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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欠钱就得还,狡计逃不了

钱先生是某外贸公司的员工,2009年8月,他以妻子患病需要医疗费为由,向银行申请了5万元的贷款。由于钱先生的薪资水平不高,所以银行要求他提供担保。钱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公司的经理,在经理的帮助下,公司决定给钱先生担保。就这样,钱先生顺利地筹到了手术费,妻子也得以安心地治疗。

然而到了还款期限的时候,钱先生只向银行归还了3万元现金。银行为此向钱先生催缴贷款,但是钱先生表示自己已经尽力了,实在没有钱再还给银行。银行于是给钱先生所在的公司打电话,以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从公司的账户上扣除了2万元现金以及利息。公司接到银行的通知之后,就向钱先生追讨债务,但钱先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还款给公司。就这样,钱先生一直拖了6个多月的时间也没有还钱给公司。于是在2010年10月,公司将钱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偿还欠公司的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钱先生在判决书下达15日内清偿欠款。然而就在判决书下达没有多久,公司发现钱先生在两个月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转到了他儿子的名下,还办理了公证手续。由此公司认为钱先生是故意拖欠欠款,再度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钱先生赠与房产的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钱先生在明知自己有债务在身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了自己的儿子,以便达到减少财产,降低偿还能力的目的,这一故意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利益。由于其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撤销这一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钱先生的这一赠与行为无效。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的债权,或是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以逃避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其行为对债权人构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清偿要求无法满足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得到清偿。

在本案当中,钱先生明知道自己欠公司2万元,但仍然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可能造成自身缺乏偿还能力,而让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在知晓其这一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利要求撤销钱先生的这一不合理的行为,以保障自身的债权主张能够顺利地得到清偿。由此可见,债务人面临债务之时,应当做的是想办法将债务尽快清偿,而非使用各种手段来逃避自身的法律责任。

课程七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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