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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农村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常识(1)

义务教育收费规定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之所以受到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首先源于它的重要性。义务教育面广量大,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公民必经的人生历程,涉及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其次,从国家层面讲,通过义务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素质对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只有提高民族素质,才有国际竞争力,才能把各项工作做好。第三,义务教育的发展需要解决义务教育本身的一些问题。应该说,1986年《义务教育法》在我国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立法以后,20年来取得了很多成绩、经验,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就义务教育本身而言,随着“两基”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已经由关注就学机会的低水平普及转向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均衡发展的高水平普及阶段。义务教育在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不断加强。我国义务教育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

原《义务教育法》的一些条款与实践已有较大的差距,义务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经费问题、发展不均衡问题、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等,需要新的解决机制与方法;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有关义务教育的重大制度、措施,以及义务教育实施中形成的成功经验,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反映进来。概括起来,修订《义务教育法》需要用新的理念来统领、新的措施来支持,以保障义务教育的发展。

从义务教育本身来说,它本来就有免费的意思。但是因为我们上一次的《义务教育法》没有强调和突出免费的概念,由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大国办穷教育、人民教育人民办,所以我们淡化了免费的特点和要求。因此,现在讲免费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强调了免费。所以这一次也有人开玩笑说这一次的《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出台了一部“免费义务教育法”,因为它明确提出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当然在这个意义上,义务和免费是一致的。因为严格意义上,我们过去是没有学费的,只有杂费,所以免除杂费就是指免除目前我们各个学校所收的基本的杂费,当然对于教科书费用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国家对于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困难学生的家庭免除教科书的费用。免除学杂费的含金量对于边远地区、困难地区的农村,虽然可能一个学期就100~200块钱,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很可能就解决了孩子读书的问题,农村地区一年的收入非常微薄,如果教科书不要钱了,对孩子今后的发展就会有更多的机会。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事实上国务院对城市的免费义务教育也非常关注,教育部的领导最近也正在全国进行调研,特别是这次《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东部地区免费义务教育也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根据国务院的提议,是用三年的时间,对于农村困难地区的困难家庭免除学杂费,2006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解决所有农村的免除学杂费的问题。

我国农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

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可以从社会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法途径接受教育。

义务教育法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完规定年限的权利。就近入学的权利。免交学费的权利。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学校在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主要有;及时组织其入学;不得随意开除适龄学生或勒令其退学;贯彻教育方针,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和全面发展。学校由于乱收费,致使大批学生因缴不起“普九费”而辍学,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作为受害学生,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家庭的责任主要有: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保证适龄子女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家长让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务工务农,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没有承担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负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有何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目前只能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就教育自身发展而言,中小学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对于提高我国的民族素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法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要求其确保适龄、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

在我国,国家除了保障公民享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外,还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一定要自觉按受教育的义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以区域推进为重点,优先解决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进。要把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有效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校际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一是要求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最低保障线”,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纳入限期改造计划,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逐步使当地所有学校都达到基本要求。二是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通过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学科教师流动教学、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加大城乡教育对口支援力度,强化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三是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证所有学校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并达到教学基本要求。四是落实各项政策,对弱势群体学生给予特别的关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办学条件、教师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什么是学校改制,为什么停止审批新改制学校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随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此后,各地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精神,采取“公办民助”“国有民办”“名校办民校”等多种形式对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社会上一般把以“公办民助”“国有民办”等方式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公办中小学称为“改制学校”。10多年来,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对逐步建立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对吸收社会资金,扩大教育规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对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开展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学校办学效益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随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外部环境和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简单套用经济领域改革的一些做法,以改制为名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出售、转让,有的地方和学校以改制为名进行不规范收费,还有的地方和学校举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实行一校两制高收费。这些做法推卸了政府的责任,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的方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人民群众的不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部与有关部门已决定从2006年1月起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并要求各地对已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整顿。

什么是择校生“三限”政策

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提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

“三限”政策的要求是:“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限”政策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同时应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示,并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大对“三限”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限”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也要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国家提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准再提高,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公办高中择校生比例过大的问题。

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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