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的70多个文博机构和115个文化馆中,都保存着一批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过去由于保管条件差和管理制度不严,文物乱堆乱放,底数不清和破损、发霉的情况比较严重。从去年4月份以来,在各级文物、文化、公安机关领导下,全省开展了文物安全大检查,重点整顿队伍,清查文物库房,建立文物账目、档案,制订安全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损失、防霉烂措施。省文物局在安全大检查中,拨出部分专款,改善了23个单位的安全设施。咸阳地区连续进行了两次全区大检查,西安市还组织文物、公安、电管部门对古代建筑进行了专题检查。
二、全面进行文物普查
为了摸清全省文物的现状,以利今后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从去年8月开始,在全省进行了文物普查。目前,渭南、咸阳、商洛、汉中4个地区已普查结束,西安、宝鸡、铜川、安康地市正在进行,计划于明年结束全省普查工作。已普查结束的地市,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登记建档,制订了保护管理制度,提出了拟新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同时发现了一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石窟寺及征集到一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珍贵文物。
三、整修了一批文物单位
由于十年浩劫和自然的损坏,陕西不少文物单位破损严重,年久失修。近年来,陕西文物主管部门配合旅游事业的开展,先后整修了西安西城楼、兴教寺、香积寺、草堂寺、楼观台、西岳庙、玉泉院、黄帝庙、汉台、澄城岳楼等文物单位。目前正积极修整西安北门箭楼、韩城司马迁祠、耀县药王山、三原城隍庙、留坝张良庙、蓝田水陆庵等文物单位。通过整修,不仅使这些文物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多数单位已对外开放,供游人参观。
四、建立文物专门机构
为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1979年成立了“陕西省文物事业管理局”,一些地、市成立了文物局、文物科、社文科。西安、渭南、铜川、咸阳、榆林等地市由书记或专员挂帅,成立了地市级的文管会,其他地市也正在酝酿成立。文物多的县,一般都成立了县级的文管会、博物馆和文管所,在文化馆内设了文物专干。在陕西境内国务院公布的2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建立了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目前,全省共有文博机构74个,从事文物工作的干部达1000多人。
五、组织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陕西不仅建立了一支专门从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而且还组织了一批群众性的保护文物的业余力量。近年来,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废品收购站、银行、砖瓦厂、炼铜厂等单位,建立起了一批群众文物保护小组和发展了一批文物通讯员。目前,全省有文物保护小组1200多个,文物通讯员3500多人。茂陵博物馆在茂陵陵园区内建立保护小组55个,发展文物通讯员269人,初步形成了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几年来茂陵附近出土的铜犀尊、玉铺首、鎏金铜马、竹节熏炉等两千多件珍贵文物,都是保护小组和文物通讯员在劳动中发现并完整无损的保护下来的。
六、领导重视
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非常关心和重视文物工作,经常研究并听取文物工作的汇报。为了做好文物工作,去年1年内省政府连续批转了《关于召开文物安全紧急会议情况的报告》《全省文物工作会议纪要》两个文件,同时拨出专款80多万元,对一些文物单位进行了整修。省委、省政府的领导还经常到文博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有的领导工作忙,就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到各文博单位去。如有重要文物发现,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几乎人人都要赶到现场参观和指导工作。一些地、市、县的领导,也同样重视支持文物工作。他们不仅把文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检查,像宝鸡、咸阳、西安、延安等地,在财力困难的情况下,还拨出专款数十万,整修了文物单位和改善了文物的安全设施。
陕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正在采取措施解决,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得更好些。积极发挥文物的优势,为四化建设和提高全民族科学水平服务。
载《陕西日报》1981年6月10日
在党的政策指引下我省文物考古工作取得巨大成就
我省是文物荟萃之地,地上地下文物十分丰富。但在建国前,我省一没文物考古机构,二没文物考古人员,大批文物任其自然损坏和非法盗卖,造成了严重损失。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公布了一系列的文物政策和法令,把文物作为人民的宝贵财产,用法律保护和管理起来。
我省的文物考古工作,在党的文物政策指引下,通过文物考古工作者的辛勤努力,蓬勃发展,获得了巨大成绩。
建国后,为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全省进行了3次大规模的文物普查。按照“重点保护”的原则,先后以国务院名义公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布了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4处;各县还公布了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使我省一大批具有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得到妥善保护。
建国后,每年党和政府都拨出巨款,对年久失修的文物单位,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进行了整修。西安的钟楼、鼓楼、大小雁塔、兴教寺、香积寺、草堂寺、楼观台、西岳庙、汉台、韩城文庙等80多座古代建筑经过修葺,获得了生气。不少经过整修的单位,已对外开放,供国内外游人参观。
新中国成立后,我省文博机构得到了发展。全省已建立各类博物馆、纪念馆13个,文管所41个,其他文博单位20个。从事文物考古的工作人员达1100多人。
建国以来。我省还开展了大量的考古调查发掘和研究工作,共清理发掘各时代典型遗址10多处,古墓葬4500多座。
1963至1966年,在蓝田县发现了世界着名的“蓝田猿人”。蓝田猿人的发现,扩大了我国猿人地理分部的范围,提供了比北京猿人时代更早的猿人化石和文化。1978年,在大荔县又发现了一个完整的“大荔人”头骨化石,填补了我国人类发展序列中的缺环,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重视。
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遗址,在我省分布的比较稠密。建国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发掘工作。1953年至1957年,发现并发掘了着名的“半坡遗址”,按照原址就地保护,建起了我国第一座遗址博物馆。继后又在临潼发掘了“姜寨遗址”,它比半坡遗址更完整,内涵更丰富。经过8年12次科学发掘,一座完整的原始村落布局被揭示出来,获取珍贵文物数万件之多。
陕西是青铜器重要出土地。建国以来,我省发掘了一大批的西周墓葬和青铜器窖藏,出土了西周青铜器和其他西周文物数万件。特别是“周原遗址”的发现和发掘,开创了周文化研究的新纪元,引起了世界学术界的重视。周原遗址中发掘的凤雏、召陈两组宫殿基址,窖穴中出土的万余件甲骨片,成组出土的西周铜器,都为揭开西周早期社会的奥秘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秦代是我国历史上值得注意的一个王朝,吸引着无数专家学者对它的探讨。建国以来,我省文物考古工作者,对秦雍城、栎阳城、咸阳城进行了大规模的勘察和发掘,获得了丰富的文物资料。特别是秦始皇陵一号俑坑的发掘,真人真马一样的陶俑出土,像奇迹般地吸引着国内外人士。最近又在秦始皇陵附近发掘出了两组铜车铜马,其造型之精美,工艺之高超,将以神奇的魅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的人们。
