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以及对被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清王朝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也制订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清朝在入关以前,后金政权建立之时起,就由于阶级矛盾的发展和统治的需要,已颁布了一系列军事、行政法令。但当时的清朝,正是处于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时期,当时的法令,其实基本上都是太祖、太宗本人的谕旨,很少有什么成文法,法律制度比较简单。在当时,就是稍稍有点系统性的法令,如“逃人法”、“离主条倒”,也都是无所定制,随时可以改变,一点也不严格。当时判案的原则是以习惯法为基础的,视皇帝的喜怒哀乐不同而定罪不同。在当时还不可能制订一部包罗万象、条文详密的全面的成文法。这主要是因为清在人关之前社会生产力水平还很低,无论是努尔哈赤还是皇太极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增强满洲国力,以及军事进攻之上了。再由于入关前满族的活动范围比较小,以及被统治的各阶级、阶层、民族等各种社会关系不很复杂,清统治阶级也就没有迫切地修改法律。
清朝入关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清朝要统治的是全国这样一个广大的范围,面对的是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已经具有数千年成文法传统的人民,旧有的制度已适应不了新的形势,在这种情况下,重新修订法律就成为维护刚刚建立起来的清政权的一个重要手段了。深明此理的汉族官吏更是多次呼吁,顺治元年刑科给事中孙襄就此问题上了个长达一千三百字的条陈,他说大明律虽已是家喻户晓,但现在是刚刚建立的新朝,肯定应该有所变通,有的该裁繁补简,有的需要加重,有的需要减轻,根据以前的典章,参考新朝的制度,编订成书,以保国泰民安。摄政王多尔衮在进京之初,对修法的事就特别重视。为了统治的需要,一方面暂时采用《明律》,多尔衮下令:自后问刑,全依明律;另一方面,加速立法活动。到1647年(顺治四年)清政府制定《大清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虽然改了名字,但御制序言还是原来的,实际上是照《大明律》依样而制,几乎等于原封不动地把《大明律》照搬了过来。
新颁《大清律》不仅结构形式上与明律相同,内容上也几乎完全雷同。有人做过统计,《大清律》仅删去《明律》关于钞法的三条——《漏用钞印》、《钞法》和《伪造宝钞》,因为清初不实行钞法,只增加了一条——《边远充军》,将《公式》门中的《信牌》移入《职制》门,《泄露军情》移入《军政》门,其他没什么变动,几乎是全照明律。
《大清律》的颁行,无疑是当时形势的需要。一方面清朝正是开国之初,问题极多,急需一部立法作为处理事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时间仓促,问题复杂,清统治者一时很难拿出一部真正适应新形势的法律,因此在既参考明律,又顾及清法的《大清律》,只得把明律照搬过来。尽管这样,仍然有它积极的意义。因为很多具体问题及其处理办法并没有由于王朝更替而变化,前朝法律已为一般官民所熟悉,因此明律的沿用是符合当时形势要求的。但同时清兵入关之后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依靠旧有制度是不可能全部解决的,这就需要因时损益,法外立法。
清初社会矛盾尖锐复杂,也使统治阶级做出许多临时的约法。如顺治五年多尔衮因为地方起义此起彼伏,下令除现任官员和战士之外,其他人一律不准蓄养马匹,不许收藏炮、枪、刀弓箭等器械,如有违犯,本人处斩,家产入官,告发者有奖。对于皇帝居住的京城,管理更为严格。禁止戏馆与说书之场,以防聚众闹事;大街小巷设栅栏,暮锁朝开,严禁夜行;严查旅馆等开店之家,类似这样的临时约法在清初还有很多。
具有满族统治特色的法外立法,有代表性的自然要属薙发、衣冠、投充、逃人法等。薙发,满族人的风俗习惯之一,俗称剃头,就是把脑袋四周的头发都剃光,仅从头顶向后留起,梳成大辫。自从后金向外扩张土地起,留发与否就成为是否归顺的标志。顺治二年,多尔衮正式下达薙发令,“留头不发留,留发不留头”。清军进入北京后,大批满洲贵族、八旗将士和旗下奴仆需要安置,需要衣食,只得抢占民田,清统治者便开始了大规模的圈地。由吏部的官员执行,两人骑马,一前一后,手执户部发给的绳索,看好一块地,四周用绳子一拉,田主即刻被撵走,房里的东西全部留下;在圈地的同时,出现了一批汉人投身于八旗之下为奴的现象,称作“投充”;圈地和投充的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逃人”问题的出现。土地被圈占或被迫投充为奴的汉族百姓,无法忍受残酷的民族压迫,只得纷纷逃亡,成为“逃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又制订了严厉的法律,来禁止百姓逃跑,这就是逃人法。逃人法从清入关前就有,后来延续了三十多年之久,法严刑重,条款详密,堪称多尔衮摄政时期以致整个顺治朝的另一部清律。对于清初社会影响重大的问题,靠《明律》翻版的《大清律》是根本解决不了的,在很多人看来,逃人法之类恐怕比《大清律》更引人注目。
顺治四年的《大清律》不仅结构上与明律相同,就是内容也几乎完全一样。当时的历史学家谈迁说:“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正因如此,大清律颁布以后并没有认真执行,严格的法律制度等于没有建立起来。就连多尔衮自己也知道,光靠前朝的那一套是行不通的。不光说那些东西本身就有许多毛病,就是清入关前祖宗那一套也不能全丢,不然的话就很难维持满洲人对全国的统治。
1651年(顺治八年),刑科给事中赵进美在奏疏中说:今清律颁行已很久,但没见执行,对于满官更无约束力。为了整顿吏治,1655年(顺治十二年)决定参考前朝会典,编成简明则例。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现行的则例附人大清律,并在每篇的正文之后加总注,疏解律义。到1707年(康熙四十六年)完成了对清律的修订,可是并没有正式颁行。雄心勃勃、励精图治的雍正即皇帝位后,一方面大力整顿吏治,一方面继续修订律令,至1725年(雍正三年)完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雍正五年正式公布。1740年(乾隆五年),再次重修律例,编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清初修订法律前后长达一百年之久,清朝统治阶级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统治经验,律例所载,都十分详尽而严密。
