽查

发票发售领购环节是发票使用的源头,对纳税人购领发票主要应审核、检查其购领发票的资格和有关手续是否属实完备。检查过程应着重注意:

是否符合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发票领购手续是否完备。

发票使用保管情况是否遵守规定。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状况与其所需购领的发票数量是否相称。

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具有多种经营方式的纳税人,在发票使用种类上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

发票的领购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三种。

批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合理领购数量,可以按月领购或按季领购。这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

交旧购新是指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再购领新发票。

验旧购新与交旧购新相类似,区别在于是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以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太健全、经营规模不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9.1.3 发票使用环节的稽查

发票使用环节是发票稽查的核心,是关键所在。审查发票使用环节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

审查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所反映的业务是否为用票单位的真实情况。

审查发票有无超经济范围填开问题,填开的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审查发票的取得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有无转借、代开或虚开发票的问题。

9.1.4 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

进行发票审查目的是帮助纳税人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发票的方法主要有对照审查法、票面逻辑推理法和发票真伪辨别法。

对照审查法是将用票单位发票使用的实际情况与《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的情况核对,审查有无私印、丢失、转借、虚开、代开发票,使用作废发票和超范围填开发票的问题。

票面逻辑推理法是根据发票栏目所列内容之间、发票与用票单位有关经济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从中发现问题的方法。

发票真伪辨别法是利用辨别发票的真伪,来审核经济业务的真实、合法的方法。

鉴别发票真伪、识别变造发票(即对发票原件经过一番加工处理的发票),除可借助于某些仪器外,还可以以经验和智慧进行鉴别。我们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去观察识别:

看其印制方面的模仿迹象,伪造的发票不仅可从票面内容的设置、标志、式样、规格等方面识别,更多的可在纸张的规格、印刷质量、选用的字体等方面找到伪造的痕迹。

看监制章的模仿迹象。新版发票“发票监制章”,其开头为椭圆形,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有国税、地税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的正中央。

从发票联底纹、发票防伪专用纸等方面进行识别。

9.2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

9.2.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贷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为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为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为销贷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9.2.2 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同纳税人申报结合起来,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要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行限量、限面额发售专用发票。

对已领购大面额版式发票的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如发现其经营规模与领购发票面额版式不符的,一律收缴,并更换相应版式发票使用。

要确定专人发放,专人负责登记。

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允许雇佣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工作。

对专用发票领购环节的稽查,一定要认真进行,对出现的问题,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要认真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对发生专用发票丢失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半年内不得使用、领购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的处罚。

9.2.3 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提供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销售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对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的审查,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令其限期改正。

9.2.4 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查的基本工作程序

根据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稽查必须严格地按全面申报、检查审核、抽样录入、计算机审计、到户稽查和依法处理等6个程序进行,并贯穿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查的整个过程。

1.全面申报与检查审核

由于计算机稽查采用的是人工录入的办法,故对纳税人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申报情况的审核显得十分重要。对于销项发票首先要核实其是否已将所购领的专用发票且已使用的发票全部如实申报,与发票发售部门所掌握的资料进行复核;对进项发票抵扣联,不仅要审核其申报情况,还应审核其抵扣凭证原件。这是稽查工作的基础。

2.抽样录入

抽样录入的原则和标准的确定对稽查质量有较明显的影响。根据实践,如果从销售税金来考虑抽样标准,销项发票应偏重于数额较小的发票;从进项发票看,应偏重于税额较大的发票,这些因素是确定随机或定向抽样的标准时所必须考虑的。参照多种因素来确定抽样标准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性,因为这些标准对稽查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确定抽样方式和标准后,录人人员就要严格地按要求将有关数据进行录入。

3.计算机审计

先进行本地(县一级)稽查,再进入到局域异地(地区一级)稽查,然后进入区域间乃至全国范围的稽查。

4.到户稽查

根据计算机稽查后提供的有问题和疑问发票的稽查情况,深入企业到户稽查。这是稽查的目的所在。

5.依法处理

对于到户稽查中查出的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当事人,应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对于稽查中查出的由于填票不规范所造成的问题,应进行进一步的培训辅导。

