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股主若因革除或让与者,即视为退股。若系本人死亡,得由承继人接承股份。
第三十五条:股主内若有退股或革除者,应就本公司归结账项,先行计算当时出资之率,退还几分;其余未归结者,应俟归结后方准退还。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若遇左列事故,即行解散。
一、本公司契约期限已满之时。
一、总股主情愿解散之时。
一、不能遂行本公司宗旨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