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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农村家庭的收养、遗嘱和财产继承(2)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有效遗嘱所具备的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第19条、22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第20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继承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对无人继承财产如何处理

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 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 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32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无论归国家所有或为集体组织所有,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对债务的清偿也同样适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即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清偿债务以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负偿还责任。 在依法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无人继承之遗产时,如有人对死者给予过较多的照顾,也应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无国籍人死亡后, 所遗财产,经过公告,到达一定期限无人继承时,亦应收归国家所有。

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遗留财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继承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叫做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叫做继承权。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1985年4月10日六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定。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的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双方都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2)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应当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

(3)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原则。

在继承财产时,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友好协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的各种因素,互相协商来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继承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因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以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人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第二,有扶养能力而不仅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部分或少分遗产。第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友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依法丧失继承权。

遗产概念和范围

(1)遗产概念:是指公民死亡是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公民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其遗留的财产,只有其合法个人财产才能算作遗产。生前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算作遗产,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2)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其他合法产(如债权,有价证券)等公民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可以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有继承人积雪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公民生前承包的山林、养殖等,其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孽息和增殖,有关单位或继续承包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抚恤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1.抚恤金

内容: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这两种性质的抚恤金在遗产继承中的结果是不同的,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 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发给谁就属于谁的;从发给之日起该种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了。

(2)如果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有关单位发给伤残者本人的, 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一旦伤残者亡故,此部分抚恤金、补助费就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与抚恤金相类似,保险金也分为两种情况: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二者在继承关系中也有着显著差异。

2.保险金

(1)公民在保险单中指定了受益人的,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投保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作的赠予,属投保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它不是投保人的遗产,它已成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也不能用来偿还投保人生前的债务。

(2)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成为投保人的遗产,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顺序继承人死亡,遗产该怎么划定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的先后次序。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并非全体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继承顺序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

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格权、身分权不得作为遗产。

与公民人身有关的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收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

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所谓丧失继承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至于是既遂还是未遂,在所不问。但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导致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动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则不能确认犯罪人丧失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而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胎儿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夫妻间的扶养与继承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夫妻间的继承:《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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