计算机稽查的作用的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数据的全面、正确是至关重要的,而及时性也是不能忽视的一个要素。上述案例表明,如果能将所有专用发票一份不落地输入计算机稽查,其作用将更加显著;尤其是那些已报遗失、失窃的专用发票,如被利用也终难逃计算机这一关。因此,全面的计算机稽查网络的形成和开通,以及稽查人员到户全面稽查,将使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查迈人一个全新的境界。

9.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处罚规定

9.3.1 对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票有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表”,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9.3.2 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纳税人所取得的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

9.3.3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货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货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9.3.4 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的发票共有五种情况。分别是:“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9.3.5 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查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增值税计算机稽查系统发现涉嫌违规的发票共有六种情况。分别是:“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

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查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属于“缺红字抵扣联”的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9.4 纳税人户籍管理稽查

纳税人户籍管理,主要指其税务登记管理,就是通过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其注销税务登记的稽查审核,令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建立“户籍”。实行纳税人户籍管理,把所有纳税人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围,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有着重要意义。

对纳税人而言,进行户籍管理、稽查其税务登记是确保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的前提条件,也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对税务机关来说,户籍管理确认了税收征收对象,是执行各项税收制度的基础,通过对税务登记各项要素的稽查、核实,可以顺利开展经济税源调查,从而,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结构、税收总量分布及其构成状况,以便配置征管力量,有效地组织税收征收工作,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

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税务机关既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保证所有办理工商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对所管辖范围内新开业或重新开业户的管理,把漏管户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户籍管理的主要目标。

纳税人户籍管理还有一些具体事务,那就是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的日常稽查管理,包括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税务登记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变更、注销有关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实行定期验证、换证的审核等。通过这些稽查管理工作,使税务登记更趋于科学化、规范化,使税务登记更好地服务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更直接、有效地服务于纳税申报稽查工作。

9.4.1 办理税务登记稽查

税务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而狭义的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对开业登记进行稽查,这里我们主要论述这个问题。

《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申办主体的稽查

(1)税务登记申办主体。

即什么样的主体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征管法》第九条规定,税务登记申办主体应该是:

①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企业等。

②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另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但也是税务登记申办主体。

以上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即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建立“户籍”。

(2)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进行税务登记稽查时,还应注意的是:除以上按规定需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还有部分纳税人可以不进行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由国务院规定。这些纳税人包括:

①从事临时经营的,可办理税务登记,也可以不办,一般办理税务登记后税负较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按临商进行征收,税负较鬲。

②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

③宰杀自养牲畜的。

④只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只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般指不从事经营的事业单位。

⑤税法规定给予长期免税的。

以上这几类纳税人较多的是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不具有经常性的纳税义务,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可以办理税务登记,有的则没有必要办理,全国对此也没有作过统一规定,基本上是各地税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分别确定的。为此,《征管法》将此部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宜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具体划分哪些纳税人应办税务登记,哪些只登记不发证,哪些不需办税务登记。目的就是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在管理上以灵活性,既能简化管理程序、手续,又能保证税源的控管。比如,对临时性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可以不办税务登记,其应纳税款可通过支付收入的单位源泉扣缴或在其取得收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强调的是,不办理税收登记,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履行纳税义务,只是在税务管理的方式上有所区别而已。

2.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稽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登记报告、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进行严格的稽查、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即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如下:一般包括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和银行账号证明;另外,纳税人为个人的,还包括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对于中外合资企业,还包括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登记申请书副本,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证书副本(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需有合资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副本),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资企业的其他文件。

以上证件和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合法,而税务登记表上与之有关项目,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3.税务登记表的稽查

(1)税务登记表的稽查。

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个管理系列,将个体工商户并入企事业单位管理范围,统一制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适用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联营经济以及股份制经济;同时制发适合三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与此相应,内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表内容也不尽相同。纳税人必须根据有关证件和资料如实无误填写。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与资料,对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或其税务代理人填写的)作如下方面的稽查、审核: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是否属实。

