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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法律道德篇(6)

第七讲常用的《劳动法》、《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知识

一、解读《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以上两条内容体现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上原则,讲诚实和信用,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的手段。违反上述原则的劳动合同均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有一个劳动者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案例:1999年8月,和聚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2000年2月29日,和聚通知叶某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嗣后叶某领取和聚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份的工资1000元。2000年3月8日叶某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该委裁决:和聚公司应额外支付叶某2月份工资1000元。和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叶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要求确认双方订立合同无效;不同意支付叶某经济补偿金。叶某辩称:公司在招聘已经了解我。双方约定月薪为2000元。现同意解除合同,但应补付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及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该事引起劳动纠纷,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叶某持伪造的文凭致使和聚公司与其订立聘用合同。叶某在人才交流活动中,未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欺骗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叶某与和聚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个人在互相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待遇等条件;个人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作为求职者,在人才交流会或其他求职场合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用假文凭欺骗用人单位,得以签定合同。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也侵犯了用人单位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的合法权益,最终害人又害己。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更应该树立良好的求职心态,不弄虚作假,要坚守诚信。

二、解读《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条的内容涉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哪些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这里有一个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履行义务案例:1995年6月,某市富安化工厂选派主管技术的副厂长杨杰赴日本研修,主要学习塑料用涂料配方技术。同年12月,经杨杰联系,该厂引进了日本某公司的生产塑料用涂料技术及设备。杨杰研修结束后,组织科研人员对该技术进行了吸收改造后投入生产。1996年3月,杨杰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富安化工厂。1997年12月,杨杰与本市美达涂料厂签订承包合同并担任该厂厂长。杨杰利用掌握的富安化工厂的技术从事生产。富安化工厂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与杨杰交涉,杨杰否认自己运用了富安化工厂的技术。富安化工厂邀请专家对美达涂料厂生产的涂料配方进行鉴定,其结果与本厂有关配方、技术资料完全相同。为此,富安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杰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分析本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杨杰与富安化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他本人对原单位的生产技术还应履行哪些义务。合同终止,就是合同关系的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当事人之间并不因此就毫无关系,当事人仍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对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用合同法去解决,这个制度称为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与先合同义务相对而言的。《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本条规定,后合同义务有如下特点:

(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例如,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协助”是指当事人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宜。如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保密”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例如,受雇人在雇用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义务。此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等。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后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例中杨杰在担任富安化工厂主管技术副厂长时,厂里派他赴日本研修,并掌握了从日本引进并进行改进了的塑料用涂料技术。这属于非专利技术成果,这一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属于富安化工厂所有,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属于富安化工厂。杨杰离开富安化工厂后,他不但没有权利使用这一技术,而且还负有保密义务。杨杰到美达涂料厂担任厂长后,如要使用这一技术,则必须经过富安化工厂同意;否则不但侵犯了富安化工厂对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也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定义,妇女权益包括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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