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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品牌的法律保护

本质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了解品牌如何通过国际国内法律寻求保护,熟悉国际商标法和国内商标法的基本要领,真正掌握通过法律保护品牌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品牌的法律保护主要论述的是品牌成长的法律、社会、文化环境。但是如果谈品牌成长的环境,很大程度上是站在政府和社会的角度来谈的。而就企业战略或品牌战略而言,则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论证的。更何况,政府一般不会对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给予什么特殊的法律保护,社会也不会因为你实施品牌战略就不再假冒你的产品。所以,寻求品牌的法律保护,还是企业自己必不可少的战略措施之一。

品牌的成长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关心。一个品牌要成长为名牌,需要走很长的路,在这一“征途”上,企业应当学会运用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特别是当企业要跨出国门,寻求国际市场的发展时,更应该掌握国际上通行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国内的法律保护

谈到法律保护问题,我们就要从一般的品牌概念转变到商标概念。因为只有使用商标的概念,才算比较正规,比较符合法律规范。注册保护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所谓注册保护实际上就是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属于自己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现行的商标法即是2001年修订过的版本。

一、商标权及其特征。

1.什么是商标权

一般认为,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是商标经过注册所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项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也称商标独占使用权。即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可以禁止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人们常常不加区别地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相提并论。

2.商标权的基本特征

(1)、商标权是由国家确认的一种权利。商标权的确立或取得,大多不象有形资产那样是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而是由国家依法授予的。可以说商标权是由国家授予的一种权利。对商标权的占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或名义上的占有,商标所有人不可能象一般财产所有人那样把商标这种财产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从而实现真正的占有。基于此,商标权较有形的财产权利更容易遭受侵害。商标权利遭受侵害时,由于损害的是注册商标的信誉,而商标信誉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如何给予被侵害方以赔偿以及赔偿额的确定,远比一般财产遭受侵害是复杂和困难。

(2)、商标权具有专用性。商标权的专用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只能由某一企业或个人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由多家所有;二是指商标获准注册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独占使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注册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这一商标,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

(3)、商标权的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在一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是有效的,对其它国家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经过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其它国家对这一商标权没有保护的义务。这对于要开拓国外市场的品牌来说,就要颇费周折地到自己商品输出的国家预先注册,才能获得所在国的法律保护。

(4)、商标权的时效性。商标经核准注册之后,在正当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的时间内有效使用,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的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可以根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续展”。依法获得续展的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地续展下去。

二、商标的注册

为了获得法律的保护,商标必须依法注册。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特别是商标专用权。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本保证。商标注册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四大程序。

1。 注册申请

商标的注册申请依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加工、制造、或经销的商品上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可依法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除了申请人资格审查外,需要做一定的申请前的准备,主要是了解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同时,还需要了解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哪一类别。从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开始采用国际分类标准,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一共42个大类。

我国的商标注册采用的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允许报一件商标并限定在同一类别商品之中。也就是说,在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同时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同时,你的这一件商标也只能限定在一类商品之中,不能跨类申请。如果你想把你的商标在34类商品中全部注册,对不起,你必须提出34件申请。如果你再为你的这个商标注册几个防御性商标,譬如在文字上、图形上、读音上各注册一个商标,当然也需要各类商品都注册,你就得提出102件申请。这是一件非常麻烦的工作,而且每提出一件申请,你都必须交纳一定的申请费、注册费和规费。但是这又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2。 注册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注册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能否受理的审查。其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商标及商标图案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付的证件、说明是否完备;商标注册申请规费是否缴纳;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包括禁用条款的审查和新颖特征的审查两部分。禁用条款共有10项,按照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新颖特征的审查主要是要求新注册的商标要与在先的商标权益不发生冲突。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主要是因为,在商标权的问题上,国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即使用在先原则和注册在先原则。我国使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给注册人的商标权以优先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而在注册过程中,如果同一个商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在一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局将依据申请在先的原则,给首先提出申请者予以注册,其他人则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在某一类别中与其他人已经注册或首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主管当局会依法驳回你的的申请。

如果上述两项审查符合要求,顺利通过,即可获得受理注册申请。

3。商标审定公告

这里的商标审定还是指初步审定,所谓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得出可以注册的结论,可以进行商标公告,但是还不能正是注册。

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商标公告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初步审定公告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其主要内容有:(1)审定号;(2)申请日期;(3)商标(整个商标图样);(4)使用商品;(5)申请人名义;(6)地址。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二是让使用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减少注册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异议期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有关当事人可以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

4。商标的注册及公告

通过了上述各项程序之后,即可进行商标的正式注册。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对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登记的主要项目有: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续展有效期、注册人名义等。《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依据。

