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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及保护案例详解(3)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就像结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使这一法律关系得以成立,求得国家在必要时对婚姻关系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一样,离婚也要履行必要的手续,通过国家权利的确认,发给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法律关系,才能为当事人开始新的生活提供法律依据。当事人请求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任务是:查明双方是否确实是自愿离婚,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况。这里的自愿,就是要求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方或双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通过登记离婚,而需要通过法定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要查明双方对子女、财产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组成家庭,不仅仅只涉及两个人的权益,还要涉及他人的利益和对社会的义务。这里首先就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还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解决等,只有这些问题妥善解决,才能使婚姻的解除不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震荡,不会损及他人利益。如果这些问题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也不能给予离婚登记,而应当去法院诉讼离婚。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吗

沈娜飒与朱成功是中学同学,关系十分密切,从1991年6月以后曾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使沈娜飒怀孕。1993年4月,沈生育1女。沈娜飒要求朱成功支付产期花费的医疗费、营养费和女儿的抚养费,朱成功起初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无奈,沈娜飒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女儿与朱的父女关系并要求朱负担女儿的抚育费。

问:本案应如何判决?

答:本案涉及到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与亲子鉴定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首先,血亲关系的成立是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经常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父母双方、子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到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作亲子鉴定的把握问题上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定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印证,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本案中,血液鉴定部门采用人体白细胞抗原与血型检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亲子鉴定,确认女孩为沈娜飒和朱成功所生。在这种情况下,朱成功也承认自己是女孩的生父。据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作出朱成功系女孩生父的判决。

其次,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缔结合法婚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女与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旧中国俗称“私生子女”。在旧中国非婚生子女不仅受到世人及社会的歧视,在法律上,他们也不能与婚生子女一样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观。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是父母的过错所致,不应把对父母的谴责延伸到子女身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非婚生子女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二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如婚生子女的生父对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相互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付给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方式,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父和生母的实际收入,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朱成功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其承担女儿的抚育费。

对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之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1987年,郑峥和孙薪结婚。结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一直未生育,经检查,孙薪没有生育能力。1994年,郑峥和他人通奸怀孕生育1女,该女跟郑峥、孙薪一起生活。三四年后,孙薪得知此事,双方即开始为此事经常争吵,并发展到动手打架,孙薪并逐渐形成酗酒的恶习。1998年郑峥向孙薪提出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并无异议,只是孙薪不同意抚养小孩,也不同意给付抚养费。郑峥遂诉至法院。

问:孙薪有抚养义务吗?

答: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双方虽结婚多年,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上孙薪没有生育能力,郑峥同他人生育子女后,更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郑峥提出离婚,应予支持。孙薪虽与郑峥共同生活,但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故应由郑峥抚养孩子和负担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谁给付而改变。本案法院判令由郑峥抚养其所生之子,且抚养费自负,这是为什么呢?

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生父母子女基于血缘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一方或双方的再婚而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本案中,孙薪没有生育能力,这是孙、郑二人都承认的事实。因此,该女与孙薪不可能形成生父女关系。

该女是在孙、郑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又非收养,这就否认了该女与孙薪的继父女或养父女关系。该女是郑峥同他人通奸怀孕所生,这一事实,孙薪是在孩子三四岁时才知道的。这种情况和民间的“借种”是有根本区别的。虽然“借种”是一种陋习,不能提倡,但所生子女同被家长而抚育,形成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虽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则应给付适当的抚养费。

本案中,孙薪实际上是一直受蒙骗的情况下接受了孩子,其在郑峥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不同意抚养孩子,实际上是不再自愿承担本不属于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该女的生母承担抚养责任,是合理、合法的。郑峥确系该女生母,由其抚养孩子并付给抚养费,是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解决的是婚姻关系及与其相关的子女抚养问题,因此,不能单纯解决婚姻关系,而抛开了子女抚养问题。在本案中,该女由郑峥抚养,抚养费自负,并没有侵犯郑峥的利益,也没有剥夺该女受抚养、教育的权利。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子女受抚养、教育是其应有的权利,该女的生父对其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如郑峥认为将来独自抚养女儿有困难,可要求其生父尽相应的义务。

养父母离婚对养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胡智慧与陈初华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6月,双方共同收养了一名弃婴,取名小娟,并一直在陈初华母亲那里生活,陈初华每月付给一定的抚养费。1989年6月,胡智慧与陈初华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由陈初华抚养女儿。同年,陈初华与唐某结婚,小娟仍在陈母处生活,陈初华每月付40元生活费。1992年8 月,陈初华不幸落水身亡。因胡智慧与唐某都不愿承担抚养费,小娟无生活来源,陈母便作为法定代理人于1993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智慧给付抚养费。

问:法院会支持陈母的要求吗?

答:被告胡智慧系原告小娟养父,有抚养原告的义务。胡智慧与陈初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小娟是事实,在胡智慧与小娟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因胡智慧与陈初华离婚而解除。原告小娟的养母身亡后,小娟尚未成年,又无生活来源,要求养父给抚养费是合法的。唐某与陈初华结婚较短,且小娟一直未与唐某一起生活,又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因此,唐某对小娟并无抚养义务。据此,被告胡智慧应当承担原告小娟的抚养费,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在本案中,小娟是在胡智慧与陈初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也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胡智慧认为与陈初华离婚后即解除与小娟之间的养父女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小娟在养母去世后,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养父胡智慧承担抚养义务,应予支持。而唐某与小娟之间并未形成抚育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抚育义务。唐某与陈初华结婚,因姻亲关系而与小娟存在继父女关系。但是,唐某一直未与小娟共同生活,且与陈初华结婚时间较短,小娟并未受到唐某的抚养教育。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抚育关系,也就不适用《婚姻法》中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因此,唐某不应承担抚育小娟的义条。

农村妇女福利权益案例问答

谭女士是农村户口,2000年与欧某结婚,并落户欧某所在村委(该村委属城乡结合地段),嫁给欧某时,欧某已是非农村户口,但欧某的母亲户口属回迁该村的农业户口(欧母原来户口已经迁出城镇,但是1999年退休后户口又回迁村委),谭女士的户口跟随欧某的母亲。另外,谭女士居住在该村。

谭女士和欧某母亲这种情况,村委是否有权不给她们分红和享受该村的一切福利?根据什么规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女方到男方家落户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谭女士户口已落户该村,是该村的村民,谭女士应该可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另,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谭女士也应该享有与男村民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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