②住所、经营地点,是否按企业详细地址填写。企业、单位一般填写经营地点,业主为个人的要填写住所和经营地点。

③经济性质是否属实。经济性质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由于我国现行税制中尚存在着按不同经济性质规定不同的税收优惠的情况,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则没有这一优惠照顾。因此,税务机关将严格稽查纳税人所填的企业经济性质,以确保税收的足额征收、国家政策的正确贯彻。纳税人应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十种经济成分对号入座、准确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资;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个体经营等等。

④企业形式、核算方式是否属实。企业形式一般以法人和非法人两种形式划分,而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不同形式的企业偿还税收、债务的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法人企业以其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企业以企业的所有财产连同投资者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核算方式是指企业在对生产经营收入进行财务核算时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核算方式不同,在税收管理上也会有所不同。如独立核算的企业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而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不须缴纳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根据有关证件和资料认真审核,以防止纳税人逃避无限清偿责任,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按照规定,全民、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为法人企业,对税收、债务的清偿承担有限偿还责任;私营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有一部分为法人企业,还有一部分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非法人经营体,对税收、债务自然要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至于核算方式,区分是否独立核算的标准是:是否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是否独立建账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独立计算盈亏。一般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是独立核算的,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则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

⑤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据实填写。生产经营范围指具体生产什么类型的产品或经营什么类型的商品、业务,纳税人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不得有误。经营方式指生产、销售、批发、加工等方式,也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代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等填写。

⑥注册资本(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其中,固定注册资金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填写,流动资金按企业实有各项资金填写。企业必须拥有资金,才能登记开业经营,才能承担相应的税收和债务责任。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的填写是否属实。注册资金是在进行税务登记时,登记者的银行账户上已显示的资金,即已到位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而投资总额是企业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投入资金的总额,可分期到位。开户银行是指税务登记者是在哪一家银行或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

⑦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及执照有效期限和发照日期是否属实。生产经营期限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登记;从业人数应是企业按其生产、经营规模雇用的长期从业人员数量,不含临时雇用者;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填写,号码字号填写×字×号,并如实填上发证日期。

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应填写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及办税人员的姓名、职务。办税人员是指企业中负责财务管理,且经税务机关培训过的直接处理纳税事宜的人员。

⑨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⑩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及其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须对总分机构的有关事项进行稽查、审核,以便对其间往来进行切实、准确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足额、及时征收。

(2)合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包含的项目。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其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更要严格稽查审核其税务登记。合资企业税务登记表还包括如下项目:

①企业名称:应分别用中文和外文填写企业的全称,外文应以合资企业外资方所属国家适用的语种填写。

②合资单位栏:甲方应为中方企业名称,乙方应为外方企业名称。

③企业负责人栏:应填写中外双方董事长、总经理各1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1人。

④注册资本栏: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时所填写的资本数额进行填写,并注意分出甲(中方)、乙(外方)双方各自的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⑤合资期限栏:按合营企业中、外双方协议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填写。

⑥企业人数栏:按合资企业在册人数填写,并分出甲方(乙方)人数和乙方(外方)人数。

⑦分支机构情况栏:要填写合资企业的各个分支机构,以及各机构的人数、经营范围、资本数额等。

⑧合同批准栏:要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哪一单位批准及批准文号和日期。

⑨工商登记栏:填写受理进行登记的单位的登记文号和日期。

⑩主要原料来源栏:填写合资企业从事生产所需原料是依靠进口还是国产,及具体原料的采购地。

销售对象及内外销比例栏:填写合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主要销售去向以及在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比例。

经营范围栏:填写合资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等。

资产情况栏:填写合资企业的动产与不动产总值。

4.税务登记证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稽查

税务登记证式样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登记证分为三种,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应对申办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以及填写的税务登记表逐项稽查、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即收到登记表、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办妥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

(1)税务登记证。

主要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纳税人相对稳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没有营业执照,但纳税人有固定的门面和经营场所,且经税务部门核准,确实长期经营者。