商标经注册后即由商标局给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商标注册后,由商标局发布《注册商标公告》,晓喻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侵犯。

自此以后,你的品牌就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可以在我国范围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品牌战略中国内发展战略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和环节。为了保证商标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和各项条律的落实,国家又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于2002年9月15日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施行。

第二节 商标的国际法律保护

品牌要走向国际,征战国际市场,还必须努力寻求国际的法律保护。外国名牌进入我国,往往事先就要做有关方面的法律工作,进行相关商品类别的依法注册。像在我国市场有广泛影响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万宝路、迪斯尼的米老鼠和唐老鸭、《读者文摘》杂志、希尔顿饭店等等,都依法获得了我国政府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受到了我国法律的保护。我们的品牌要走向国际市场,首先也要考虑寻求国际的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这是国际惯例。为了取得国外的保护,就需要到国外进行注册。目前到国外注册的途径有两个: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办理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一、马德里协定及其原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ng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该协定曾经先后修订国6次,最近一次是1979年10月2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修订的。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到1996年4月为止,《马德里协定》共有46个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从那时开始,我国企业即可通过马德里协定在成员国之间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这条注册渠道的主要特点办理国际注册时省钱、省力、省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中任意挑选自己需要注册的国家和地区。

《马德里协定》有下面几条原则规定: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是指什么人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协定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合乎申请人要求。

2. 原属国和所有人国家

协定第1条第3款关于原属国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场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

这里较难理解的是特别联盟国家。特别联盟国家是由适用马德里协定的国家所组成的,而适用协定的国家系指协定成员国,因此,协定成员国即为特别联盟国家。

所有人国家是指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或称注册人)所在的国家,亦即该所有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具有所在国家国籍的协定成员国。

3.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的商标国内注册。协定中称为“基础国家注册”。基础国家注册是相对于商标国际注册而言的,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为基础,若没有这个基础,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4.基础国家注册与国际注册之间的关系

这一关系以5年为限,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因某种原因在原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或基础国申请最后未被注册,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国家也相应地全部或部分(商品类别)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限已满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了,国际注册就不再受基础国家注册的影响。

5.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就商标而言,优先权是指,同一商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6个月时间内,又向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他成员国应当视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即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申请人欲享有优先权的须向有关成员国声明要求优先权。我国既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我国企业在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时,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原则,使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尽早获得国际保护。

6.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

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的保护,同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的保护是完全一样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际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的注册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张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有权利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出申请,指定其他成员国予以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原属国注册商标以后,准备将商标注册延伸到马德里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可以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予以保护。如果在商标国际注册的当时未指定某些成员国予以保护,在注册以后,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申请指定有关成员国予以保护,其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二、国际注册的几个问题

1.国际局

商标国际注册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国际局是马德里协定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凡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或商标所有人申请国际注册变更、续展,或变换代理人等其他有关事项,需经原属国或所有人国家主管机关报国际局。国际局分别不同情况办理上述事宜。涉及该国际注册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公告国际注册簿的登记也由国际局负责办理。

二是筹备马德里联盟大会的会议。

三是筹备有关条款的修订会议。

四是为马德里联盟大会以及专家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提供秘书处。

2.工作语言

《马德里协定》条款的实施所使用的工作语言规定为一种语言,即法语。《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协定的执行,以法语为国际局的工作语言。”

3. 商标国际注册簿

商标国际注册簿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专门为记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登记而设立的注册簿。它存放于国际局,以便能对各项登记及时进行记载。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商标国际注册。涉及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名义、地址,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商标原属国注册日期、注册号、商品和(或)服务名称及其所在的类别,原属国名称,指定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申请号、日期、注册日期、注册号等。

(2)商标国际注册的变更。

(3)商标国际注册的续展。

(4)指定保护的驳回。

(5)商标的无效决定。

(6)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

(7)更正。

4.付费

商标国际注册的付费统一用瑞士法郎支付。其基本费用标准为:基础注册费653(彩色图样90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73,超过3类以上每类商品或服务的附加费73.此外,按照规定还要交一笔国家规费。我国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国家规费为:注册申请,人民币每件280元,其他申请每件150元,翻译费每件300元等。为方便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国家商标局规定,国际注册费统一缴纳人民币,由中国银行按当日汇率结算。

三、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审查和受理

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有一些基本的条件、程序和填写要求,也是需要了解的。

申请条件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基础国家注册,若没有取得基础国家注册,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过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

申请程序是指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原属国主管机关送达国际局的过程。整个过程分为两个环境:一是从申请人提交申请至原属国主管机关;二是从原属国主管机关至国际局。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必须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是申请人的名称,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或外文译名);

二是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讯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三是有委托代理人的,要写明代理人的中文名称及拼音(或直接注明译名)和详细地址;