大清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成文法,它集历代法典之大成,更加露骨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它的任务其实就是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秩序。这个立法的指导思想,清楚地反映了清律的阶级本质。由于清朝是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政权,大清律中广泛增加了民族压迫的条款,因此又是一个镇压我国各族人民的封建法典。
大清律在结构形式上与明律相同,共分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四十七卷,三十门,其中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条。律、例并行,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拘束,随时创例,经皇帝核实生效。同时,统治阶级为了总结国家行政活动的经验,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从康熙时起,便仿照《大明会典》制定了《大清会典》,其后屡经修改,有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至光绪时会典正文多至一百卷,事例一二二O卷。《大清会典》是清朝也是我国封建时代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大清律像历代封建法典一样,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江山社稷出发,把“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项),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尤其着重打击人民的反抗。《大清律集解》明确地把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定为法不容宽、其恶已极、其罪至大,一律加重处刑。为了防止人民群众利用宗教或结盟等形式,聚众反抗,组织起义,而将所谓“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都列为谋反、谋叛罪的内容。主犯或斩或绞,从犯发配到最边远荒凉的地方充军。凡是谋反、谋逆案主犯之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等,都要受到株连;如聚众抗交粮食,罢考罢市到四五十人的,为首的立斩,从者监候待绞;如殴打官吏,为首的斩首示众,同谋者斩立决,从犯监候待绞。此外,侵犯皇室,叛逃外国,私藏火药,持械拒捕,也都处以重罪。总之,在清朝专制统治的高压下,广大劳动人民没有丝毫的言论、行动的自由,稍一不慎,便构成重罪,遭到残酷的镇压。
大清律同时也保护统治阶级的财产权和剥削权,在清律中,明文规定,佃户拖欠地租,按律论杖,所欠的租,勒令全部追还给地主。对于侵犯地主官僚财产权的强盗罪、盗窃罪,不仅依照法律严惩,而且要在罪犯面颊刺上“强盗”、“窃贼”、“抢劫”、“抢夺”等字样,以便于监视。清代中叶以后,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司法镇压也就更加严酷。从嘉庆朝起,对于所谓“江洋大盗”用的是斩首示众之刑。道光元年便扩大到爬城行劫的罪犯了,以及京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咸丰时,已发展到地方官不需要向朝廷奏报,就可以随便处斩的“就地正法”。
大清律以法律的形式把不同的身份、等级加以明确规定,不同的身份、等级各有不同的量刑和服罪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与人是不平等的。首先皇帝掌握着立法权,他的谕旨就是清律新例。皇帝置身于法律之上,在《大清律例》中确立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当然也就没有关于皇帝犯罪和处罚的条款。从清朝陆续颁布有关宫殿府第、卤簿仪仗、乘舆车马、冠服坐褥、陵园坟墓等方面的条例,都显示出皇帝与众不同之处。例如,皇帝穿龙袍,王公穿蟒袍,官员穿蟒缎、妆缎补服(文官用飞禽补子、武官用走兽补子),军民人等服饰不准用黄紫颜色和蟒缎、妆缎、貂皮等物品。清律规定: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反规定僭用,当官者杖一百,还被罢职;无官者笞五十,罪及家长,连工匠也要并笞五十。清律是维护皇帝权威的工具,凡是不利于皇帝的言行,都列入十恶不赦的谋大逆、大不敬的罪名之中。
贵族与官员在法律上享有特权,不受司法机构和法律的约束。凡三品以上官员革职拿问,不得用刑夹,如果不得不用刑讯者须请旨;清律像历代的法律一样,有“八议”的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高贵等级的人犯法,援用“八议”律文,上奏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理。“八议”的范围不限于本人,也扩大到享受八议特权者的家属,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罪,也同样需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审问,更不得自行判决。现任官如涉及婚姻、钱债、田产等法律纠纷,可由家人代理出庭。《红楼梦》中尤二姐一案,贾蓉派家人去都察院对词,就是这项法定特权的行使。除“十恶”外,不论死刑、徒刑、流刑,承审官均不得直接判决,必须向皇帝报告,等候批准,方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