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我们公司在刚刚建造完厂房和仓库后,剩余了40亩的空闲土地。因为当时忙着购置生产设备、购买木料。招募工人等活动,因此当时这块土地也就闲置下来。这一放就是4个月。现在我们公司经营业务基本上已经步入正规,公司决定将这块空闲土地出租出去,以获取租金。
7月2日,我们公司将这40亩的土地出租给新力物流公司,租期为5年,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从7月份开始。
从7月2日起,这块土地使用权就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要弄清楚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首先还是从房地产讲起吧。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作为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
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比如对于我们家具生产企业来说,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那么,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呢?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相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房地产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后转让均属于一种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房地产租金收入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应当缴纳营业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二)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这就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房地产和作为存货(已建完工商品房)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企业在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即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7.1.2已出租的建筑物
我们公司创立时,建造两座厂房,主要是考虑到随着业务扩展、生产家具种类增加,一座厂房很难满足生产需要。随着市场情形变化,公司管理层决定不再走产品多样化道路,而转为产品专业化,专注于生产办公用桌和椅子。因此当时按照未来生产能力设计的两座厂房也就闲置下来一座。
因此,公司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公司现金流质量,公司7月15日董事会决议将2号厂房出租。由于原来椅子和办公用桌是分别在1号厂房和2号厂房分开生产的,为此公司组织工人将生产办公用桌的设备转移到1号厂房,并将2号厂房整理干净,达到出租要求。7月25日,公司与快捷速递公司达成协议,将2号厂房出租给对方,租期是5年,年租金12万元,租期从8月份开始。
从7月15日起2号厂房也就从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这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已出租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比如此次我们出租的厂房是我们公司自行建造的,拥有产权的。如果这座厂房当时就是我们从别的公司租赁来的,然后现在因为闲置又将其转租,赚取租金差价,这时候的厂房我们就不具有产权,也就不能划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在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因此在7月1日的时候,虽然我们公司尚未把厂房租赁给快捷速递公司,但是公司董事会已经作出出租决议,因此应当在7月1日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应该在7月5号时,再做处理。
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比如我们这座厂房自行建造完成以后,已经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随时可以出租出去,投入使用。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我们公司将厂房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如,甲企业购买一栋写字楼,共12层。其中1层经营出租给某家大型超市,2~5层经营出租给乙公司,6~12层经营出租给丙公司。甲企业同时为该写字楼提供保安、维修等日常辅助服务。本例中,甲企业将写字楼出租,同时提供的辅助服务不重大。对于甲企业而言,这栋写字楼属于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其他类型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非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例如,企业发生转产或厂址搬迁,部分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管理层决定继续持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待其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
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处置方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此外,下列项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价值将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在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其他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已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正在公开销售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的存货,即开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