四是要详细写明在基础国家注册的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五是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国别的,即视为其声明在某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六是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同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此外还有一些商标设计本身方面的要求。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审查也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审查;二是国际局对申请所作的形式审查。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审查主要包括:基础国家注册人与商标国际注册人是否一致;国际注册申请所列商品是否为基础国注册中所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是否确为原属国;申请人是否有权利申请;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是否附送了有关材料;是否缴纳了各项有关费用。国际局所作的审查也主要是偏重于这些方面的形式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直接由世界知识产品组织的国际局受理。国际局收到了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后,即进行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后,由国际局进行公告,并通过商标所有人原属国或其代理人转发注册证。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日期即为商标国际注册日期。

四、商标国际注册的其他途径

马德里协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途径,而且是一条比较便捷的途径,但是并不是唯一的途径。

与《马德里协定》并行的还有一个《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一般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这个《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马德里通过,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马德里议定书》共有9个成员国,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英语国家。所以,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工作语言为法语或英语。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在议定书上签字,议定书自此在我国开始生效。在议定书国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其程序与马德里协定基本上是一样的,也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有关手续。

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分别有46个国家和9个国家,一共55个国家。企业要往这些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扩展市场,就必须进行逐一国家注册。所谓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个国家、一个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说,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共有99个成员国,我国是其中的缔约国之一。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国家全部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除了这55个国家以外,还有44个国家可以通过逐一注册的途径进行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是寻求商标国际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有效途径。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不同于品牌(Brand),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概念是Well-knownTrademark,它所强调的是一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作获得的特殊保护地位。1925年法国《巴黎公约》正式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当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制度无法合理保护一商标时,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方法对其实施保护,以便使商标权人得到超越其依据商标法取得的权力,阻止其他人以商标法运行的方式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享受特殊保护的商标,所以,企业在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这样才有利于品牌在市场上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为了使这种已经超越一般商标法原则的保护不至于被滥用,法律必须对其做出严格规定。即只有当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致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在见到此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品本身给与特别关注,即可做出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越其最初使用于其上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另一商品生产者使用该商标很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法律就应该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力。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多数情况下更倾向于驰名商标遭到侵权后,即通常是有了被侵权的案子以后,由相关的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条款加以纠正,因此,驰名商标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事情。企业不必将驰名商标的认定看得太难,以致于望驰名商标而却步。实际上,凡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商标,都可以向商标主管当局申请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先后认定了多件驰名商标。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应本条规定。

这是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及其保护的最权威的法律解释条款。它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驰名商标是一种个案的认定。不是什么批量的评选。而且这种个案的认定是由于一个商标在市场上遭受到假冒、仿制商标的侵害时,由商标所有权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法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被侵害商标以驰名商标的认定,特别是当商标在国际市场上遭受侵害时,本国的主管机关更应当主动地为被侵害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不同的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也是不同的。大多数国家是由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也有一些国家是由最高法院或其它法律主管机关做出认定。

我国的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4月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上述这些证明文件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备要件。企业在市场上如果遇到自己的商标遭受侵权的情况,就可以根据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相关的知名度,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以后,会更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法律的保护,而且更有利于走向世界市场,创立国际名牌。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驰名商标保护变成了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更加关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希望在世界范围内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予以严格的保护。

1。 本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先建立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个案处理范围,不是批次的评定。商标权人在自己的商标遭到侵害时,可以根据自己商标的驰名程度,在符合国家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市(地、州)工商机关,向省级工商递送驰名商标的申请,由省级工商机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向商标局报送全部案件材料。商标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各级工商部门依法予以保护,取消对驰名商标造成混淆或误认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对假冒驰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予以取缔,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2.国际社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随着国际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呼声日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均认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展。企业要获得国际社会的保护,首先要获得国内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是已经获得成员国国内主管机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即可自动获得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和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所属权人在各成员国范围内如遇到因商标混淆或被模仿的侵害时,即可根据相关条款提出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当然,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是国家市场秩序的直接表现。各种假冒伪劣盛行是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品牌的市场影响力越大,越容易受到假冒伪劣的侵害。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国越发显得重要。国际社会对于品牌的保护在不同国家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品牌的保护也比较好,市场秩序比较稳定;反之,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国家,品牌受保护的程度也往往差强人意。但是,无论如何,要做国际名牌,就应该充分使用商标法和国际商标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企业应该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争取自己的权利。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局长令形式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从而使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了法规规范。企业应当利用这一规定,为自己的品牌寻求更好的法律保护。

思考题:

1、为什么我国的商标法施行注册在先的原则?企业如何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

2、商标的国际注册对品牌国际化发展有什么实际意义?怎样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最便捷有效?

3、企业如何对自己的品牌实施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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