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文管会、文管所、考古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等保存的文物,必须区别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登记造册上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保存一级文物藏品条件的单位,应将一级文物藏品交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要切实做到防火、防盗、防潮湿、防虫蛀、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非文博事业单位保存的文物,应登记造册,向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管所、考古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收藏的文物,严禁出卖、赠送。这些单位应当为文物保护的学术研究提供资料。
科研和陈列展出单位需要调拨、交换文物藏品,必须履行行政报批手续。一级文物藏品调拨、交换或提供科研和陈列展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三级文物藏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般文物藏品由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取文物藏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