(2)临时税务登记证。

主要适用于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工商部门依照规定不进行管理,生产经营的纳税业务期限在1月以上、1年以下的纳税人,以及属于季节性临时经营或流动性短期经营的纳税人。

(3)注册税务登记证。

主要适用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有纳税义务,但按税收政策长期给予免税的单位;外地进城的建筑安装施工队;举办有偿的展览会、歌舞会等;有营业收入并须纳税的业务咨询、学习培训、技术转让、法律顾问等行为。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对申办税务登记的主体、有关证件、资料,还是对税务登记表审核以及核发哪种税务登记证,目的不是限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反我们希望所有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办理税务登记。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稽查,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税务登记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税务登记档案作为整个纳税资料档案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建立整个纳税资料档案的基础,这一环节的好坏直接影响纳税申报档案资料乃至整个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建立和合理利用。当然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稽查也可以防止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办理税务登记,利用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进行行骗、骗取出口退税等非法活动。

5.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稽查

(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对其使用进行审查。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于纳税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副本是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携带,办理以下事项时使用:

①申请减税、免税和退税。

②申请印、购发票。

③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申请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纳税人应注意事项。

①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供有关证据,申请补发。

由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的内容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为了使税务机关及时了解纳税人与纳税有关内容情况的变化,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9.4.2 变更税务登记稽查

《税收征管法》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1.对变更税务登记稽查的必要性

税务登记一经办理对征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税务机关要按登记情况进行管理,纳税人要按登记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履行纳税义务。因而每项登记内容的变化都会涉及纳税人纳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管理上的变化。所以,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变更税务登记的稽查,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方面便于纳税人了解新的税务事项,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有效、及时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款的流失。因此,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作了严格规定。

2.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情况的稽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登记后,如其所登记的内容发生了以下变化,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2)纳税人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经营地址。

(3)纳税人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纳税人增加注册资金。

(5)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6)纳税人改变核算方式。

(7)纳税人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

(8)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权限以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3.对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履行事宜的稽查

为了协助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履行如下职责:

办理转让、合并、分股、联营或营业地址迁出原登记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在原登记税务机关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理使用的发票和纳税缴款书;对未使用的发票,由企业填列清单,将发票种类、名称、起止号码、册数如实填写清楚,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纳税人应将所有发票和纳税缴款书全部交回。

4.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稽查

(1)纳税人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办变更税务登记。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的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

(3)税务机关稽查“停、转、歇、复、废业变更登记内容税务登记表”,并按变更登记内容换发税务登记证。

9.4.3 注销税务登记稽查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稽查,以便合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以及对税源变动的控管,也便于纳税人及时解除纳税义务。

1.对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种种情况的稽查

纳税人发生下列三种情况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当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歇业以及撤销等情形,不再从事生产经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当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报告,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附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明资料。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算文件等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对办理重新登记情况的稽查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如下变化的,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进行重新登记: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转营其他行业。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

(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的。

(4)纳税人发生合并的。

(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时。

发生以上情况的纳税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批准文件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3.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新登记前应办理事宜的稽查

纳税人歇业、破产、解散、撤销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清理使用的发票和纳税缴款书。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后尚有需出售的商品时,经申请可留下部分发票和纳税缴款书,以备销售商品和缴纳税款之用。

4.对纳税人申办注销税务登记的稽查

(1)纳税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税务机关应对书面报告中有关停业、转业、歇业、废业等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时间和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文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给“停、转、歇、复、废业、变更登记内容税务登记表”。

(2)税务机关稽查登记表与有关证件,对符合条件并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交回发票等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4.4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及其他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比照《税收征管法》其他规定处理。税务机关除了对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进行稽查外,还要对税务代理人代办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申办代扣(收)税务登记予以稽查。

9.5 发票稽查案例

9.5.1 一般纳税人认定稽查

1.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取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