遗留在我省的汉代文物,以“丰富多彩”的特点闻名中外。新中国成立后,勘察了汉长安城遗址,发掘了未央宫基址和武库。特别是对咸阳杨家湾西汉大墓的发掘,出土了数千件陶人陶马,号称“三千人马”,展现出了汉王朝最鼎盛时期一派威武雄壮的气势。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因当时建都长安,所以我省的唐代文物绚烂多彩。新中国成立后,文物考古工作者对唐长安城进行了勘探和试掘,发掘了唐大明宫遗址、兴庆宫遗址和青龙寺遗址,清理唐墓2000余座,特别是发掘的唐章怀太子墓、懿德太子墓、永泰公主墓、李寿墓等,其规模之大为我国所少见;其壁画、石廓线刻画之多,为我省所仅有;其三彩俑之精美,为我国之首位。同时,在西安何家村、蓝田、铜川还出土几批窖藏金银器,器形之多,数量之大,为我国首次发现。充分反映出了唐代灿烂的文化成就。
回顾建国以来我省文物考古工作取得的成就,全是靠党的文物政策指引的结果。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决心更好地贯彻党的一系列文物政策和法令,振奋精神,整齐步伐,创造我省文物考古工作的新成绩。
陕西电台1981年6月25日播放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2年1月4日陕西省第5届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第一条我省历史悠久,周、秦、汉、唐等13个朝代曾在西安建都,又有革命圣地延安,地上地下遗存着极为丰富和珍贵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防止破坏和散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旧址、纪念物;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文物等;
(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古生物化石与古人类化石。
第三条我省境内一切地上地下遗存的文物,国家核定保护的文物,各单位收藏、保存的文物,均属国家所有。
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
保护文物是全省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省文物事业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文物事业的行政机构,负责全省文物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宣传、征集、整理、发掘和博物工作。
文物较多的地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在有关部门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专职干部,主管本地区的文物工作。
省人民政府遴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及热心文物事业的人士,组成省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受人民政府的委托,监督检查文物保护管理状况;审议、论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文物较多的地区、市、县,也可以组成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进行保护管理;不设专门机构的,委托当地社、队或者使用单位保护管理。
有文物保护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小组或者设文物通讯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七条重要文物,分别由省、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树立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修建建筑物,事先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一切建筑物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文物安全。
第九条在古墓群、古遗址附近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和其他工程项目的时候,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办法。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自行挖掘。
出土文物必须交给当地文物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管理单位,对文物应当保养维修,定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自然损坏。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文物的保养、维修,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
经批准拆除或迁移的古建筑等,在拆除或迁移前,应当进行测绘、记录、照相,做好资料收集工作。拆除下来的艺术品、建筑材料交文物管理单位,迁建的必须按原状进行建筑。
第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重视培养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二条凡保存文物的单位,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防火、防盗、防霉烂、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公安机关对文物负有安全防护的责任。
非文物管理单位保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文物保护单位。
过去占用,影响文物安全或有碍参观游览的,必须限期迁出;因占用造成损坏的,由占用者负责修复。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继续使用的,应当签订使用合同,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维修。
第十四条严禁毁遗址、砸石刻、擅拆古建筑、乱挖古墓葬和古生物化石。药用化石由生产单位商同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有组织地进行采挖。
不准在文物保护范围内随意取土、取石、砍伐树木,不准在碑石、壁画、塑像、古建筑上乱刻乱划、乱涂乱抹、留名题字。
不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准在古文化遗址内拣取标本。
第十五条复制文物和拓印珍贵碑刻,必须经省或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文物照相,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关于拍摄文物的几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为了陈列展出和科研需要,省、地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从下属文物单位上调文物。非文物单位借调文物以及其文物出省境的,必须经省或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配合基建的随工清理发掘,由省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发掘、清理出土的文物和标本,应当移交给省文物事业管理局或指定的单位保存,发掘单位需要的部分文物和标本,由省文物事业管理局调拨。
第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散文物的管理,文物单位应当做好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的征集工作,非文物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征集。
人民银行、古旧书店、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到的金银器、古钱币、金属制品、石刻、字画、古书、古生物化石等,经文物部门鉴定,属于文物的按合理价格征集。
私人捐献文物由文物管理单位接受,私人出售文物由文物商店和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委托的单位收购。
第十九条文物商品统一由文物商店和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委托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