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主要有:①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主要有: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农民工有权拒绝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吗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方面,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以上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2)遵守职业禁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培训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给予岗位津贴的义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急性职业病危害救治和报告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安排职业病病人诊断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9)给予职业病病人法定待遇义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二是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三是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以上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以上政治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以上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69.伤亡事故为什么不能私了
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依法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处理包含了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使国家了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了解哪些行业、企业、工种易于发生伤害,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亲属对伤亡事故不报告,势必会造成国家对伤亡事故的预防、处理的不准确。其次,通过报告统计处理的程序,国家对伤亡事故要监督用人单位妥善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另外就是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是因为如此,有的用人单位在发生伤亡事故时不依法报告处理,而是私了,即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不将其作伤亡事故处理。
这种对伤亡事故私了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首先影响了国家对伤亡事故的统计,无法作出准确科学的预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其次不利于用人单位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不利于有关人员责任心的加强,不利于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安全意识教育,最终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伤亡事故私了最不利的是受伤害的劳动者,因为私了不进行伤亡事故报告,该劳动者不作工伤对待,劳动者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以上两种保险待遇相差极大。一点经济补偿难以弥补这一损失,而劳动者伤亡不作工伤事故不依法报告处理,还面临一种风险,即受伤害后其后果在短时期没有表现出来,当时双方协商私了,劳动者取得了一定经济补偿,但以后伤害的后果变重了,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对此不再承担责任,也不给予工伤的待遇,这对劳动者的利益将造成极大的损害。说到底,私了是违法的。因此,劳动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依法报告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有权报告,要求依法处理。
7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7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哪些损失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损失范围、标准按下列规定进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