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于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得农业生产的原料基地成为企业的“车间型”经营单位——“第一车间”,企业为了稳定原料基地,必然增加对“生产车间”的投资,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获取高质量原料,也愿意进行技术改良和人才培训。同时,农户由于成为企业的股东,为了提高获利水平,必须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使企业有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动力,促使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方式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蕴含着某些矛盾和风险,还应从三个方面加以防范:
(1)企业吸纳基地农户入股时应本着自愿原则。这种利益分配的优越性也许没有被农户认识,也许有的农户资金实力不够,企业在吸收农户入股时,应遵循自愿原则,防止出现凡是签约农户“一刀切”强制现象。
(2)对企业吸收技术、知识、劳动、产品等入股的估价问题。对入股农户与其他参股方而言,资金股容易评估,但对知识、劳动、技术以及农民手中的产品、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评估则由于标准不一,往往评估时有失偏颇。因此,企业在吸纳各种生产要素入股时,要尽可能做到准确估价,特别要防止对农户以土地、产品等入股资本的低估问题。
(3)企业盈余分红的透明度和公平问题。相对于企业而言,入股农户的力量弱小,占的股份也不会很多,所以要特别强调企业在分红时要做到股权均等,透明度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确保这一利益分配方式的正常运行,必须循序渐进,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是否采用股份制,必须从企业、农户的愿望出发,政府不得强行干预,只有在具备条件后,才可运用这一方式,这是其一;其二是要加强股份制企业的管理,用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管理企业,用具有法律保护的合同保护农民利益;其三是鼓励股份制企业向高层次发展,只有企业实力雄厚,农民获利才会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才会高。
(四)专业协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中,协会(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
(1)入社农户以优惠价获取生产资料;
(2)入社农户以较有竞争力的价格卖出农产品;
(3)入社农户可凭入社资金多少参与专业协会(合作社)从事其他环节的利润分配。
由于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完全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一般情况下会量力而行,考虑周到,没有政府干预,不会引起产业的猛烈扩张。但它也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以这种形式组织农民,要逐步引导,需要较长时间,再加上部分农民的素质比较低,会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二是这种形式内部都是独立的个体,对利益的分配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否则也容易出现矛盾。所以,要确保这一模式的正常运作,必须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从中发现并充分利用农民中有头脑、善经营、懂管理的人才来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只有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法制意识、科技意识、合作意识都得到提高,这种利益分配方式才会发挥出它应有的优越性。
总之,在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时一定要有时间概念,循序渐进,针对不同情况,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最适合的形式。不能超越实际情况,一味追求先进。同时,在一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也不能搞一种分配方式“终身制”,应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的变化随时调整分配方式,使利益分配机制适应组织形式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处理好企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农业产业化经营朝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方向健康持续发展。
六、利益分配机制的实施
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巩固了不同利益经济主体共兴共存的关系,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持久发展、良性运行的内在动力。各地在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已摸索出许多利益分配方式,有的很成功,有的则欠成熟,亟须规范。为此,需要政府在宏观上给予指导,更需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规范运作。
1.强化合同管理。要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违约惩罚的形式保证合同执行。在此基础上建立利益共享制度,以市场交易规则防止不平等竞争。政府应引导龙头组织把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农产品增值利润的一部分返还给农户,反哺农业。龙头组织应为生产基地的建设提供服务,真正把农产品生产基地当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第一道工序”。一方面通过合同形式,稳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和合作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协调发展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实现对内有效地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对外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推行合同化管理,教育龙头组织和农民树立全新的市场观念和一体化观念,增强履约意识。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而且对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种养大户、走规模经济之路起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
2.以合理的价格杠杆体系为基础,实行风险金制度,弱化经营风险对农民利益的冲击。价格是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主要利益纽带,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有重要作用。但是,龙头企业确定农产品收购价格不可能一味地提价,以牺牲企业利益来保护农民利益,这不仅不符合经济规律,也没有一个企业愿意这样做。因此,龙头组织必须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本平衡点,确立合理的价格杠杆体系,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向农民反馈市场信息。在供过于求时,要稳定或适当降低收购价格,指导农民减少生产总量,在提高产品质量上下工夫;在供不应求时,则适当提高收购价格,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生产总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原料,以增加和保证市场的有效供给。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初期,无论是龙头企业还是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必须设立风险保障基金,建立自我保护机制。风险基金的筹集不能只靠从龙头企业利润中提取,应由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民三方共同出资组成风险基金。与此同时,要积极发展合作保险和专门保险企业,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弱化经营风险对农户、龙头企业的利益冲击。
3.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毕竟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在处理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关系时,更应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使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大型工商企业有其规模大、带动辐射农户面广的优势,但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大,承担的市场风险也大,若没有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将会对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害。因而,必须明确企业的性质、职能、经营领域、基本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应当公开,政府有权对其经营和业务进行考察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约束、调控企业行为。避免政策截留、有名无实以及国家监管失控现象,确保国家通过龙头企业给予农民的实惠真正返还给农民,保证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合理,并适当向农民倾斜。
4.加强组织制度建设。通常,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制度效率和经营效率就越高,经营成本也就越低。股份制和股份合作经济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形式,极大地调动了各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建立了有利于体系积累和灵活高效有活力的组织运行机制。像这种通过组织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的措施,在发展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时应按此方向积极加以引导。同时,要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约束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从营运约束、制度保障方面确保农业产业经营健康持续发展,以利于利益机制的正常运转。