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1949年6月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是:一、对内镇压已被推翻的反动阶级、反动派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并且尽可能地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对外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颠覆,保卫国家的独立和安全。二、保护人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摆脱国内外反动派的影响,改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真正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三、变革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尽快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逐步消灭阶级赖以存在和重新产生的条件。这三大任务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和缺一不可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工作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还不能削弱,但它的主要历史任务,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这三项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提出来的。它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它所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完全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代表行使国家权力。全国和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并受选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和县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人,由全国和县以上的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它罢免。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成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有相当数量的委员还要专门从事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完全符合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有利于各地因时因地制宜,加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四、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律的制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都须经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并由行政机关认真负责贯彻执行,从而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
人民当家做主
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直接间接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人民革命的胜利和民主政权的建立,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的开始。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确立后,我们的国家,便成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在共同对生产资料享有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最高权力。它具体体现在政治方面,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制定宪法、法律和各项政策,保障人民当前的和长远的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通过自己的专政机关,对极少数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直接参加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
在经济方面,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实行计划经济,参加产品分配,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地稳步地发展生产力,逐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在文化方面,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大力培养各方面人才,繁荣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和艺术,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等等。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但应指出的是,人民的主人地位的真正实现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的一定历史阶段上,人民当家做主的完全实现还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不能够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文化素质等客观条件。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密切相关,人民主人地位实现的重要保证就是要使其享有的各种权利制度化、法律化。只有经过实践的不断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逐步形成一套与高度民主相适应的制度,这必然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意识形态领域肃清封建专制主义遗毒和资本主义的影响,使人民当家做主成为生活习惯,也需要长时期的努力。因此,提高人民的主人地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生活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的互相关系。阶级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不同的国家和每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原来处在被统治、被奴役地位的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以及民族资产阶级,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新中国的统治阶级;而原来的统治阶级,即在帝国主义支持下的大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已经被打倒,成为被统治阶级。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国内的阶级关系进一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族资产阶级接受了工人阶级的和平改造,他们原来所占有的生产资料转到了国家手中,民族资产阶级已不再存在,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人被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工人阶级在思想上政治上的觉悟更加提高,在各个领域中的领导地位更加巩固了;农民、手工业者已经从个体的私有的劳动者变成集体所有制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各民主党派开始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成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团结,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早日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关系的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在我国还存在着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我们还处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敌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势力还会对我国进行侵蚀和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防止某些社会成员发生腐化变质的现象,不能杜绝极少数剥削分子的产生。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下去。这种阶级斗争已经不再表现为一个阶级同另一个阶级之间完整形态的阶级斗争,而主要表现为人民同形形色色的从各方面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的敌对分子的斗争。这种斗争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既没有消灭,在社会上又不占主导地位,而是一种残余形态的阶级斗争。在分析和研究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关系时应该看清这一特色。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的阶级关系,对于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确处理两类矛盾学说
关于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全面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的学说。一、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反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