某家用电器公司于2004年9月1日在某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提出了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国税局纳税核定工作人员经审核后于9月18日下达批文,批准该公司暂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限1年,批文日期亦为9月18.此前,该公司业务员因为市场原因,已于9月15日购进一批DVD,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开票日期为9月15日,货款金额为300000元,税款为51000元,款已付给供方。该批货物的进项发票于2004年10月向国税局申报抵扣时,经审核发现此问题。该公司当月申报应纳增值税8000元。该公司原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该公司于9月15日购进DVD时,还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该公司9月15日购进的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必须将进项税额还原到库存商品中去。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351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

账务调整:

借:库存商品5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

国税局审核人员在该发票抵扣联上加盖“不予抵扣”章,同时调减该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当期进项税额51000元,在原申报税额的基础上,应补税51000元。

2.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何处理

“案例2”

某建筑安装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2004年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210万元,仍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要求继续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2004年全年销售额已达210万元,超过了规定标准100万元,又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按该规定执行,从2005年1月1日起,该公司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必须按销售额分不同的应税项目依17%或13%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划转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核算不准确如何处理

“案例3”

某商贸公司于2004年7月1日起被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4%的征收率,依照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划转通知在7月15才送达该企业,该企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23.4万元,已进货取得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5.85万元。该公司在15日前已作了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贷:银行存款58500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15日接到税务机关的划转通知后,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将销售收入20万元乘以4%求出应交税金8000元,作了如下的账务调整:

借:库存商品8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6000

该公司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划转通知后及时进行了调账处理,但在把握划转后销售额的构成上出现了差错。由于划转后价税合计销售额包含的税金不是17%,而是4%,在还原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仍然运用原增值税率,正确的应按4%征收率进行还原。

不含税销售额=234000÷(1+4%)=225000(元)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25000×4%=9000(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5000

或先用红字将原销售分录冲回,再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9000

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1000

9.5.2 发票领购与保管稽查

1.普通发票领购手续不全如何处理

“案例4”

2004年4月1日,某企业会计张某持盖有企业公章的普通发票购领申请单、本人身份证、该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其内有普通发票计划,盖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等证件、资料来国税局申购普通发票。经发票管理人员审核,该企业其他证件资料齐全,但上次2月10日所购普通发票未带来验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购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等方式。该企业其他手续齐备,但以前所购票未带来验核,无法实现验旧购新方式,所以该企业当时不能领购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不全如何处理

“案例5”

2004年8月9日,某商业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会计李某持盖有公章的专用发票购领申请单、本人身份证、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发票领购簿(其内核有专用发票计划,盖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等证件、资料来国税局申购专用发票。国税局发票管理人员审核后发现,该企业其他证件、资料齐全,但未将到期未销号的专用发票(包括已开专用发票的存根联、空白专用发票)带来验核销号,亦未将销货单位蓝条型章带来当场加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以及相关规定,该企业在申购专用发票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必须提交到期未销号的专用发票验核;必须携带销货单位蓝条型章当场加盖在新购专用发票的一至四联上。该企业这两条未做到,所以国税局不能销售专用发票给该企业。

3.申请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不全如何处理

“案例6”

2004年9月10日,某家电设备公司(一般纳税人)会计李某持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核定申请表、本人身份证、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电脑专用发票资质认定表、相关申请报告到国税局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要求增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国税局发票管理人员审核后发现,该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中仍缺如下三种资料:

根据电脑版专用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具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该公司会计李某未能提供上述几方面的证明材料。国税局发票管理人员到该公司进一步实地审核后发现:该公司有计算机操作人员,无技术人员;能通过计算机制作专用发票模拟样张,不能通过计算机按月列印进销存清单;计算机只充当打印机。因此,该公司完全不具备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使用条件,税务机关不能给该公司核定电脑版专用发票计划。

4.遗失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7”

某商场位于市中心,下设分店若干个。2004年8月3日,该商场城西分店发票经办人员刘某到商场财务部送缴刚用完的普通发票存根联之后,领取了新的工商三联普通发票两本,在返回分店途中不慎将其遗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商场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该商场通过当地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发表遗失发票作废的声明,供国税局备案。

5.遗失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8”

