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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前不算数

@新规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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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解释(三)》的这一条款相较于当初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完善了协议离婚的解释,将协议离婚完善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才可生效,更符合具体现实。

#反方:虽然对于协议离婚方面进了一步,可是一概否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还是有些不妥。例如,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是经过当地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但最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想离婚了,这个协议便就此没有了效力,显然又违背了《人民调解法》中的相关规定。再假如,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后,根据协议,妻子忍痛堕胎,但男方却反悔了不想支付相应的补偿,那如何补偿妻子的堕胎之痛呢?显然,这一新规还考虑不周全。

#作者观点:反方所提到的事件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但绝非普遍事例,法律条款约束的是大众而非小众,所以这条新规在方向上的认定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司法实践中存在反方所述的情况,大家理应相信,法院会在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而不会让某些人轻易钻了法律的漏洞。

步入婚姻的每个人其实都对自己的婚姻进行过理性预期,即使是恐婚的人,也都对婚姻充满过美好的向往,恐婚不过是害怕婚姻不幸才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恐惧。完全因为恐惧而不结婚的人只在少数,大部分单身主义者也只是因为不信任结婚证那张纸,而并非不向往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在结婚之后又离婚,则是因为他们没有在婚后看到自己想要的生活,在纷杂的家庭琐事中变得相互埋怨,感情疏远。

一旦感情失去了当初的模样,人们在离婚的过程中,更多的变成了仇人,无法好聚好散。有纷争的大部分人是为家庭财产说不清,结果引发了更多的伤害,这又是何必?实际上,当今社会就是一个契约社会,婚约本身也是契约,这个契约真正约定了什么呢?任何契约都无法真正约束感情,因此它主要是一个财产上的契约,如果人们在离婚前能够通过法律签下一个离婚协议,把离婚的事项也约定清楚,就能够适当减少离婚时的各种纠纷,避免再受伤害或伤害对方。

而如今更好的局面出现了,如果签订了离婚协议事后又反悔,这份协议可以不作数,夫妻俩还能恢复过去的生活,想办法弥补缺失的感情。娟子和丈夫阿军是在2006年3月认识的,他们在某交友网站上得知了彼此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就尝试着交往起来。两人随即陷入热恋,在当年的7月就登记结婚了,结婚后搬到一起居住,蜜月后两人的感情也还不错,没有出现什么问题。2008年的夏天,娟子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是在这段时间,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一丝裂痕,阿军经常借口工作很忙需要出差,有段时间经常不回家,行为举止有些刻意隐瞒。

为了弄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娟子向他公司的同事进行了解,结果发现他和一个女同事鬼混在了一起,并且发展到在外同居的地步。娟子气愤不已,后来又在阿军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了他与女同事的亲密照片,霎时心如寒冰,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

娟子虽然还对阿军有感情,但仍然提出了离婚,阿军在口头上也表示同意。但因为怀孕期间不能离婚,孩子刚出生时阿娟要坐月子需要人照顾,并且一个人也无法带孩子,两人的离婚事宜就一直拖到了2009年的7月。娟子和阿军商量之后,共同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归娟子,阿军愿意每月支付给孩子2000元的抚养费,依照每年物价上涨的趋势再添加百分之十的金额,直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另外他们还约定,离婚后现在居住的房子归娟子所有,阿军拿走他们存款中的一半。

但是这份《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阿军却一反常态,拒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娟子也忽然觉得他对自己和孩子好了起来,心想这大概是父爱在起作用。阿军的父母知道了这件事,来做娟子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暂时不要离婚,毕竟要多为孩子着想,即使阿军做了对不起她的事,可看在孩子的份上,希望她能够原谅他,给他一次机会。娟子被说动了,答应给阿军一次机会,告诉他必须断绝和那名女同事的不正当关系,在得到阿军的保证之后,她就没有再坚持离婚。

随着孩子的长大,娟子和阿军的生活保持着小吵小闹的局面,没有更坏,却也没有更好。可惜到了2011年的4月,娟子又听到了流言,当她听阿军的一个同事说他和那个女同事又混在了一起,而且那个女人还怀孕了时,怒不可遏,当即提出离婚,这次一定要离!阿军辩解说这不过是流言蜚语,自己并没有做这种事,但娟子不想再相信他,两人便又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与之前那一份的内容差不多,但因为看到了《解释(三)》对于房屋产权的解释方向,阿军改了一下,认为房子可以归娟子所有,但要求娟子补偿他20万元。但娟子过了几天觉得这样自己还是吃亏,不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的离婚手续就一拖再拖,双方家长又来劝说,这婚直到现在也还没有离。

但娟子想知道,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效力,她就打算重新签订一份,以备以后使用。

根据正式出台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娟子和阿军签订的两份离婚协议书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备案,他们也还没有领取离婚证,那么这两份离婚协议书也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做无效处理。如果没有离婚协议书备案,对于同意离婚的夫妻,法院则通常都会根据照顾妇女、儿童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解释(三)》中确立这一条新规,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同意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附加的生效条件是当事人愿意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的情况。那么,假如双方最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前一方突然翻悔不愿意履行原协议,最后选择起诉离婚,原离婚协议对当事人双方也就都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不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以此为依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今的这一条新规更能确保离婚协议书如何才能产生确实的法律效应,这也是更加符合我国《合同法》的主旨和条款的,以免有夫妻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冲动和草率,同时也给予他们再次和好的机会。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在1989年和妻子离婚,离婚时的他鬼使神差地和老婆签了一个离婚协议。此份协议中,他的老婆表示,如果卢卡斯在1995年以前要是得到了诺贝尔奖,应当把奖金分给她一半。当时的卢卡斯压根没有料到会有那么一天,因为他的研究领域是理性预期,对于在1995年获得诺奖这种事他无法想象,所以他非常无所谓地签订了这个协议。然而在1995年10月10号,诺奖委员会通知卢卡斯,他获得了诺贝尔奖,卢卡斯当时就傻了,他实在没能通过理性预期预料到自己会得到诺贝尔奖。根据那份离婚协议,他不得不把一半的奖金分给自己的前妻。

谁也无法真的预料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但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在冲动的心态下做出的选择容易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结局也许不是你能想到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应冲动,还是多考虑考虑为上。有的人一看到过去的爱人拿起纸笔写上“离婚协议书”几个大字,心里就冒了火,本能上有种杀身成仁的倔强,在这种情况下心里的自尊和傲气作祟,难免说出“不就是离婚吗?谁离了谁能活不成,你想离是吧,我签还怕你不成!”这样的话。结果一时冲动,在你无暇顾及其他问题的时候就签了协议,甚至连协议的内容都没看清楚。然后也是在冲动的驱使下,你气冲冲地与对方离了婚。不久之后你才发现,自己通过一份生效了的《离婚协议书》损失了多大的利益。

还敢冲动离婚吗?在《解释(三)》的面前,所有不理智的小夫妻终将付出一定的代价,大家还是多想想、多看看,在去登记离婚前刹住疾驰的车子,一切就都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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