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产业的软件集成供应商,大部分由计算机专业人员组成,对商业单位以工程包揽的方式进行服务。商业单位在提出需求时,往往缺乏对互联网技术特点的认识,而技术供应单位在提出行业性的互联网应用方案时,对该产业也无法作深入长期的研究和调查,技术服务商把商业单位当作最终客户,其盈利的目标并不在于商业单位是否能有效地应用该系统,在对应市场获得高效益,而在于有效说明,并把该工程订单签下才是业务开发人员的主要目的,同时考虑在开发过程中尽量使用原有的代码以减少工作量,降低项目成本。当项目完成后,过多的修改维护则大大加重了技术单位的成本负担。
在如此动机的驱使下,并未过多考虑系统搭建完成后其对最终消费者的实际应用方面的普及将会遇到极大困难,因为这不可能体现在合乎消费者使用习惯的范围内。而使用者发现技术系统并不能准确对应使用的方向时,也不愿再付费调整,会认为技术单位提供的系统是不合理的。双方容易进入胶着状态,一方不愿再出资,另一方也出于成本考虑不愿意再提供服务。
换言之,商业单位投资后如果未能对销售服务起到促进作用,这与项目承建单位是无关的,就算有效益也不会分配给技术供应商,工程过程中很难再对系统进行调整,初期规划的商用系统,在实际运作中如果体现不合理,其责任也不在承建方。这样的方式,会造成大量软件供应商尾款难收,也造成很多系统在建成后荒废一边,使得商业单位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望而生畏。
以上工程式、专家式、契约式的不足之处是,为保护单方的自我利益,合作双方难以彼此信任,更无法进行有效沟通。这就好比造好了飞机却没有培养机师的约定,也没有维修的支持。信息技术产业的从业者要善于全盘换位思考,善于在两者合作间获得第三方的协力支持。随着互联网技术大规模的深入普及,它必会成为整合我国全民消费主权资本的重要通道,高效广域地整合消费数据,将过去无序的市场化经济订单生产模式,向相应有序的由市场消费取向引导的计划定单生产模式发展。此外,消费者也可获得新产业对传统贸易流程优化后带来的经济效益。同时,订单的规模也可提高我国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议价的能力。
可以预言,如果我国能向全球推动该产业在各国发展,将现有外汇储蓄有效应用到高新产业的国际化扩张中来,走向联合运营新纪元,前景无可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