某市商业公司经理陈某于2004年8月1日同3名业务员、1名出纳,携带一本空白的中文四联万元版专用发票(销货单位蓝条型章已盖),满载机电配件赴安徽滁县地区进行推销。途中修车时,装有专用发票及部分货款的提包被盗。这时,专用发票已开5份,剩下空白发票20份。案发当日,陈某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的同时即电告主管国税局。案发后3日内,又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国税分局。

该公司未经批准,携带空白专用发票到外省(安徽省)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款的情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规定,经国税局(县级)标准,该经营部在6个月内停止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健全并完善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如该经营部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经地市级以上国税局批准,可延长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6.遗失发票存根联如何处理

“案例9”

某物资贸易中心于2004年9月,因拆迁而变更经营地址。在搬家过程中,不慎遗失会计档案资料若干。其中有2002年、2003年两年的工商三联普通发票存根联14本及专用发票存根联6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现该物贸中心丢失发票存根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5.3 发票使用稽查

1.销售免税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持有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0”

某乳胶厂经当地计生委、医药局、卫生局核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其他乳胶制品,而只生产避孕套。现该厂提出申请,要求国税局允许其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不得购领专用发票;如已购领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专用发票。该乳胶厂今后不再生产其他乳胶制品,而只生产避孕套,所销售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所以国税局不会允许其继续使用专用发票,其结存的专用发票也应由国税局收缴。该乳胶厂销售避孕套只能开具工商企业普通发票。

2.未经防伪税控认证点认证的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1”

某物资经营部成立于2004年1月。2005年5月以来,该公司向国税局进行的纳税申报一直是负申报。国税局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检查后发现,该公司于1998年4月底购进一批总价值为210.6万元的钢材转手批发,取得有密码的防伪税控电脑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各1份,其中货款为180万元,税款为30.6万元,款已付,但抵扣联未经国税局防伪税控认证点认证即申报抵扣。

根据规定,经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无误的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该公司取得的百万元防伪税控专用发票1份,未经认证,30.6万元的税款将不予抵扣,全部调整到库存商品。账务调整为:

借:库存商品(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6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306000

3.超范围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2”

2004年2月某商业零售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食品时开具专用发票。

该企业超范围开具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3”

某物资公司在2004年6月3日销售一批货物,其填开的1张万元版专用发票存根联上金额栏合计为10500.26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该张发票属超面额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填写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4”

税务部门在检查某机床厂销售公司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时发现2004年该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上存在着销售货物名称漏填,金额栏、税额栏小写未用“¥”封头等问题。

该销售公司的这种做法属于违反填写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否则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携票外出开具如何处理

“案例15”

税务部门在检查某建材厂时发现一外地企业擅自携带专用发票来京开具,已开具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为322141.26元,税额为54764.01元。

根据《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擅自携票外出开具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案例16”

2005年6月某纺织厂销售一批布,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财务处理。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销售货物发生退货,在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该纺织厂未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全额补交已冲抵的增值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税务征管稽查案例

9.6.1 领取营业执照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处理

“案例”

2005年7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05年3月正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责令该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如逾期仍未申报办理的,可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9.6.2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

“案例”

税务机关在办理某公司税务登记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供齐全有关证件、资料,故未批准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地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合法证件和资料。

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根据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对纳税人给予答复。因此,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如该公司逾期仍未提供完整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9.6.3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何处理

“案例”

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搬迁,经营地址改变,并已在工商部门办理过有关证件的变更手续,但未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此,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如该公司逾期未予改正,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即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9.6.4 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何处理

“案例”

某公司经营地点变动,应重新向新的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向原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应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该公司逾期仍未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即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9.6.5 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如何处理

“案例”

某公司税务经办人到税务机关发票销售处领购发票,税务人员发现经办人未持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因此,税务人员应督促该公司经办人回单位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来办理领购发票手续,不得在未持税务登记证件情况下销售发票给企业。本案例处理办法也适用于纳税人未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等情况。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6.6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案例”

税务机关对某一区域进行漏管户拉网检查时发现,某单位在未正式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已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税务机关还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其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当事人应当自商品、货物被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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