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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全国户籍制度改革趋势和新举措(1)

国务院14个部门调研户籍制度

据了解,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成立了由国办牵头,公安部等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城市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户籍改革总体进展较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

广东省2001年10月出台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政策,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由于有关部门配套政策的调整不及时,不得不于2002年3月暂缓执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内容。

现在,对于户籍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家都有认识,但关键是户改以后二元结构要改变。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仅户口改成一元的,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我们积极稳妥推进户籍改革,各部门适当调整政策,一元化户籍改革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国务院户籍改革调研组认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社会各界呼声十分强烈,改革势在必行。鉴于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改革既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又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改革必须立足我国国情,统筹规划,积极引导,稳步推进。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奠定了基础。而允许城镇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谋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户,并不构成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挂钩的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多年的实践,更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自上世纪80年代始,公安部就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些省份在执行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又出台了进一步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称居民户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进城落户限制等,这些经验都可圈可点。

国务院调研组认为,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难以稳步推进。因此,户籍专家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制定出相应的修改和过渡性措施。

专家们强调,户籍改革离不开群众的理解支持。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解决依附于户籍制度之上、城乡有别的社会经济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户籍改革在宣讲上要引导社会各界澄清各种模糊认识:既要纠正户籍管理“无用论”,还户籍管理本来面目,又要警惕户籍改革“万能论”,消除对改革不切实际的幻想,切实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2省区市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

近年来,中国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公安部的消息显示,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

公安部表示,为推动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上述地区的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调整相关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辽宁、福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会同省计生委和省民政厅、省军区等部门多次深入基层,就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后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对象管理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等问题开展了调研,并形成了初步工作意见。山东省明确规定,全省以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为依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湖北省公安厅与有关部门商定,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计指标,相应变更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统计指标。湖南省将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实施由过去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标准调整为以居民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为依据。总体来看,各地的改革进程比较平稳,社会反响良好。

另外,2003年8月,公安部就已发布《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了包括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自愿选择落户,方便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和所需人才落户,高校新生入学自愿落户等7项便民利民措施。公安部表示,这7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北京推9项户政新举措

有特殊困难的群众需要办理户口证件时可实现民警上门服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发出通报,为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推出9项户政管理便民服务新举措。

一、小城镇户口迁移,分县局不再审批

(1)现行政策:符合规定的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要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地区的,需要经公安分县局审批。

(2)变化解读:凡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要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地区的,只要在其他地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在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异地迁移,不需要经公安分县局审批。

二、父亲属集体户口 孩子可在京入户

(1)现行政策:以往一些居民是集体户口的,他们的子女因为父亲是单位集体户口,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因而不能随父亲在京入户。

(2)变化解读:此次公安机关为了解决这部分居民的实际困难,放宽限制,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等集体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经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可办理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

三、报户口防重名,到警务站免费查询

(1)现行政策:目前群众为新生儿报户口取名字时,很少到派出所进行查询,但未明确是否可进行免费查询。

(2)变化解读:新生儿的名字是否重名过多;新生儿的名字是否属于生僻字不能制作第二代身份证,在计算机中是否存在、是否符合户籍管理规定和是否符合规范,这些问题都可到各户籍派出所和社区警务站进行查询。

同时,派出所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对群众寻亲访友提供查询服务,并在征得被查询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人。

四、减少户口审批环节,户政大厅直接受理

(1)现行政策:目前现行户口审批工作可由派出所受理。

(2)变化解读:改革现行户口审批工作模式,逐步使进京户口审批工作统一由目前派出所受理改为由分县局户政大厅直接受理。统一工作流程、规格和标准,减少户口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服务公众的宗旨。

五、办理边境证手续 直接到分县局申请

(1)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边境证需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表。

(2)变化解读:凡符合前往边境地区条件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居民,均可直接到所属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并当场办理边境证。

六、申请二代身份证,制证周期缩为15天

(1)现行政策:目前的制证周期为20个工作日。

(2)变化解读:将制证周期缩短为15个工作日。同时,对群众因姓名中含有冷僻字无法制作“二代证”的,申领人可持居民户口簿及派出所证明到市局人口处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七、城镇派出所办户证,双休日不休息

(1)现行政策:目前部分城镇派出所在周六不休息,周日休息;也有的派出所双休日都休息。

(2)变化解读:城镇地区派出所双休日也为群众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理制度。各户籍派出所设立“办理户口证件预约服务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告知辖区内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群众。这些群众需要办理户口证件时,可通过电话事先预约,派出所根据群众的需求及时派民警上门服务。

八、本市人员农转非条件放宽

变化解读:一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取消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的年龄限制。二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取消申请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年龄限制。三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居住,由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由派出所按规定审批。

九、手续完备户口当场办结

变化解读:2007年6月底前各户籍派出所要实现“四个规范统一”,即:外观标识规范统一、内务设置规范统一、便民服务设施规范统一、窗口接待民警服务标准规范统一。

对符合户口政策、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对手续不全当时不能立即就办的,要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条上注明所需证件证明,确保群众第二次办成。由于民警责任第二次仍未办成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必须要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卫星城和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在卫星城和中心镇规划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居住2年以上,持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本市人员在卫星城或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不受居住2年以上的限制。

第四条:对在卫星城和中心镇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实行条件准入制,不受指标限制。

第五条:符合登记卫星城、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人员,不再提供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的证明。

第六条:符合登记卫星城、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人员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相应的证件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应出具的证件证明:(1)本人书面申请;(2)合法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全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

(二)依据如下程序办理:(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件证明,经卫星城或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填本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报当地派出所审核。

(2)派出所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本市跨区县购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由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

(3)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农转非)手续。

第七条:建立健全卫星城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制度。登记为卫星城或中心镇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出,应当有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原则上两年内不准迁移。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户籍调查、统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经批准登记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与原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区和部门不得借改革之机向群众收取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 》福建省公安厅1998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关于新生婴儿出生登记落户问题(1)实行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落户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开始,新生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农村地区按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规定,从1997年6月10日开始执行)。出生申报户口,应按户口登记规定要求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合法有效证明,其他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2)对城市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和农村地区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落户的,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可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3)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尚未落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现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由父亲或母亲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已随母落户且未成年的现确与父亲共同生活居住在城市或城镇的,本着以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由父亲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落户。对人口机械增长实行控制的城市,可制定出分期分批逐步解决的办法,其中学龄前儿童(截至1998年7月22日未满7周岁的),应予以优先解决。

二、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等问题(1)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夫妻投靠要求户口迁入城市落户的,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的城市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结婚登记满7年的,公安机关应准予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县、市、区公安机关凭结婚证和居住证明直接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还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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